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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药品广告案例

发布时间: 2020-12-11 04:18:18

『壹』 求一个违反广告法司案例

案例一案情摘要:某化妆品公司为推销该公司生产的去斑霜,委托某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在化妆品公司用户信息反馈表中找到一位姓林的女士和姓方的男士在使用去斑霜前后的照片用于广告之中,以宣传该去斑霜的效果。广告在电视台播出后,林、方二人分别从家人和同事处得知此事。他们找到广告公司要求其采取措施使广告停止播放,并分别赔偿他们精神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林、方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广告公司公开向林、方二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林、方二人精神损失各15000元。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中公民的肖像权问题。我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另外,《广告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本案中的广告公司未经消费者林某和方某的同意就将其照片用在广告之中,通过电视播放公之于众,侵犯了林、方二人的肖像权,违反了《广告法》第25条的规定。同时,擅自使用他人名义、形象,还违反了《广告法》第47条第四款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二案情摘要:1996年12月某市邮电局销售一批呼机,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将制作好的广告在某文摘报上刊登,广告中载明了该批呼机产地日本,价格1200元。刘某从报纸上看到后即到邮电局购买了一个。后发现所购呼机的标志上写着“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刘某认为文摘报刊登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要求返还其购机款。文摘报以呼机不是由其出售,应由邮电局负责为由拒绝。刘某遂诉至法院。经查,邮电局并未向广告公司和文摘报提供质检机构出具的呼机质量证明书。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相关文件的审查义务。《广告法》第24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的证明文件有查验、核实的义务,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本案中,邮电局出售的呼机产地与广告所述不符,在其未提供广告中商品质量有效证明文件时,广告公司仍予制作广告,文摘报仍予刊登广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因此邮电局、广告公司和文摘报均有过错。《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案中刘某向文摘报提出赔偿请求于法有据。文摘报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依法解决和邮电局及广告公司之间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案例三案情摘要:某制药厂新生产了一种药品,为了向社会公众介绍本厂的新产品,在未得到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某印刷厂采用报纸的编排形式,印制数万份广告宣传品,并委托一广告公司免费向群众发送。某些消费者看了广告宣传品后,购买了这种药品,发现这种药品不仅没有广告所说的治疗效果,反而有很大的毒副作用,于是纷纷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收到消费者的举报后,对此广告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点评:对于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由于涉及国计民生并且经常进行广告宣传,因此,广告法采取了特殊的管理措施。《广告法》第34条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制药厂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擅自以报纸形式发布药品广告,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停止发布该药品广告,并对制药厂、印刷厂和广告公司处以罚款。

