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严重
⑴ 什么是严重违纪违法
违纪违法就是违反有关纪律和法律。这些行为分为一般行为,严重行为和特别严重的行为,并在相关法律和纪律中有明确规定。
1.首先,“违纪”是指违反党纪和党政机关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不能等同于违法行为。
2.严重违纪违规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明确禁止的行为,对社会或公司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对公司管理层造成的全面损害。 经济或声誉。对于官员来说,严重违纪行为是指违反党纪规定的原则性事项,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做的事情严重超出了规定范围。
3.严重违规经过调查和取证后,通常涉及违法行为。一般来说,违规行为通常不涉及违法行为。
4,犯罪是合法的,违反纪律不等于犯罪,因此违反纪律和判刑之间没有内在联系,因为党纪严格违反国家法律,所以大多数案件都涉嫌严重违法行为不会被起诉,不会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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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具备几个基本条件,不具备这些条件,就谈不上违法违纪行为,更谈不上追究纪律责任。
这些条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体,是指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称行为人。
违法违纪行为的主观方面也称主体主观上的过错,是指违法违纪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违法违纪行为的客体,是指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为违法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法律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实施,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违法违纪行为的客观方面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依据,否则不构成违法违纪行为。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首先是必须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次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据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作出,工会讨论通过,员工公示和培训、签收后有效。
《惩罚条例》中列明违纪的大小类别,“一般违反”、“较重违反”及“严重违反”的界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和情理。如一个月内迟到累计达30分钟为“一般违反”,连续一个月每天迟到早退、不按公司考勤制度出勤的算“较重违反”,连续旷工达3天的算“严重违反”。
⑵ 干部严重违纪但不违法一般最严重的处罚是什么
干部严重违纪但没有构成违法的最严重的处罚是开除党籍、撤销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一条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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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⑶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什么意思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指涉入了违背重大的纪律、法律中,违背了原则性的问题,一般指党员违纪。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需要接受国家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证据确凿之后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予以处罚,一般为刑事处罚。
⑷ 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规会怎样处理
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规,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违法违规严重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网络
⑸ 严重违纪和严重违法的区别
严重违纪和严重违法的区别:
1.触犯的不同:严重违纪是违反中国共产党的纪律,主要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重违法是违反了法律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等法律法规。
2.主体对象不同。严重违纪主要是指违反一个组织内部纪律的行为,主要是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指的是违反党的纪律规定,严重违法针对的是全体公民,包括了党员干部,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3.处罚措施不同。严重违纪可以依据纪律处分条例,中共党员违纪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而严重违法一般是犯罪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5)违法违规严重扩展阅读:
网络-严重违纪行为
网络-严重违法
⑹ 警察违纪违法最严重的判决是怎样的
开除警队,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⑺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接受组织调查是什么意思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指的是,官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党和国家的调查和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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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名党员干部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张家界市农业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彭国武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彭国武,男,土家族,1956年1月出生,湖南桑植县人。1974年12月参加工作,1979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本科文化,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委员。
历任桑植县细沙坪乡党委副书记、书记,凉水口镇党委书记,新街乡党委书记,九天洞管理所所长兼九天洞旅游开发服务公司经理,瑞塔铺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张家界市国土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慈利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县委副书记。
永定区委副书记、区委党校第一校长、区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张家界市委副秘书长,张家界市农业局局长、党组书记,2013年2月至今,任张家界市人大常委会委员。2016年2月退休。
澧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邓杰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邓杰,男,汉族,1971年6月出生,湖南省澧县人,大学文化。1997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5年3月参加工作。曾任澧县人民法院审管办副主任,澧县人民法院副科级干部、第二巡回法庭庭长等职;2013年2月至今担任澧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武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丁浩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丁浩,男,汉族,1975年1月出生,常德人,本科文化,1995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7年9月参加工作,先后任武陵区人民法院民一庭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等职。2014年4月至今任武陵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
查澧县人民法院副科级审判员刘爱民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刘爱民,男,汉族,1962年12月出生,湖南省澧县人,大学文化。
1997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澧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澧县码头铺法庭庭长,澧县人民法院副科级干部、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等职;2012年12月至今担任澧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审判员。
⑻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警告 严重
学校对违纪学生的纪律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留校察看、责令退学、开除学籍。
⑼ 纪委通报严重违纪违法严重吗
严重。
涉嫌严重违纪,指涉入违背重大的纪律、法律中,违背了原则性的问题,一般指党员违纪。涉嫌严重违纪需要接受国家执法部门的调查,取证证据确凿之后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予以处罚,一般为刑事处罚。
(9)违法违规严重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处分分为:
(一)警告;
警告是党内五种处分中最轻的,它不影响党员权利,但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二)严重警告;
比警告重,但也不影响党员权利。但受严重警告告,如不适合担任现职务,可以调整。
(三)撤销党内职务;
撤销党内职务是指撤销党员在党内经过选举或由党组织任命而担任的党的各级组织及其工作部门中的领导职务。
(四)留党察看;
留党察看是党的纪律处分中仅低于开除党籍的一种重处分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最重的纪律处分。
只要是违纪,一经发现就必然会按照相关的纪律规定进行违纪处分,如违反中国共产党党纪的要按其情节轻重可以给与党内警告,留党察看,撤销党内职务,劝其退党,开除党籍;违犯国家机关工作人与纪律的会给与警告,查看,降职、降薪,撤职,开除公职,对国家、社会、民众造成重大损失和情节极其严重影响十分恶劣者会交由司法机关进行法律惩处。
参考资料:网络-严重违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