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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违规案例

发布时间: 2020-12-07 20:09:55

『壹』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案例分析

答案一《公司抄法》规定“袭公司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规定“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旅行社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过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所以,B分设不具备法人资格,在组织旅游活动中的违约责任应由其总社承担。

答案二:B社不承担分社的违约胞偿责任的理由不完全成立,因为,不能B分社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就免除总社的民事责任B分杜经理李某的要任是不符合公司重程规定,但不能从此为理由而免除总社应承担的责任, 因为在本客中李某持有分社的营业共期和合同文本 足以使旅游团队清信其身份的合法性。

『贰』 急求 旅行社肝炎案例 的分析 才子进! 谢谢

首先从合约来说的话,旅行社如果已经按照合约履行了接待的任务,并没有出现违约的情况,可以说基本是没有责任的。
一般这种情况大不了就是旅行社与游客之间协调解决,协调不了的话又政府的旅游质监机构来参与处理。
但是您假如的是作为被告。如果作为被告旅游者就是以违约来起诉的,开始我也说过了旅行社并没有违约。另外关于赔偿精神损失费,请看看我国高院关于精神损失费用的定义。随便那一条那14名游客都沾不上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编辑本段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1年2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1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7号)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
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四条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六条
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叁』 求《旅游投诉的案例与分析》的实例

旅游发生意外,责任如何界定案情介绍:
2002年1月22日,李先生一行八人,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马、泰、港、奥十五日游。根据合同约定,李先生交纳每人旅游费7800元,旅行社提供境外交通、住宿、餐饮、基本景点门票及游览期间旅游意外保险。26日李先生在泰国乘快艇游览芭堤亚岛返回时,海面突起狂风,风大浪急,快艇颠簸,造成王先生腰椎压迫性骨折。上岸后,旅行社将其送往曼谷芭堤亚医院。因为病情原因,李先生不得不住院治疗,终止以后的游览行程,乘飞机直接返回国内。李先生因为15日游程被迫终止,于是向质监所投诉,要求旅行社退赔其境外未游览行程的所有旅游费用。

旅行社方辩解:事故发生后,旅行社已对游客进行了及时的医疗救治,支付了有关医疗费用,并妥善安排其返回国内。同时,旅行社积极协助游客索取了有关事故证明材料,为游客办理意外保险索赔提供了充实依据。

因此,不应退还其未游览行程的所有费用。
处理结果:
1.此案属于旅游意外事故。
被诉方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之前已对其安全状况及注意事项向游客作了充分说明及告示。因此,旅行社对其有关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2.投诉人交纳旅游费用7800元,旅行社方为其支付了办证费,境外全程交通费、前5日行程的游览、住宿、餐饮费及境外医疗费共计6900元。因此,旅行社退还应投诉人旅游费用余额900元。

行家点评:
1.出境旅游的价格涉及到境外旅行社的报价,不同季节(节假日)时有变化。游客出境旅游应首先选择具有出境游资格的旅行社,同时应咨询和选择适合自己的旅游线路和价格,并签订旅游合同。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今年9月1日起,所有旅行社都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同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者个人保险。旅游者在旅行过程中发生意外,如系旅行社方面责任,将可获得双重保险。

3.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取得事故发生地公安、医疗、承保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旅行社方出具的有效凭证,以便向承保保险公司办理理赔事宜。
详情参见 travel.bjonline.net

『肆』 旅游吧旅行社诈骗案件

5月21日晚“都市报道”报道了金龙旅行社(荣业大街店)逾期未归还顾客旅行保险金的新闻。随着新闻的播出,惊天秘密也被曝光,这代表着金龙国旅与300多位游客的经济纠纷浮出水面。
据报道天津金龙国际旅行社,从2月起至今已到期不退还出境旅行者保险金,每人2万到5万不等,总人数高达300人,涉案金额估算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现在旅行社空无一人,总裁袁学田也消失的无影无踪。300位顾客焦急地等待着,希望有关部门可以给一个解决办法。然而,让人心寒的是——旅游法并没有与旅游保证金相关的条例,各个部门像“踢皮球一样”,没有任何一个部门愿意管这个事情。21号大批顾客赶到金龙国旅(荣业大街店),却遭到了相关人员的推搡甚至殴打。老百姓们去了法院投诉,却没有任何结果,作为一个受害者我很心寒,究竟是法律的漏洞,亦或者是道德沦丧???
百姓们的血汗钱被骗,投诉无门,300位顾客的心情有谁能够理解?作为一个法律圈外人我并不敢妄自指出法律的漏洞,但作为消费者,谁又能保障我们的权益?
这次受害人中,大多是亲属关系,很多均为老人,拿着养老保险金,好不容易出国一次,就上当受骗。另外,还有一些还在上学,和准备出国留学的未成年人,他们的护照到现在还没有返还,甚至下落不明,直接影响到他们未来留学的计划。老人、孩子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不但没有受到重视和保护,反而在受骗的情况下,被殴打,这简直是一件匪夷所思的事情!!!受害者被殴打,金龙旅行社居然坦然无事,还信誓旦旦地大放厥词:“你们静坐闹事吧!如果你们拿走钱,我就TM不是人!”