案例四案情摘要:2001年7月,根据举报,石家庄市工商局对该市XX经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该公司正在向用户播放介绍其销售的“日宝来福”磁性健康产品录像带,录像内容中特别介绍了黑龙江某省委书记使用“日宝来福”产品的情况。经调查了解,黑龙江某省委书记根本不知道有“日宝来福”这一产品,更没有使用过这一产品,录像带中的上述内容纯属编造。石家庄市工商局认为,该公司向用户播放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录像带行为,符合广告活动的特征,是一种广告宣传行为:录像带中出现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名义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该经贸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宣传,消除影响。(2)处以50000元罚款。点评:本案涉及到对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我国《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7条第二款规定:“(广告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第39条规定:“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XX经贸有限公司为了招揽顾客,擅自在其“日宝来福”广告中使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的名义,其盗用黑龙江某省委书记名义宣传介绍“日宝来福”产品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4条、第7条第2款的规定,是一种虚假广告行为。按照《广告法》第39条的规定,应当追究该经贸有限公司的法律责任。石家庄市工商局的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五案情摘要:1996年10月,哈尔滨制药六厂在哈尔滨电视台,并通过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代理,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发布VEN药品广告。广告中有“已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5108535.0”、“出厂质量高于国家标准”、“近日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仿制我厂生产的VEN药品,同样花钱何不买正宗”、“请认准哈尔滨制药六厂正宗标志,独家生产”等内容。哈尔滨制药六厂共支付广告费用279380元。经调查,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将申请中的专利宣传为已获得国家专利,将专利申请号95108535.0宣传为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号。该则VEN药品广告是经过黑龙江省卫生厅审查批准的。点评:本案涉及到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认定和发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第1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和第2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以及第12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足以认定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违法。依据《广告法》第40条的规定,应对哈尔滨制药六厂处以罚款,责令其修改VEN药品广告内容,撤掉有关“国家专利”、“正宗标志”、“独家生产正宗产品”等违法内容。对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日报社、新晚报社、生活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哈尔滨广播电视报社,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通报批评、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广告法》第45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根据本规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为违法广告发布提供了合法依据,同时,也损害了广告审查机关的尊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黑龙江省卫生厅对该则违法广告内容作出了审查批准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6案情摘要:1996年10月,哈尔滨制药六厂在哈尔滨电视台,并通过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代理,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发布VEN药品广告。广告中有“已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5108535.0”、“出厂质量高于国家标准”、“近日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仿制我厂生产的VEN药品,同样花钱何不买正宗”、“请认准哈尔滨制药六厂正宗标志,独家生产”等内容。哈尔滨制药六厂共支付广告费用279380元。经调查,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将申请中的专利宣传为已获得国家专利,将专利申请号95108535.0宣传为已获得国家批准的专利号。该则VEN药品广告是经过黑龙江省卫生厅审查批准的。 点评:本案涉及到对虚假、违法广告的认定和发布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11条第1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和第2款“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的规定以及第12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足以认定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的VEN药品广告违法。依据《广告法》第40条的规定,应对哈尔滨制药六厂处以罚款,责令其修改VEN药品广告内容,撤掉有关“国家专利”、“正宗标志”、“独家生产正宗产品”等违法内容。对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哈尔滨电视台、哈尔滨日报社、新晚报社、生活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哈尔滨广播电视报社,处以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通报批评、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处罚。《广告法》第45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根据本规定,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为违法广告发布提供了合法依据,同时,也损害了广告审查机关的尊严,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黑龙江省卫生厅对该则违法广告内容作出了审查批准决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情况,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以行政处分。

『贰』 3.违法药品广告有哪些类型

根据工商总局、中宣部、国务院新闻办、工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回出版广电总局、食品药答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八部门,联合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违法医药广告包括下列六种:
1、广告内容超出批准的功能主治和保健功能,宣传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以及治愈率的;
2、使用患者、医学专家、科研机构等名义证明疗效或者保证治愈,以及冒用公众人物的形象和名义做宣传的;
3、夸大产品功效,宣传保健食品、保健用品、消毒产品具有治疗疾病作用的;
4、利用医药资讯专版、专题节目等形式,以专家讲座、医学探秘、患者讲述用药治病经历等方式,变相发布医药广告,推销医药产品与服务的;
5、未经卫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批准,非法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6、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处方药广告。

