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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违规案例

发布时间: 2020-12-05 12:21:44

『壹』 民事农药药害庄稼案例,目不识丁的老人签下的协议有效吗

是否有将内容读出来告知老人知道确认过,不然是无效的。

『贰』 农药伤树打官司属于什么案件

对于农村来打伤树的情形,属于源财产损害纠纷,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通过人民法院要求侵权人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具体情况,请当事人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叁』 牛食农药中毒死亡赔偿调解案例

原告:谢某,男,1952年,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傅某,男,1954年,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委托代理人:夏某,男,1964年,汉族,宁波市鄞州,住宁波市鄞州区。
原告谢某与被告傅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增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被告傅某的委托代理人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起诉称:原告是养蜂专业户。2009年初,原告租用了位于鄞州区五乡镇雅庄村车站南边的一块农田用于养、放蜜蜂。2010年10月6日下午17时左右,被告在原告的相邻农田里用农药敌敌畏和噻嗪酮喷洒除虫,致使原告放养的100多箱蜜蜂因农药中毒死亡,原告遂于2010年10月8日委托宁波市畜牧中心对其蜜蜂死亡原因及损失程度进行评估,后由慈溪市蜂业协会出具证明,原告的蜜蜂系农药急性中毒死亡,经济损失为2.5-2.8万元之间。为此,原告到五乡派出所报案,后原、被告双方又到五乡镇雅庄村村办公室调解,但因双方意见分歧过大没有调解成功。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2.8万元。
被告傅某答辩称:原告主张的原告从事养蜜蜂行业,原告用于养蜜蜂的农田与被告的农田是相邻的;2010年10月6日下午17时许,被告在自己的农田上进行喷洒作业;次日,原告放养的蜜蜂死亡等事实属实。但对原告主张的原告因蜜蜂死亡造成损失2.8万元的事实不予认可,认为被告并非喷洒农药敌敌畏和噻嗪酮除虫,而是喷洒尿素进行根外施肥,原告现不但无证据证明被告喷洒的是农药敌敌畏和噻嗪酮,也无证据证明蜜蜂死亡与其喷洒尿素有因果关系,且原告租用被告相邻的农田用于养放蜜蜂未经被告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同意,被告在喷洒作业时原告也并未进行阻止,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归纳原、被告的诉、辩称,本案争议的事实是:1.被告于2010年10月6日下午5时许进行喷洒作业时喷洒的是农药敌敌畏、噻嗪酮还是化肥尿素;2.被告在喷洒作业时,原告是否进行阻止;3.被告喷洒作业与原告的蜜蜂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4.原告蜜蜂死亡造成的具体损害后果即经济损失是多少。
对争议的第1项事实,原告向本院申请证人杨某和朱某出庭作证。证人杨某主要陈述内容如下:2010年10月6日那天我在厂里门卫值班,下午16点至17点半,被告在自己的稻田里除虫,本来被告名字我是不知道的,后来原告告诉我的。我也是农民,根据我的经验,10月初稻田一定要用农药除虫的。原被告还讲过话,我是隔着一条马路看的,没有过去看。至于被告是否用农药敌敌畏、噻嗪酮除虫,我是不清楚的。次日上午5时许,我发现原告的蜜蜂死亡。证人朱某主要陈述内容如下:我是原告徒弟,帮原告养蜂。2010年10月6日下午我从北仑回来,时间大概是下午16时30分到17时之间,我回到养蜂场,在灌蜂王浆时,我看到被告在打药,他的药有股味道,闻着心里不舒服,根据该股味道,我断定被告喷洒的是农药敌敌畏,我就跟原告说了,原告就过去问被告。后证人朱某又否认其具有根据气味判断出农药敌敌畏的能力。原、被告对证人杨某的陈述无异议,原告对证人朱某的陈述无异议,被告认为证人朱某陈述的内容与事实不符。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主张的被告用农药敌敌畏和噻嗪酮喷洒除虫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由于证人杨某对于被告是否用农药敌敌畏、噻嗪酮除虫并不清楚,其对被告喷洒作业当作用农药除虫系根据其经验推断,并非其亲身经历,而证人朱某虽然陈述被告是用农药敌敌畏除虫,但该陈述系其个人根据气味推断,也并非其亲身经历,且证人朱某后又否认其具有根据气味判断出农药敌敌畏的能力,结合证人朱某系原告徒弟,证人朱某陈述的事实,其证明效力较低,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用农药敌敌畏和噻嗪酮喷洒除虫的事实不予确认;由于被告对其抗辩的喷洒化肥尿素进行根外施肥的事实也未提交相应证据,故本院对被告抗辩的该事实也不予确认;据此,本院结合证人杨某的陈述,本院仅对被告喷洒农药除虫的事实予以确认。
对争议的第2项事实,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此,本院认为:原告对自己主张的阻止被告喷洒作业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现因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被告对原告主张的该事实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其阻止被告喷洒作业的事实不予确认。
对争议的第3项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0年10月21日五乡派出所的证明一份,主要载明:原告于2010年10月7日上午8时20分向该所报案,称其在五乡镇联合村雅庄的蜜蜂于昨晚死亡,共死亡80多箱;2.2010年10月19日慈溪市蜂业协会的证明一份,主要载明:经现场勘察,结合蜜蜂死亡情况,确定原告的蜂群死亡原因为农药急性中毒,100群蜜蜂直接经济损失在2.5万元-2.8万元之间。对原告提交的该两份证据,被告认为并不能证明原告蜜蜂死亡同其喷洒作业有因果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该项证据2中明确载明原告的蜂群死亡原因为农药急性中毒,本院在前面对原告喷洒农药除虫的事实已经予以确认,被告在未提交其它反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主张的被告喷洒农药致使原告蜜蜂死亡的事实予以确认。
对争议的第4项事实。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与第3项争议事实中的提交证据相同。对此,本院认为:由于原告提交的该项证据1中载明的蜜蜂死亡数量为80多箱,该项证据2中载明的蜜蜂死亡数量为100群,两者之间数量存在不同,且该项证据2中载明的经济损失为2.5万元-2.8万元之间,存在较大的差距,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2.8万元也不吻合,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2.8万元不予确认。
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陈述一致的原告从事养蜜蜂行业,原告用于养蜜蜂的农田与被告的农田是相邻的。2010年10月6日下午5时许,被告在自己的农田上进行喷洒作业时原告在场,次日,原告放养的蜜蜂死亡等事实予以确认。
综上,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从事养蜜蜂行业,原告用于养蜜蜂的农田与被告的农田是相邻的。2010年10月6日下午5时许,被告在自己的农田上用农药除虫,当时,原告在场,但未对被告进行阻止,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次日,原告放养的蜜蜂死亡。2010年10月19日,经慈溪市蜂业协会勘察,确认原告的蜜蜂死亡原因系农药急性中毒。后原、被告就蜜蜂死亡造成的损害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由此酿成本纠纷。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虽然侵害他人民事权益,但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没有达到社会所认可的某种行为标准,违反了一个有理性的人在同样的情况下处理同类事务所应当遵循的准则。本案中,由于:1.被告在自己的农田中喷洒农药除虫属于正当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被告喷洒农药除虫时,原告就在现场,现原告对被告喷洒农药除虫时当场进行阻止的事实未提交相应证据,而且原告事后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可见原告作为专业从事放养蜜蜂的人,尚且不能预见到被告喷洒农药除虫会造成其放养的蜜蜂死亡的后果,在此种情况下,要求被告对此尽到注意义务显然勉为其难。综上,被告对其喷洒农药除虫致使相邻原告的蜜蜂死亡并不存在过错,故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即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显然不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当然,我国侵权责任法除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外,对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等其他情形,还特别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对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等情形的,则不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由于原告现对其主张的被告使用的是敌敌畏等剧毒农药这一事实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故原告要求被告按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则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谢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8100601437380930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增 宏

