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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

发布时间: 2020-11-28 16:03:44

A.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关于公务用车的有那几条规定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二十五条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版补贴,不得以车改权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二十九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B. 中办、国办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了吗

近日,中办、国办印发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C. 省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每20人配备1辆,市级怎么办

各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参照省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编制标准。《办法》规定,严格执行公务用车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驶;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制度;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

D. 党政机关驾驶员公车私用如何处理

补交油钱、扣发年终考核奖、严重的调离岗位甚至辞退。

E. 党政机关公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中规定购车价格18万元以内,该价格含不含车辆增值税

党政机关的这个规定中的价格,是包含车辆的增值税的,即价税合计不能超过18万元。
因为作为党政机关,增值税也必须计算在成本之内的。

F. 关于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真是奇怪,这么大的事,竟然文件看不到

G.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什么时间发布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2011年发布(中办发〔2011〕2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落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推动节能减排,降低行政成本,推进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车,是指党政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事件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勤执法用车是指用于办案、监察、稽查、税务征管等执法执勤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约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分级管理。党政机关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下级党政机关 公务用车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根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
(一)中央和国家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按每 20 人不超过1 辆确定;地方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标准,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情况确 定。
(二)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和纪检监察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根据车辆保障装备标准 和工作需要决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车重复配备。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指标管理,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党政机关应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
第七条 党政机关配备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以下标准:
(一) 一般公务用车配备排气量1.8 升(含)以下、价格18 万元以内的轿车,其中机要通信用车配备排气量1.6 升(含)以下、价格12 万元以内的轿车。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 的价格为计价标准;
(二)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应急救援、警卫和特殊地理环境等因素外,依照一般公务车标准配备。
第八条 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确因地理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的,可以适当配备国产越野车。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和警卫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第九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八年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更新后,旧车处理按照公开公正、规范节约的原则,可以采取与厂家置换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更新党政机关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或者配备越野车的,必须按照规定报公务车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标准和现状,编制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根据年度使用公务车配备更新计划,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并实行严格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据以核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列入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汽车产业规划、政策和政府采购的规定,综合考虑车辆技术参数、 安全性能、节能减排、售后服务等因素,定期发布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公务用车选用车型目录和年度配备更新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务用车采购。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公车私用,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降低使用和维修保养成本。
(一)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驾驶,提高使用效率,避免浪费。
(二)严格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严格登记和公示用车时间、事由、地点、里程、油耗、费用等信息。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
(三)实行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节奖超罚制度,降低运行成本。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使。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七条 党政机关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车辆,不得接受企业捐赠车辆。严禁为公务 用车增加高档配置或者豪华内饰,不得在车辆维修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者夹带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统计汇总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党政机关通报或者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各项规定,把公务用车的配备管理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以下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一) 违规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审批超标准配备更新车辆;
(二) 违规安排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运行经费预算;
(三) 未经批准擅自配备更新公务用车;
(四) 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第二十条 试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地区和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总结和完善,不再依照本办法核定公务用车编制和配备更新公务用车。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所属行政单位、各级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各级 党政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照本办法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各级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H.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公务用车有何禁止性规定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公务用车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国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二十六条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十七条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八条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二十九条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8)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扩展阅读: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作出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

是一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综合性、基础性党内法规,是党政机关做好节约工作、防止浪费行为的总依据和总遵循。《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I. 中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

公务用车制度为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方便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费用畸高、公车私用、效率低下、超标准超编制配备、驾驶员管理混乱等诸多弊端一直为人们诟病不已。本文拟就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改革方案作一探讨。

一、 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形成和基本内容

(一)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形成

公务车,一般是指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个人用于工作、业务、接待等公务活动的各类汽车。我国的公务用车制度参照了前苏联相关规定,按照干部级别和干部编制配备公车。在战争年代只有团以上干部才可以骑马,建国之后逐步改用吉普和小汽车。现行的公务用车制度基本上沿袭了解放初期的供给制。1979年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1981年中央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汽车配备和用油定量包干的暂行办法》,1983年中央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任副部长、副省长以上干部生活待遇的几项暂行规定》对领导干部汽车配备作了相应规定。1984年以后对公务用车配备有所放松,各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竞相购买公车。为了解决公车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4年下发了《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汽车的质量档次逐步提高,车种车型不断增加,为了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汽车配备标准,减少国家财政支出,1999年中办和国办又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

