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三违处分 » 外资违规

外资违规

发布时间: 2020-12-09 21:44:11

1. 美联银行的北京代表处违纪事件

美联银行——美国第五大银行——北京代表处越权开展了两项经营性业务:支票托付和信用证项下的索汇业务。而这两项业务违反了《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这个办法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在第十五条中明确写着:“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单位 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机构或其代表的外资金融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也就是说,外资银行在中国所设立的代表处的工作仅限于研究当地市场,为未来开办分支机构做好铺垫,代表处不能做业务是最基本的规定。
经银监会的进一步调查发现,美联银行在上海的代表处也在开展同样的业务。于是在8月15日,银监会对美联银行北京、上海代表处发出处罚通知,并将罚单传真至美联银行在美国的总部。9月底,银监会向其设在各地的分局和各大金融机构发出了《关于处罚美联银行北京上海两家代表处的通报》,两家代表处所从事经营的非法所得22万美元被没收,并被课以等同于非法所得收入的罚款(22万美元),共计44万美元。此次银监会发出的25号通报还创造了几个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处罚外资银行代表处的“第一”:这是银监会自成立后处罚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也是第一次跨两地(北京、上海)对两家代表处同时进行处罚。
对此,美联银行有两种选择:申诉或认罚。也许是出于影响扩大的顾虑,美联选择了认罚。而且银监会也取消了美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一年的任职资格。上海代表处升格为上海分行的申请也被驳回,美联银行在中国内地的发展脚步不得不放慢了。 对此事件,美联银行北京代表处以没有授权接受媒体采访为由保持缄默。其他外资银行对待此事的态度也十分谨慎,认为同是外资银行,不便对此事发表评论。但一位外资银行内部的工作人员认为,人们普遍认为外资银行在综合竞争力上远远高于中资银行,但这并不代表它不会“越轨”。在外资银行内部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不同程度的违规行为。代表处为总行拓展业务或寻找客户,已经不是什么不可跨越的“雷池”了,打《办法》擦边球也成为了外资银行内部公开的秘密。而且他认为美联银行此次“东窗事发”也是因为其做法太过“明显”,不像其他外资银行做的那么“隐蔽”。
美联银行在这次的受罚事件中并不是惟一“主角”。上海的两家外资金融机构和武汉的一家外资金融机构也受到了处罚或警告,只是这三家金融机构违规动作相对较轻,银监会并没有公布具体名称。就是在前几年,也有外资银行受罚的事情发生,当时受处罚的那家外资银行的代表处接受了客户的单据,让设在另外一个城市的代表处做业务,此项违规行为也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
违规的毕竟会被曝光,毕竟要付出代价。美联银行已开中国银监会处罚外资金融机构的“先河”。外资银行作为业内的领头羊,如果他们带头违规,将对其他银行产生非常恶劣的示范效应。所以,美联事件同时也对金融市场发出警示:一方面要逐步对外资银行开放,一方面要在我国法律、政策环境下实行严格的监管。外资银行一旦进入中国市场,就必须遵守中国的法规、制度。监管部门也必须对他们实行严格的监管。在这里,要对外资银行说的是:开放不意味着放任,监管也不是制约,严格监管的目的正是为了更好地开放,更好地与国际接轨。 银监会认定美联银行违规的依据是人行颁布的《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那么在2006年后,这项法规是否仍然适用于中国全面放开银行业的形势呢?北京师范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主任贺力平认为,人行颁布的这个《办法》针对的是外资金融机构的驻华代表机构,而非具有完全经营资格的外资金融机构,二者是有区别的。而外资金融机构驻他国代表处不能从事经营性的业务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签署入世协议后,中国将逐步放开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范围,但不涉及驻华代表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规则经济”,让“规则”在市场上拥有更多的话语权,增加“以身试法”者违规的成本,维护“游戏规则”的公正性是监管部门的目的。在美联银行被罚一事中,真正的发布命令者是“规则”,而不是行政命令。当然,从发展的角度看,随着时间的推移,全面放开银行业的承诺已越来越清晰,类似的事件还会出现,银监会的铁碗形象也渐渐树立。可以预见的是,今后银行业的政策和环境将更加透明和规范,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谁也不会享受超国民待遇。双方在同一个游戏规则下公平比赛,这样的“赛事”才是人们最愿意看到的。

2. 我是进的外资企业,可是却是和对外服务公司签的合同,这算不算违规,以后责任纠纷怎么算

你属于被对外服务公司派遣到外资企业工作的员工,你是与对外服务公司回形成劳动合同关答系,与外资企业之间属于劳务用工关系。如发生劳动争议了,被告是对外服务公司,部分责任外资企业需要与对外服务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 发现外籍老板有违规想境外转移资金的嫌疑,如何举报

向工商局、外汇管理局及对外经贸易部举报均可,建议同时向三家单位匿名举报。

《外资企业法》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外资企业应当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外资企业的产品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在中国市场销售,因而造成企业外汇收支不平衡的,由批准其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机关负责解决。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4. 我在外资快销公司工作8年,被抽查有翻拍照片,公司说我严重违规,被公司解雇无赔偿。请问我怎样维权

对于外资中国现在管理越来越严的一种强势的一些模式,中方现在提出了严正的抗议,专也难以规范外资企业在中属国的用工合法性。所以说你放心,他这个是明显的带有片面性侵权的行为。直接起诉对方,你肯定会得到公正的判决。一定要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现在环境不一样了,绝对不是八国联军时代了,你可以通过媒体等网络平台一定会为你伸张正义的。

5. 我在外资快销公司工作8年,被抽查有翻拍照片,公司说我严重违规,被公司解雇无补偿,请问我怎样维权

你需要维权的来话,首自先就是你要明确自己的哪些权益被对方侵害了。你被解过无补偿,那首先要明确你是被无理,结果公司说你严重违规,那么是否有证据,或者说公司的条文规定你犯了哪一条?你提交这些证据去劳动局申诉。

6. KDDI在中国建的IDC数据中心真的是违规的吗是不是数据中心业务不允许外资进入啊

绝对 违规,除非国内有IDC牌照的企业跟他们合建,而且他们还不能出现在股东名单里

7.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有违规予以给某些人开立公司并核发证照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批准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修改公司法的决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一)将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修改为:“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六款。
(三)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的“核实开办条件”。
(四)删去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删去第(五)项。
(五)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六)将第五十四条修改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将第五十五条修改为:“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八)删去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将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十)删去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的“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删去第(十)项。
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一)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将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删去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三、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一)将第六章标题修改为“公示和证照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登记机关应当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三十条:“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四)删去第三十条、第四十条。
四、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对其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制定。”
(二)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二)项。
(三)删去第三十八条。
此外,对上述规章的条文顺序和部分文字做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编辑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进行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修改有关规章的决定》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任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8. 我在外资快销公司工作8年,被抽查有翻拍照片,公司说我严重违规,被公司解雇无补偿,请问我怎样维权

1翻牌公司照片是否有泄露商业机密也有待查证,除非情况属实,单位可以版单方面解除权劳动关系。
2若你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你作为劳动者可以带上证据去申请仲裁热线,12333。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