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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违规举报信范文

发布时间: 2020-11-28 15:33:04

① 甲方工作人员泄露投标人信息的属于违反什么纪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招投标法在第五十二条对违反规定做了以下处罚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② 公开招投标资信标不合格是怎么回事

资信证明是指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足以证明他人资产、信用状况的各种文件、凭证等。
必须是银行开具的。
然后资信证明有多种形式比如
1、综合资信证明:银行对客户在银行的记录资料作较全面的描述并对该客户信誉状况进行评价的证明文件。
2、单项 / 多项证明主要包括存款余额证明、授信额度证明、抵质押证明及开户证明等。

③ 招标准备不充分失败,给投标方写致歉信怎么写

不需要写致歉信,写个招标结果通知就好了。通知上写明原因。但因招标人原因造成的招标失败按理说应尽快退还投标人的直接成本,如标书费、保证金等。

④ 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有虚假信息怎么办

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有虚假信息即应查实。
查实后取消其中标资格。
取消资格后投标人少于三家的,应重新组织招标。

⑤ 在招投标过程中 哪些信息不能公开

这两个都不可以公开的,标底在招标过程中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名单在评标过程中也应当保密

⑥ 新刑九对于招投标人员出卖信息受贿50万,怎么判

招投标人员出卖信息受贿50万元的,应认定为《刑法》第383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涉嫌受贿罪,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⑦ 招标方向投标方提供虚假的招标信息,导致投标方失败,招标方属于恶意欺诈吗

招标方向投标方提供虚假的招标信息,
导致投标方失败,
招标方事实上确实属于恶意欺诈。

⑧ 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作为评标标准违法

首先明确两个问题:
1、“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这一标准是否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专件,即投属标人必须满足该条件才能有资格进入详细评审;
2、“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这一标准是谁颁发或则确定的;

如果将该条件作为强制性条件,那么不适当;
其次,将其作为一个评分标准,且该标准不是决定性分值的,也要考虑,该标准的颁发和确定是不是全国性的,同时是不是某行业特别颁发的,或则具体与合同履行是否有实质性关联。
因此,综上所述,如果要以此作为条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不能将其作为强制性标准;
2、该标准不得带有排斥性;
3、必须与合同履行有实际关联;
符合以上三点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具体参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⑨ 开标前投标人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投标人明知故犯有过错,其不具有投标资格或投标被否决

第一,资格条件有两种要求,投标人均须满足,缺一不可。第一种要求是国家规定,第二种要求是招标文件的规定。任何投标人均必须同时满足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这意味着,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资格条件,但国家有规定的,投标人不能以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为由提出抗辩或不予以遵守。相关法律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二,对于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限制参与投标的情况,国家有众多相关规定。部分规定为:
(1)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的规定:
(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因此,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的看法错误,即使招标文件没有规定,但国家有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甲公司仍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只不过,在此案例中,招标人某经开区建设开发公司以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某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也存在过错,没有在招标文件、招标公告中规定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的企业不具有投标资格,也没有查询投标人是否被纳入“信用中国”失信黑名单,此种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联合发布的《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等的相关规定。

⑩ 投标人在招投标中有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串通投标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

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主要有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两大类。

1、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有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以及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等。

2、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的串通投标行为主要有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投标人,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等。

(二)串通投标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并非只要投标人实施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行为,就一定会被立案追诉,只有达到一定的标准,才会被立案追诉。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规定:“【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串通投标罪的刑事处罚

如果构成串通投标罪,在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此的规定,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为

如果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谋取中标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行贿行为,主要指给予财物等。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外,投标人均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即单位。那么,此处的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主要是指单位犯罪。

(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如果投标人是公司的,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刑事处罚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但是,如果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行为

“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含义却有很大区别。

对单位行贿罪,指投标人(含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作为招标人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单位行贿罪,指作为单位的投标人(不包含自然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作为招标人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评标委员会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对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1、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2、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向三人以上行贿的;(3)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对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刑事处罚

“对单位行贿罪”的刑事处罚,投标人为个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投标人为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投标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

“单位行贿罪”的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三条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四、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如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的,将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这对投标人来说,不得不警醒。

(二)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合同诈骗罪的刑事处罚

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行为

如果投标人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将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均规定禁止转让、出借、出租相应的资格、资质证书或许可证书[1]。如果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将其资格、资质证书出让或者出租给他人投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非法经营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非法经营罪的刑事处罚

如果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六、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法律风险

(一)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

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主要有投标人实施的下列行为:(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至于何为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当中,因投标人有可能接触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商业秘密,而投标人非法使用的话,将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处罚

如果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结语

综上所述,投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当中,主要有可能涉嫌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刑事法律风险。对此,投标人不可不予以细查,加强对工作人员,甚至是单位领导干部的法律警示,做到依法、合规经营,合法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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