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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人无权处分设定抵押的财产

发布时间: 2020-12-09 00:04:25

『壹』 不动产所有权为何不能质押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的权利。抵押的标的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等,但土地所有权不能作为抵押物;也可以是动产,如生产资料、生活资料或者知识产权等一些特殊权利。抵押物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给他人的,其行为无效。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而将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变卖偿还债务。《担保法》第69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3)、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4)、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记。(5)、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1)、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2)、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3)、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4)、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5)、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6)、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时消灭。(7)、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8)、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9)、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10)、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11)、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12)、抵押物不移转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13)、抵押人可用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

『贰』 老人去世房产不继承直接卖掉可以吗

不可以,只有房产的所有权人才能处分房产,进行买卖。其他人无权处分房产,继承人只有继承房产并且办理变更登记以后,才能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才能去买卖。

房屋所有权的确定是建立在有关部门产权登记的基础上的,记录财产证书的人都是每个人。共同所有权的概念:房子的所有权是由同一家房子共同拥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体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由继承人继承,不按第一顺序继承。法律还规定,房地产继承应是权利和义务的双重继承,即遗产在清偿债务后可以继承。

(2)保管人无权处分设定抵押的财产扩展阅读:

遗产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二十四条 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叁』 正在抵押的房子能买吗

抵押的房子不能卖,需偿清贷款后注销抵押后进行买卖。

因为房屋的所有权在债权人手中,现实中的操作手法是买方或者卖方签订协议后,一方先自行从债权人手中解押,之后双方再继续交易。

买抵押房子的风险,如果他不还款,你还想要房子,就需要偿还债务,随后你可以向房东追债。非常繁琐。

(3)保管人无权处分设定抵押的财产扩展阅读:

购买抵押二手房的必要步骤:

1、实地看房.

实地看房是购房者了解房屋真实情况的好机会,因此应该多方了解,详细咨询。一般来说可以通过三个方面来观察。

首先,查看房屋自身情况。包括户型、结构、朝向、采光、透风、面积、质量等。第二,查看周边环境。包括物业情况(污染问题、安全问题等)和小区内外部环境(人员构成、配套等)。第三,查看房屋产权情况。确认产权是否真实、有效、清晰、完整。

2、双方签订买卖合。

房屋情况核验完毕之后,买卖双方可以进行合同的签订。其中需要注意的是双方要约定好交易过程中的各类细节,以免出现问题责任划分不清导致的纠纷。

3、卖方提前还贷、取消房产抵押。

卖方准备好资金后就可以到银行提交提前还贷的申请,还清贷款之后携带房产证、他项权利证、注销抵押登记申请书以及身份证就可以到房地产管理办理房屋注销抵押。

卖方提前还贷需要准备充足的资金,资金来源往往有四种:第一种卖方自筹;第二种买方先行垫付;第三种通过银行办理转按揭;第四种通过第三方垫资。对于购房者来说如果接受第二种方法需要承担较大的风险,需谨慎。

4、买方办理贷款手续。

如果买方需要办理贷款购房的话,就应该提供贷款所需要的资料,然后在卖方的下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5、办理交易过户。

买卖双方需携带相关证件原件亲自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买方需向卖方支付首付款,且双方缴纳相关税费。

6、房屋交验。

交房屋交验环节,需交接清水、电、燃气、有线电视费用等,另外买方需要注意卖方的户口是否按照约定进行了迁移。后双方签署《物业交接确认书》,买方支付尾款。

『肆』 监护人(父母)只有保管被监护人(未成年人)财产的义务和权利,没有处分权。对吗何种情况下处分权有效

解答如下:
首先、我们看一下父母到底有没有处分未成年子女财产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可以得出,监护人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可以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也就是说监护人是有一定的处分权的,换句话说就是在不减损为成年子女利益的情况下,拥有处分权。说父母没有未成年子女财产处分权死不对的,只是这个权利是有限制的。

其次、我们来看下什么情况下,父母的处分权是有效的?从第一点可以看出,父母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处分权当然是有效的。那么,是否还存在其他情况呢?我们从代理的角度来说,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父母为了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处分(如果未成年子女智力可以理解这个处分行为,应当取得为成年子女的同意)当属有权处分,有效;如果父母的处分(如果智力能理解却没取得同意)行为非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是否就无效呢?这种情况可以看作广义的无权代理,如果是表见代理(如未成年子女智力状况、经济能力、环境来看,足以理解这个处分行为并且同意了)这个效力由相对人选择,可以选择表见代理,处分有效,也可以选择狭义无权代理进行撤销,如果是狭义无权代理,就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未成年子女进行追认。就本案而言,监护人将被监护人的房产卖出,并且取得了有一定辨别能力的被监护人的同意,而价值45万元的房产刚好卖出45万元,没有利益减损,该出售行为应当有效。

再次、关于孩子学费和生活费是由被监护人财产支付还是监护人的财产支付的问题,应该这样看,让孩子接受教育和正常生活,也是为了孩子的利益,这5000元换取了孩子的教育,1000元让孩子生活了,也就是说孩子的利益还是没有减损,为孩子所用了,监护人当然有权处分,这也是监护人在尽监护义务,只不过是行为上的尽义务,并不一定要从监护人的个人财产支付才算监护人尽量监护、抚养义务。另外从现实生活的角度来说,父母为了孩子的教育和生活,用孩子的财产支付,不违反道德,不违反法律,合情合理,法律来源于生活,也是为了生活的公平公正,从孩子的财产支付孩子的费用没有什么不妥的。这样的判定要特别注意一点,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和一般的监护人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而民法通则第18条第3款的规定,我认为只适用于一般监护人和对未成年子女不尽抚养义务甚至遗弃、虐待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对于关爱未成年子女教育与健康的父母,另外从父母的抚养费中支付教育、生活费这样的判决是没有意义的,在现实生活中也是没有立足点的。

一孔之见,仅供参考。

『伍』 第三人买得的保管物,为什么,可以使用善意取得呢

善意取得是指,当无权处分人出让标的物时,只要第三人是出于善意,则所有人失去对物的请求返还权,而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第三人就取得该标的物的物权。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所以说只要买的时候不知道卖方并不是实际的物权人,就可以构成善意取得。这是为了保障第三人交易中的安全,立法选择了维护善意购买人的利益的角度,免除了购买人购买之前审查卖方是否拥有物权的义务。试想一下,如果你买一个水杯,再买之前你要对卖的人刨根问底,那该多么的麻烦,再想一下,如果你买了一件东西,总是要冒着有人以自己是所有人的身份来要求你返还,那是多么惨的一件事。既然无权处分人得到了利益,那么由所有人想无权处分人索偿,也不能说失去了很大的损失,故此规定非常的是和现实生活。

但是国家规定,遗失物的所有权是归国家所有的,所以并不使用善意取得制度。
物权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九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 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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