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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

发布时间: 2020-12-08 23:06:41

① 档案违法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②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立案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国土资源行政处来罚办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
(二)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三)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违法行为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③ 微商违法案件,做微商违法吗

做不违法的微商,就要规避好发展成为传销的可能行,因此做微商是不会违法的

④ 如何处罚警察违法办案

一、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处分
这里的他人,既包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也包括其它的证人、被侵害人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侮辱他人的,还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超过询问的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处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对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三、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或者不按规定将罚没财物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处理的处分
1、不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
2、不按规定将罚没的财物上缴国库或依法处理。
为了严肃行政执法,严格罚没财物的管理,《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了对行政罚款实行罚缴分离制度,治安管理处罚法也重申了这一制度。这一规定,对于纠正、约束某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为追求经济利益滥罚款、利用罚款搞创收或从罚款中获取个人好处等不正之风,具有积极意义,应当坚决执行。
四、私分、侵占、挪用、故意损毁罚没、扣押财物的处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于与违反治安案件有关的物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扣押,但有责任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私分、侵占、故意损毁。对于未妥善保管,造成被罚没、扣押的财物遗失或者损毁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私分、侵占、挪用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使用或者不及时返还被侵害人财物的处分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依法收缴的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以及被扣押的有关财物,有的可能是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对于这些财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及时退还给被侵害人,防止因办案时间的拖延而影响和损害被侵害人的利益。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被害人的财物,应当在登记并固定证据后立即退还。
六、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处分
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交纳暂缓执行的保证金后,遵守有关规定,不逃避处罚,在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被撤销,或者行政拘留处罚开始执行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保证金退还给交纳人。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违反规定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⑤ 中纪委最新解决违法案件的四种方式是什么

先学习了一下才回答:举报身边违法违纪行为有四种方式: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举报。

⑥ 哪些违法案件可以立案

(1)非法转让土地类:

①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③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非农业建设的。

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⑤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2)非法占地类:

①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③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④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⑤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⑥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⑦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⑧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⑩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5)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①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②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③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6)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时,又补充了如下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①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以减免地价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②不符合出让合同规定条件而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③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施倒卖转让土地的。

④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而不进入的。

⑤承担缴纳耕地开垦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

⑦ 一宗土地违法案件涉及多种性质的违法,应如何处罚

问:某单位取得一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已经县政府登记发证,用途为气象监测用地。但该单位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用于气象监测,而是将该地与谭某合作建成汽车修理厂(该单位出土地,谭某出资金)从事经营活动。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该单位用地构成多种违法行为。一是构成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确需改变该幅土地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某单位未经批准即改变土地用途,符合《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处罚要件。二是构成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违法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本案中,该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土地,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三是构成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易房、易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建设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罚”,该单位未经批准,将划拨土地与他人联营从事经营活动,显然符合该规定。 一宗土地违法案件,涉及多种性质的违法,应如何处罚?是选择其中较重的一种进行处罚,还是综合处罚,或者择其中几种处罚?另外,如果按《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进行处罚,责令该单位交还土地,处以罚款,那么执行交还土地时对地上建筑物应如何处理? 答:首先,要明确本案涉及的不是某单位用地构成多种违法行为的问题,而是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条款,也即发生“法条竞合”的情形时,如何选择适用法律的问题。 由于法条不是孤立地存在的,它们之间是有机地联系着的,“法条竞合”就是法条之间相互联系的客观表现。因此,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形: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但从数个法条之间具有的逻辑关系来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当然排除其他法条的适用,此即“法条竞合”。 笔者认为,对待此类问题,应对该行为进行准确的定性,以便选择最适当的一个法律条款适用。在这个过程中要把握三个原则:一是合理定性,挖掘该行为的根本性质,以区分此行为与彼行为,确定适用此法条或彼法条;二是当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处罚程度不同的条款时,应选择适用处罚较重的条款,类似于刑法中重罪吸收轻罪的原理;三是当特别法有规定时,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特别法。 本案中某单位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改变原批准的气象监测用途,而与他人合建汽车修理厂从事经营活动,该行为从外部特征上看,同时符合《土地管理法》中多个法律条款中规定的违法行为,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土地行为、《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的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行为,具体应适用哪一条款,应分不同情形区别对待。 第一种情形:如果该单位在申请该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存在欺骗行为,即以气象监测用地的名义骗取划拨土地使用权,而实际并非此用途,在这种情况下,该单位的行为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应适用该条之处罚规定。 第二种情形:如果该单位在申请该国有土地使用权时是欲将其作为气象监测用地的,或者无法判断其在申请用地时是否有骗取用地的故意,在取得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未经批准又改变用途的,属于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可依《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进行处罚,对地上建筑物的处理,可参照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同时,该单位在取得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将土地出资与他人合建汽车修理厂的行为,实际上属于一种转让土地行为,此行为违反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转让的规定,该行为也可以构成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依照“处罚重的吸收处罚轻的违法行为”原则,对该行为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以非法转让土地论处。 在对某一具体土地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除要考虑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外,如《土地管理法》等,也要考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相关规定。本案是在重庆市发生的,对本案所述行为在《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中有具体规定,即《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易房、易物、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作、联营条件与其他单位个人联合建设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罚”。《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对于在重庆市内发生的此类行为,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适用重庆市具体规定。 综上,如果本案属第一种情形,则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对非法占用土地行为之处罚规定。