『叁』 请帮忙介绍几个最近的虚假药品广告案例

案例一
2004年,上海各级工商部门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1039件,罚没款822万元,有力地规范了上海的广告宣传秩序。为进一步惩戒违法主体,维护消费者权益,昨天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布2004年上海工商部门查处的十大虚假违法广告案件。
北京九九方元保健品经销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布虚假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2004年6月以来,该公司利用媒体、宣传册等宣传“富硒灵芝宝”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中夸大了产品的功效,称“适合各个时期的肿瘤患者”、“明显降低肿瘤复发与转移的几率”、“全国服用肿瘤患者数已超过50万”等,严重误导肿瘤患者。
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8000元。
案例二
上海教卫进修学院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案。2004年7月,该学院利用媒体发布“航空乘务员就业培训班”,称可以“保证入选学员顺利进入民航系统就业。”实际上无任何单位授权该学院开设航空乘务员培训班,以及定向就业招生,学院无法保证入选学员进入民航系统就业。
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8600元。
案例三
上海林赛娇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2004年3月,该公司利用报纸发布广告宣传“肠清茶”保健食品广告,广告超出批准的保健功能范围,称“毛孔变小、皮肤细腻,失眠得到改善”。
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4000元。
案例四
上海智绘生物医学研究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药品广告案。2004年6月,该公司为其经销的“东方灵芝宝”灵芝胶囊药品自行设计并散发印刷品进行广告宣传,称这种药品可以“治癌、抗癌”,而这种药品实际经批准的药理作用与“治疗癌症”无任何关系。
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五
上海金谷药物研究有限公司发布虚假保健食品违法广告案。该公司在明知其产品核定的保健功能为“改善记忆、抗疲劳、延缓衰老”的情况下,利用产品的成分进行虚假的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以为产品“对脑萎缩、老年痴呆”等疾病有治疗作用。
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六
上海中科敬业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保健食品广告案。2004年2月,该公司在本市报纸发布“中科甲尔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中的“溶解沉积在血管内壁的血斑、血栓,疏通血管经脉;调节血粘”等内容,超出了该产品实际被批准的保健功能范围,误导了消费者。
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300元。
案例七
上海可丽可心保健品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减肥产品广告案。2004年2月,该公司在本市某报纸发布广告,称“一个月减肥20斤,两个月40斤”,“45天就能减30斤”,并承诺少减一斤可全额退款,这些说辞无相关证明,片面夸大产品减肥效果,欺骗和误导了消费者。
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八
上海南洋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2004年5月,该医院通过其擅自发布的印刷品,大肆进行治疗尖锐湿疣、淋病等性病的医疗广告宣传,并含有“保证治愈”的内容,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2000元。
案例九
上海杨浦区医联门诊部发布虚假医疗广告案。2004年9月,该门诊部利用报纸发布医疗广告,称其推出的“光子减肥”项目,“只需一次,终结漫漫减肥路”,“只需一次一小时,做到想减哪儿就减哪儿,让您真正拥有永久苗条的身材”,误导了消费者。

『肆』 如何识别违法医药广告

您好:
一、违法药品广告的特点
一是夸大功效,断言保证。根据《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根治”、“安全预防”、“完全无副作用”等断言或隐含保证。如“XXX胶囊”,批准的功能为“益气活血,滋补肝肾,祛风除湿,消肿止痛。用于气虚血瘀、肝肾不足引起的骨性关节炎。但是该药品广告宣称其为“用了三个疗程……腰不痛、腿不痛、脚趾也不凉,什么都好了”、“使用5天、突出的腰椎自动复位;使用一个月,腰脱的酸麻肿痛各种症状都得到改善”,该药品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是宣称获得某某奖项、有专家、患者为产品功效作证明等。根据《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利用医药科技单位、学术机构、医院或儿童、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为广告内容”。如某药品广告含有“X老坚持用上X产品,没想到效果来得这么快,吃完一段时间后,腰痛、乏力尿频、尿急的症状减轻了、晚上不起夜,睡的香了……
三是许下诺言。根据《药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药品广告不得含有“治愈率或有效率”,违法药品广告通常会向患者作出“本药纯中药制剂、安全无任何毒副作用”、“无效退款”、“保证治愈”等郑重承诺。如某药品广告宣称:痔疮特效药,痔疮患者福音,郑重向消费者保证:痔疮100%根治,无效退款!
二、如何识别违法广告,避免被忽悠
一是核批文。根据有关规定,药品广告批准文号为“X药广审(视)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声)第0000000000号”、“X药广审(文)第0000000000号”。其中“X”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0”为由10位数字组成,前6位代表审查年月,后4位代表广告批准序号。“视”、“声”、“文”代表用于广告媒介形式的分类代号,如药品广告没有批准文号,您可要小心了。
二是辨内容。光核实到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还不够,很多违法的药品广告就是打着合法的批准文号进行违法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消费者如果对于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及内容有怀疑,可以登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官网查询

『伍』 哪些报纸发布违法医药广告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章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处方药可以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上介绍,但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
第六十条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
药品广告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非药品广告不得有涉及药品的宣传。
第六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广告,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十二条药品价格和广告,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七章 药品价格和广告的管理
第五十三条 发布药品广告,应当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决定;核发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发布进口药品广告,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在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和进口药品代理机构所在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的,发布广告的企业应当在发布前向发布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药品广告批准内容不符合药品广告管理规定的,应当交由原核发部门处理。
第五十四条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责令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在暂停期间不得发布该品种药品广告;已经发布广告的,必须立即停止。
第五十五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广告,使用伪造、冒用、失效的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或者因其他广告违法活动被撤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广告,发布广告的企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必须立即停止该药品广告的发布。
对违法发布药品广告,情节严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予以公告。
仅供参考。

『陆』 征求违反广告法的广告实例,重谢!!