(二)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基本内容

为了节约国家财政开支,加强廉政建设,纠正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中攀比的倾向,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逐渐形成了比较规范的公务用车配备、使用制度。

1、公务车数量配备标准

根据现行中央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公务用车分为领导干部专车、领导干部工作用车、机关工作用车三类。工作用车与专车的区别在于,工作用车不固定为某一领导干部或某一工作人员所使用,由机关统一调配,而专车则固定为某一领导干部所使用。专车只有高级领导干部才能配备。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厅局级以下领导干部不配专车,根据机构领导职数实行定编管理。机关工作用车,根据“三定方案”核定的编制配备公务用车。根据《浙江省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数量及编制管理规定》:厅局级干部工作用车,按核定的领导干部职数每2—3人1辆的标准配备;机关工作用车,依据“三定方案”核定的编制,按每20人1辆配备。目前,厅局级以下(不含厅局级)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尚没有明确的数量配备标准。经控办审批的,厅局级以下(不含厅局级)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数量配备标准一般不会超过省级机关。

另外《浙江省党政机关汽车配备标准及管理规定》还对公务车的资金来源加以要求:党政机关不得以借款、集资、摊派、挪用专项资金等方式筹款购买小汽车,拖欠职工工资的单位也不得购买小汽车。

2、公务用车档次配备标准

根据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规定:党政机关的其他公务用车一般配备排气量2.0升(含2.0升)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的轿车。根据2000年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2000]3号纪要精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采取指定车种、车型的办法,即:地厅级及地厅级以下领导干部工作用车和各级党政机关的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2.0升的广州本田雅阁轿车、排气量2.0升的长春红旗世纪星轿车、排气量1.8升的上海帕萨特(手动档)轿车或排气量不超过2.0升、价格不超过25万元的其他国产轿车。

3、公务用车使用的相关规定

省部级以上高级领导干部使用专车,副省部级领导干部由单位根据需要保证用车。其他领导干部及机关干部用车则应由机关统一调配。党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向企业及下属单位借车、换车或接受下属单位的赠车。

公务车应用于公务活动。198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明确要求:所有机关干部和职工均不得用公务用车办私事,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用车的,一律按规定收费。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统一规定的专车使用登记和因私收费制度。

4、我市公务用车有关管理规定和现状

近年来,我市对公务车制定了一些制度来加强公务用车的购置、养护、使用方面的管理。一是实行公务用车控制审批制度。二是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对公车采购、车辆保险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2004年江山市财政局发布《关于对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产行定点保险的通知》,要求对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实行政府采购,未按规定办理车辆保险的,车辆保险费财务不予报销。三是其它规定。2002年江山市财政局印发《江山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对公务用车驾驶员给予每行使1公里0.08元的里程补贴,同时要求各单位建立车辆使用调度制度,严格按出车任务登记行车里程。建立驾驶员安全行车责任制,对全年安全行车无事故的驾驶员,单位可在人保公司出具的《关于机动车辆无赔款优待的说明》所列示的金额范围内进行奖励。2004年中共江山市纪委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车辆管理坚决纠正违反规定学习驾驶技术和驾驶公车问题的通知》,要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准公费报销私自学习驾驶技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准利用职务的影响干预交通事故的处理,严禁用公款支付交通事故赔偿等费用。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个人作出相应的赔偿。

截止2005年底,我市公务用车已有 410 辆,其中市级机关部门 365 辆(含公检法系统 120 辆),乡镇一级政府 45 辆,平均每个单位(不包括自收自支事业单位)2辆。

二、我市公务用车制度存在的问题

虽然上述制度在规范公务用车使用、降低财政支出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等级观念、攀比心理、监督乏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存在很多弊端。

一是公务用车费用高,财政负担沉重。根据对我市纳入会计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调查显示,2003年至2005年平均每辆公务用车的年使用费用3.14万元以上,司机的工资及福利在2.05万元以上,平均每辆公务用车的运营成本在5.2万元,有的甚至超过10万元。2005年全年车辆运行成本为1460万元,分摊到当年各单位财政供养人均负担4700元,当年新购公务用车30辆,购置费为692万元,全年车辆费用为2181万元,占纳入集中核算单位经常性支出23172万的9.41%,约占公用支出的三分之一。虽然随着工作人员工资、福利、购房支出大幅增加,经常性支出总额大幅增加,但公车费用所占比例还在提高。高昂的公务用车消费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其他正常公务的开展,有的甚至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工资的正常发放,给财政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从而减少了我市的其他建设和社会事业经费的投入。下面是我市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一些费用数据,也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公务用车费用高的问题。

