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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利集团土地违法事件

发布时间: 2020-12-10 10:51:50

❶ 国内知名农民企业家孙大午被抓,事情的原委是什么

11月11日,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创始人、河北省保定市企业家孙大午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其实这已经不是孙大午第一次被抓了。在2003年孙大午就因涉案非法融资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有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被公之于众,关于定罪与量刑也引发全社会特别是学界和司法界的热议与讨论。此次再次爆出违法犯罪,孙大午及大午集团或将迎来又一波舆论风暴。

❷ 河北香河违规圈地事件的事件影响

万科等香河项目被叫停
2011年5月23日,万科位于河北香河的欢庆城项目被叫停。与万科同时停工的还有万通地产、绿地集团等数家知名地产商,他们均在河北香河圈地千亩以上开发大盘。
据悉,“北京欢庆城项目”位于香河县蒋辛屯镇,由北京万科和五矿共同开发。当年,五矿建设集团、北京万科集团、河北建设集团即与香河县政府签约,三集团将在香河县联手打造生态型新市镇。这一被冠以新农村建设的项目即位于蒋辛屯镇境内。
如今,因存在十分严重的土地违规问题,督查组责令万科欢庆城停工停建。
21世纪经济报道文章称,该项目共占地420多亩,其中占用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指标389亩。这389亩土地,本是用于当地村民的回迁安置的。
然而,令督查组头痛的是,欢庆城项目一期300套房源,已经全部售出。这导致该地块无法恢复原状。
存在同样问题的,还有万通地产开发的紫藤堡项目,其200余套房源也已被出售。
万科回应
针对北京欢庆城项目被叫停一事,北京万科24日上午向网易财经回应,五矿万科是通过公开交易市场获取土地,各项开发手续完备齐全。去年9月份,万科与五矿联手获得了该地块,万科和五矿分别拥有该项目50%权益。
五矿万科正在联系国土部门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了解具体情况,协商妥善的解决方案;针对可能有的已购房客户的询问,五矿万科将如实向客户说明情况,妥善解决客户问题。 据了解,五矿万科为五矿建设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万科集团各自按50%比例出资成立的合资公司,刚刚停工项目为“五矿万科欢庆城”一期,已售物业为联排别墅。
欢庆城项目终止
7月25日,北京万科对外表示,已就欢庆城项目的善后解决方案与香河县政府达成一致:香河县政府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前提下,对在建工程予以收购,欢庆城项目终止。
昔日热火朝天的建筑工地,如今只能零星见到几个工人,而他们的工作已经由“建”改为了“拆”。伴随着脚手架一层层被拆除,五矿万科北京欢庆城项目因政府违法供地而起的一系列风波,也终于迎来了一个结果。一位工人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之后还要将已建的房屋全部拆除,未来此地将盖起18层高的楼房。
拆除一幢幢的低密别墅,另建高层楼房,这是因为该地块要回归“新民居建设周转用地”的本来性质。
据该项目购房者透露,北京万科对于已购房业主的赔偿方案确定为:全额退还已付房款,另加已付房款金额的8%作为补偿。但万科的这笔额外支出却并不一定能换来购房者的认可。在欢庆城的业主QQ群中也有购房者提出,要求万科书面提供对于已交房款8%补偿的依据,同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将总房款的20%作为补偿。
而欢庆城项目仅是香河违规圈地的一个缩影。香河县常务副县长凌少奎曾对媒体承认,香河违规、违法占用的土地达4000多亩。在欢庆城拆除的同时,与万科同时卷入这场风波的绿城、万通等开发商却似乎并未受到太大的影响。

❸ 土地纠纷引悲剧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一包工头雇人殴打村民被抓 不法包工头雇人殴打村民,伤者住院期间跳楼身

河南一包工头因土地纠纷雇人殴打村民被抓
2010-11-09 11:12:00 来源: 大河网(郑州) 跟贴 3 条 手机看新闻

大河网11月9日报道 不法包工头雇人殴打村民,伤者住院期间跳楼身亡,11月7日,信阳息县发生一起因土地纠纷引发的悲剧。7日上午,息县将涉案人抓捕归案,并立即停止引发该事件的岗李店乡柿子园村新村建设,同时成立专项工作组展开调查。

据了解,11月4日,息县岗李店乡柿子园村村民李克朋、李学兰夫妇因与该村新村居民点承建方杨树斌发生土地纠纷,被杨雇人打伤,当天下午到县医院住院治疗。11月7日凌晨五时左右,伤者李学兰情绪出现波动,趁人不备在医院三楼厕所跳楼身亡。

事情发生后,息县**机关采取果断措施,当日上午将涉案人即包工头杨树斌抓捕归案。

11月7日晚,息县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会议,要求进一步加大专案组领导力量,成立由县纪委、县政法委、县人民检察院、县**局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加大案件侦办力度,迅速查明事实真相;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无论涉及到谁,都将绳之以法;立即停止引发该事件的岗李店乡柿子园村新村建设,并进一步查处该事件中涉及的土地违法问题。