药品、医药器械类广告:冒牌的"专家""医师"与所谓的"患者"交流互动,宣传产品功效。根据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禁止使用医疗机构、专家或患者的名义证明产品功效。如果含有这些内容,则属违法广告。
医疗服务类广告:自行印制印刷品,宣称隆胸手术"30分钟完成,24小时恢复,出血量不到1毫升"。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广告不允许宣传诊疗技术、诊疗方法和诊疗效果。凡医疗广告中含有这些内容的,均构成违法医疗广告。

教育培训类广告:培训机构谎称为上海机场集团、东方航空公司等知名企业定向培养人才,"入学等于就业"。广大毕业生、家长应以平常心对待教育培训类广告宣传,谨慎对待广告中类似"保证就业"的承诺。

珠宝饰品类广告:所谓的"奥地利顶级水晶钻""顶级两克拉美钻",其实是合成立方氧化锆,即"仿钻"。此类广告常常隐瞒珠宝饰品的真实性质,欺骗、误导消费者。

投资理财类广告:用"绝版""升值潜力无限"等字眼,吸引消费者购买。对于各类价格高昂的收藏品,无论是爱好还是投资,消费者都应当具备一定的鉴赏和辨别能力,不能轻信广告宣传。

化妆美容类广告:"七天美白肌肤""十天强韧发质",神奇的功效缺乏科学的依据。

化妆品直接作用于人体,效果因人而异。此类广告非但不能宣传对疾病具有治疗或辅助治疗作用,而且应当标明可能产生的不良反应,提请消费者注意。

房产物业类广告:广告宣称可以"零首付",实际上却要购房者以原有的房屋申请抵押贷款。目前,对房产项目的地理位置、周边环境、规划发展、购房优惠、投资回报等作虚假宣传,是房产违法广告的典型表现。

不良文化类广告:按摩服务广告语言文字极具挑逗性,暗示提供"性服务"。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格调低下的涉性广告、不良文化广告,以及炫富广告都不利于社会和谐。

『柒』 跪求一份食品违法广告的案例!谢谢

(新闻周报2006年4月18日报道)目前安徽安庆保健食品市场出现一种怪现状:一些保健食品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次发送违法广告通知书,但这些产品仍在大肆宣传。

药监部门负责人无奈地说:“我们没有执法权,处理权在工商部门。”而安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科负责人坦言,确已收到药监部门多起移送的违法广告通知书,市公平交易局下过一次“整改通知”。食品药监移送的违法广告通知书,依据的是行业内部规定;我们依据的是广告法,对移送的通知书可以不完全采纳。

保健食品销售全靠广告支持
3月上旬记者以消费者咨询的身份拨通了保健食品“快邦片”在安徽安庆的热线电话,该接线人热情地介绍了一些情况。记者表示出浓烈的兴趣,提出想做该产品的生意。接线人就将负责人李的电话给了记者,记者与该负责人联系上,对方很警惕地问:如何知道这个号码的?记者说:“在报纸上看了你们的广告,对你们的产品很感兴趣,市场上口碑也很好。”记者称是县区的,家属开了一个小药店,想与其合作,电话是接线人员告诉的。沟通一番后,该负责人渐渐随和起来,打消了顾虑,同意下午在安庆大药房见面。下午如约见面后记者问道:“该产品好做吗?”负责人快语道:“当然了,你看我们如果没有实力,能进安庆药品第一品牌安庆大药房吗?我们的位置是最显眼的。”记者一看:果然,大门两边都放满了该产品,很是抢眼,宣传品也很吸引人的眼球。该负责人又说,我们有一整套市场成功的营销模式:在当地首先和相关部门搞好关系;利用当地的药店、超市将产品打入这些场所;药监、工商、媒体我们都有关系。作为经销商不用费神,我们长期进行广告支持,经销商只管发货收钱就行了,产品没有卖不出去的,稳赚钱。记者好奇地问道:“真的像广告上宣传的那么有效吗?”该负责人笑道:“为了促销做生意,广告上当然要夸大点了,保健食品的销售完全是靠广告支持。更何况,我们给媒体的广告费每年很多的。”