2003年—2005年纳入会计集中核算单位公车费用统计表

项目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年初汽车数量
241
265
280

本年购置汽车数量
32
33
30

本年购车金额合计
6,772,407.39
7,043,481.00
6,916,647.00

本年核销数量
8
18
16

年末汽车数量
265
280
294

车辆运行费用合计
7,674,450.81
8,481,390.28
9,011,401.07

年均车辆数
253.00
272.50
287.00

每辆平均运行费用
30,333.80
31,124.37
31,398.61

驾驶员工资及福利合计
5300000
5600000
5880000

公务用车费用合计
19,746,858.20
21,124,871.28
21,808,048.07

公车费用占经常性支出比例
0.0815
0.0846
0.0941

二是公务用车私用现象严重。按规定公务用车不得用于办私事,但由于公私界限难以区分,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公务用车私用现象极为普遍。社会上广为流传着“三个1/3”:在公务用车使用中,办公事占1/3,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私用占1/3,司机私用占1/3, 这句话也正是反映了公务用车私用现象是很普遍的。在我市,公车接送小孩上学放学,公车用作婚车等现象也屡见不鲜,相关制度也难以遏止。笔者认为公车私用不是占小便宜的简单问题。它不仅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而且成了“官位的炫耀”。这种流动的腐败广告,极大地损害了机关干部形象,甚至起到反面教材的作用。

三是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低下,浪费惊人。一方面,有资料表明,社会其他运营车辆每万公里运行成本为8215元,我市公务用车每万公里运行成本在1.5-2.5万元之间(不含车辆折旧)。每辆出租车的使用效率为公务用车的5倍,而运营成本仅为公务用车的13%左右。另一方面,我市部分单位由于缺乏公车管理的具体规定或虽有规定却执行不力,也存在车辆修理费用、燃油费用畸高等现象。再一方面,目前纳入核算中心的单位借口无车辆或车辆不足,租车使用的,据2005年统计,涉及16个单位,其费用高达42万余元。最后是车辆行驶里程不同,高的全年驾驶近六万公里,低的却不足 一万公里,这里虽有出差长短途的区别,但利用程度利用效率高低不同,存在浪费却是事实。

四是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轿车。有些部门的领导不是从工作需要出发,而是把公务用车看成是一种“待遇”,是“地位”与“权利”的象征。在这种思想驱使下,有些部门不管条件是否许可、车辆是否超编、有无购买能力,都要购车。一是超编制配备。政府不批有的就以下属企业或单位的购车,到目前为止,产权属于其它单位,却由自身交纳相关车辆费用的据不完全统计有 11辆。二是超标准配备。将超过政府采购价车价款以装修或其它费用开具。三是超豪华装修。由于对车辆装修缺乏明确的规定,个别单位车辆装修费用很高。

五是驾驶员管理混乱。目前我市机关驾驶员主要有正式在编的机关工人、招聘合同工,但大多数为临时工身份,由于用人权在各单位,全市缺乏相应的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的招聘、使用、待遇等各单位参关差不齐。经不完全调查,有的单位驾驶员享受正式干部一样的待遇,有的月工资仅为600元,并且没有参加各类保险。这就导致了驾驶员素质不一,流动性大,对公务用车的维护和使用也缺乏责任感,也很容易产生公车私用、费用畸高等现象。

三、当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主要做法

现行公务用车制度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弊端,破坏了党和国家在群众中的形象,人民群众要求改革的呼声很高,迫切需要对现行公务用车制度进行改革。1998年9月,国家体改委制定了《中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部分中央机关进行车改试点,同时我省杭州、义乌等地也启动车改试点。从先行改革的地方情况分析,改革的思路和举措大体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一)公务用车分配货币化。取消或保留少量公务用车,公务人员(有些地方是主要领导除外)彻底取消公务用车待遇,按级别、岗位发放交通补贴。从目前情况看,已进行车改的地方,大多数采取了此类方法。交通补贴的发放又分为按月发放(以现金的形式随工资发放)、一次性发放、包干使用等形式。

