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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票

发布时间: 2020-12-08 22:32:55

1. 哪些行为是被认为违反天猫发票承诺和扣分处罚!

具体如下:

根据《天猫市场管理规范》

第三十五条违背承诺

【适用情形】违背承诺,是指商家未按照承诺向买家提供服务,妨害买家权益和/或未按照承诺向天猫履行义务的行为。商家须继续履行法定或约定的如实描述、赔付、退货、换货、维修、交付发票等义务。

【处理措施】扣分(一般违规

(1)违规发票扩展阅读

根据《天猫发票管理规范》

第五条商家未按时寄出发票的责任

1、若商家未按时寄出发票(或电子发票未按时线上回传),则商家需以发放天猫积分的方式向消费者进行赔付。发放天猫积分数量(个)=商品实际成交金额(元)*10(个/元),最高不超过30000个积分。同时,对于该商品,天猫将支持消费者发起的退货退款申请,但因消费者原因导致该商品已损坏的除外。

在商家开票成功前,若消费者发起退款、退货、换货,发票申请的超时机制关闭,且不再适用上述违约赔付规则。

商家未按时寄出发票的(电子发票未按时线上回传),按照前述方式处理后,不再属于天猫规则违背承诺的投诉受理范围(商家出现天猫规则违背承诺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除外)。

2、若商家填写快递单号后的48小时内,在物流公司系统内无法查看到订单的物流状态(揽件、中转、派送、签收等),消费者投诉后,赔付方式同上。

2. 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怎们处罚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处罚规定:

(1)有违反发票管理规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上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2)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5)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②伪造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③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④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⑤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⑥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盈利为目的,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⑦非法出售可以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及以盈利为目的,非法出售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

⑧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的。

3. 二类是涉及发票的一般性违规行为罚款多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增值税专用(以下简称专用)的管理,规范全省专用违章 行为处罚依据,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 专用违章 行为处罚按以下三类标准执行:(一)一类违章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二类违章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三类违章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一类违章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领购专用;(二)借用他人或向他人提供专用;(三)私自印制(复制)、伪造、变造、出售专用;(四)倒买倒卖、盗取(用)专用;(五)贩运、窝藏假专用;(六)转借、转让、代开或虚构经营业务,虚开专用;(七)非法制造、倒卖专用防伪专用品。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二类违章 :(一)未经批准,拆本开具专用;(二)未经批准,跨地、市使用空白专用或专用章 ;(三)填开专用时,上下联的内容或金额不一致;(四)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五)取得专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六)专用全部联次非一次填开(单联填写专用);(七)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开具专用;(八)销售免税项目开具专用(放弃免税权的除外);(九)销售报关出口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十)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开具专用;(十一)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开具专用;(十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的基本联次和专用领购簿;(十三)丢失专用;(十四)拒绝接受或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专用检查或隐瞒真实情况;拒绝提供与专用有关的帐簿资料。

同时具有两款或两款以上的,合并处罚不超过一万元。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三类违章 .

(一)票面字迹不清,有涂改现象;

(二)非主要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有误;

(三)联或抵扣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 或专用章 ;(本省开具的销项只能加盖专用章 );

(四)未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

(五)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开具而未开具专用;

(六)汇总开具专用,未附销货清单;或虽有销货清单,但销货清单项目填写不全或有误、汇总与专用的金额栏数字不一致,未加盖专用章 等;

(七)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开具专用未附价外费用表,或虽有价外费用表,但项目填写不全或有误,价外费用加上货物或劳务价格合计数与专用的金额栏数字不一致,未加盖专用章 等;

(八)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向购买方开具的红字未附《销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或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的情况下,先行向购货方开具红字;

(九)未按期限向税务机关缴销专用;

(十)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的场所和安全设施,建立专用管理制度,设专人保管专用;

(十一)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加装封面。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违章 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将处理决定书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倒买倒卖或虚开、代开专用,有偷、骗税行为的,除依本标准实施处罚外,还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另案查处。

第七条 各级执法人员必须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标准实施处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故意刁难用票单位。对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标准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4. 违规使用发票有何处罚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
(一)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四)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六)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二、对前款所列有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三、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5. 发票违章情形都有哪些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为加强我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管理,规范全省专用发票违章 行为处罚依据,特制定本实施标准。

第二条 专用发票违章 行为处罚按以下三类标准执行:(一)一类违章 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二类违章 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三类违章 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于一类违章 :(一)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领购专用发票;(二)借用他人或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三)私自印制(复制)、伪造、变造、出售专用发票;(四)倒买倒卖、盗取(用)专用发票;(五)贩运、窝藏假专用发票;(六)转借、转让、代开或虚构经营业务,虚开专用发票;(七)非法制造、倒卖专用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二类违章 :(一)未经批准,拆本开具专用发票;(二)未经批准,跨地、市使用空白专用发票或发票专用章 ;(三)填开专用发票时,上下联的内容或金额不一致;(四)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五)取得专用发票时,要求开票方或自行变更品名、金额或增值税税额;(六)专用发票全部联次非一次填开(单联填写专用发票);(七)向消费者销售应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八)销售免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放弃免税权的除外);(九)销售报关出口货物,在境外销售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发票;(十)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开具专用发票;(十一)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项目开具专用发票;(十二)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和专用发票领购簿;(十三)丢失专用发票;(十四)拒绝接受或刁难、阻挠税务人员进行专用发票检查或隐瞒真实情况;拒绝提供与专用发票有关的帐簿资料。

同时具有两款或两款以上的,合并处罚不超过一万元。

第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三类违章 .

