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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法行为

发布时间: 2020-11-21 04:51:20

㈠ 什么样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1、首先,相关法律将通报批评与警告等行政处罚种类同时设置在法律责任一章。《行政处罚法》第八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六种。虽然没有通报批评,但该条第(七)款以兜底的形式明确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还可以将通报批评作为行政处罚措施设置在罚则中。例如,《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原《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上述两部法律都在罚则中都将通报批评作为行政处罚措施,明确了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范畴的行政处罚措施。
2、其次,从行政处罚的概念来看,通报批评具备行政处罚构成的基本要件。行政处罚是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依法惩戒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个人、组织的一种行政行为,它具有行政性、处分性、制裁性。而通报批评是由行政主体针对具体的当事人作出,是其行政职权运行的体现,具备行政性;且通报批评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一种处分,是通过公布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而损害其声誉,具有处分性;最重要是通报批评以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是对违法当事人的一种惩戒,具有行政制裁性。
3、第三,通报批评属于行政处罚中的申诫罚。申诫罚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定损害以示警诫的行政处罚。而通报批评正是以公布违法行为人违法事实的方式对其声誉造成损害,进而达到制裁和教育违法者,警诫其他人的一种措施。虽然通报批评不是向违法当事人本人提出,而是在一定范围内甚至向全社会公开,但其达到的法律效果都是一样的,即都达到了《行政处罚法》第五条所规定的“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行政处罚目的。
4、值得注意的是,通报批评虽然和警告一样,都是对违法者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谴责和告诫,指明其违法及危害,避免再犯错误,但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警告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的行政处罚,在实践中虽是公开进行的,但行政机关没有将当事人违法事实向社会公布的义务;而通报批评是行政机关在一定范围内对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公布,可能对违法行为人的声誉、信誉造成损害,并导致违法行为人其他更为重要的利益受到损害。此外,警告处罚适用范围广泛,既可以适用于自然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其他组织,而通报批评一般只适用于法人或其他组织;警告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而通报批评只能单独使用。

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哪些措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入检查核对;
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对与检查事项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

㈢ 哪些行为属情节严重的统计违法行为

根据统计法使用虚假数字与虚假项目列入统计表的是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㈣ 统计违法行为有哪些其法律责任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统计违法行为有以下几类。 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故意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②胁迫、授意他人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 ③迟报统计资料的; ④拒报统计资料的; ⑤错报、漏报统计资料且在规定时间内不予更正的; ⑥干涉、妨碍统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 ⑦包庇、袒护统计违法行为或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⑧毁灭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与统计记录的; ⑨不按规定设置、保存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的; ⑩未经审批擅自开展统计调查,制发统计报表的; 11未经核定或批准擅自公布统计资料的; 12未依法办理统计登记的; 13违反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定的; 14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等。 统计违法行为要负法律责任。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统计法律责任形式有: (1)刑事责任。《统计法》第二十六条、《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四条均规定,违反统计法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处罚。《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对统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警告、通报、罚款、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3)行政处分。《统计法》第二十五条、《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可由统计机构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㈤ 哪些属于统计违法行为的范畴

一、《统计法》中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有: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推诿或者阻挠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

1、虚报统计资料。

2、瞒报统计资料。

3、伪造统计资料。

4、篡改统计资料。

5、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

6、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

7、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8、违反统计法有关保密规定的。

9、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进行欺诈活动。

10、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

11、拒不接受统计检查的行为。

(5)统计违法行为扩展阅读: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六)迟报统计资料;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

(八)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九)自行修改统计资料;

(十)编造虚假统计数据;

(十一)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十二)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

(十三)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

(十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

(十五)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十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

(十七)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

(十八)违法公布统计资料;

(十九)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二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毁、灭失;

(二十一)泄露国家秘密;

(二十二)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二十三)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二十四)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二十五)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二十六)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二十七)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统计局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査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数额较大或者占应报数额的份额较多的;

(2)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统计资料,二年内再次发生的;

(3)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4)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5)在接受统计检査时,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6)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

(7)国家统计局依法认定的其他行为。

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享有什么建议权

处分建议权。新修改的统计法新增了一条规定(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该规定赋予政府统计机构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的行为的处分建议权,从机制上保障对行政干预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㈦ 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统计法》中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种类有:
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4、拒绝、推诿或者阻挠统计检查的;
5、转移、隐匿、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㈧ 国家统计局派出机构发生统计违法行为时,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依法依法依规处理,造成社会影响重大的,符合刑事案件的按刑法处理,影响较小的警告或记过处分!

㈨ 基层统计人员怎样避免统计违法行为

1、完善企业统计人员培训体系,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鉴于目前国务院取消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审批事项,如何加强对统计人员特别是统计新人的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法律知识的培训显得尤为重要。
2、统计工作是业务性和连贯性较强工作,统计人员的稳定是做好统计工作的前提。由于统计工作专业性较强,除按照指标口径根据相关资料摘取、计算外,还要对指标数据进行审核、评估和分析。统计人员需要经过一系列的专业培养、教育、实践,才能逐步适应统计工作。而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提高也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需要一定的经验和积累。因此,确保基层单位统计人员队伍相对稳定,才能激发统计人员的学习意识和创新能力,才能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才能提高单位统计工作的质量。
3、创新方式,加强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一是开展依法统计专题讲座,主要面对基层单位领导或统计负责人,增强其依法统计意识,提高领导干部依法统计的能力,自觉维护统计工作秩序,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二是利用统计工作布置或业务培训的时机,加强对统计人员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并从统计违法行为的认定等方面加大对统计执法的培训力度,有效传递依法统计意识;三是制作普法宣传卡片,除印有部分统计法条外,还可加入统计普法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遇到统计违法行为或统计方面问题时便于沟通联系;四是利用移动通讯资源,建立普法短信、微信联系群,及时传送最新的法制信息。
4、加大统计违法案件的惩处力度,充分发挥统计法律法规的威慑作用。在统计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就是最大的腐败行为。作为有执法职能的统计机构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既要勇于执法,又要善于执法,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无论是统计人员还是被调查对象,凡是存在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一律严惩不贷,提高统计法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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