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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赠与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 2020-12-05 04:31:34

❶ 债权转让什么意思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其中,馈权人称为让与人,第三人称为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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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特征

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对已经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须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2、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

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原因而产生,可能基于买卖、赠与,也可能是代物清偿,但不论其原因为何及其有效与否,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就是债权让与的无因性。该无因性,其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3、债权让与是处分行为。

债权让与是将债权作为一项财产进行处分,所以要求让与人就债权必须具有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无处分权人让与他人债权除非经债权人追认,否则,其行为无效。

二、债权的构成条件

债权既然为民法上权利的一种类型,根据债权侵权行为三要件说,债权侵权行为的要件包括损害、因果关系与过错。

只是由于债权相对性带来的非公示性以及第三人侵害债权的非直接性,学者们在讨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时,标准比侵害物权时要严格得多。这主要体现在对行为人过错的认定方面。

❷ 为什么梁慧星认为合同法51条无权处分中的处分行为,只包括转让和赠与,而不包括设定担保和使用权

物权四大权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能区分吗。

❸ 法院拍卖的房子能买吗买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可在各地法院官方网站和法院门口公告栏查看法院拍卖房子的时间和地点 法院拍卖房子属于司法拍卖,拍卖信息在网上是公开的,你可以到法院网了解司法拍卖的项目、时间、地点等信息,拍卖的流程包括项目公告、竞拍人付保证金(报名)、参与竞拍、支付余款、结算交付。 公告期间,竞买人可以充分了解房子的情况..

尽调很重要的,最好找司辅单位进行委托比较好,这样比较有保障。

1、淘宝司法拍卖

2、上海公拍网

3、京东司法拍卖

4、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

5、融易购

6、北京产权交易所

7、中拍协

8、如果觉得麻烦可以直接看鲸拍房网 以上所有法拍房都有的具体的参拍细节流程请参考网站拍卖的介绍。

一般的房产司法拍卖的流程,主要分以下几步:

1)筹备:准备资金,提交押金,报名参与

2)竞拍:参与竞标,赢得标物

3)付款: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全款

4)材料:联系法院,拿到司法拍卖所需的材料文件

5)洗白:跑房管局,档案局等,洗白房产

6)过户:完成过户,缴纳费用,拿到房产证,结束。

❹ 保证书在法律上有效吗

保证书属于合同的一种,在法律上符合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遵纪守法原则和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等原则视为有效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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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保证书”满足三个条件才有法律效力

在婚姻纠纷的审判实践中,经常会看到有的当事人拿着对方写的保证书,作为对方存在过错、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证据。那么,到底怎样的保证书才是合法有效的呢?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法官解析说明保证书的法律效力。

原告汪某称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生活,双方无婚生子女,也无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朱某应诉后,向法官讲述了汪某婚内出轨的情节。

朱某说:发现对方出轨后,汪某曾多次保证以后再也不会,并写了保证书,内容为“若汪某婚内再出轨就赔偿朱某2万元,并打断其一条腿”云云。可保证书写了之后,汪某再次出轨。

在这场离婚官司中,朱某认为:汪某既然写了婚内保证书,就应该按照保证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同时,朱某还向法庭提交了汪某向其母亲高某借款10000元的借条,称只要汪某按照保证书内容兑现承诺,履行义务,并偿还高某1万元,自己就同意离婚。

针对以上说法,汪某辩称自己从未出过轨,保证书是在朱某的母亲威胁下写的,保证书中“打断一条腿”的内容也是违法的,汪某认为自己写下的保证书是无效的。

西固区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汪某承认了出轨的事实,并表示愿意向被告朱某支付赔偿款,也愿意偿还朱某母亲的借款。汪某、朱某二人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原告汪某向被告朱某给付补偿款共计2.6万元。

本案法官解析:

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出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保证书中关于出具人存在过错行为的记载,可以作为主张感情破裂和对方存在过错的直接证据,在离婚诉讼中具有重要的证明效力。

本案中,汪某出具的保证书是其本人书写,并无证据证明其在出具该保证书时有被胁迫的情形,所以应当认定保证书的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保证书中明确约定了若违反夫妻忠诚义务需向对方赔偿2万元,该约定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可视为夫妻双方对其所有财产的处分。因此这部分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另外,“打断一条腿”这样的约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自然是无效的。

❺ 公证处一般怎么收费

公证收费标准如下:(价格单位:元)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 80。

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 500。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

4、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书证保全 200 400。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800。

(3)物的保全:不动产, 其它物证保全 1000。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1000。

5、票据拒绝证书 400。

6、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 500。

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50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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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公证须知: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证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如监护人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合同、章程、声明书、毕业证书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财产所有权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发票等)。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

❻ 房屋确权的官司怎么打,办理程序是什么

这种情况下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口头协议需要有第三方人认证。

按照确权之诉提起诉讼。

一、房屋确权的官司怎么打

1、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4、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 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5、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二、房屋产权纠纷打官司需要什么证据

