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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问责与处分

发布时间: 2020-12-07 06:37:53

① 问责与通报有什么区别

问责制度应该是一个问责、追责、负责相统一的配套工程,涵盖决策、执行、监回督和事答前、事中、事后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问责是前提和基础。人们通常把领导称作\“负责人”,既然是负责人,就应该首先明确负责哪些事务,各项事务的内容和要求又是什么。对这些事务,在考核和评价时不仅要有定性的要求,而且要有定量的指标。 这样,履行职责和追究责任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解决这个问题,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将领导的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就是要问责。 追责则要解决执规必严、违规必究的问题。追责,就是追踪领导履行职责的情况,奖励尽职尽责的干部,追究渎职和失责的干部。 一项好的制度,不仅要求内容合理、程序规范,而且要求执行严格、奖惩分明。 如果不能对领导干部的履责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对渎职行为进行严格的追究,那它就达不到应有的效果。一些单位和部门责任事故频频发生,责任制度执行不力、渎职行为惩罚不严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无论是问责还是追责,其目的并不仅仅在于处理相关责任人,更重要的是促使领导勇于负责、敢于担当,从而更好地推进事业。也就是说,问责和追责都是手段,负责才是目的。

②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诫勉和通报哪个影响大

诫勉比通报影响大。

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2)通报问责与处分扩展阅读:

一、通报的影响大于诫勉,为什么在诫勉之前。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2015年6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报则没有影响期。诫勉的影响比通报要严重。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范围多大,有没有标准。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对通报范围等问题作了明确而原则的规定,目的是为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紧密联系实际细化问责工作、制定实施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留下余地。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制定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时,结合实际对通报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三、领导干部受“诫勉”后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重用。

“近日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昨天,针对部分网友提出的问责方式中,“通报”的影响大于“诫勉”,却排在“诫勉”之前的问题,中央纪委研究室指出“通报”没有影响期,而受到“诫勉”的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2015年6月中央组织部印发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而通报则没有影响期。诫勉的影响比通报要严重。

四、《条例》第七条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根据《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在制定实施办法或相关规定时,结合实际对通报范围作出具体规定。

③ “通报批评”是否算受党纪政纪处分

一、“通报批评”不算受党纪政纪处分。

二、根据《党纪处分条例》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通报批评不属于党纪政纪处分,一般来说,通报批评属于责任追究的一种形式。

三、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相关法律将通报批评与警告等行政处罚种类同时设置在法律责任一章。

四、《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

1、包括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6、行政拘留六种。

四、虽然没有通报批评,但该条第(七)款以兜底的形式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将通报批评作为行政处罚措施设置在罚则中。

(3)通报问责与处分扩展阅读

党纪政纪处分

1、第六条: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2、第七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3、第八条: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措施:

(一)改组;

(二)解散。

④ 公务员通报批评严重不 通报批评问责严重吗

行政机关所实抄施的通报批评行为主要有袭两种:一种是行政机关内部上级处理违纪的下级,或者行政机关内部监察部门或者纪委处理违反纪律的人,这时通报批评只是一种行政处分。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公布,以导致其声誉和信誉造成损害,既制裁和教育违法者,又广泛教育他人的一种措施,这时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⑤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有哪几种问责方式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问责方式具体如下:

一、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5)通报问责与处分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规定:

第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⑥ 关于诫勉谈话的通报 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的区别

根据中纪发[]19文中的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文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也可以视为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由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一个犯了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可能在被调查期间受到组织处理,在调查结束后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可能被移送司法处理。一般必须处理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拔使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

⑦ 党纪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有什么不同

党纪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三者不同:

职责不同。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适用范围不同。党纪处分只能适用于党员干部,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无论是否为中共党员都可以适用这两种措施;

形式不同。组织处理和诫勉谈话是对思想、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进行教育的一种形式,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谈话规诫、监督管理,并组织跟踪考核;诫勉谈话主要是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育,达到提前打招呼、及时提醒、教育挽救的目的。

(7)通报问责与处分扩展阅读

根据中纪发[2008]19号文中的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反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

文件中,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组织处理,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采取的处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组织处理主要有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调离、降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形式。在实际工作中,组织处理还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降职、责令辞职等,诫勉谈话不属于组织处理 。

组织处理由纪检机关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决定。

组织处理和行政处理、党纪处分、司法处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换,但可以同时使用。

一个犯了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可能在被调查期间受到组织处理,在调查结束后同时受到党纪处分和行政处分,如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还可能被移送司法处理。

一般必须处理一年后,经组织考察,本人确实认识并改正错误,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拔使用。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2015年10月19日选登的互动交流答复内容,组织处理具体形式为:《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辞职和免职等;《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多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都把组织处理作为追究违纪责任的措施之一。

因此,执纪中如何进行组织处理,要视具体问题和具体规定而定。关于组织处理的影响期以及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处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规定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⑧ 建立建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建立建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
采取组织调整 组织处理 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
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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