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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违法

发布时间: 2020-11-28 04:57:20

❶ 十大会计违法行为是什么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❷ 会计违法案例案

ХХ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违法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ХХ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冶金企业,下设营销部、材料供应公司、炉料供应公司、修建工程公司、运输部、机械分厂、烧结分厂、炼钢分厂、炼铁分厂、轧钢分厂等四十四个二级核算单位。公司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材料和产品实行统购统销。营销部主要负责产品的销售,材料供应公司、炉料供应公司及国贸部主要负责大宗材料的采购。

该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内部分工明细,实行了会计电算化,分厂的财务人员由公司财务部垂直管理,各分厂、公司以计划成本价核算各环节成本,通过内部银行相互结算。××会计师事务所按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会计报表进行独立的审计,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机关在公司设立税收驻厂管理组,对下属各分厂、公司要求按月申报进、销项税额、应纳税额等涉税资料,月底由公司财务部汇总申报纳税。

2001年度,该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78040.52万元,实现增值税46108.37万元,已纳增值税45316.01万元;2002年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84686.05万元,应纳增值税48286.42万元,已纳增值税44152.06万元。

2003年9月,当地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进行了稽查。

二、查前分析

检查人员在检查前分析了该公司的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和有关纳税资料,调阅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对公司的会计制度与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分析性复核,认为该公司财务基础工作较好,会计核算规范,财务人员业务素质较高,有关的涉税问题公司进行了自查,作了税收调整。检查人员根据这些情况,结合该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检查:

(一)针对该企业是大型冶金企业,分厂较多,生产规模较大,生产工艺要求高,需要众多的辅助生产部门为基本生产部门配合。因此,应考虑企业辅助生产部门为本企业生产和在建工程项目提供自制产品、设备的税收处理问题;下属具有独立纳税主体资格的分厂之间相互提供自制产品、相互领用材料问题;公司二级分厂及关联企业之间的销售价格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税收处理问题。

(二)考虑该公司在2001年、2002年技改任务较大,再从会计报表看,两年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增加额都较大,应检查其在建工程领用材料(水泥、沙石、木材、备品备件等)、使用自制产品(钢材、钢板、水、电、气等)和设备的税收问题,看是否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或做视同销售处理。

(三)通过对企业2001、2002年度财务报表及报表说明进行对比分析,发现该“应收帐款”数额较大,逐年呈上升趋势,再进一步进行明细分析,均集中在少数几个大的单位。检查人员认为,近几年钢材市场较好,“应收帐款”逐年增多的现象很不正常,而且都集中在少数单位,怀疑和这些客户是否存在一定的关系,有无向这些客户收取延期付款利息的可能。

(四)由于公司的大宗原材料购进都是由材料供应公司、炉料供应公司、国贸部集中采购,再由下属各单位按用途和需要进行领用,进项税额由物资采购公司、供应公司上报公司财务部申报抵扣。材料的领用使用两种领料单,即工程领料使用《工程领料单》,生产领用使用《生产领料单》,工程领料由公司财务部统一作税收调整。因此,检查人员认为各下属单位领用材料的用途应是检查的一个重点。

(五)通过对企业的《生产成本计算表》和《单位销售成本明细表》比对分析,发现2001年6月份、12月份和2002年8月份、11月份单位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与其他月份相比,高低波动幅度较大,检查人员凭着平时的检查经验,分析是否存在自用产品直接在产成品车间领用,未通过产成品仓库;产成品损失是否直接在已销产品的销售成本中结转,未作正常的会计和税收处理等问题。于是检查人员将此作为检查的又一个重点。最后再进行一些常规的税收检查。

