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圈地
地球不会有光环,除非是在很久以前。据主流说法,月球形成是因为有大块的陨星撞击地球导致分离出一大堆碎片后才形成月球。所以在月球形成的时候,地球严格意义上是有光环的。但是现在是不可能有的。这样的话,月球仍然会被陨石撞击,人类也不可能跑到月球上因为月球随时都可能会被撞,而且你不能保证这个光环里的陨石不会坠落到地球上,这样的话我估计人类文明根本发展不起来,因为陨石撞击产生的影响足以将刚起步的人类文明毁灭
㈡ 地方政府非法圈地
可以没有房产证。(按照法律上条款,农村房屋不符合取得房产证的条件)但是很多都是地方政府违法圈地卖地,所以很多没有土地证。
㈢ 政府圈地是违法么
政府圈地肯定不违法,现在的土地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即使你个人买了地也只有70年的所有权。政府圈地前肯定会发个文件让它圈地的行为合法。
㈣ 圈地做墓地算违法吗
不一定的,当然要看圈地圈什么地方,如果是对方自己的自留地,一般人家都是那做墓地,如果又不超标,那就不违法。如果圈别的地,可能违法
㈤ 非法圈地会受到什么惩罚
圈地背后隐藏的制度设计需要完善的问题有:
一、宪法仅有原则规定而无具体操作条款。
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凡农业用地转为非农民自用的建设用地,必须完成从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国有制的转变。而转变的惟一合法途径就是国家征用,由此政府垄断资源就难免不发生寻租等交易行为。
三、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国家征用土地,被征用者没有发表意见、表示看法的空间。
四、法律规定了征用土地补偿限制,但规定使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民获得的仅是三五年的生活费用,被剥夺的却是一辈子安身立命的场所,来自沿海开放地区的广东、福建等地的群众反映的农民耕用土地被侵占的问题就是佐证。
五、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不明、责任分配界定不清、违法追究定性不严。土地违法案件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只有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更少了。
六、司法监督制度的缺位。政府机关多半是自己左手监督右手。
七、我国官员的现行考察制度设计往往单纯看GDP的增长,从而出现盲目修建所谓开发区来加强政绩,建设形象工程的现象。
圈地问题的发生有着制度设计的问题,解决也亟待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引入市场机制。土地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在于市场机制的引入。如广州实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制度,在政府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的基础上,逐步规范有序的土地二级市场。
土地征用公开化、透明化。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建立听证制度。2004年2月11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这一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
然而,在听证制度背后,隐藏的一个更深切更实际的问题,就是农民群体,他们由于城乡二元化结构以及自身的原因往往并不能很好地代表自己的利益。
要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体现在行政诉讼制度上最明显的就是公益诉讼和起诉资格的拓展,作为大范围的分散利益主体,国家法律应该对行政机关没有公正代表反而予以伤害的农民作出回应,这也正是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矫正行政机关违法失职的需要。
检察机关的作为
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检察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代表国家进行公诉。虽然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最主要的形式就是抗诉,但是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尝试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主动介入案件,来加强法律监督。
英国检察机关的做法值得借鉴:一般公众想要阻止公共机构的越权行为,可以请求检察总长向法院申请阻止令,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检察总长为了公共利益不被侵害,还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阻止令。
我国也可以考虑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承担起刑事公诉之外的公诉职能——行政公诉,应公众的请求或者主动对于政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为保障公民权益提供切实支持和法律保障。在我国,相对于市民而言农民利益更加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对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赋予监督职权的公诉机关,应探讨在事前和事中制止非法违规占用土地行为的检察机制。
需要完善的还有土地占用补偿制度、官员审批土地行为的考察制度等,而这无一不是对政府行为的规范。
圈地表面上圈住的是农民,最终陷入困境的还是不规范的政府行为。我们期待着,政府为人民服务,依法行政,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而这一目标尚有待于外部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其中检察机关在保护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
㈥ 怎么才是违法圈地
只要圈起来的地,个人或家庭没有完全使用权,都算是违法圈地。
比如小区内,私自将公共绿化用地圈起来,就是违法圈地。因为小区内的公共绿化用地的使用权,归小区物业和所有业主所有,而非个人所有。
再比如,农村的土地除了宅基地和每户按人头由村里分的承包地,其他区域的使用权,都是村集体所有,个人在自家的宅基地和承包地之外乱圈土地,就是违法圈地。
