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处分的程序
《行政机关公务员复处分条例》第七制条规定,行政警告的处分期限为6个月、
六个月后会解除你的处分,如果单位没有发通知,可以选择自己申请。
想要提前解除的话,必须在警告处分期间有突出贡献的,可以提出申请,然后解除行政警告处分。国家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国家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其中的“特殊贡献”指的是国家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表现突出,有重大贡献,获得一等功以上奖励的。
因此,国家公务员在受到行政处分期间,只要其表现符合受奖励的条件,不但可以给予奖励,而且还可以因立功而提前解除处分。
❷ 公务员行政处分撤销的程序是什么
公务员在行政处分期满后,由本人向给予处分机关(监察局)提出书面申请,由监察局报纪委常委会讨论,讨论通过后,撤销处分。
❸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到期后解除还需要纪委下文吗
抄《中国共产党党员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恢复党员权利的手续,由被处分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负责办理。
因此,不需要纪委下文。
❹ 解除严重警告处分的程序
不需要任何程序,到期后自动解除。
❺ 撤销职务和免除职务的区别
免职和撤职处分的区别为:
一、是性质不同
1、行政撤职处分是一种行政惩戒措施,属于行政处分的范畴;
2、免职是法定的人事处理种类,不具有惩戒性。
二是条件不同
1、对于违纪情节严重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撤职处分。
2、免职处理分为两种:一种是免去现任职务,另一种是职务自行免去。免去公务员现任职务的条件有7种:转换职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调出国家行政机关的;退休的;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职务自行免除的条件有5种: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被辞退的;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死亡的。
三是后果不同
1、撤职处分的影响: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并按新任职务确定相应的级别和工资档次。行政处分期限为2年,解除前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参加年度考核,但不确定等次。行政撤职处分期满解除后,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原级别,但以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撤职处分的影响。
2、免去现任职务,一般不影响级别和工作。职务自行免除,级别和工资肯定要受到影响,有的还会丧失公职、失去工作。而开除公职则属于行政处分中最严厉的处分,指开除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队伍,此后将永远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5)解除处分的程序扩展阅读: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❻ 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期限是多久,期满后怎样解
《中国共 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受警告处分的党员任职和考核规定:
受到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被评优秀;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不称职或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不称职;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不称职; 第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❼ 对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的程序是什么啊,还请专业人士给解答一下。
国家公职人员的行政处分,降职,降级,撤职,开除的程序如下法条和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级奖惩暂行处理办法》
三、降级处分。工作人员受降级处分,其职务工资降低一个工资等级。对职务工资为现任职务最低工资标准的,不给降级处分,可给予其他种类处分。
四、降职处分。工作人员受降职处分,降低一级职务,同时按其原职务工资额降低一至两个工资等级,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如降低后的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改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无职可降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五、撤职处分。工作人员受撤职处分,降低一级以上职务另行分配工作,同时按其原职务工资额降低二至三个工资等级,改按新任职务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执行(如降低后的工资高于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则改按新任职务最高工资标准执行)。无职可撤的,可给予降级处分。
六、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工作人员受开除留用察看处分,在察看期间,应分配不叙职的工作,发给临时工资,即本人基础工资、工龄津贴照发,另发给原职务工资的40%。察看期满分配正式工作,其职务和职务工资根据实际情况,一般按低于受撤职处分的职级待遇重新予以确定。
七、工作人员受到上述职级奖惩后,新确定的工资待遇从批准奖惩之月起执行。
八、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人的升级奖励和降级、开除留用察看处分,按上述第一、三、六条规定的原则处理。国家行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级奖惩问题,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七章职务升降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九章惩戒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7)解除处分的程序扩展阅读:
案例:
哈尔滨市纪委监委对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查处道里区漫步巴黎小区私挖乱建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问题进行了深入调查,对7名党员干部及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
2018年5月至6月,群众多次举报反映道里区漫步巴黎小区存在私挖乱建行为。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虽然进行了调查处理,但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疏于督促整改,对行为人再次违法建设未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存在巡查不到位、监管不力问题。
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漠视群众诉求,未经认真调查核实就答复群众“对该行为不负有监管责任”,在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两次函告有关情况后,均未及时调查核实,存在推卸责任、监管不力问题。
经市纪委监委调查督办,市房产管理监察大队、道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及时进行了整改,依法对违法建设行为立案查处。
❽ 记过处分的处罚程序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❾ 对违法违纪干部的处理程序
处理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工作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村处理违纪党员干部工作程序,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结合我村处理违纪党员的工作实践,特制定我村处理违纪党员的工作制度。
二、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所犯错误的事实应进行认真的调查核实。调查时,必须由2人或2人以上组成调查组。调查结束后,整理调查材料,写出调查情况报告和事实见面材料。要切实保障检举人、证明人的权利,对检举材料和证人的证言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二、切实掌握案情,听取调查汇报,审阅调查报告、相关材料、主要证据,报告镇纪委,并由镇纪委与违纪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进一步熟悉和掌握案情,同时,要求违纪党员干部写出书面检查。
三、组织召开党支部会议,根据违纪党员的错误事实,对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条款,召开党支部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处分意见。处分意见要写明违纪党员干部的基本情况,所犯错误的时间、事实、后果,本人应负的责任,错误性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时,到会党员需达到应到会正式党员的半数以上。同时,一般应通知违纪党员参加。会议首先由党支部通报对违纪党员干部的调查结论及处分意见,听取本人的检查或申辩,然后全体党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允许到会党员为其申辩;最后由到会正式党员进行表决,作出处分决定。党支部决议必须经应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根据处分权限及有关规定,由基层党组织写出呈送审批的请示,连同处分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事实见面材料、本人检查、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以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一并报镇纪委。镇纪委审理并提出基本意见后,报镇党委研究审议,根据镇党委最后审议意见,由镇纪委下达批复。根据有关规定,情况严重的,镇党委没有处分权限的,交上一级党委、纪委审议决定。违反国家法律的党员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党支部应将镇纪委的批复交违纪党员干部一份,同时将处理结果在适当范围宣布。如违纪党员干部对处分不服,提出申诉的,应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六、本《工作制度》如有与上级党组织规定不一致之处,以上级党组织的规定为准。
❿ 开除公职的详细程序是什么
程序:
1、单位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开除公职。
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具体开除公职手续。
3、将被开除公职人员的档案及时转移到相关的劳动或人才市场。
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10)解除处分的程序扩展阅读:
公务员处分的程序:
(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条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进行调查,应当由2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严禁以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式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参与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公务员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是近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被调查的公务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四十三条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或者处分决定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违纪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五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处分人员的姓名、职务、级别、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处分决定机关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解除处分决定除包括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
第四十六条处分决定、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到开除处分后,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新工作单位管理;没有新工作单位的,其本人档案转由其户籍所在地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章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四十八条受到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决定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五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变更,需要调整该公务员的职务、级别或者工资档次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务员的级别、工资档次,按照原职务安排相应的职务,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被减轻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工资福利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