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什么
⑴ 哪些行为会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
第七章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1、六十五条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 第六十八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第七十八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4、第七十九条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的,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5、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⑵ 《党纪处分条例》规定撤销党内处分是指什么
第十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⑶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具体内容是
1、各级党的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党组成员、书记、副书记,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副组长,以及党员在各级党委办事机关中担任的副科级以上的领导职务。
2、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明确是撤销一切职务,还是撤销某一具体职务。
3、如果决定撤销某一个职务或两个以上职务,而不是撤销一切职务时,则必须从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从高到低依次撤销,而不能撤销低职务保留高职务。
4、在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让其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推荐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或高于原职务的工作。
撤销党内职务是重于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处分,是一种比较重的党纪处分。这一处分适用于那些所犯错误性质、情节严重,不宜再担任党内职务的违纪党员。
(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什么扩展阅读:
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⑷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什么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回党内职务。对于答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⑸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几年内不得做什么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根据《中国共产党记录处分条例》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⑹ 什么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撤销党内职务的处分,适用于错误的性质、程度、后果和影响已不版适宜继续担任党的领权导职务,但又不构成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领导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某个职务,则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领导职务的,可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党员,两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高于原任的职务。对于应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本人没有担任职务的,一般给其严重警告处分,并可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⑺ 党纪处分中的撤销党内职务,究竟包括哪些职务
象书记,副书记,常委,委员,宣传部长,组织部长,纪委书记等等都等党内职务。版
而象总理,省长权,部长,依次市长,县长,乡(镇)长都是政府部门的。
假如一个市长违法违纪了,首先撤销的是市委常委,委员,市委副书记这些他身上兼的职务,而市长职务要通过人大后再撤销。
⑻ 党员违纪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位处分的,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记录处分条例》第十三条: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8)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什么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从轻处分,是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减轻处分,是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相对应的,从重处分,是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加重处分,是在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而“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是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与违纪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处分幅度。
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诬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纪律追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如果其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的”,量纪幅度从撤销党内职务到留党察看处分,其中“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属于从轻;而如果具有减轻处分的情节,就应当减轻一档,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相对应的,“留党察看”处分便属于从重;如果具有加重处分的情节,就应当加重一档,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需要注意的是,从轻处分中“给予较轻的处分”,不是必须在处分幅度内选择最轻的处分适用,只要选择的是其中较轻的处分即可;“给予较重的处分”同理。
而减轻处分不适用于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
⑼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有哪些规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⑽ 党员违纪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位处分,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什么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三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0)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什么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列入“负面清单”。例如,将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等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为列入违反组织纪律范畴;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为名变相公款旅游,进行股票内幕交易,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等被列入违反廉洁纪律范畴;
利用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行为被纳入违反群众纪律范畴;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热衷于搞舆论造势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行为被列入违反工作纪律范畴;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为纳入违反生活纪律范畴。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案查处的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例看,有的一手遮天、违规决策,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的变换手法公款旅游,“四风”问题隐形变异;有的通过股票内幕交易大发横财,非法获利;有的涉黑涉恶,充当“保护伞”;
有的作风漂浮,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有的家风不正,家族式腐败问题突出,等等。《条例》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的突出问题和监督执纪中发现的新型违纪行为,举一反三、以案明纪,扎紧制度篱笆,促使广大党员懂法纪、明规矩、知敬畏、存戒惧,筑牢不可触碰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