1、按月发放交通补贴。对公务用车实行货币化改革,即以货币形式发给公务员交通补贴。其具体的做法是:车辆向社会公开拍卖。领导干部、司机均可参加竞拍,领导干部、司机可享受拍卖价一定的优惠。行政、事业编制的司机进行转岗或适当安置。干部按照职务、岗位发放交通补贴。

2、一次性发放交通补贴。一次性发放即给车改对象一定数额的购车补贴,并由公家负责车辆保险、养路、年审等固定性费用,其他如汽油、维护、路桥、停车等日常费用均由个人支付,单位不再发给其交通补贴。具体做法是:一次性给车改对象每人发购车补贴,明确个人享有使用权期限,产权依然归单位所有,期限满后产权归个人,公家不再负担任何费用。

3、包干使用交通经费。包干使用即对用车费用限额包干,超支自负,节余按比例给予奖励。这种费用补贴方式整个过程不出现货币,避免了一些矛盾,也被称为“准货币化模式”。

(二)公务用车服务市场化。一是实行“公务用车租用”,即部门、单位相对集中的区域将车辆集中管理,成立车辆管理服务中心,将党政机关现有公务用车整建制转为经营性实体,模拟市场经营实行有偿服务。按市场租车计价方式,向部门、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偿用车服务。公务人员按照级别、岗位发放交通补贴或实行费用包干,需用公务用车时按里程、车型交纳费用。这种改革方式的最大好处是积极稳妥,既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原有公务用车制度的弊端,又照顾到目前驾驶、后勤人员无法安置的现状。

二是实行“私车公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有车辆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机关工作人员,私车公用就是指当公务需要时,由单位指派干部驾驶自备车招待公务,补助标准以二人乘坐公交车及三轮车计算。其优点就是能有效解决派车难、节约经费开支、提高工作效率等问题。也能达到减少公务用车数量、方便工作的要求,针对目前的公务用车制度也能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三)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化。完善现有的公务用车制度,控制车辆的购置、使用和维修,堵塞公务用车管理中的漏洞。在完全取消公务用车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一些地区通过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买,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维修制度等,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和管理。

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破释

在上述三种方案中,货币化、市场化两种方案中,实际上都是货币赎买现行公务用车的制度。货币化方案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公务用车费用。所谓的市场化方式,则以费用包干方式让公务员从政府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上获取公务用车,并以包干费用节约部分的一定比例奖励给个人的方式鼓励公务员少用车。

从两种方案的改革实践来看,两种方案都在初期有效降低了公车费用,但是还存在很多争议,一是货币化方式公车补贴标准难以做到科学合理,因为一般只是考虑到领导级别或地区差距,但很难细化到岗位,补贴难以平衡,容易产生不作为或低效率,也容易导致公车费用反弹。二是市场化方式可能促使公务员减少公务次数来节约包干费用,以获得节约奖励,或者以公务员节约的包干费用用于私事上。三是一次性处理公车容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目前一些试点单位主要是通过内部认购和公开拍卖两种方法来解决。若采取优惠认购的方式,有国有资产流失的嫌疑。

另外,公务用车货币化、市场化方案还面临着另外三个难题。一是难在现有驾驶人员和车辆的处理上。现在机关的驾驶人员主要有三类:一类是有行政编制的公务员,一类是事业编制人员,还有一类是临时工或合同工。对于临时工、合同工可以采取辞退或解除合同给予补偿的办法解决。如何安置前两类人员,特别是在短期内大批量地安置好这些有正式编制的驾驶人员绝非易事。二是难在改革方案的制定上。由于现阶段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公务用车的多重标准和公务用车自身的不确定性,要给每个公务人员确定出一个既能体现公平合理,又能促进廉政勤政的货币补助(或包干费用)额度很难。三是财政和社会的承受力也是公务用车货币化、市场化改革必须充分考虑的问题。目前车改的补贴标准动辄每月两三千元,比公务员的工资还高,远远超过财政和社会承受力。