⑧ 会计违法案例案

ХХ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违法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ХХ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冶金企业,下设营销部、材料供应公司、炉料供应公司、修建工程公司、运输部、机械分厂、烧结分厂、炼钢分厂、炼铁分厂、轧钢分厂等四十四个二级核算单位。公司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材料和产品实行统购统销。营销部主要负责产品的销售,材料供应公司、炉料供应公司及国贸部主要负责大宗材料的采购。

该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内部分工明细,实行了会计电算化,分厂的财务人员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各分厂、公司以计划成本价核算各环节成本,通过内部银行相互结算。××会计师事务所按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会计报表进行独立的审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机关在公司设立税收驻厂管理组,对下属各分厂、公司要求按月申报进、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等涉税资料,月底由公司财务部汇总申报纳税。

2001年度,该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78040.52万元,实现增值税46108.37万元,已纳增值税45316.01万元;2002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84686.05万元,应纳增值税48286.42万元,已纳增值税44152.06万元。

2003年9月,当地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进行了稽查。

二、查前分析

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分析了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调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对公司的会计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分析性复核,认为该公司财务基础工作较好,会计核算规范,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较高,有关的涉税问题公司进行了自查,作了税收调整。检查人员根据这些情况,结合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检查:

(一)针对该企业是大型冶金企业,分厂较多,生产规模较大,生产工艺要求高,需要众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基本生产部门配合。因此,应考虑企业辅助生产部门为本企业生产和在建工程项目提供自制产品、设备的税收处理问题;下属具有独立纳税主体资格的分厂之间相互提供自制产品、相互领用材料问题;公司二级分厂及关联企业之间的销售价格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税收处理问题。

(二)考虑该公司在2001年、2002年技改任务较大,再从会计报表看,两年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增加额都较大,应检查其在建工程领用材料(水泥、沙石、木材、备品备件等)、使用自制产品(钢材、钢板、水、电、气等)和设备的税收问题,看是否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或做视同销售处理。

(三)通过对企业2001、2002年度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该“应收帐款”数额较大,逐年呈上升趋势,再进一步进行明细分析,均集中在少数几个大的单位。检查人员认为,近几年钢材市场较好,“应收帐款”逐年增多的现象很不正常,而且都集中在少数单位,怀疑和这些客户是否存在一定的关系,有无向这些客户收取延期付款利息的可能。

(四)由于公司的大宗原材料购进都是由材料供应公司、炉料供应公司、国贸部集中采购,再由下属各单位按用途和需要进行领用,进项税额由物资采购公司、供应公司上报公司财务部申报抵扣。材料的领用使用两种领料单,即工程领料使用《工程领料单》,生产领用使用《生产领料单》,工程领料由公司财务部统一作税收调整。因此,检查人员认为各下属单位领用材料的用途应是检查的一个重点。

(五)通过对企业的《生产成本计算表》和《单位销售成本明细表》比对分析,发现2001年6月份、12月份和2002年8月份、11月份单位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与其他月份相比,高低波动幅度较大,检查人员凭着平时的检查经验,分析是否存在自用产品直接在产成品车间领用,未通过产成品仓库;产成品损失是否直接在已销产品的销售成本中结转,未作正常的会计和税收处理等问题。于是检查人员将此作为检查的又一个重点。最后再进行一些常规的税收检查。

三、检查方法

(一)、摸清情况,分析疑点

由于该公司规模大、核算形式比较复杂,因此,在检查准备阶段,我们详细地了解被查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是了解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结构情况。包括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水平、产品的品种结构、用途、销售对象以及生产所需矿石、燃料、辅料、备品备件、及其单耗和购货渠道;从矿石投入经焙烧、初炼、精炼,最后轧成型材的整个生产工艺流程。二是了解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主要是企业内部各部门及二级核算单位名称,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隶属关系,在异地是否设有生产经营分支机构,总机构对其管理的形式。三是了解企业存货的购进、领用、发出、保管制度。包括材料的采购权、材料的领用手续、使用凭证和产品销售权、产品发出和销售手续(如何收款、开票、提货、结算)以及财务税务处理方法。四是了解企业内部会计核算体制及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的核算级次、内部各部门(单位)之间的结算方式、成本核算方法、营业收入的确认时间、依据、增值税税额缴纳方法(是集中由总厂纳税,还是由各分厂单独纳税)、进、销项税额汇集方法、会计报表汇总编制程序、资金调度权限和内部考核制度等等。