目前,岗李店乡***所长、村支书、包村干部等已被停职,接受调查。相关善后工作也正在处理中。

❹ 国土部门在企业未办理土地预审就为企业办理的土地征用违法事件怎么处置

国土资源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明确了4大类、45种行为属于违法,其中任何一种违法行为,都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并及时予以立案。4大类土地违法行为的立案标准包括非法转让土地、非法占地、破坏耕地、非法批地及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其中,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共6种,包括,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等。非法占地类包括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等11项非法占地违法行为,应及时予以立案。破坏耕地类违法行为包括,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破坏种植条件的;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共6项。非法批地类违法行为包括,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地拆分审批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在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涉嫌违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争议的土地,已经接到举办,或者正在调查,或者上级机关已经要求调查处理,仍予办理、登记或颁发土地证书等17项。

❺ 非法占用土地引发的事件

1.甲某在没有跟村签定任何出租合约情况下,继续强行在集体土地上种上桔子树的违法行为在先,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这样做的,虽然行为失当,但不至于构成犯罪。
乙的行为不构成破坏生产罪,因为其不符合破坏生产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该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罪的的个人主观目的是“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乙某的目的不是为了泄私愤,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不构成该罪。
2.甲某在没有跟村签定任何出租合约情况下,继续强行在集体土地上种上桔子树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其他村民的物权,村民可以起诉要求保护物权,返还土地,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规定: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规定: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规定: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❻ 河北香河违规圈地事件的事件详情

据例行土地督察工作组负责人介绍,北京督察局一直很关注香河县的情况。从2010年5月份开始到7月份,集中接到近30次香河县村民来信来访,反映当地土地流转、违法用地等问题。上述信访引起了北京督察局的高度重视。该局认为,香河县紧邻北京市,是投资热点,土地利用管理的压力大,存在一些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部分问题还比较严重。根据这个判断,这个局把香河县作为在河北开展督察工作的重中之重。
与此同时,河北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5月19日派出联合调查组,对香河县用地审批使用以及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彻查。从初步调查情况看,香河县个别乡镇存在违规流转土地、违规改变土地利用目的、违规占地等问题,违法了农村土地流转和利用相关政策法规,扰乱了土地管理秩序,侵害了农民群众利益。
河北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责令香河县坚决纠正违法违规流转和使用土地问题,对非法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彻底复垦;坚决纠正侵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河北省已派出工作组督导香河县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同时,向全省通报香河县违规用地问题,并要求各地从中汲取深刻教训,立即组织开展农村土地管理清查整改工作,彻底纠正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对违规违纪、失职渎职的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日前,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下发《关于依法依规严格农村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强调坚决制止以土地流转为名违法违规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严格规范增减挂钩试点,确保全省农村土地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切实维护土地管理秩序和农民合法权益。

❼ 哪些违法案件可以立案

(1)非法转让土地类:

①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③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非农业建设的。

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⑤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2)非法占地类:

①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③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④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⑤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⑥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⑦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⑧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⑩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5)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①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②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③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6)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时,又补充了如下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①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以减免地价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②不符合出让合同规定条件而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③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施倒卖转让土地的。

④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而不进入的。

⑤承担缴纳耕地开垦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

❽ 无锡警察贡国斌土地倒卖事件

假如像你说的那样。

你可以举报他呀

不过你得有确凿证据

才能举报成功。

在事实没弄清楚之前。

不能胡乱造谣。

❾ 土地纠纷引起打架事件,应如何处理

要来看具体案情,如源是构成轻伤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九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❿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的违法建筑,由镇政府组织实施后,非但不执行还给了办理国有土地证,触犯那条法律

对于违法用地的行政强制执行,目前最高法主导的工作机制是:版“裁执分离”,即裁定权行政机关的决定合法后,再将强制执行的权力授予行政机关。

1、在实践中,对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原状等行为处罚类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实施“裁执分离”强制执行新机制,在裁定准予执行后,按照土地违法案件属地管理原则,由违法用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各乡镇、街道组织熟悉本地区民情社情、有较强防御风险和极端事件处置能力的健全执法队伍具体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专业配合。

2、 修改之后的《行政诉讼法》没有采纳对非诉行政执行实行“裁执分离”模式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主导的裁执分离模式探索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行政强制法》不但没有为该模式的探索提供依据,更未对其作明确规定。由司法解释确定的裁执分离模式与《立法法》关于政府职权的规定不符。由于缺乏依据和审查标准,其“政府实施行为”也难以进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从实践需要、法院的承受力以及定位而言,裁执分离模式的提出具有合理性。应当通过制定法律,为裁执分离模式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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