食品药监、工商各执一词
“快邦片”真的像广告上说的那样神奇吗?带着疑问,记者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科联系上,食品科负责人说:“目前我市保健食品违法广告很多,只要发现了我们就发违法广告移送通知书,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但采访中却出人意料的发现:在7份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移送通知书中,竟有一种产品在短时间内发了多次违法移送通知书,其中“快邦片”产品于去年10月28日、11月30日刊登的广告均因无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含有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含有“安全”、“无副作用”、“权威”等承诺、无“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等问题而违法移送至工商部门。为何出现上述现象?药监部门负责人无奈地说道:“我们没有执法权,处理权在工商部门。虽然我们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了解的还以为是我们的事,但我们的处境很尴尬,形象地说我们只是义务监督员。”该负责人还指出:保健食品的广告发布前应当向保健食品批准文件持有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保健食品广告必须标明保健食品产品名称、批准文号、广告批准文号、保健食品的标识、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并且广告中必须说明或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的忠告语,电视广告中保健食品标识和忠告语必须始终出现。但更出人意料的是:广告审查机关移送的违法广告非但没有得到有效的遏制,反而又公然于近期(2006年3月1日“快邦片”、3月7日“9快9”、3月2日“快邦片”)出现违法广告。后经了解,仅“快邦片”一款产品从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刊发广告就高达25期。
3月10日记者与安庆工商行政管理局取得了联系,当记者问及为何移送的违法广告得不到查处时,该局广告科负责人坦言,确已收到药监部门多起移送的违法广告通知书,但由于科室人手不够,市公平交易局下过一次“整改通知”。食品药监移送的违法广告通知书,依据的是行业内部规定;我们依据的是广告法,对移送的通知书我们可以不完全采纳。

『捌』 违法药品广告

1、 哈药集团三精黑河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明目蒺藜丸"。扩大疗效。2006年
2、徐州颐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阳春胶囊”。不科学的疗效
3、天津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伤疖膏
4、兰州太宝制药有限公司济生橘核丸
5、黑龙江省济仁药业有限公司颅痛宁颗粒
6、山东中泰药业有限公司健脾止遗片
7、江西泽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毛冬青片
8、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痔疮止血颗粒
9、西安德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参龟固本酒”
10、哈药集团三精千鹤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牛鲜茶”
11、淄博开发区亚大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舒神灵胶囊”
12、西藏聂拉木藏药厂生产的“十五味龙胆花丸”
13、抚顺澎健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抗骨增生片”
14、贵州联盛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活力牌克淋通胶囊”
15、杨凌东科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乙肝舒康胶囊”
16、西藏金珠雅砻藏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十六味马蔺子丸”
17、通化神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脑心安胶囊”
18、青岛海尔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海麒舒肝胶囊”
19、西安绿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双灵固本散”
20、深圳市泰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参灵肝康胶囊”
21、吉林吉春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骨刺消痛胶囊”
22、内蒙古库伦蒙药厂生产的“五味沙棘散”
23、甘南佛阁藏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十五味乳鹏丸”
24、西安仁仁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益髓颗粒”
25、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紫花杜鹃胶囊

『玖』 药品违法案例,请高人指点

从以上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无法对B企业进行处罚,原因有两点,一是:B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参麦针,所以他们应该发货是发这个产品,如果发的是疫苗,他们可以说是发错货了,责任会推给发货人员。
二、B企业不认为这个产品是属于他们的,是A药店自行采购,跟B公司无关系!
解决方法:一是查B企业疫苗的出库单及流向是否相符。
二是查B企业的采购与销售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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