在全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前提下,从中分析可能存在税收问题的环节,确定检查的重点和方向。

(二)、全面分析,寻找疑点

针对该公司检查业务量大的情况,我们在检查中采取了“三结合”的方法:即分核算单位检查与汇总核对检查相结合,重点环节全面检查与分环节抽查相结合,帐簿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

首先,将该总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分别与总帐、明细帐、有关帐户以及与下属二级核算单位相互核对,看上下逻辑关系是否吻合;其次,对各项销售收入和费用支出、成本项目等帐户逐月进行配比分析,看是否合理;再次,根据各相关帐户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纵横、上下比对,看是否正常;最后,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回过头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疑点和环节。

疑点一:该公司2001年、2002年基建工程较大,再查看其公司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表,原材料所占地比重较小,这中间是否有自产品、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呢?

疑点二:这么大的公司两年内在帐面上尽没有一笔存货损失,是否采取其他“变通”的手段进行处理呢?

疑点三:在检查存货及“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明细帐时,发现 2001年6月和12月、2002年8月和11月份结转完工产品单位成本比以前各月增长40%左右,远远高于该公司当期销售收入增长幅度,此中间必有蹊跷?

疑点四:在检查“其他应付款”明细帐时,发现“山东省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01年2月开始每月都有贷方发生额,没有借方发生额,而且数字越滚越大,明细帐摘要栏注明“借款”,到2002年12月份多达630多万元,难道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每月都借款给该公司吗?

疑点五:在检查“应付帐款”明细帐时,发现“江苏省某市海底金砂公司”每月贷方余额较大,最高达700多万元,按理说近年来铁砂市场紧俏,不可能给欠这么多的货款?为什么到年底对方都不要款呢?

(三)、深入检查,解惑疑点。

带着一个个的疑点,检查人员一边进行常规检查,一边对每个疑点认真思索、分析。具体在检查方法上考虑到该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高、业务量大的特点,帐面检查时,采取对一般环节和部门抽查与重点环节和单位详查相结合,顺查法与逆查法相结合的方法;在检查单位上,重点查有关物资供应、机修、供水、供电、供汽、市场营销、成本核算等部门以及财务部、各大炼铁厂、轧钢厂、机械厂、汽运公司等有关辅助分厂;在检查科目上,以企业“原材料”、“产成品”、“在建工程”、“主营业务收入”、“生产成本”“应收帐款””、“应交税金”“其他应收款” 等往来帐户为检查重点。在检查当中注重捕捉点滴信息和蛛丝马迹,抓住瞬息之间有价值的线索,注意观言察色,透过现象看本质。循环地进行分析、归纳、判断、推理,不断创新思维,调整检查方法,以此形成清晰、高效的检查思路,提高工作效率。

检查中除按照常规检查发现一些问题外,还解惑了以下疑点:

1、在检查“××第一机械分厂”时,发现2001年10月份一笔“借:内部往来18882140.79元,贷:原材料 10021146.18元,贷:内部利润7157399.76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3594.85元”的会计分录,后面附的原始凭证:《工程专用领料单》和设备处开具的验收《完工设备交接单》,品名为“H型”炼钢生产设备。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后进一步询问有关人员,他们不得不交代出是机械厂自制的生产设备,没有作视同销售处理,偷逃增值税182.74万元的违法事实。

2、在检查“第一轧钢厂”和“第三轧钢厂”2001、2002年“生产成本”明细帐和“销售成本明细帐”时,发现2001年6月和12月份、2002年8月和11月份单位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与其他月份相比,高低波动幅度较大,经进一步检查发现其km型元钢和ko型钢板2001年6月和2002年8月结转完工产品生产成本比以前各月增长50%以上,Kw型角钢Kc型元钢2001年12月和2002年11月的销售成本比其他月份分别增长42%和53%。

于是检查组人员分组分工,一是分别将所属月份销售日报表的收入销售数量、金额与《销售成本明细表》上的结转成本数量、单位价格进行核对;二是深入生产车间逐项对所属月份的每种产品《单位成本计算表》进行成本核查。
经核查,发现该公司,一是分别在2001年6月和2002年8月份采取将自用产品不作产品入库处理,直接在产成品车间提供给外部施工单位,以加大结转入库产品的生产成本价值和单耗,少申报销售收入486.66万元;二是分别在2001年12月和2002年11月份将产成品非正常损失,不作帐务处理,直接在成品仓库加大已销产品的销售成本,以此来“消化”非正常损失312.27万元的违法行为。仅此两项共偷逃增值税119.7万元。