1、法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建房计划批文;

(2)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通知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6)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证明;

(7)房屋坐落平面图;

(8)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9)房屋分户平面图;

(10)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2、个人应提交下列资料:

(1)土地使用权证或合法用地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设工程规划定点;

(4)房屋坐落平面图;

(5)房屋产权登记申请审批书;

(6)需要代办的,出具公证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无权处分赠与合同的效力扩展阅读:

房屋所有权概述:

1、占有:是产权人对其房屋事实上的控制权;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是产权人按照房产的性能,作用对房屋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无损于房屋的本质。

(2)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

(3)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产权人收取房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是产权人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对房产进行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处分权是房屋产权的核心,是房屋产权最根本的权利。处分权一般只能由房屋产权人行使(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资料来源:

房屋明确权--网络

❼ 老人立的遗嘱赠送没过世提前过户了行吗

可以(行)。

这种情况,属于遗嘱人生前将财产进行了处分,导致遗嘱(遗赠)失效。遗嘱(遗赠)是遗嘱人去世时才发生效力的行为,遗嘱人在世时有权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作出处分。

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


  • 拓展,在司法实践中,导致遗嘱无效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导致的失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之一,如果遗嘱人所立遗嘱是违背遗嘱人真实意愿以受胁迫或欺骗的方式所立,则该遗嘱全部无效。

二、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根据《继承法》第22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作为一种民事行为,行为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具有遗嘱能力,确定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能力,应以遗嘱人设立遗嘱时为准。

三、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导致的失效

遗产的范围只限于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财产,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立遗嘱时只能对自己的合法财产享有处分权,如果对不属于个人的财产进行处分,就属于无效处分,会引起该部分内容失效,如夫妻间的共有财产,就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才能立遗嘱进行处分;又如抚恤金,是对家属的精神关怀和物质帮助,不是被继承人生前的个人财产,也不能依遗嘱人的意思进行处分;再如保险金,如果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已指定了受益人,遗嘱人就不得以遗嘱的方式另行处分。但对不属于自己财产的无效处分只导致该部份遗嘱内容失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四、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导致的失效

为保护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合法利益,《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是对遗嘱继承的强制性规定,如果遗嘱没有保留必要的份额,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在遗产处理时,应当首先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的部分再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五、形式要件欠缺导致的失效

为保证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的真实性,《继承法》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并且下列人员不得作为见证人: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另外口头遗嘱还必须是在危急情况下才可以,危急情况结束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遗嘱失效。如果欠缺以上形式要件,会导致这三类遗嘱失效,所涉遗产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六、有效遗赠扶养协议导致的失效

当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并存的时候,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订立,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结合的诺成、要式法律行为,在遗赠人生前一经签订即发生法律效力,扶养人就必须按协议履行扶养遗赠人的义务,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而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以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单方面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生前对于继承人或遗赠人一般也没有附加明确的义务,即使是附义务的遗托,其义务也不能与遗赠扶养人的义务相抗衡,因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于遗嘱,一个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会导致遗嘱中对遗赠扶养协议中已处分财产的处分失效,但并不影响对遗赠扶养协议中未处分财产的处分效力。

七、多份遗嘱内容冲突导致的失效

根据《继承法》第20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因遗嘱是于遗嘱人死亡时才开始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遗嘱发生效力之前,遗嘱人可以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的遗嘱,因此一个遗嘱人出现多份遗嘱的现象并不少见,多份遗嘱如果处分的内容并不冲突,就不存在失效的问题,反而可以互补;但如果内容存在冲突,就必然导致效力较低的遗嘱的相应内容失效,衡量遗嘱效力高低的原则是:

1、公证遗嘱优先于一般形式遗嘱,遗嘱人如欲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必须采取公证遗嘱的形式方为有效,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

2、后遗嘱优先于前遗嘱,即在没有公证遗嘱时,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八、遗嘱人生前对自己财产的处分导致的失效

遗嘱人生前对财产的处分行为致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撤销,不发生法律效力。

九、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导致的失效

主动放弃继承权,是法律允许的,自然使遗嘱的该项处分失效。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某些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并不影响其他继承人的遗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的这一部分遗产份额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

十、清偿债务导致的失效

我国实行的是限定继承原则,即接受遗产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并不是承担无限责任,而是仅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承担清偿责任,如果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所欠的债务,则首先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遗产,然后依《继承法》第3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清偿债务,致使遗嘱继承失去意义而实质上失去效力;如果清偿债务后尚有剩余,剩余部分依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十一、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导致的失效

遗嘱继承人如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遗嘱此时并未生效,其应继承的财产份额应依法定继承规定的原则处理,并不能由该遗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只适用于在没有遗嘱和遗赠情况下的法定继承。所谓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但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由于遗嘱已经生效,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继承,此为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性质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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