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外汇违法
A. 炒外汇犯法吗,炒外汇违法吗
炒外汇是犯法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做外汇违法扩展阅读:
外汇是货币行政当局:中央银行、货币管理机构、外汇平准基金以及财政部以银行存款、财政部库券、长短期政府证券等形式保有的在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使用的债权。
包括外国货币、外币存款、外币有价证券、外币支付凭证,截至2015年,中国位居世界各国政府外汇储备排名第一。参考资料: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B. 做外汇犯法吗
选择合适稳定的平台,做外汇的话,不如做黄金外汇了:黄金外汇是黄金和外汇的合称,因为在金融投资市场中,黄金和外汇往往是相关性最强的,所以人们习惯于把黄金和外汇并列提及。黄金实物就是买来大量的黄金,等待升值,万一跌了,就没有利润了,而且占用资金很大。随着人们经济能力和金融知识的提高,单向获利的股票市场已经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金融需求,越来越多的人转向更具操作空间和投资价值的黄金外汇市场。
C. 外汇交易中哪些行为是违法违规现象
1。非法逃汇。在国内,外汇是受到管制的,具体来说,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分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两大部分。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单方面转移等,资本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因资本输出和输入而产生的资产与负债的增减项目,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不管是经常项目还是资本项目,除非有特殊批准,否则外汇收入都需要调回到境内。
2。分拆逃汇。在我国,个人结售汇实行的是年度总额的管理制度,在便利化的额度范围内,个人可以凭有效身份证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内的购付汇,超过5万美元之外的部分,只要是真实、合法的需求,也可以携带证明进行办理。
3。非法套汇。套汇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骗汇,就是通过虚构无效的凭证、合同、单据等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的;另一种就是以外币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人民币/实物支付应该以外汇支付的款项或支出等行为。对于逃汇行为,规定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非法买卖外汇。非法买卖外汇主要就是指没有获得主管部门批准,进行场外交易的行为,包括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等等,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就会受到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的则会被追究责任,典型的就是经营地下钱庄。
D. 炒外汇赚钱吗炒外汇违法吗中国允许炒外汇吗
应该说没有明确法律条款说明炒外汇是违法的,但是国家是不允许做外汇交易的,所以炒外汇算不算违法,但也算不算合法。
E. 在中国做外汇交易合法吗
不合法。
银行主要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在违规办理转口贸易、违规办理内保外贷、违规办理贸易融资、违规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等方面。
主要还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尽职审核和调查方面把关不严,让一些企业有机可乘,非法套取国家外汇。
例如2015年1月至2017年3月,交通银行厦门前埔支行在办理内保外贷签约及履约付汇时,未按规定对债务人主体资格、贷款资金用途、预计还款资金来源、担保履约可能性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尽职审核和调查。
(5)做外汇违法扩展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曾指出,要强化行为监管,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外汇市场环境;坚持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审核,坚持跨境交易“留痕”原则,加强穿透式监管;严厉打击地下钱庄、非法外汇交易平台等外汇违法犯罪活动。
外汇局方面还表示,在继续严厉打击虚假、欺骗性交易的同时,也会兼顾贸易投资便利化,继续深化金融改革,维护健康良性外汇市场秩序,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F. 为何倒卖外汇是违法的请详细说明原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做外汇违法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经批准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外的其他外汇业务的,由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资本项目资金收付的;
(三)违反规定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四)违反外汇业务综合头寸管理的;
(五)违反外汇市场交易管理的。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第四十九条
境内机构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除依照本条例给予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对金融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外汇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外汇管理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