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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共同共有财产

发布时间: 2020-12-10 20:40:41

1. 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是否必须双方同意

处分夫妻共同财产需要经过夫妻双方跟同意。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 共同共有财产如何处分、分割和转让

(1)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版经占份额三分权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2)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3)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4)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5)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 7、处分共同共有财产,需经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同意。对不对

政法系法学专业分析,望采纳,如果不懂,请继续追问。
首先,这个说法是不对的,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注意此处的三分之二后面指的是按份共有人,共同共有是需要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的。

因此,在处分共同共有财产时,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是必备的法定要件,如果其中任何一共同共有人表示不同意该处分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无效。

政法系法学专业分析,望采纳,如果不懂,请继续追问。

4. 共同共有财产被一方处分如何解决

案情介绍: 妻子以自己和丈夫两个人的名义与买主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将其与丈夫共同所有的房产(产权证上登记名为丈夫)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出卖。在签订房屋契约时,丈夫因患脑部疾病在外地住院治疗,妻子称丈夫在外地已经成植物人,卖房为其治病,随即在契约的卖房处签上了丈夫和自己的名字,当时买主对此曾提出质疑,但考虑到卖房是为了治病,并有朋友在契约的中间人处签名,而后买主还随妻子到银行去将余款存入银行丈夫的户上。后,买主与妻子一同至房地产交易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因没有房产所有权人签名、亲自到场或授权,房产交易中心中止过户手续,丈夫得知后到房产交易部门声明不同意卖房,并将门窗损坏强行入室,但房款已被妻子用于偿还共同债务,买主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妻子所签订的协议有效,并要求夫妻二人赔偿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该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对该财产均有平等处理权。买主与妻子签订房屋买卖契约,并支付了房价款,并已接收入住该房,买主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妻子在卖房时有中间人在场,买主有理由相信妻子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丈夫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买房人,买卖合同有效。 第二种意见:该房虽系共同财产,夫妻均有平等处理权,但该房房产证登记在丈夫名下,是妻子代为处分房产,这时作为买主在交易惯例中谨慎审查的义务要大于一般情况。买主在买房时已经得知丈夫在外地治病且已成为植物人,在此种情况下,夫妻不可能达成共同意思表示,即使有中间人在场也不足以代替买卖双方当事人主体的意思,买主对此交易存在的风险审查不足,买卖合同无效,买主所交付的房款应由夫妻二人返还。 第三种意见:争议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处分争议房屋的行为是对共同财产的处理,从客观上看,对于丈夫家庭成员及以外的其他人,有理由相信妻子的行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其行为构成家事代理,故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但是所导致的后果是夫妻一方单方处分行为是对共有权人的侵害,应有侵害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评析] 一、夫妻平等处理权的含义。 夫妻平等处理权也称为家事代理权,即夫妻一方在一定限度内,有条件的可以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单方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对另一方是有约束力的。平等处理权的前提是共有财产,共有财产单指共同共有财产,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姻中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的处理无平等处理权可言。共有财产的界定主要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判断,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民法中规定的所有权能,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债权等形式,对于夫妻财产的平等处理权,现实中多表现为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本案就是典型的处分权纠纷。 二、关于夫妻平等处理权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之所以确定平等处理权的法律规定,主要在于夫妻一方单方处理共有财产的情况屡屡出现,处理财产后往往另一方会以不知情、擅自处分没有经过另一方同意的理由抗辩。平等处理权就是在确定这种单方处理共有财产的效力问题。只有单方处理才能涉及平等处理权问题,如果夫妻合意后共同处理就没有此概念了。房产作为有代表性的所有权,系大额交易,所有权的转移需要达成合意和办理交易登记过户等一系列程序要件,这对第三人及夫妻能产生怎样的效力是重中之重。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我国区分两类处分原则,一类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一方可以决定。主要有为了夫妻日常生活和子女抚养教育所产生的家庭事务,如生活、医疗、子女抚养等;另一类是对于非日常生活家事代理则需要协商一致。很显然,对于房产这种大额交易行为,应属于非日常生活家事代理,应征得另一方同意,否则对共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内部共有人的规定。 三、本案的处理。 在本案中,买主明知妻子所卖之房是夫妻共同财产,且房产证照登记在丈夫名下,只是听妻子和及朋友称其在外地治病,卖房为了治病即同意购房交款,妻子的行为对买主不能形成家事代理的后果。家事代理的表象应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即夫妻一方的行为来源于另一方的授权,这种授权绝不是凭借妻子一人的陈述,作为买房人还要通过事实判断和审查妻子的陈述客观与否,不能仅认为是夫妻关系就判断是共同意思表示。关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法的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已经正式确立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同时要求取得不动产必须是依法应该办理登记的已经登记,且支付了合理对价才能取得财产,这是一种有条件的善意取得制度。而在本案中,房屋并没有依法获准登记,显然第三人没有善意取得房产。

5. 部分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

原则上无效,但特殊情况下,有效。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内共同的容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6. 关于遗嘱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部分有哪些规定

《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或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处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因此,如果夫妻一方的遗嘱擅自处分了共有财产,其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遗嘱应认定部分无效。

7. 遗产分割前 共同共有 部分共有人如何处分

对于一份遗抄产,若其属于共同共有财产,共同共有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自己应占有的份额,剩余部分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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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共有人处分共有的财产,应如何进行

现实问题

谢某与马某是夫妻,在结婚后,两人共同出资买了一套四室两厅的房屋居住,几年后房价涨了很多,比当时购买时多100万元,谢某因此想将该房屋卖出,但是遭到了马某的拒绝,谢某想知道卖房是否必须经马某同意呢?

律师解答

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基于某种共同关系,对同一个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共有关系。谢某与马某对于房屋的共同共有,就是基于双方的夫妻关系。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对于谢某和马某来说,基于房屋系共同共有,必须要两个人全部同意才能出售房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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