二0一一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 记 员 李 胜 利

『肆』 那个邓明建买农药毒死母亲被判故意杀人罪的案件

一般人死送殡仪馆火化时,正常死亡必须要有医院出据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必须要有公安机关出据的死亡证明。

自述
母亲一直抓住我的手让我买农药
母亲患有脑血栓,右半身瘫痪,走路要拐杖,但家里没钱一直也没去过正规医院看,在老家也只是请乡下中医看一下。受病痛折磨,母亲多次让我买农药给她喝,但她别的话我都听,这件事我没有答应过。
事发那天7时多,母亲叫我不要上班陪她,我说让我先去厂里请个假。9时30分,我回来了,母亲说这几天睡不着,很辛苦,让我给她买瓶农药。一开始我不愿意,但她一直抓住我的手不放,一定要我去买。
我没办法,就出去花了29元买了两瓶农药。母亲一见到我,就让我把农药拿给她,我打开瓶盖递给她,她接过就喝了两三口。
过了两三分钟,母亲闭上眼睛,头侧向一边,嘴边冒出白色泡泡,我用纸巾帮她擦掉,接着用手推她,她没反应,我又摸她的身体,还是没反应。
我觉得母亲死了,就打电话给妻子,之后又打电话给其他亲戚。之后,我用被子把母亲的身体盖上,把农药瓶盖好扔到门口的垃圾桶里。12时妻子回来了,我们两人一起帮母亲换上新衣服。后来,厂长也来了,说要通知殡仪馆来处理尸体,又帮忙通知了治安队过来,后来派出所的也来了。
我一直没答应过母亲买农药,当天真的是她强烈要求,我没办法了才去买的(据判决书中邓明建供述)。

