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行为出租
A. 对租赁的处分是属于物权行为的处分还是债权
租赁是通过对所有权的出租获得财产性收入,属于债权;对租赁行为的处分直接使租赁的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了,属于物权。
B. 物权中处分行为包括出租吗
我想你是问的是08年四川卷三第58题,根据《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版财产的权,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也就是说无权处分行为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的,但是《合同法》第228条构成了51条的例外,擅自出租他人之物,只要不属于非法转租的,租赁合同是有效的。举这个例子:甲将10台机器租给乙,乙未经甲同意卖给了知情的丙(不构成善意取得),丙又将其出租给了丁,问丙丁之间的合同有效否,两种办法,第一就是51条的例外228条的规定有效,第二就是不要将出租行为看成处分行为,即合同不是效力待定的是有效的。所以处分行为不包括出租这种说法是通说。谢谢
C. 司法考试中,房屋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屋的出租属于处分行为还是管理行为
对共有财产的出租、出借,在一定期限内使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权与共有人分离,但由于其对共有人的权利并无决定性的影响,应当属于对共有财产的管理行为而非处分行为。
D. 出租是属于物权法96条的管理行为还是97条的处分行为
出租属于物权法97条处分行为,即将物品的使用权转让给租赁方并且收取使用费。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E. 出租行为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
出租行为如果是广告出租是负担行为,如果是应对方要求出租就是处分行为
负担行为是开始行为,谁做事
处分行为是结果行为,谁承受
F. 出租是管理行为还是处分行为具体适用《物权法》96条还是97条
出租后物品所有权和处置权都在自己手中,所以是有收益的管理行为。
G. 既然出租不是处分行为,为什么很多题目里还会出现"某人的出租行为是无权处分"这句话
“处分复行为”这个词,是制在“物、债二分体系”之下的用语,也就是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或者说区分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情况下会说“处分行为”。现在多数学者主张出租不是处分行为。
但我国是没有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主张“一体把握”,就说是(民事)法律行为,所以一些题目中出现的“处分”其实是指所有权的处分权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能(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处分权)原则上不与所有权相分离。
无权处分即是指没有处分权能而为处分的行为。
H. 民法问题 关于擅自出租他人之物与无权处分的关系
民法上来将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自和负担行为这两种。
处分行为是直接导致物权或者准物权发生移转、变更、消灭的行为。负担行为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而出租并没有导致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发生移转,所有人还是原本的所有人,当然就不是处分行为。不是处分行为,就更谈不上无权处分。出租只是发生租赁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已,是负担行为。
I. 出租行为是民法上的处分行为吗
你好,处分的定义是: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全能,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全能,你按照定义就能发现了,出租就是属于法律上的处分!!!!你请三思,,,,
J. 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出租他人房屋,是不是无权处分谢谢
不属于无权处分。擅自出租他人房屋并没有导致物权(所有权、抵押权)发生移转,所有人还是原本的所有人,就不是处分行为。不是处分行为,就更谈不上无权处分。
民法上将法律行为分为处分行为和负担行为这两种:
1、处分行为是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其处分的客体是权利。
2、负担行为是指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义务的法律行为,它的首要义务是确定某项给付义务,即产生债务关系。负担行为是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3、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10)处分行为出租扩展阅读:
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区分:
1、关于处分行为,应适用所谓标的物特定原则,即物权行为或准物权行为至迟于其生效时,其标的物须属特定,并须就一个标的物作成一个物权行为或一个准物权行为(即一物一权原则)。反之,负担行为则不受此限制。
2、有效的处分行为,以处分人有处分权为要件。原则上凡财产权人,就其权利标的物皆有处分权,具有处分标的物的权能(处分能力)。无处分权而处分标的物者,为无权处分,效力未定。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此条规定了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之一的无权处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