3、在对××物资供应部2001、2002年“应付帐款”明细帐检查时发现“江苏省某市海底金砂公司”每月贷方余额较大,最高达720多万元,按理说近几年铁砂市场紧俏,不可能给欠这么多的货款,为什么到年底对方都不要款呢?在对××市场营销部“其他应付款“明细帐检查时,发现户名为“山东省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01年2月至2002年12月每月都有贷方发生额,没有借方发生额,明细帐摘要栏注明“借款”,到2002年12月份多达630多万元,难道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月都借款给该该公司吗?对这两个不正常往来引起了我们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

为查清情况,怕打草惊蛇,检查人员不动声色,及时地向稽查局领导汇报。于是,决定将检查人员兵分两路进行外调,一路赴山东省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路赴江苏省某市海底金砂公司。

结果,赴山东省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外调的一路人马,在当地国税局地配合下,对该笔往来真实性的调查显示,没有此项借款业务往来,但是和该××钢铁股份公司有经营关系。后来在企业的支持下,我们找到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物资采购的张经理,他如实地告诉我们,近年来由于他们房地产公司资金投入过大,流动资金紧张,采购建材产品不能及时支付货款,只得和××钢铁股份公司达成协议,每月按照所欠货款总额的1%支付利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钢铁股份公司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至此,问题原形毕露,原来是××钢铁股份公司自2001年至2002年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631.25万元,一直挂“其他应付款”帐户。

赴江苏省某市海底金砂公司的检查人员,在和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核对“应付帐款”(金砂公司为“应收帐款”)时,发现其自2001年开始余额一直不符,且相差数字越来越大。后经检查人员逐笔核对,发现江苏省某市海底金砂公司2001年6月112#凭证、12月124#凭证和2002年7月19#凭证、12月186#凭证结算购进铁砂返利(会计分录:借:产品销售费用,贷:应收帐款-----××钢铁股份公司,摘要栏注明“结算购进铁砂返利”),冲减了××钢铁股份公司的“应收帐款”,而××钢铁股份公司一直未进行帐务处理,因此形成了两家“应付(收)帐款”相差723.3万元,偷逃增值税122.96万元的违法事实,至此,全部问题已水落石出。

4、在检查“投资收益”账户时,发现2002年12月份“投资收益” 科目中反映当年投资收益81.2万元,再检查“长期投资”帐户,企业并无对外投资,再查看该会计凭证,发现12月1485#凭证“收到上海振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投资收益81.2万元”。检查人员觉得很奇怪,难道该钢铁股份公司向上海振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投资了吗?资金又从那来呢?为此,检查人员陷入了困境,把它作为检查的又一个重要疑点。

检查人员带着各种疑问继续进行常规检查,突然发现“应收帐款”明细帐中也有一个名为“上海振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户头,而且业务发生很频繁,月末结存余额不大。检查人员立即和刚才的疑点进行综合分析,调整检查思路,做出了种种的推测和判断。再仔细检查该钢铁公司与上海振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2年的每笔销售业务,发现其销售给该贸易公司钢材平均销售价格每吨在2280元,钢板每吨在2420元,在与其他同内产品相比较,销售价格明显偏低,钢材每吨偏低825元左右,钢板每吨偏低872元左右。

面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企业财务人员不得不交代出实情。说我公司为了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点, 2000年8月份与上海一家商贸公司共同投资注册成立了“上海振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我方股本500万元,对方700万元。当时按照协议规定,我方开始不投入资金,但规定我公司第一年、第二年按照成本价供应产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5%的毛利供应产品,(同类产品毛利在32%左右)每年按所得利润的80%抵缴我方的投资款(股本),待抵缴达到500万以后,再按照股本分红。所以在帐面上我公司没有反映“长期投资”,直到2002年投资款抵齐后,才参与分红,帐面有“投资收益”。至此,疑点已全部解惑。仅此,两年共少计销售收入1409.62万元,少申报增值税239.64万元。

(四)、政策攻心,巩固证据

在检查人员掌握大量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分别对该公司财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和企业的法人进行询问。同时积极宣传税收政策,实行政策攻心,并将涉案的真实情况逐渐地告诉他们,使他们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促使他们如实交代真实情况,从而达到我们进一步取证的需要,扩大检查战果,把案件办成铁案。

⑨ 对公安机关违法办案该怎么办

公安就是执法机关, 是法律的维护和执行者,你说公安机关违法办案是什么意思 ?

想咨询什么要把问题说出来, 这样的问法谁回答你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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