(一)票面字迹不清,有涂改现象;

(二)非主要项目填写不全或填写有误;

(三)发票联或抵扣联未加盖财务专用章 或发票专用章 ;(本省开具的销项发票只能加盖发票专用章 );

(四)未按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发票;

(五)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开具而未开具专用发票;

(六)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未附销货清单;或虽有销货清单,但销货清单项目填写不全或有误、汇总销售额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数字不一致,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等;

(七)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取价外费用,开具专用发票未附价外费用表,或虽有价外费用表,但项目填写不全或有误,价外费用加上货物或劳务价格合计数与专用发票的金额栏数字不一致,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等;

(八)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向购买方开具的红字发票未附《销货退回或索取折让证明单》,或销售方在未收到证明单的情况下,先行向购货方开具红字发票;

(九)未按期限向税务机关缴销专用发票;

(十)未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设置专门存放专用发票的场所和安全设施,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

(十一)税款抵扣联未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装订成册并加装封面。

第六条 税务机关对违章 行为进行处罚时,应将处理决定书书面通知当事人。对倒买倒卖或虚开、代开专用发票,有偷、骗税行为的,除依本标准实施处罚外,还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另案查处。

第七条 各级执法人员必须本着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标准实施处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故意刁难用票单位。对违反规定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标准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标准由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6. 增值税发票违规行为的例子

案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裁定,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行贿罪,决定对石嘴山市鑫远商贸有限公司经理安建明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9年8月,安建明、李柱、李同(在逃)冒用郝自义的名义,在石嘴山市惠农区注册成立了鑫远商贸有限公司。自2009年8月~11月,在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3人通过他人从天津市大港燃料公司等13家公司,以票面额3%~5%的价格接受货物为柴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79份,金额8272万余元,进项税额1406万余元,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8014171.25元。为给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他们又从税务局代开货物品名为煤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8份,价税合计2214万余元,实际抵扣税额39万余元。在取得了以上进项后,通过他人介绍,其以票面额9%的价格向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93份,价税合计6608万余元,金额5648万余元,虚开税额960万余元,实际抵扣税额958万余元。
今年1月,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安建明、李柱冒用他人名义虚假出资注册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958万余元。其中,安建明还多次向税务机关执法人员行贿共计7.2万元。该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对安建明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李柱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6万元。
一审判决后,安建明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宁夏高院经审理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 代开发票的违规责任有哪些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规定:“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发票报销违规的几种常见手段

近年来,审计中发现发票报销问题较多,我们总结了其违纪手法。主要表现在:
一是使用非正规票据报销。如用酒店饭店的就餐菜单代替餐饮业发票报销招待费等。
二是使用他人发票报销。主要是一些新成立或未注册的公司使用其他企业的发票报销等,网上查询就可发现开具发票单位同领用发票单位不一致,是转借发票行为。
三是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发票。如用服务业发票结算建设安装工程款等。
四是使用阴阳发票报销。如收取发票单位的报销金额同出具发票单位的发票金额不一致。到网上查询税务局网站,就能显示出金额不符情况。
五是使用作废发票报销。所谓作废发票是指出具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过程中出错,并作作废处理。但由于发票管理不严,将其套出后将作废标志消除用于报销。
六是使用收据报销。如使用往来结算收据、自制收据和单位内部收据作发票报销等。
七是使用已缴销发票报销。利用发票管理缴销环节存在的漏洞,将上缴税务机关已作缴销处理的发票套出报销。此类发票网上查询就可发现。
八是发票开具单位和转款单位不一致。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套取资金。
九是虚开发票。主要是为他人、为自己及让他人为自己或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十是使用虚假发票报销。如购买假发票报销等。
分析发票报销中问题较多的原因,除了主观原因外,客观上不懂财务报销规定,对假发票识别不清是假发票泛滥的一个较大原因。
对此,审计建议: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现在最紧迫的工作应该是狠抓对单位领导和职工的财务知识特别是发票识别技术方面宣传和培训工作,确保宣传、培训到位,提高虚假发票的识别能力。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在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时,应及时取得发票,并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3、在财务报销时,应按照《关于加强发票报销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通知》(淮南市监察局 淮南市公安局等六部门淮监[2010]12号)规定的步骤,先到国税或地税网站查询发票真伪,确认是正常发票后才能报销入账。财务人员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有权拒收,并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9. 什么叫违规发票,都有哪些种类

