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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处分权

发布时间: 2020-11-21 01:57:50

『壹』 房屋处分权 包括哪些权利

1、 房屋的处分权是所有权中一项最基本的权能,可以分为房地产出售权、房地产租赁权、房地产继承权、房地产赠与权、房地产抵押权等5种。
2、房屋的处分权由房主行使。有时房屋处分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房主作为债务人以住房作抵押向债权人借债,若是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处分房屋并优先受偿。

『贰』 债务人将自己的动产抵押,然后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吗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叁』 不动产异议登记后权利人还有权处分吗

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内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容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因此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

异议登记的最基本法律效果是阻断登记公信力,避免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滥用登记的公信力,损害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异议登记不是对物权变动状态本身所进行的登记。异议登记通过打破登记的公信力。避免存在产权争议的房屋为第三人善意取得,从而为其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权利确认收取更多的证据,提供一种临时的保障。

先申请异议登记,再在受理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来确认买卖合同效力,并判决或裁定该房的权利归属。

异议登记不能阻碍权利人行使其对于不动产的处分权,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肆』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不动产的法律效力 属于哪一类问题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夫妻共有房产出卖给第三人,另一方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的规定,以夫妻一方、买房的第三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诉请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而买房的第三人答辩称,夫妻一方虽未经另一方同意即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其系善意购买人,支付了合理对价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的规定,已善意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请求判决驳回夫妻另一方的诉请。
在审判实务中,法官对此类案件的裁判理由或方法至少有四种:
一是认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构成无权处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购房的第三人属于善意取得,判决驳回夫妻另一方的诉请。
二是认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构成无权处分,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判决购房的第三人返还房屋给夫妻双方。
三是认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行为部分有效。
四是认定夫妻一方虽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卖夫妻共有房产,但依照《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买房的第三人因夫妻另一方不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导致房屋产权无法过户,有权请求卖房的夫妻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
作为《合同法》、《物权法》的起草人之一,梁慧星教授在其新作《民事解答录》(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1月第1版)一书中对此类案件的裁判思路作了精辟的解答。现作如下归纳:
其一,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所签合同的效力判断,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上述规定。从该条规定的内容不难看出,“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亦即该条适用范围系无处分权人因恶意或误认处分他人的财产。其中所谓“财产”仅指有形财产(动产和不动产),不包括无形财产(债权、知识产权、股权)。所谓“处分”,仅指有偿转让(出卖)及无偿转让(赠与),不包括设立担保权、使用权。夫妻一方出卖夫妻共有房产,处分的是自己的共有财产,并非处分他人财产,因此没有《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适用余地。
其二,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行为的处理,不应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依照该条规定,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其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可见,《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合同。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是处分自己的财产,不是处分他人的财产,也就不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所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其三,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所签合同的效力认定,不适用《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依照《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其适用范围是处分权暂时受限制的所有权人处分自己财产的类型,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没有得到批准就处分其支配的动产和不动产;抵押人没有告诉抵押权人就转让抵押财产;融资租赁承租人在付清全部租金之前转卖租赁设备;保留所有权买卖的买受人在付清价款之前转卖标的物;将来财产买卖合同。此类买卖合同当事人以买卖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没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为由,要求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应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即出卖夫妻共有房产,属于共有人处分共有物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案件,不归入《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适用范围。
必须指出的是,现行法律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无效法律后果的规定,有《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相互返还和损失赔偿的规定,以及《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属于特别法,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一般法,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法官处理无权处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应当优先适用《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仅在不构成善意取得的情形,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相互返还和损失赔偿的规定。当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必须以买受的第三人主张为前提条件。
其四,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所签合同的效力确认,以认定有效为原则,认定无效为例外。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对夫妻共有财产,丈夫有权处分,妻子也有权处分,夫妻双方的处分权是平等的。《婚姻法》之所以不规定夫妻双方共同行使处分权,是因为如此规定违背社会生活经验。中华民族的传统是,要么丈夫当家,要么妻子当家。无论是谁处分财产,通常都是一人出面,其实事前夫妻双方已经商量过,即使事前未商量也属于一方随机决定,也是为了夫妻双方的利益。据调查统计,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家庭财产的家庭占97%。要求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必须夫妻双方共同实施,或出示另一方的授权书,一是不合人情事理,二是不利于市场交易。据此认为,法官不能仅仅因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出卖夫妻共有房产,就判定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毕竟,夫妻一方有权处分,且是否征得另一方的同意难于证明。同时,即使未征得另一方同意也未必不符合夫妻双方共同利益。
当然,并不是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合同绝对不能认定无效。法官经审理查明,夫妻一方处分夫妻共有财产,主观上具有损害另一方的恶意,比如为了离婚时独占或侵占夫妻共有财产,受让的第三人对此是明知的,则应当支持夫妻另一方的请求,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如果受让的第三人对夫妻一方损害另一方利益的恶意并不知情或难以认定其是否知情,则应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认定夫妻一方意图损害另一方利益的行为构成对属于社会公共利益性质的婚姻家庭关系的破坏或侵害,据此认定买卖合同无效。
不过,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法官经审理查明买房的第三人属于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即使另一方诉请确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依照《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应认定夫妻一方与买房的第三人所签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进而判决驳回夫妻另一方的诉请,但是,法官应向其释明可以另行诉请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所带来的财产损失。

