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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十条违规

发布时间: 2020-12-07 14:29:31

❶ 今天公司以我违反厂规厂经第十条(累计记大过和书面警告各一次)为理由,开除我并不做任何赔偿,请问这种

关键并不在于你没有在记大过处罚单上签没签字,而是你究竟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如果确有违规行为,公司辞退你并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没有经济补偿符合法律规定。

❷ 累计十条违章未处理方法

1、过多违章未处理的话抄,可能一本驾驶证不够扣分的了,只能找本子代扣了,或者在驾驶证清零后再处理剩下的违章;
2、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C1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扣分周期内扣满12分,应重新学习考试科目一,考试合格后换发新驾驶证,原扣分清零。逾期未申请学习考试的,驾驶证自动注销。B2以上驾驶证要被降级。
3、不及时处理违章,可能会影响车辆年检。

❸ 交通违法九十条是怎样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释义 第九十条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释义] 本法是关于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概括规定。这一规定,需要配套法规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种类以及各地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机动车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情况非常复杂,在实践中比较突出的违法行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疲劳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逆向行驶、违章超车、违章会车、违章转弯、违章装载、违章停车、违章掉头、违章滑行、违章变更车道、不按照规定让行、违章占道行驶、违章使用灯光、纵向间距不够、人工直接供油、准驾车型不符、违章操作、违反交通信号、违反标志标线、驾驶的车辆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在禁行的时间或者道路上行驶、不按照规定保持安全车距、不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等。

对于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交通警察可以进行现场处罚,超过五十元以上的罚款,应当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罚。根据《交通违章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予以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通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二)由两名交通民警以上(含)进行调查。调查时应当询问当事人、证人,并制作笔录。被询问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三)书面告知;(四)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进行复核。复核应当制作文书,由当事人和交通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文书上注明情况;(五)作出处罚决定的,制作《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六)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代收机构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的,填写罚款收据,交付当事人;(七)作出吊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决定的,收留机动车驾驶证。

本条最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这是因为,本条的规定只是对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章行为的概括性规定,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通过设置专门的条款,规定了更加严厉的处罚措施。也可以这样说,本条的意义主要是对机动车驾驶人一般违章行为进行处罚规定一个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的要求,以便于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根据这一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行为规定新的处罚;同时,本条还有限制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机动车驾驶入的一般违法行为设置过高处罚的作用

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员工行为十条禁令》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参与或介绍他人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民间借贷等活动。

二、严禁参与涉恐、涉黄、涉赌、涉毒、涉黑、传销和洗钱等活动。

三、严禁挪用、盗取银行或客户资金,严禁空存空取、空缴空拨,严禁以个人账户过渡银行或客户资金。

四、严禁伪造、擅自印制、套用重要空白凭证。

五、严禁私刻、盗用、出借银行或客户印章、印鉴卡,严禁在与业务无关的账、表、簿、证等上盖章,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空白票证、空白账簿/表等上预留印章。

六、严禁代客户保管存单、卡、折、现金、有价单证、票据、印鉴卡、支付设备、身份证件或身份证件复印件等重要物品,严禁违规代客户办理业务。

七、严禁盗用、超权限持有系统工号、智能令牌、口令、密码,严禁复制指纹、严禁密码“公开化”。

八、严禁弄虚作假为本人或他人套取银行信用,严禁发放顶冒名贷款,严禁违背信用卡申请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进件,严禁泄露信用卡申请人敏感关键信息。

九、严禁预签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受托支付申请书、借款支用单等信贷单证。

十、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他人违规操作,或接受他人授意、使、强令违规操作且不举报

(4)累计十条违规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正风肃纪十条禁令

为严守党的六项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单位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以下禁令:

一、严禁发表与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

二、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违规发放津贴补贴或福利;

三、严禁违规接收使用地方政府、企业奖补资金;

四、严禁利用职务影响力干预人员招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五、严禁违规购买兑换纪念币;

六、严禁违规查询反洗钱、征信等信息;

七、严禁系统内公务接待饮酒;

八、严禁违规借用多占单位住房;

九、严禁违规参与经营活动;

十、严禁参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金融活动。

❺ 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如何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二十条 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和第二十六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水行政机关对江何、湖泊具有管理的职能,且江何、湖泊主管机关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处罚是:根据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你提出的问题可以根据以上规定给予处罚!

❻ 汽车超过十条违章会不会被扣证

你好
会的
一旦机动车违章过多
交警若是查到。就会扣留驾驶证和机动车的
建议,你要及时处理违章。

❼ 违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要扣分吗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只罚款,不扣分。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❽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10条之规定是什么

1.深圳为何实施“限外”令?如何处罚? “限外”令是深圳小汽车“限牌”配套措施之一,为了防止有人通过购买外地牌照的车辆来避开“限牌”令,也是治理道路拥堵的措施之一。 对违规外地车辆,交警将采取执勤民警现场查处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抓拍相结合的方...