三、检查方法

(一)、摸清情况,分析疑点

由于该公司规模大、核算形式比较复杂,因此,在检查准备阶段,我们详细地了解被查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是了解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和产品结构情况。包括企业的生产能力、技术装备水平、产品的品种结构、用途、销售对象以及生产所需矿石、燃料、辅料、备品备件、及其单耗和购货渠道;从矿石投入经焙烧、初炼、精炼,最后轧成型材的整个生产工艺流程。二是了解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主要是企业内部各部门及二级核算单位名称,在生产经营中的作用、隶属关系,在异地是否设有生产经营分支机构,总机构对其管理的形式。三是了解企业存货的购进、领用、发出、保管制度。包括材料的采购权、材料的领用手续、使用凭证和产品销售权、产品发出和销售手续(如何收款、开票、提货、结算)以及财务税务处理方法。四是了解企业内部会计核算体制及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的核算级次、内部各部门(单位)之间的结算方式、成本核算方法、营业收入的确认时间、依据、增值税税额缴纳方法(是集中由总厂纳税,还是由各分厂单独纳税)、进、销项税额汇集方法、会计报表汇总编制程序、资金调度权限和内部考核制度等等。

在全面了解企业基本情况的前提下,从中分析可能存在税收问题的环节,确定检查的重点和方向。

(二)、全面分析,寻找疑点

针对该公司检查业务量大的情况,我们在检查中采取了“三结合”的方法:即分核算单位检查与汇总核对检查相结合,重点环节全面检查与分环节抽查相结合,帐簿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

首先,将该总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资料分别与总帐、明细帐、有关帐户以及与下属二级核算单位相互核对,看上下逻辑关系是否吻合;其次,对各项销售收入和费用支出、成本项目等帐户逐月进行配比分析,看是否合理;再次,根据各相关帐户之间的勾稽关系,进行纵横、上下比对,看是否正常;最后,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组织全体检查人员回过头进行全面的综合分析,查找存在问题的疑点和环节。

疑点一:该公司2001年、2002年基建工程较大,再查看其公司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表,原材料所占地比重较小,这中间是否有自产品、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呢?

疑点二:这么大的公司两年内在帐面上尽没有一笔存货损失,是否采取其他“变通”的手段进行处理呢?

疑点三:在检查存货及“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明细帐时,发现 2001年6月和12月、2002年8月和11月份结转完工产品单位成本比以前各月增长40%左右,远远高于该公司当期销售收入增长幅度,此中间必有蹊跷?

疑点四:在检查“其他应付款”明细帐时,发现“山东省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01年2月开始每月都有贷方发生额,没有借方发生额,而且数字越滚越大,明细帐摘要栏注明“借款”,到2002年12月份多达630多万元,难道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每月都借款给该公司吗?

疑点五:在检查“应付帐款”明细帐时,发现“江苏省某市海底金砂公司”每月贷方余额较大,最高达700多万元,按理说近年来铁砂市场紧俏,不可能给欠这么多的货款?为什么到年底对方都不要款呢?

(三)、深入检查,解惑疑点。

带着一个个的疑点,检查人员一边进行常规检查,一边对每个疑点认真思索、分析。具体在检查方法上考虑到该企业的财务核算水平高、业务量大的特点,帐面检查时,采取对一般环节和部门抽查与重点环节和单位详查相结合,顺查法与逆查法相结合的方法;在检查单位上,重点查有关物资供应、机修、供水、供电、供汽、市场营销、成本核算等部门以及财务部、各大炼铁厂、轧钢厂、机械厂、汽运公司等有关辅助分厂;在检查科目上,以企业“原材料”、“产成品”、“在建工程”、“主营业务收入”、“生产成本”“应收帐款””、“应交税金”“其他应收款” 等往来帐户为检查重点。在检查当中注重捕捉点滴信息和蛛丝马迹,抓住瞬息之间有价值的线索,注意观言察色,透过现象看本质。循环地进行分析、归纳、判断、推理,不断创新思维,调整检查方法,以此形成清晰、高效的检查思路,提高工作效率。

检查中除按照常规检查发现一些问题外,还解惑了以下疑点:

1、在检查“××第一机械分厂”时,发现2001年10月份一笔“借:内部往来18882140.79元,贷:原材料 10021146.18元,贷:内部利润7157399.76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3594.85元”的会计分录,后面附的原始凭证:《工程专用领料单》和设备处开具的验收《完工设备交接单》,品名为“H型”炼钢生产设备。引起了检查人员的警觉,后进一步询问有关人员,他们不得不交代出是机械厂自制的生产设备,没有作视同销售处理,偷逃增值税182.74万元的违法事实。

