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收取汇票
1. 银行承兑汇票交易违法吗
承兑汇票本身是合法的商业票据,,只是不法份子有违法行为。
2. 个人做买卖承兑汇票违法吗
是违法的,票据诈骗是严重犯罪行为,虽然刑法修正案取消了票据诈骗的死刑,但情节严重的仍然可以判无期徒刑。除了商业银行外,任何人不得从事票据贴现活动。
法律依据: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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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的认定标准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
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
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
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2、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
(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
(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
(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等等。
3、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3. 承兑汇票贴现违法么
1998年7月13日,国家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列非法金融业务中包括非法“办理结算”、“票据 贴现”和“票据买卖”等。
4. 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到底违不违法
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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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苦于问题的解释》
(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五、根据《决定》第十二条规定,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构成票据诈骗罪。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卫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数额较大的,以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四十三、票据诈骗案(刑法第194条第1款)
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5. 急!!!私下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是否违法
当然违法,承兑汇票是贸易或劳务双方的支付结算工具,要给付相应对价,无真实交易背景肯定不行。
6. 买卖承兑汇票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违反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结合起诉书的指控,本案被告人涉嫌的非法经营犯罪行为是把买卖承兑汇票行为界定为非法经营资金支付结算业务。辩护人认为该指控有待进一步商榷,理由如下:
1、买卖票据行为不属于“资金支付结算”行为(刑法225条第3款)
本案中被告人介绍买卖票据的目的是为了赚取利息差,买卖后的票据继续进入流通领域流通,票据本身的性质并未改变、更没有对票据进行最终清算,即不是为了“给付货币”,也不是为了“资金清算”,和结算更没有任何关系。
因此,买卖票据的行为不属于“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2、买卖承兑汇票行为的性质实为“票据中介”而票据中介的行为不属于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必要条件。因此,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非法经营行为,必须首先对行为的违法性作出准确判断。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是依法可以转让的一种权利凭证。票据中介实施的买卖银行承兑汇票和票据代理贴现行为,本质上是收取对价转让票据权利,而目前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此类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基本原理,票据的生命在于流通性,票据背书转让越多其信用就越高,票据法鼓励票据转让流通,而不是把票据作为一种一次性的支付工具来规定,对票据转让行为不宜作法律上的否定评价。
事实上,银行承兑汇票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规范的是对银行环节业务的出票行为、银行承兑行为、银行贴现行为的规范,而对票据流转的中间环节并无限制。
7. 买承兑汇票违法吗!
违法。因为卖出汇票给别人别人一点低于汇票价收购。他们在去银行托收拿到钱的中间差价根本不需缴税。形成偷税漏税
8. 如何防范银行承兑汇票违规案件
以票据诈骗为主要方式的违规案件时有发生,这不仅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且扰乱了正常的结算程序。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管理,防范风险:
一、修改和完善相应法律法规,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行为,减少内控制度上的漏洞。
二、 规范票据印刷,增强票据的防伪功能,改善银行审查票据的技术手段,加强技术防范。
三、建立和完善银行承兑汇票风险控制机制,减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四、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登记咨询体系和严格的监督、执法体系。
五、完善集团、关联企业风险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有效防范和控制关联企业违规融资行为。
9. 倒卖承兑汇票违法吗
买卖承兑汇票是违法的。
票据诈骗是严重犯罪行为,虽然刑法修正案取消了票据诈骗的死刑,但情节严重的仍然可以判无期徒刑。
除了商业银行外,任何人不得从事票据贴现活动。持有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如果需要资金,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贴现,其贴现利率远低于私下买卖的利率。
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以票据换现金也是有合法通道的:可以将汇票质押,以合法的民间借贷方式融资。
两者的效果是一样的,唯一的不同在于,私下票据买卖非法,而质押融资合法。地下票据市场如此活跃,说明人们有此需求。
与其禁而不止,不如顺应潮流,放宽限制,制订规范,加以引导,建立规范化的票据市场,为民间票据融资创造有利条件。
客体要件
金融票据
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作为一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金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无因性、要式性等特点。有价性即金融票据以支付一定金钱为目的;
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人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权;无因性即持票人出示票据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
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无效。由于金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用金融票据可以使资金使用效益大大提高,加速资金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用,还可以减少现金使用,节省流通费用。
因此发展金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金融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但是,金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子出于贪利目的而想方设法利用票据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日益突出。
这类犯罪往往是在金融票据的流通和使用过程中进行的,因而它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利,更影响了金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金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用,破坏了国家对金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9)违规收取汇票扩展阅读: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
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参考资料:票据诈骗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