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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纪律

发布时间: 2020-12-07 18:55:42

1. 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规会怎样处理

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规,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违法纪律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网络

2. 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有哪些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简称《条例》)第八章“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主要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权谋私的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将原《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禁止”“52个不准”相关内容纳入条例。

增加了权权交易,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失管,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违规取得、持有和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违规出入私人会所,离职或退(离)休后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违规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

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等违纪条款,充分体现出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该章依次对“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作出了明确的处分规定。

(2)违法纪律扩展阅读:

廉政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从事公务活动或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的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廉洁用权的行为规则,是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重要保障。

廉政纪律,是指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的指导、调整、约束、规范公务员廉洁从政行为的准则,是公务员的行为规范,目的是保证公务员按其职责履行公务,廉洁从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不得有贪污、行赌、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行为。

不得组织、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盈利性的经营活动。

3. 什么是指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违纪行为

一、“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二、“组织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三、“廉洁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反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

四、“群众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五、“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六、“生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生活奢靡行为、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3)违法纪律扩展阅读

党规党纪只有被严格执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从军地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看,有的漠视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的滥用职权任人唯亲唯利,有的不择手段疯狂敛财,有的顶风违纪毫无顾忌,有的玩物丧志声色犬马,暴露出的问题十分严重,影响极为恶劣。

究其根源,就是有的党组织执行党规党纪失之于宽、失之于软,没有给党纪条规通上“高压电”,没有真正让铁纪发力、铁规生威。

“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对贯彻执行“六大纪律”,必须十分明确地强调,十分坚定地落实,不能只是嘴上说说、纸上写写、墙上挂挂。要切实克服惯性思维,把“六大纪律”作为各级纪委纪律审查的标准,贯穿到线索处置、立案调查、执纪审理各环节;

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要位置,通过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带动其他纪律严起来;坚持从严执纪,违纪则咎、抓早抓小,严肃查处违反“六大纪律”的问题,特别是对阳奉阴违、明拖暗顶,不收敛不收手顶风违纪的行为。

要敢于亮剑、铁面问责、毫不留情,切实把纪律的标准立起来、监督紧起来、处理严起来,真正形成自觉遵守、严格执行党纪条规的良好局面。

4. 违法违纪怎么办

一个行为同时构成违法和违纪的,应该分别承担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两者是性回质不同的责任形式,不能相答互替代。比较常见的违法违纪行为是党员干部的贪污贿赂行为,该行为既是违法行为,又是违纪行为。对于违法行为,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定罪处罚;对于违纪行为,由党的纪律处分机关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给予纪律处分。至于先给予纪律处分还是先给予法律处罚,要根据案件的查出情况决定:如果是纪委先调查的,由纪委给予党纪处罚之后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果是检察机关先立案侦查的,可以等逮捕或判决之后,移交纪委进行纪律处分。

党纪严于国法,如果一个行为只构成违纪,尚不构成违法,只给予纪律处分即可。一般一个行为构成违法的,一定构成违纪。

5.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有关情形

  1. 根据《公务员复法》第五十五条制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2.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警告,记过,记大过,阶级,撤职,开除六种处分种类。公务员法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
    警告。是一种警戒性质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轻微的一种制裁方式,是指公务员的行为构成了违纪,应当及时纠正和警示。警告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
    记过。记大过。也是警戒性的纪律制裁方式,但在程度上较之警告要严厉。记过,记大过是书面的。记过的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记大过的处分期限为十八个月。
    降级。是指也降低公务员级别的纪律制裁方式,使受处分者的待遇直接受到损失。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撤职。是指撤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的纪律制裁方式。受撤职处分的,应当降低级别。处分期限为二十四个月。
    开除。是解除被处分公务员与机关的人事关系的纪律制裁方式,也是最为严厉的制裁方式。被开除后,被处分人不再具有公务员的身份。

6. 《条例》中对违反哪些六大纪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条例》中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违反群众纪律、违反工作纪律和违反生活纪律这六大纪律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违反政治纪律行为

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

2、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

3、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反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

4、违反群众纪律行为

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

5、违反工作纪律行为

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

6、违反生活纪律行为

生活奢靡行为、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6)违法纪律扩展阅读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2、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7. 违反规章制度会可能违法吗