2、在检查“第一轧钢厂”和“第三轧钢厂”2001、2002年“生产成本”明细帐和“销售成本明细帐”时,发现2001年6月和12月份、2002年8月和11月份单位生产成本和销售成本与其他月份相比,高低波动幅度较大,经进一步检查发现其km型元钢和ko型钢板2001年6月和2002年8月结转完工产品生产成本比以前各月增长50%以上,Kw型角钢Kc型元钢2001年12月和2002年11月的销售成本比其他月份分别增长42%和53%。

于是检查组人员分组分工,一是分别将所属月份销售日报表的收入销售数量、金额与《销售成本明细表》上的结转成本数量、单位价格进行核对;二是深入生产车间逐项对所属月份的每种产品《单位成本计算表》进行成本核查。
经核查,发现该公司,一是分别在2001年6月和2002年8月份采取将自用产品不作产品入库处理,直接在产成品车间提供给外部施工单位,以加大结转入库产品的生产成本价值和单耗,少申报销售收入486.66万元;二是分别在2001年12月和2002年11月份将产成品非正常损失,不作帐务处理,直接在成品仓库加大已销产品的销售成本,以此来“消化”非正常损失312.27万元的违法行为。仅此两项共偷逃增值税119.7万元。

3、在对××物资供应部2001、2002年“应付帐款”明细帐检查时发现“江苏省某市海底金砂公司”每月贷方余额较大,最高达720多万元,按理说近几年铁砂市场紧俏,不可能给欠这么多的货款,为什么到年底对方都不要款呢?在对××市场营销部“其他应付款“明细帐检查时,发现户名为“山东省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2001年2月至2002年12月每月都有贷方发生额,没有借方发生额,明细帐摘要栏注明“借款”,到2002年12月份多达630多万元,难道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每月都借款给该该公司吗?对这两个不正常往来引起了我们检查人员的高度警觉!

为查清情况,怕打草惊蛇,检查人员不动声色,及时地向稽查局领导汇报。于是,决定将检查人员兵分两路进行外调,一路赴山东省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路赴江苏省某市海底金砂公司。

结果,赴山东省某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外调的一路人马,在当地国税局地配合下,对该笔往来真实性的调查显示,没有此项借款业务往来,但是和该××钢铁股份公司有经营关系。后来在企业的支持下,我们找到了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物资采购的张经理,他如实地告诉我们,近年来由于他们房地产公司资金投入过大,流动资金紧张,采购建材产品不能及时支付货款,只得和××钢铁股份公司达成协议,每月按照所欠货款总额的1%支付利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会计处理:借:财务费用,贷:银行存款。钢铁股份公司会计处理: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至此,问题原形毕露,原来是××钢铁股份公司自2001年至2002年收取的延期付款利息631.25万元,一直挂“其他应付款”帐户。

赴江苏省某市海底金砂公司的检查人员,在和该公司的财务人员核对“应付帐款”(金砂公司为“应收帐款”)时,发现其自2001年开始余额一直不符,且相差数字越来越大。后经检查人员逐笔核对,发现江苏省某市海底金砂公司2001年6月112#凭证、12月124#凭证和2002年7月19#凭证、12月186#凭证结算购进铁砂返利(会计分录:借:产品销售费用,贷:应收帐款-----××钢铁股份公司,摘要栏注明“结算购进铁砂返利”),冲减了××钢铁股份公司的“应收帐款”,而××钢铁股份公司一直未进行帐务处理,因此形成了两家“应付(收)帐款”相差723.3万元,偷逃增值税122.96万元的违法事实,至此,全部问题已水落石出。

4、在检查“投资收益”账户时,发现2002年12月份“投资收益” 科目中反映当年投资收益81.2万元,再检查“长期投资”帐户,企业并无对外投资,再查看该会计凭证,发现12月1485#凭证“收到上海振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投资收益81.2万元”。检查人员觉得很奇怪,难道该钢铁股份公司向上海振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投资了吗?资金又从那来呢?为此,检查人员陷入了困境,把它作为检查的又一个重要疑点。