回到金龙旅行社的“欺诈”事件,300个焦急的心在等待着事情能有一个结果。我们已经做好了打长久战的准备,上亿的经济诈骗、相关部门的推搡阻挠、金龙法人的不知所踪,都得有个说法!

致至此旅行社空无一人,300名受害者继续社会的帮助!

也谢谢网友转发一下,本人代表300多个受害家庭衷心的感谢你们的转发。也许,在你眼中,这只是一个茫茫大海中的欺诈案件,但想想那些老人和孩子们,可能只是这随手一点,就会为我们带来更多的希望。

『伍』 旅行社 电子商务失败的案例

比如网上

首先 对市场的需求分析不足
其次 不了解网上的推广渠道,也就是说你没让网友到你网站来
最好 就是服务了~服务好自然口碑好,比如携程,途牛,都是比较成功的,服务很好,很方便大家啊~

『陆』 2个关于旅行社案例的分析

先说啊!我不是专业的,说的不好不要骂我~~~
问题1:现在的旅行公司的利润应该是不太大的,所以现在的旅游线路要加一些购物点,如果出现上述所说的把时间提前,而不至于游客起哄,作为导游应该做的是⑴把旅游线路作改动,最主要的 是把D市最经典的景点提供给游客,购物点不去这样可以省时间让游客多玩点。⑵现在的团队餐可以说是很垃圾的,很多的游客都会因为这些唠叨两句,我的 建议是在到达D市的第一次用餐,给游客提供团队餐,这样好让游客心理有数知道什么是团队餐,(只能吃饱,不能吃好)然后第二餐提供好的,在提供之前给他们说因为飞机的缘故,行程有所改变,这时游客的心理会知道这顿饭是旅行社弥补他们的。⑶最后给游客安排时间上要紧凑,把时间尽量的给赶回来点,让游客放心。
问题2:⑴小刘还因该了解该团的人员是老年人,是否哪个人有什么病?所去的景点能否对他的病有影响。就是身体状况了。
⑵在赶赴饭店的途中小刘可以加一些老年人爱听的话题,最简单的是带上一盘老年人爱听的CD等,遗漏的是这些老年人的口味,(爱吃辣的?咸的?等好在用餐时尽量做到对他们的口味)
⑶欢迎词我不会不好意思
⑷现在做导游礼貌当然少不了,我认为最成功的导游是能听到游客的笑声,就拿清点人数说:人到齐了吗?到齐了我们开会,请没来到的人举手。这只是个例子,别的就靠导游自己去想吧
呵呵,我也不是导游,我也很少跟团旅游都是自驾的多在这胡扯两句不好意思!!
写这么多谢谢你把最佳回答送我吧

『柒』 旅游法规案例分析

你这个是旅来游合同法律制度考核自要求及习题里面的题目吧! 呵呵1. 旅行社与饭店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因为饭店不是法律承认的合格法律载体 也就是无效的法人 所以 其签订是一切合同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正确,旅行社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甲饭店签订是合同,旅行社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造成了隐形的损失和效力上的损伤。如果该旅行社的客人在此酒店出现任何事故,都是法律所难以解决的,其根源是因为饭店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为客人取得合理索赔。

『捌』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案例

这种案例真的太多了;
14年旺季,导游和游客明早6:00从酒店出发,去火车站去乘坐次日早上内7:25分的火车,但容在第二天早晨6:15分 还有好几个游客没有到位, 导游很着急,到了6:20分, 司机却迟到了, 所有的客人把晚出发的理由责怪道司机头上。 结果由于路上堵车?旅游车没有按时抵达火车站,7:25的火车没有赶上,所有的游客将责任归结到旅行社头上! 游客的判断是否正确? 是的,正确!
司机是旅行社服务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由于司机的迟到,造成的损失必定有旅行社理赔!

『玖』 旅行社案例分析

1,不成立
2,依法处理

『拾』 一个与旅行社纠纷的案件

这个额度很难说的
如果起诉到法院,也要看实际情况,按你们合同的内容来看,按你们耽误的时间来看
总之,赔偿是必须的,但额度就难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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