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化方案应该说不是一种改革方案,而是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一贯要求。公车增加(更新)过快,使用效率不高以及公车私用等突出问题,从理论上说都可以通过健全制度,加强管理来解决。但实际情况是,思想观念和权力构成没有实质性变化,公车不仅大量存在而且管理分散,仅仅靠制度来解决公务用车中的问题是十分困难的。其实我们缺少的不是制度,缺的是执行。如中央规定因私用公务用车要收费,但公务用车几乎是有2/3用于私事上,但从来没有人因私使用公务用车而交纳了用车费,也没有人去关注因私用车是否收了费。强化管理的核心在制度,执行制度的关键在领导,而现在许多单位的公车主要是为领导干部服务的,有的已经成为领导干部个人权力和身份的象征。在这种体制下,依靠领导干部的所谓自觉性采解决他们自身或身边存在的问题是不现实的。因此,如果不改革现行公务用车的体制机制,仅仅局限在管理层面上做文章,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管一时而难管长远。

综上所述,货币化、市场化方案实行的补贴政策,是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另一种方式,是以包干费用的方式代替公务用车的监督管理。但过高的补贴标准不符合我国的现阶段国情,也不符合公务用车仅仅是以车代步工具的理念。经过各地车改实践后,发现群众对这种改革方式并不认可,认为是公务用车的另一种腐败。因此浙江省于2005年3月叫停了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化方案则是现行公务用车制度的深化,难以摆脱“制度归制度,执行归执行”管理上的窠臼。从上述矛盾可以看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一场难度极大的改革,没有一定的决心,没有一定的牺牲精神是难以取得成功的。

五、面对车改我市应当如何接轨

在目前车改方案不是很成熟的前提下,笔者认为我市应当静观其变,同时采取积极的对接办法——公务用车管理规范化。完善现有的公务用车制度,控制车辆的购置、使用和维修,堵塞公务用车管理中的漏洞,提高公车运行效率。在完全取消公务用车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通过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买,规范公务用车使用、维修制度等,加强对公务用车的监督和管理,为下一步公务用车改革做好准备。

1、深化公共财政改革,规范车辆购置行为。

细化车辆费用预算,严格预算执行,控制车辆费用的增长。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实行编制管理的规定,制定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规程,对以下属单位名义购置和上级部门统一购置的车辆也应报财政备案。负责审批车辆配备、更新计划的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认真执行车辆报废标准。利用职能部门的权限,对车辆进行调剂使用,严格控制公务用车的增长。

2、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加强车辆管理。

一是建立公务用车的车辆档案制度,准确掌握各单位的车辆的应配数量、实有数量、购置年限、车辆使用、维修状况、费用支出情况等,实行单车管理,有条件的可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实时查询。二是对所有的公务用车进行统一着色,或者统一喷涂醒目的标志,便于公务用车的管理和监督。三是设定车辆管理的职能单位,制定具体的车辆使用管理办法,规范公务用车的使用程序,明确管理的职能范围。四是恢复完善车辆定点维修制度,将车辆装修和用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3、实行车辆费用定额控制制度。即在建立严格的公务用车使用制度下,按各种具体车型和状况,按行驶公里定额包干招标维修费、燃油费,驾驶员补贴等各种费用。一是根据车辆型号、状况、性能,使用年限、耗油率等指标确定公里费用定额。二是取消驾驶员各种出车待遇。三是按车辆定额实行节约奖励。

4、制定全市的驾驶员管理制度。一是统一驾驶员的招考和调剂。保证驾驶员数量的合理性和人员流动的稳定性,保证驾驶员的质量。二是引入奖惩机制,加强驾驶员考核。驾驶员岗位的特殊性决定了不能视同一般干部考核,应根据其特殊性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

5、成立车辆管理服务中心,为下一步公车改革做好准备。在保留基本公务用车的基础上,引进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进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计价使用。各单位按每车每年定额标准领取用车代币券,超支不补,节余自留。把GPS卫星导航定位系统引入车辆管理,指挥中心根据每一辆车的行驶路线和所处位置,在全国范围内及时就近调度用车,从要车、派车、行程、耗油、计费到问题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了智能化管理。这种公务用车形式,改变了“家庭式”、“小而全”的公务资源配备方式,实行资源共享,可有效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并为转入市场化运营创造了有利条件。

J.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何时发布的

201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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