『伍』 因无证卖农药给农户造成一定的损失,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刑事案件

无证卖农药涉嫌非法经营,属于行政违法,是一般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违法,是严重违法行为,是犯罪。情节较轻就好多了,可以进行调解,与农户私了。
望采纳!

『陆』 农业执法大队受理农药损害案件后有没有解决时限

有的,在处罚通知书上有限期的。

『柒』 关于自己家的菜,撒了农药,被人偷吃,吃死人了吃得住院的法律事例

先给你一个案例,你分析一下,2007年1月31日晚,家住肃州区三墩镇的农民李某某,为保护自己承包地内用过的地膜和辣椒秆,在未设置警示牌和向临近农户告知的情况下,将拌有“甲拌磷”即“3911”农药的玉米籽撒在了承包地内。20天后,附近一农民将家中的48只羊赶至李某某撒了农药玉米籽的地上放养,结果羊吃了带有农药的玉米籽,死亡47只,造成经济损失11200元,还花去抢救费530元。今年5月底,法庭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受害人羊只经济损失11730元。
楼上再给你分析的时候很精细,一,是不是明知或确定菜被他人偷吃;
二,是不是普通农药,还是被国家禁止的农药;
三,一般是意外事件,法律上可能按照公平原则,调节双方关系,不会惩罚菜的主人 ;
按照刑法典第16条的规定: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意外事件。
所以,你必须有证据证明你的行为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伤害意图,另外,你还应该能够证明偷菜贼的确是运用了非法手段闯进你的菜园,并且,是在你并不知情的情况下食用了农药蔬菜,如果你知道,但是并未予以阻拦,那么你的麻烦就来了。所以,你必须有以上的充足证据来证明你确实没有主观预见性,比如上述案例明知会有人来放羊,但依旧撒农药,那就必须予以裁判!你可以提供证明,证明你的确没有主观预见性,确实不知道会有人来偷菜!好了,具体案例具体分析,麻烦你把后续对方的证据以及对你的控告告诉我,我再具体分析!

『捌』 近年来农药污染事件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 ,求具体事例!

1、这是环境保护的问题,环境污染维权,行政处罚,诉讼赔偿等。
2、
衢州龙游法院近日对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帆达公司)非法处置危险物质重大污染环境案依法公开宣判,金帆达公司被一审判处罚金7500万元,公司主要负责人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至6年不等。
这是浙江企业因犯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处以金额最高处罚,也是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全国首例环保大案,涉及龙游、富阳、萧山、德清四地。
2013年3月、5月、12月,杭州市民多次反映,自来水出现难闻怪味,而产生怪味的原因曾一度成为难解之谜,直到警方介入后,牵出系列环境污染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浙江桐庐县横村镇方埠化工厂系金帆达公司下属企业,专门生产农药草甘膦。为不影响生产,并降低危险废物草甘膦母液的处理成本,金帆达公司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联环公司、德兴公司、博新公司(均另案处理)及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禾公司)等化工原料提供单位非法外运处置草甘膦母液。
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金帆达公司共非法处置草甘膦母液3.5万余吨,直接排放至衢州市巨化停车场、德清河道、富阳小溪等处。
2011年下半年,新禾公司非法为金帆达公司处置草甘膦母液。2012年初至2013年5月,新禾公司将草甘膦母液运出后分别倾倒在衢江区沙滩小溪、龙游柑橘林、灌溉水渠、雨水窨井等处,倾倒总量达6800吨以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2家被告单位和18名被告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目前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

『玖』 蔬菜农药残留中毒事件

邻居一家吃了没有用水浸泡的空心菜,引起农药中毒,还好发现的早,及时治疗,送到医院洗胃,折腾了一天没事。

『拾』 不知情卖了假农药涉嫌刑事案件吗

如果确实是不知情,且尽到了相应的谨慎审查义务仍然不能知道是假农药的,版那就不涉嫌犯罪,如果权明知,或者没有尽到审查义务,那有可能涉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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