违规发票就是在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和保管过程任一环节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票,主要种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没有开付款方全称
没有开付款方全称这种情况主要包括未填写、填写错误、填写企业简称等情况。企业纳税人在开具发票的时候需要注意企业名称问题,发票上付款方的名称应该与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一致,不能用简称代替,如果企业名称太长而超过了税控机可以显示的数字可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规范的简称。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取得的定额发票数量较多,为了避免发生逐一填写公司全称的情况发生,刻单位名称章直接印在定额发票上这个方法是不可行的,企业全称需要在开具发票时一次性填写。

二、变更品名
变更品名的发票这种情况在审核时存在一定的困难,单从发票票面没有办法进行鉴别需要结合实际情况。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造成这一情况违规的原因主要是:在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出规定比例范围的,应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征企业所得税,而“办公用品”却可在管理费用中全额列支,所以发票品名一变就可能带来税收上的流失。变更品名开具发票这种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属于违法行为。

三、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也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范围较为广泛,例如未发生业务却开具发票;发生业务开具发票但是开具的金额与实际业务不符;有第三方开具的发票。

四、假发票
辨别发票的真伪已经有很多方式方法,注册公司的纳税人在辨别时可以结合发票票面的防伪标识进行辨别,如果无法辨别可以到税务机关相关网站进行查询,拨打12366热线、到当地办税厅查询均可。

五、发票类型发生错误
发票类型发生错误主要是地税业务开具国税发票或者是国税业务开具地税发票这两种情况,如果发生这种情况需要结合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应税范围来进行判定。

10. 取得不合格发票如何处罚

在税收实践工作中,对于企业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如何进行处理,各地各级税务机关的做法可谓五花八门、莫衷一是,有的直接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作补税罚款处理;有的允许扣除,但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理,那么对于企业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到底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应当按照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第8条第2款规定处理。
第2款是这样规定的: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下面试对上文作数点解析:
1、不符合规定发票不得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也即企业失去了企业所得税可以税前抵减的成本、费用、损失和其它支出,失去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款条件,失去了申请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条件,最为关键的是不得报销,我个人理解即不得作为原始凭证纳入财务核算体系,如果企业反其道而行之,则在税务检查或纳税评估过程中被发现者,这些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如果不能重新取得就面临着纳税调整、补征税款等一系列涉税问题。
2、发现不符合规定发票不意味着就要纳税调整、补征税款,为什么?其一发现不符合规定发票即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违反了税法公平宗旨,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原因有多种,有主观故意也有客观原因,一概而论显失公平;其二发票只是表明一项业务存在的表征,而并不代表这项业务的真实性,只以表征违规而行对真实性业务的调整、补税,显然极不合理;其三税收在具惩戒功能之时教育功能亦不可少,发现不符合规定发票时应当允许企业限期取得发票,或提供能证明其真实性的其他合法凭据,而不宜不问青红皂白不给企业以改正机会就作纳税调整、补征税款等。
3、处罚要视情况而定,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上述诸项行为可以总结为主观故意,如果企业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而获取的不符合规定发票显然就不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比如A企业从B企业购进一批货物,B企业却突然消失,而使A企业无法获取符合规定的发票,再比如A企业采购人员将购货发票遗失,上述这些情况均不应当予以处罚;
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此条规定实质是体现了真实性原则,即无论企业是否取得符合规定发票,只要业务不真实,造成偷逃骗税行为均应按照征管法相关条文处罚,如果没有造成偷逃骗税行为就不能按照征管法处罚;
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即上述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行为以及造成了偷逃骗税行为如果触犯了刑法,就应当移送公安、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由上述三点分析,对待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应当作如下处理:
1、鉴别业务真实与否,如果业务不真实但未造成偷逃骗税后果按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如果同时造成偷逃骗税后果,在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同时亦应对照税收征管法相关条款予以处罚,涉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业务真实,但未取得符合规定发票,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取得发票,同时对应开而不开具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为开具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行为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处罚,如果确实不能取得发票,可以能证明业务真实性的其他合法凭据作为业务真实性发生的支撑。假设不能证明业务真实性,则视同企业放弃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权益。由此而增加的税收成本由企业自行消化。
我的上述看法也得到了若干省市税务局文件政策的支撑,即发现违规票据时责令限期改正,改正后取得合法、真实凭证的允许税前扣除,如果逾期仍无法取得的,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偷税、发票违规等处罚。
我们假设一个极端的例子,某税务局对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A建材建造有限公司进行税收检查,发现A公司制造建材购进的黄沙、水泥、钢材等基本上没有取得正式增值税销售发票,于是全额调增,也就是说成本基本上得不到扣除,对A公司的税收处理其实就是按收入额的25%来征收企业所得税。假设收入额是1000万,则应缴纳250万。
我们再假定A公司是核定征收企业,核定应税所得率10%,则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10%×25%=25万。
结果是什么?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的企业,居然企业所得税税负是核定征收方式企业的十倍。
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税务机关这种全额调增的方式也是错误的,象A公司这种情况,首先应当责令限期取得发票,其次如果在限期内仍不能取得发票,则应按照成本费用核算不清,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而不是调增后计算企业所得税。否则势必造成税负的巨增,也是违反企业所得税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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