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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处分的原则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0-12-06 17:57:57

⑴ 部队的处分

你胆子也太大啦 英雄啊 祝贺你你何以回家啦 你这样的兵要是不退回去 你们领导就是闲自己官当太久啦

⑵ 军人犯错受什么处罚怎么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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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年12月14日 16时07分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为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行为,教育军人认真履行职责,巩固部队战斗力,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按军纪处理。
第三条 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条 违反保守国家军事机密法规,泄露或者遗失国家重要军事机密,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为敌人或者外国人窃取、刺探、提供军事机密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五条 指挥人员和值班、值勤人员擅离职守或者玩忽职守,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 违反兵役法规,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战时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条 偷越国(边)境外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八条 边防海防线的值勤人员,徇私舞弊,私放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九条 滥用职权,虐待、迫害部属,情节恶劣,因而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十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指挥人员或者值班、值勤人员执行职务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盗窃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战时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十二条 破坏武器装备或者军事设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破坏重要武器装备或者重要军事设施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战时从重处罚。
第十三条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四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勾结敌人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十五条 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员,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十六条 畏惧战斗,临阵脱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七条 在战斗中违抗命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八条 故意谎报军情或者假传军令,对作战造成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十九条 在战场上贪生怕死,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投降后为敌人效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条 在军事行动地区,掠夺、残害无辜居民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十一条 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二条 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十三条 现役军人犯本条例以外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于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可以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军内在编职工犯本条例之罪的,适用本条例。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⑶ 〈军人〉军人当兵的违纪的大小处分种类

第七十九条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

(六)撤职;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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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他是部队的,我想知道部队的纪律条令的处分章的内容,和领导的责任,...

第三章处分
第一节处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三十六条处分的目的在于严明纪律,教育违纪者和部队,加强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三十七条处分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依据事实,惩戒恰当; (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纪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二节处分的项目
第三十八条对士兵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 (六)撤职或者取消士官资格; (七)除名; (八)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 降职不适用于副班长;降衔不适用于列兵和各级士官;降衔级工资档次不适用于最低衔级工资档次的各级士官;降职或者降衔(衔级工资档次)通常只降一职或者一衔(一档)。 第三十九条对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记大过; (五)降职(级)或者降衔(级); (六)撤职; (七)开除军籍。 前款规定的处分项目,依次以警告为最低处分,开除军籍为最高处分。第(五)项中,降职(级),即降低非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职务等级和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的专业技术等级;降衔(级),即降低军官军衔和文职干部的级别等级。 降职(级)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降衔(级)不适用于少尉军官和九级文职干部。降职(级)、降衔(级)通常只降一职(级)或者一衔(级)。对被撤职的军官、文职干部,至少降低一职(级)待遇(不适用于排职和专业技术十四级军官、办事员级和专业技术十四级文职干部)。 第四十条军官、文职干部、士官,当年受本条令规定的记过以上处分的;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较长的;任职命令公布后,未经组织批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职的,其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士官军衔等级工资,从翌年一月起,停止定期增资一年。具体实施办法,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规定。
第三节处分的条件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分: (一)散布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出版有政治性问题的文章、著作,参加军队禁止的政治性组织或者政治性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二)作战消极,临阵畏缩,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三)战时故意损伤无辜居民,或者故意侵犯居民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四)虐待俘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五)不执行上级的命令和指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六)消极怠工,无故不参加学习、工作、训练、执勤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七)工作失职,造成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八)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九)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造成责任事故或者其他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违反国家和军队的保密规定,造成失密或者泄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一)擅离部队或者逾假不归,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较长、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时间过长、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二)打架斗殴或者参加聚众闹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三)酗酒滋事,妨碍正常秩序,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四)参与赌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五)调戏、侮辱妇女或者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六)观看、传播淫秽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七)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十八)违反武器装备管理规定,遗失、遗弃、损坏装备,擅自销售、出借或者私存装备物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十九)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有关军容风纪和军人行为规范的规定,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处分; (二十)造谣诽谤,诬陷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一)侮辱、打骂、体罚或者变相体罚部属,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二)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或者刁难给自己提过批评意见或者向上级反映问题、提出控告(申诉)的同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三)在战友、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或者国家公共财产遇到危险时,见危不救,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四)利用职权,侵占士兵、部属的经济利益或者公共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五)贪污、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六)挪用、隐瞒、私分公款公物或者在其他方面违反财经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七)参与经商或者偷税漏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八)转业、退伍、调动(分配)工作时,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到(离队)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不服从组织决定,无理取闹,干扰正常秩序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职(级)、降衔(级)、撤职、取消士官资格处分; (二十九)其他方面违反纪律,其性质、情节同上列违纪行为相当的,分别给予警告至撤职、除名处分。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开除军籍: (一)已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 (二)故意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五年的人员或者过失犯罪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人员在服刑期间,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劳动教养期间,抗拒改造,情节严重的; (四)违反纪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丧失军人基本条件的。 第四十三条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适用本条令第四十二条规定给予开除军籍处分的,应当给予降职(级)、降衔(级)至撤职、除名处分。