单位的规章制度是由单位制定的,正常是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制定的管理企业和员工的规范文件,所以在这个基础上,如果违反了规章制度也可能违法,但这种情况非常少,您没有说具体事件,不太好给您准确的答案。

8. 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怎么办

先作出党纪处分,再移交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8)违法纪律扩展阅读:

贪污罪的认定标准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贪污罪作为一般贪污行为的特殊形式,除具有一般贪污违法行为的共性外,还具有自身的特性。构成贪污罪的贪污行为,还具有贪污数额和情节上的要求。因此,认定贪污罪与一般贪污违法行为时,应把握以下方面:

1、要看行为人贪污的数额是否达到5干元。其中,贪污的数额按累计方法计算。对于行为人贪污的数额达到5千元的,无论其情节如何,均构成贪污罪;而对于贪污的数额尚未达到5千元的,一般应视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

2、要看行为人的贪污情节。其中,贪污情节主要针对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的贪污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贪污情节较轻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一般贪污违法行为;如果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贪污情节较重时,对该贪污行为就应认定为贪污罪。

其中,贪污情节是否属于较重或较轻范围,一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界定:

一看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二看行为人贪污行为的动机和目的;

三看行为人所贪污的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性质、用途;四看行为人贪污的手段;五看贪污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为人的悔罪表现。

根据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二)贪污罪既遂和未遂的认定

所谓贪污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行为,已具备了贪污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产生了危害结果。因此,认定贪污罪既遂与否,应把握以下两点:

1、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符合贪污罪构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标准,是行为人是否实际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如果已实际非法占有了,即视为既遂。

2、看行为人的贪污行为,是否造成了客观的危害结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观危害结果的标准:一是贪污数额实际上已达到5千元; 二是贪污数额虽然实际上尚未达到5千元,但客观上存在贪污情节较重的事实。

对于符合上述两方面的贪污行为,就可以认定为贪污罪既遂。

(三)贪污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所谓共同贪污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贪污犯罪行为。它有以下特点:

一是贪污行为人必须是两个人(含二人)以上;

二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国有)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的行为;

三是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

四是各共同贪污犯罪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彼此联系,互为条件;五是共同贪污行为造成了总和犯罪结果。即贪污总额是每个共犯共同故意造成的统一结果。

(四)经济承包活动中贪污罪的认定

经济承包是我国当前经济生活中的一种重要经营方式。就其类型而言,包括两种:

一是经营权型承包,即发包方由经营管理为主变为监督管理为主,而承包方受发包方的委托直接对承包对象进行经营管理。

它的特点是,承包对象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了分离,即发包方仍对承包对象享有所有权,而承包对象的使用权则归承包方享有。

二是劳务型承包,即发包方与承包方围绕着劳动报酬规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承包方实现所承包的最终生产经营成果指标作为分配的依据,承包方并因而相应地享有较大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和承担较大的生产经营责任。

它的特点是:承包方接触、使用生产资料的过程,是一种生产过程,而非管理、经营活动。同时,承包方对接触、使用的生产资料并不具有管理、处分权。

因此,根据本法第271条第2款和本条第2款规定,只有经营权型承包中的承包人,才有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侵吞侵占、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发包方财物的可能,才有成为贪污罪主体的可能。

所以,在认定经济承包活动中的贪污罪时,首先要确定该类承包是否属于经营权型的承包。然后把握以下方面:

1、正确认定承包人是否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2、正确认定承包人所侵犯的财产是否是国有财产或被承包的非国有单位的财产。

9. 《条例》中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哪些组织纪律将给予党纪处分

《条例》中第七十二条规定,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将给予党纪处分。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下:

1、第七十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2、第七十二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违法纪律扩展阅读

中央《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作为禁止性的要求及惩处规范,其中第六条规定,部门和单位不执行上级派进、调出干部决定的,对该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责令执行;

经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仍不执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六条还规定,干部本人不服从组织调动和交流决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并按照程序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10. 什么是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如何处分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是指违反财经管理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一般行为批评教育,严重的依法处理。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有: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10)违法纪律扩展阅读:

第一条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审计机关的派出机构,应当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根据需要,国务院可以依法调整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审计机关)的职权范围。

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由监察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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