『伍』 继承 不动产物权 未登记 不得处分 可以做什么

可以自来己住
所有权包括占有、自使用、收益、处分。处分是出租、转让等改变不动产使用权、所有权的行为。不能处分还可以占有、使用
《物权法》

第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陆』 无处分权人擅自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能否追回

现实问题

高某与田某是同寝室的同学,一天田某趁高某回家将高某留在寝室里的手提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霍某,卖价为4000元,在霍某将钱交给田某后,田某当场将该手提电脑交给了霍某。高某回后来发现,找到霍某索要电脑但是遭到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高某是否有权利向霍某索回电脑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且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那么,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上述电脑基于法律对善意取得的规定而使霍某获得了该电脑的所有权,高某应当找田某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柒』 公民个人财产,使用权和处分权的区别

使用权与处分权的区别如下:

一、内容不同。使用权的内涵重在使用,获得使用价值;而处分权是对财产的最终处置,包括财产的转让、消费、出售、封存处理等方面的权利。

二、权属不筒。使用权能也可以转移给非所有人行使;而处分权通常只能由所有人自己行使。

三、法律效果不同。使用权不改变权利归属;而处分权得行使会导致物权易主或消灭。

使用权和处分权是所有权的权能的两个方面。

使用权能:在不损毁所有物或改变其性质的前提下,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

处分权能:对所有物依法予以处置的权利。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处分权能是所有权内容的核心和拥有所有权的根本标志。


(7)动产处分权扩展阅读:

《物权法》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基本内容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四十条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四十一条 国家专有

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四十二条 征收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 保护耕地、禁止违法征地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征用

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捌』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怎么分

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以下引述简称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零一条(以下引述简称一百零一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这两条规定确立了我国按份共有物处分问题的基本规则。

一、共有物的处分与转让

民法上所谓处分是指物的所有人通过一定的方式决定其所有物命运的行为,分为法律上的处分和事实上的处分。如将所有物消费完、抛弃等,此称为事实上的处分;而将所有物出卖或赠与他人,则称为法律上的处分。九十七条规定的“处分”自然包括这两方面的内容,如将共有的食物消费、抛弃,为共有物事实上的处分,将共有的房产卖与他人,则为共有物法律上的处分。[①]一百零一条规定的转让行为属于物的处分行为范畴。从文义理解,转让指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权利让与他人。民法意义上的转让即指所有权人将其所有的物或者合法的民事权利、利益让与他人的行为。共有物的转让指共有权人将其共有的物或合法的民事权利、利益让与他人的行为。
二、按份共有房地产份额的转让

(一)按份共有物的转让如何理解和适用九十七条和一百零一条

按照一般的民法理论,按份共有财产的份额是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的比例,其性质为所有权。而所有人对其所有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由转让,那么共有人对其份额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应该可以自由转让,更何况共有人之一人转让其份额,其他共有人的份额仍然存在,其权利不受影响,“故法律自无不许各共有人自由处分之理,此为个人主义下之共有制度所当然,亦为分别共有之本质所在。”[②]相对于作为整体的物而言的,虽然所有权的性质属于按份共有,但是按照《物权法》“一物一权”的原则,一个物之上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同时设立两个以上的所有权,故按份共有的财产上也只有一个所有权。九十七条规定应理解为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的,九十七条的处分行为应理解为对整个共有物整体的处分行为而不是共有份额的处分行为。当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行为涉及到整个共有物的所有权的处分时,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只是单纯地处分按份共有人自身享有的份额并不有害于存在于整个物之上的所有权,则不需要取得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如果按份共有人对自身所享有的份额任何处分行为都必须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这与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有相悖之处,亦不符合按份共有制度的基本法理。因此,各按份共有人均有权转让自身享有的份额,在转让时需要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如果转让属于对作为整体的物之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将整栋房屋出售之时,则需要按照九十七条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份额的共有人同意方可为之。

『玖』 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权,抵押人未经是否有权处分受让人是否可以善意取得

楼主应该想问的是“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抵押人未经 同意 是否有权处分?”根据《物权法》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这个条文修正了《担保法》49条及《担保法解释》67条的规定,并未对登记与否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即是说,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抵押人未经同意无处分权,抵押权人可以依据物权的追及力行使抵押权。
但是,上述物权追及力的行使是有边界的,即是楼主后面的一问,受让人可以善意取得获得已经登记的不动产,但必须是善意的,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并履行完毕了不动产登记手续。依据是《物权法》第106条,内容此处略,该条最后一款写明了: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此时,原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另行提供抵押物或就其出卖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或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等。

『拾』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怎么办

那就须要区别受让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
如果是善意的话,你的东西就要不回来了,你只能让无处分权人给你赔偿。
如果受让人不是善意第三人,你可以要回你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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