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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决定

发布时间: 2020-11-21 02:34:36

㈠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怎么做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1)处分决定扩展阅读:

根据《党组讨论和决定党员处分事项工作程序规定(试行)》规定:

第三条党组对其管理的党员干部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党纪处分决定以党组名义作出并自党组讨论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四条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驻在部门(含综合监督单位,下同)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党员干部涉嫌违纪问题进行立案审查和内部审理,经派驻纪检监察组集体研究,提出党纪处分初步建议。

与驻在部门党组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后,将案件移送中央和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工委(以下简称纪检监察工委)进行审理。

纪检监察工委对移送的案件应当认真履行审核把关和监督制约职能,形成审理报告并反馈派驻纪检监察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检监察工委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派驻纪检监察组沟通。派驻纪检监察组原则上应当尊重纪检监察工委的审理意见。如出现分歧,经沟通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由纪检监察工委将双方意见报中央纪委研究决定。

派驻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与有关方面沟通,特别是对驻在部门党组管理的正司局级党员领导干部违纪案件,在驻在部门党组会议召开前,应当与驻在部门党组和中央纪委充分交换意见。

第五条经纪检监察工委审理后,派驻纪检监察组将党纪处分建议通报驻在部门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党纪处分建议与党组的意见不同又不能协商一致的,由中央纪委研究决定。党纪处分决定应当正式通报派驻纪检监察组。

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有哪些要求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的要求如下:

1.要把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弄清楚,即要搞清楚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后果,以及产生错误

的主客观原因,真正做到以客观事实为基本依据;

2.要根据事实和党内法规认定所犯错误的性质;

3.根据错误性质、危害程度、责任大小,以及所犯错误党员的一贯表现和对待错误的态度,确定给予

哪种处分;

4.严格履行党章规定的处分党员的手续,即我们通常讲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得

当,手续完备”的20字方针。只有这样做,才能实事求是地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

(2)处分决定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条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

面,注重抓早抓小。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

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

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

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

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

严相济。

㈢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期限不超过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处分决定扩展阅读

1、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2、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3、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参考资料来源: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㈣ 主管领导对所管辖党员违纪处理决定宣布后如何发言

1、调查核实。党支部对违纪党员所犯错误的事实,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反复核实无误后,形成调查报告。
由案件检查机关、上级党组织或纪委查办的,应向犯错误党员所在单位党支部送交如下材料:案件调查报告。即案件检查机关所组成的案件检查组就办案过程、查证核实的主要问题及定性处理意见所写的综合材料;犯错误党员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案件检查组对犯错误党员的书面意见的说明材料。党支部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2、谈话教育。与违纪党员谈话,进行帮助和教育,听取他对错误事实的说明和申辩。这种谈话,可由支部书记或纪律检查委员找他谈,也可由党小组开会进行集体谈话。
在召开支部委员会前,可以召开犯错误党员所在党小组会议,让其他党小组的同志了解违纪党员犯错误的事实,酝酿讨论对其处分意见,为参加支部党员大会作好思想准备。但这不是必要程序,也不能作出决定。
3、材料见面。在召开支部大会之前,支委会应将所要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的说明和申辩。
这里所说的事实材料,不包括调查报告、揭发检举材料、证明材料。见面须两个人以上,并做好记录。见面后,当事人应在材料上签署意见,如本人有不同意见或拒不签字,负责见面工作的同志应做出书面说明。
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
4、召开支部委员会,根据案件检查组提供的材料,依据党纪规定,在案件检查组处分建议基础上,讨论对犯错误党员的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
支委会要认真研究党委、纪委移交的违纪党员的案件材料,如有必要可请调查组成员进一步介绍有关情况。在熟悉案情、学习相关党纪处分条规的基础上,支委会提出处分意见,并草拟好处分决定。处分决定文稿应写明违纪党员的个人情况,所犯错误的事实、情节、后果、本人责任、错误性质和处分意见等内容。处分决定文稿应在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处分决定前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意见。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认真考虑党委、纪委的意见。
5、召开支部大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处分决定。召开处分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通知包括犯错误党员在内的全体党员参加。违反纪律的党员应当在支部大会上就自己的错误作出检查,同时也有权利对所犯错误作出说明和进行申辩。参加支部大会的其他党员应当对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对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处理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和看法,同时也可以为违犯纪律的党员进行辩护。处分决定必须由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犯错误的党员亦有权参与表决。

㈤ 党员领导干部违纪纪委作出处分决定后组织部门再处理有什么依据

《党章》第42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后组织部门再处理。

1、犯错误的党员,由于工作机密程度较大,不宜由支部大会讨论;

2、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领导人同犯错误的人有直接牵连;

3、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2/3以上的多数决定;

4、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检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等。

(5)处分决定扩展阅读:

党章第四十条中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以下几种情况:

( 1 )违纪党员的工作机密程度较高,或者其违纪问题涉及的秘密程度较高,不宜由党支部大会讨论的;

( 2 )违纪党员所在的党的基层组织瘫痪,或该组织主要领导成员犯有错误,或因该组织领导人同违纪党员有直接牵连,难以由该组织执行纪律的;

( 3 )撤销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职务,或给他们以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处分,不经过他们所在党支部大会讨论,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

( 4 )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直接处理的案件中的特殊案件;

( 5 )跨地区、跨单位的集团性违纪案件中确实需要由这些地区、单位共同的上级党组织一并处理的;

( 6 )遇到各种紧急情况,需要迅速作出处理的;

( 7 )其他省级或省级以上党组织认为必须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

参考资料:共产党员网-中国共产党党章

㈥ 什么情况下可以撒销原政务处分决定

除非原处分认定事实错误,否则一般不存在撤销处分的情况。

㈦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时,应该要做到的什么

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三条:

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

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

(7)处分决定扩展阅读:

处分原则: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一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㈧ 党纪处分决定做出后,对执行处分决定有哪些规定

依据抄有关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有以下的规定:

1.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负责向本人宣布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两名,宣布时应向受处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询问其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做好相应的思想教育工作,并请其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写意见。拒不签署意见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签署意见的,要在处分决定上注明。

2.同时,处分决定通知及处分决定书要抄送有关组织、人事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有关部门负责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需要办理职务、级别、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的,及时予以办理。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㈨ 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处分决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执行党纪处决定机关或者受处党员所单位应六月内处决定执行情况向作或者批准处决定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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