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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免于刑事处分

发布时间: 2020-12-07 20:33:25

Ⅰ 事业单位职工犯罪(玩忽职守)免予刑事处罚,单位会给予什么处分

事业单位职工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内撤职以上非开除处分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Ⅱ 免予刑事处罚事业单位是否开除公职

不会开除公职。只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才能开除公职。

Ⅲ 事业单位职工被判免于刑事处罚,是否能保住工作

事业单位职工被判免于刑事处罚,一般情况下是能保住工作的。回
《事业单位工作人答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Ⅳ 事业单位因交通事故,免于刑事处罚后,为什么纪委一定要求单位要降级处理

纪委是党委的纪律组织,由于政府、事业单位、国企等工作人员都属于党的管理范围回,有句俗话“党答管干部”,所有的干部的任命、处理都要由党委下决定。

现在,纪委下决定,要单位给予降级处分,单位的领导可以听,也可以不听。但是如果不听的话,下一次就是单位领导下岗了。

Ⅳ 事业单位干部免于刑事处罚可以保留工作和职务吗

可以的。

依据: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专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属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5)事业单位免于刑事处分扩展阅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2、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4.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5、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6、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7、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Ⅵ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免于刑事处罚的后果

看单位怎么理解执行公务员法相关的惩罚条文,有些单位不把免予刑事处罚视为专判处刑罚,所以不会属开除公职什么的,但可能要行政记过什么的,影响以后晋升。但也有部分地方认为免予刑事处罚也是曾犯罪,也要被开除公职。我以前做刑事法官的,比较了解这个情况。主要还得看你们当地是什么理解执行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的。

Ⅶ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犯贪污罪被免于刑事处罚人事局该给予什么处理

本人是检察院反贪局的,希望能帮助您。
既然被免于刑事处罚,不需要双开,内单位内部的行政处容罚是由单位决定的。给你一个对比,去年我们办理的一件国税局受贿案件,当事人也是免于刑事处罚,他原本是国税局的一个科长。后来只是调换了个岗位, 换了个科室任科长。不过他家里有点关系。

Ⅷ 事业单位负责人犯罪判免于刑事处罚和判拘役六个月能保公职吗

事业单位负责人就是犯罪了,判免于刑事处罚和判拘役六个月,能够保住红给吗?我专觉得这个就是属不一定的,因为这个要看多方面,就是首先要确定一下你的事业单位是否是对于犯罪人员是无法进行,就是要奇对的,这个是不一定的,主要是看一下你单位是怎么?就是问一下你的领导比较好一些。

Ⅸ 人民法院做出免于刑事处罚的事业单位人员应受怎样的党纪政纪外分

人民法院做出免于刑事处罚,事业单位会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当事版人进行处分。
法律链接:《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
(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
(二)失职渎职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
(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
第二十九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Ⅹ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免于刑事处罚后,其工资如何处理

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

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事部复函(人函〔1999〕177号)

青海省劳动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或生活费如何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工作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期执行期间生活费如何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工资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的工资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工资,并按以下办法计发生活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资额(即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生活费。
机关技术工人按照本人原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按照原岗位工资数额,分别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原工资中的固定部分作为生活费发给,取消其工资中活的部分(即津贴)。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羁押期间停发工资。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以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原则分别处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如未被劳动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问题按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如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执行期间,停发原工资。对安排了临时工作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本人缓刑前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勤人员按工资中固定部分(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受处罚前工资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生活费,其工资中活的部分(津贴)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生活费低于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按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到达离退休年龄的,按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工作和工资问题的通知》(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定,不办理离退休手续,继续按缓刑期间的标准发放生活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标准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资待遇根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离休年龄的,根据《劳动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考验期满后能否办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神,凡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的,都不能再享受离休待遇和办理离休手续。其退出工作岗位后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究确定。
缓刑期满到达退休年龄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按照重新确定的工资标准,享受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管制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管制由原单位接收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工资停发。期满释放,经上级主管机关批准由原单位接收并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工资。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收并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新录用人员的工资办法处理。
(八)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工资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劳动教养、治安拘留,但仍保留公职且所外执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九)在采取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罚期间,不计为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工资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犯罪的,应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认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罚的,回原单位后其工资待遇应视其罪行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态度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恢复原工资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以上两种情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计算为工龄。
过去的规定与上述处理意见有抵触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执行。

199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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