检查人员带着各种疑问继续进行常规检查,突然发现“应收帐款”明细帐中也有一个名为“上海振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的户头,而且业务发生很频繁,月末结存余额不大。检查人员立即和刚才的疑点进行综合分析,调整检查思路,做出了种种的推测和判断。再仔细检查该钢铁公司与上海振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2001年至2002年的每笔销售业务,发现其销售给该贸易公司钢材平均销售价格每吨在2280元,钢板每吨在2420元,在与其他同内产品相比较,销售价格明显偏低,钢材每吨偏低825元左右,钢板每吨偏低872元左右。

面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企业财务人员不得不交代出实情。说我公司为了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点, 2000年8月份与上海一家商贸公司共同投资注册成立了“上海振兴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200万元,我方股本500万元,对方700万元。当时按照协议规定,我方开始不投入资金,但规定我公司第一年、第二年按照成本价供应产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5%的毛利供应产品,(同类产品毛利在32%左右)每年按所得利润的80%抵缴我方的投资款(股本),待抵缴达到500万以后,再按照股本分红。所以在帐面上我公司没有反映“长期投资”,直到2002年投资款抵齐后,才参与分红,帐面有“投资收益”。至此,疑点已全部解惑。仅此,两年共少计销售收入1409.62万元,少申报增值税239.64万元。

(四)、政策攻心,巩固证据

在检查人员掌握大量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分别对该公司财务人员、仓库保管人员和企业的法人进行询问。同时积极宣传税收政策,实行政策攻心,并将涉案的真实情况逐渐地告诉他们,使他们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促使他们如实交代真实情况,从而达到我们进一步取证的需要,扩大检查战果,把案件办成铁案。

❸ 十大会计违法行为是什么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❹ 属于“会计人员职业违法行为”的有哪些

属于“会计人员职业违法行为”的有: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❺ 会计违法行为中如何区别是否构成犯罪

会计职务犯罪与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会计人员的违法行为并不一定全部属于会计职务犯罪。因此,必须对会计职务犯罪进行准确的界定。
1.犯罪主体的主观非法谋利,即故意谋求一定的经济利益。犯罪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谋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即在主观上以谋取非法物质利益为目的。这要区别于会计人员因业务不精或工作疏忽而导致的锚账、锚款行为。错账、错款没有故意贪污和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只是会计违法行为,尚未构成会计犯罪。
2.犯罪金额超过一定的标准。会计人员违反法律的活动大都可以用数额给予衡量。因此,判定会计人员的某一非法活动是否构成会计职务犯罪,其所涉及的金额是一个重要标准。例如,偷税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偷税金额占应纳税款的1O%以上,则是会计犯罪,反之,则是会计违法;贪污金额在5干元以上的构成贪污罪,反之,则是一种会计违法行为。
3.产生一定经济损失或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根据会计职务犯罪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将其分为严重的危害后果与非严重的危害后果。危害后果是判断会计人员的非法行为属于会计违法还是会计犯罪的又一标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条中列举了违反会计法的行为。如上述行为给国家、集体和个人的财产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或者造成了极大的社会影响,该种行为就属于会计犯罪,反之,则是会计违法。
---网络会计职务犯罪

❻ 对违法会计行为及其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审计、税务、银行、保险、证券监管等相关法律对违法会计行为及其处罚的规定如下:

1.根据《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被审计单位有前述行为的,审计机关认为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以及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帐册外另立会计帐册。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有权按照规定,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和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其他信息。商业银行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根据《保检法》的有关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查保险公司的业务状况、财务状况及资金运用状况。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保险公司向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根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股票、公司债券依法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公告的情况进行监督。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帐户、证券帐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对于经核准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报送有关报告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发行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❼ 会计犯法吗

会计一样犯法,除可能犯与一般公民所犯的法之外,还要承担其履行职务所犯的法。
会计职务违法犯罪是一个具有明显的专业特征的概念,它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会计职责时,严重危害职务规范,应该受到刑事处罚。如: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必须真实可靠,而会计人员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同时,会计人员应该保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安全,而会计人员玩忽职守导致其毁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❽ 属于会计人员职业违法行为的有哪些

属于“会计人员职业违法行为”的有: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属于违法会计行为的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行为
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有关情况的行为
10.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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