❾ 路过的人,麻烦帮我想十条违反纪律的相关处分吧,我实在想不出了,谢谢*^_^*

各校规定并不统一,下面提供一份《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以作参考: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发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有违反校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无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期解除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作缓期执行处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对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殴、伪证和私藏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或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凡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 (三)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的首要分子或策划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的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按本条第二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给予处分。 (八)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轻伤或轻伤以上: 1.经法医或公安部门委托的医院鉴定,确认为轻伤或轻伤以上损伤者。 2.损伤程度尚不够提请法医鉴定或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下,但属下列损伤之一者: (1)头颈部、面部创口累计长度3厘米以上,深度1厘米以上。 (2)视力减退1.0以上,且短期不能恢复。 (3)肢体严重粉碎性骨折。 (4)经医院抢救仍昏迷24小时以上。 (5)其它伤情较重者。 (九)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对侮辱、殴打教师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的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一)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二)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若责任人为两人以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十三)虽未动手打人但用其它手段对他人身体健康构成伤害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对他人进行恐吓、敲诈勒索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策划或为首敲诈勒索者,在恐吓、敲诈勒索过程中持械威胁他人者从重处分。 (三)结伙敲诈勒索、在敲诈勒索过程中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敲诈勒索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4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首要分子作案价值按作案总价值算,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较重一级处分。其他参与者比照首要分子从轻处罚。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实施盗窃达三次及以上或作案手段恶劣者,无论作案价值中国,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知情不报,并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 (九)转借、伪造证件、证明或假冒身份进行诈骗行为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 1.未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私刻公章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十一)凡以偷窃、诈骗、套购等手段使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受到损失者,按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责令赔偿损失。 (十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 赌博、酗酒、吸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 1.自习、学习时间在宿舍内饮酒或在宿舍内外饮酒猜拳行令、大声喧哗,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影响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赌博、酗酒而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四)凡吸毒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责令照价赔偿损失,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400元及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章用电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寝室、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合点火焚烧书籍、衣服等可燃物品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有以下不当行为者,视情形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公共场合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举止下流猥亵,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性骚扰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犯有本条所列行为并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或国家法纪处分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四条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数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凡参加国家和学校的各类考试,违反考场纪律,考试(考查)作弊者,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偷看他人试卷或自己夹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趁人不备,拿取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等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抄袭他人提供的资料或为他人提供资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它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有其它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经主、监考人员证明,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不服从主、监考人员指挥,严重扰乱考场秩序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六条 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学术欺诈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而没有标明出处的,情节轻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请他人代写或购买论文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者,一经查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其它形式的学术欺诈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有扰乱公共秩序、影响公共卫生行为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已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经教育不改,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宿舍,或在校外居住发生打架、赌博、偷盗等行为者,按本条例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九条 观看、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图片者,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必要时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侮辱、骚扰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他人名誉损失、心理问题等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工作,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计算机中国络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者,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中国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含有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中国址等内容,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利用中国络侵犯他人隐私,侮辱他人或者捏造、歪曲事实,散布谣言,尚不构成犯罪者,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固定的、开放性的中国络服务器并提供任何形式的中国络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及其它具有破坏性的程序,或者从事其它危害计算机信息中国络安全的活动,尚不构成犯罪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有恶意下载、转让帐号等不当利用学校电子资源的行为,视后果分别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有本条所列行为并受公安、司法机关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四条至第十九条中相似款项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违纪行为涉及本条例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相关条款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所列处分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校期间内已受过一次处分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三)在校期间受处分累计达三次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诚恳者。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者。 (三)违纪后能尽力补救、挽回损失者。 第二十八条 受处分者,取消下列资格: (一)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不得享受奖学金。 (二)享受奖学金者,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当学年奖学金。 (三)免试推荐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研究生。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 1.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院、系提交报告,校有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院、系提交报告,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长会议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处分的审核、备案、跨院(系)跨部门的协调工作,检查督促执行情况以及处分决定的起草、打印、进档、抄送等工作分别由以下单位负责: 1.第四条至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四条所列的学生处分,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分别由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管理处负责。 2.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所列的学生处分,本科生、专科生和研究生分别由教务处、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研究生培养处调查核实后,学生工作处和研究生管理处负责处分。 (三)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须告知学生拟处理或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充分听取学生或其中国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学生处分的文件应当送交学生本人,因故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公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后即视为送交;对于受处分的进修生或委托培养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同时抄送该生原工作单位或委托单位。 (五)学生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被处分学生的权利申诉途径: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内容须有处理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提出申诉的权利及时限。 (二)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 (三)学生对学校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述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五)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六)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学习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其它类学生参照执行。如有其它规定与本规定相悖,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2001年9月1日起执行的《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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