领导的责任要看“他”具体是什么军衔,什么职务才好说!
你可以看:http://ke..com/view/1191494.htm#3
http://ke..com/view/2130332.htm

⑸ 处分违纪党员的原则是什么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处理。
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犯党纪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⑹ 部队如何处分

处分一个人,那可是件大事,部队不会轻易处分干部战士的,除非确实是严重内违反了部队的条容例条令和规章制度且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否则是以教育批评为主。
真正要处分一名同志,那么,必须按照以下程序:
一是调查清楚事情经过并要有书面记录;
二是召开支部会议研究,对照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来衡量,违反哪一条就按照哪一条来处理;
三是要在会议上形成决议后,通知本人,讲清楚处理的原则和依据,教育本人接受处分,吸取教训;
四是要及时召开军人大会,宣布处分决定并在大会上由本人在处分表上签名;若是本人认为处分过重,可提出上诉;
五是要上报上级机关的军务(警务)部门存档备案;
六是吸取教训、表现良好且有立功表现的话,可要求撤销处分。
处分的目的在于“治病救人”即教育本人和部队,而不是“一棒子打死”。

⑺ 军队纪律的基本要求

1990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常务会议通过,同年6月9日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签署命令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军队纪律的基本法规,具有全军一体遵行的法律效力。是军人的行为准则和军队维护纪律,实施奖惩的依据。《条令》规定了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性质和内容,军人维护纪律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维护和巩固纪律的原则、方法和措施。共6章77条8个附录。分为总则,奖励,处分,特殊问题的处理措施,控告、申诉和纪律监察,附则。主要内容有:①明确纪律的性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纪律,是建立在政治自觉基础上的严格的纪律,是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团结自己、战胜敌人和完成一切任务的保证。全体军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允许有任何违反纪律的现象存在。②确定纪律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执行上级命令和指示,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的基本内容。每个军人,必须一切行动听指挥;严守岗位,履行职责;爱护装备和公共财物;保守国家的军事秘密;廉洁奉公,不谋私利;尊干爱兵,维护内部团结;拥政爱民,维护群众利益;军容严整,举止端庄;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缴获归公,不虐待俘虏。③确定维护和巩固纪律应坚持的原则。维护和巩固纪律,必须坚持严格管理、严格要求,说服教育、启发自觉,公正无私、赏罚严明,奖励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④规定各级首长在维护纪律中的责任。各级首长负有维护纪律的直接责任,明确首长要经常对部属进行理想、道德、法制和纪律教育,培养高度的组织性、纪律性;必须以身作则,严格遵守和维护纪律,实施奖惩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恰当,不徇私情。⑤规定军人维护军队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责任与义务。军人必须自觉维护纪律。当本人违反纪律被他人制止时,应当立即改正;当发现其他军人违反纪律时,应当加以规劝和制止;当发现他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挺身而出,采取合法手段坚决制止,事后应当如实向上级报告,并对此负责。⑥规定奖励和处分的目的、原则、项目和条件,奖励和处分的权限及实施。其中个人和单位的奖励项目有: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对士兵、军官、文职干部的处分项目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或降衔、降级(军官、文职干部兼降薪金、工资档次)、除名(军官、文职干部撤职)、开除军籍。⑦规定行政看管及其他几种特殊问题的处理。行政看管是一种维护秩序、制止严重违纪行为和预防事故的措施。具体规定了行政看管的范围、批准权限和实施程序等。有关军事机关对非隶属军人特殊问题的处理、对违纪军人处于非正常状态时的处理、各级首长在紧急情况下对不称职部属的处理、军人在紧急情况下对犯罪人员的处理,均制定有明确的措施。⑧规定控告、申诉和纪律监察制度。军人对违法违纪者有权提出控告,认为给自己的处分不当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提出申诉。越级控告和申诉一般应以书面形式提出,被控告者有申诉的权利,但不得阻碍或以任何借口打击报复控告者。各级首长对军人的控告和申诉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及时查明情况,从速处理。同时,负有纪律监察的责任,不仅对下级实施监察,而且接受上级的监察以及下级和群众的监督

⑻ 处分是对违反纪律的军人按其所犯错位的什么处罚的

作为维护和巩固法纪的一种辅助性教育手段,军人处分是对在服役期间违反法律、 纪律和犯了错误的军人给予的处罚。军人处分通常包括行政处分和刑事处分。行政处分主要针对严重违纪行为,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的原则,处分的形式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 过、降职或降衔(衔级工资档次)、撤职或取消志愿兵资格、除名、开除军籍等等。

⑼ 解放军中处分的问题

处分的话会开军人大会。在你本单位的所有人面前全部宣布。还会问你对处理的态度。是绝对要告知本人的!!……所有LZ 档案里不会有。

⑽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中对士兵的处分应当坚持的原则是什么

我国的中国人民解放军记律条令中对处分应该坚持,在调查研究,查清错误事实的基础上,根据违纪者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清洁、影响以及当时环境、本人一贯表现、对错误的认识等情况,全面的历史的分析,并应听取犯错误者的申述,慎重实施。

摘自《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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