我国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承担起刑事公诉之外的公诉职能——行政公诉,应公众的请求或者主动对于政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为保障公民权益提供切实支持和法律保障。
在我国,相对于市民而言农民利益更加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对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赋予监督职权的公诉机关,应探讨在事前和事中制止非法违规占用土地行为的检察机制。
(6)违法圈地扩展阅读:
经济影响:
1、为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自由劳动力。圈地运动实现了农民与土地的分离,使农民越来越少,失去土地的农民部分成为农场的雇佣工人流入城市,为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准备了大量的自由劳动者。
同时,圈地运动也使家庭手工业被破坏,为工业扩大了国内市场,从而大大促进了英国的工业发展,使英国成为17、18世纪欧洲商业的领头羊。
2、使资本主义经济深入农村,对农业进行了资本主义改造。首先是土地所有制变化:圈地运动摧毁了小农经济,建立起资本主义的大农业,使农村由封建土地所有制转变为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将其是经营方式的改变。
土地被围圈以后,农业资本家办起农场或牧场,雇佣被剥夺了土地的农民进行生产。那些将土地出租给资本家的贵族,所得到的不再是封建的地租,而是资本主义的利润。过去的贵族变成了新贵族,农民则变成了农业工人,从而使农村得以资本主义化。
㈦ 小区住户私自圈地,是否违法
私人圈占公共地块肯定是违法行为,通过投诉举报,城建城管部门会对违法人进行得罚。
㈧ 企业违法圈地什么部门负责管理
…
㈨ 非法圈地用的栅栏国家法律法规保护吗
一、宪法仅有原则规定而无具体操作条款。
二、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凡农业用地转为非农民自用的建设用地,必须完成从土地集体所有制向国有制的转变。而转变的惟一合法途径就是国家征用,由此政府垄断资源就难免不发生寻租等交易行为。
三、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国家征用土地,被征用者没有发表意见、表示看法的空间。
四、法律规定了征用土地补偿限制,但规定使失去生产资料的农民获得的仅是三五年的生活费用,被剥夺的却是一辈子安身立命的场所,来自沿海开放地区的广东、福建等地的群众反映的农民耕用土地被侵占的问题就是佐证。
五、法律责任制度不健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不明、责任分配界定不清、违法追究定性不严。土地违法案件中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只有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就更少了。
六、司法监督制度的缺位。政府机关多半是自己左手监督右手。
七、我国官员的现行考察制度设计往往单纯看GDP的增长,从而出现盲目修建所谓开发区来加强政绩,建设形象工程的现象。
圈地问题的发生有着制度设计的问题,解决也亟待制度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引入市场机制。土地问题的根本解决之道在于市场机制的引入。如广州实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转让制度,在政府控制的土地一级市场的基础上,逐步规范有序的土地二级市场。
土地征用公开化、透明化。其中最关键的就是建立听证制度。2004年2月11日,国土资源部公布了《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这一规定将于5月1日起实施。
然而,在听证制度背后,隐藏的一个更深切更实际的问题,就是农民群体,他们由于城乡二元化结构以及自身的原因往往并不能很好地代表自己的利益。
要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体现在行政诉讼制度上最明显的就是公益诉讼和起诉资格的拓展,作为大范围的分散利益主体,国家法律应该对行政机关没有公正代表反而予以伤害的农民作出回应,这也正是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矫正行政机关违法失职的需要。
检察机关的作为
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依法保障公民对于违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控告的权利。检察官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代表国家进行公诉。虽然我国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最主要的形式就是抗诉,但是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尝试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主动介入案件,来加强法律监督。
英国检察机关的做法值得借鉴:一般公众想要阻止公共机构的越权行为,可以请求检察总长向法院申请阻止令,检察总长代表国王有权阻止一切违法行为。检察总长为了公共利益不被侵害,还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阻止令。
我国也可以考虑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由检察机关承担起刑事公诉之外的公诉职能——行政公诉,应公众的请求或者主动对于政府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提起诉讼,为保障公民权益提供切实支持和法律保障。在我国,相对于市民而言农民利益更加需要国家权力的保护,对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赋予监督职权的公诉机关,应探讨在事前和事中制止非法违规占用土地行为的检察机制。
需要完善的还有土地占用补偿制度、官员审批土地行为的考察制度等,而这无一不是对政府行为的规范。
圈地表面上圈住的是农民,最终陷入困境的还是不规范的政府行为。我们期待着,政府为人民服务,依法行政,真正贯彻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而这一目标尚有待于外部监督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其中检察机关在保护平等的行政法律关系方面的作用至关重要。
㈩ 地方违法圈地的结果如何
罚款,并要求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