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广告法
1. 阿里巴巴被职业打假人投诉了工商局,说我违反了广告法。
其实职业打假人大多数才是社会的败类,社会的蛀虫,好吃懒做,游手好闲的,软流氓份子。我举几个例子:1、一开始的职业打假人是好的。后面的基本100个里面99个是不好的,而且是属于扰乱市场次序的,很多毛病没有,他也去举报你,你就得浪费时间对付他。工商所也耽误时间,企业也耽误时间。2、举个今年的奔驰漏油维权事件,第一个是对的。被大家称赞。接下来呢?所有的都去模仿,很多都是在恶意找事情,想检点便宜,想出名。3、前几年的反日活动,抵抗日系车,一开始很多都是对的,后面就开始有不法分子渗入了进去,趁机打砸。我就说这3个例子。现在的职业打假人就是这个样子。不是国家不敢管,而是时机未到而已。就跟套路贷一样,一开始法院都说套路贷是对的,因为套路贷有凭有据呀,有合同协议,借条呀。最后时机到了,国家出面就打击了套路贷。所以看着似乎很对的职业打假人其实也是在犯罪。
2. 求详细的广告法违禁词汇总,要国家规定的那些
严禁使用极限用语:
1、严禁使用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第一、唯一、首个、首选、顶级、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独家、首家、最新、最先进、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顶级、独家、全网销量第一
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万能等。
2、严禁使用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最佳、最大、最好、最大、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最受欢迎、最先、等含义相同或近似的绝对化用语。
3、严禁使用绝对值、绝对、大牌、精确、超赚、领导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奢侈、世界 全国X大品牌之一等无法考证的词语。
4、严禁使用100%、国际品质、高档、正品、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等虚假或无法判断真伪的夸张性表述词语。
违禁时限用语:
限时须有具体时限,所有团购须标明具体活动日期,严禁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违禁权威性词语:
1、严禁使用国家X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专供、特供等借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称进行宣传的用语、
2、严禁使用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等宣称质量无需检测的用语
3、严禁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的除外)
4、严禁使用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等词语(唯品会专供除外)。
严禁使用点击XX词语:
严禁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词语,例如“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试穿”“领取奖品”“非转基因更安全”等文案元素。
严禁使用刺激消费词语:
严禁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词语,如“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再便宜了”“错过就没机会了”“万人疯抢”“抢疯了”等词语。
疑似医疗用语(普通商品,不含特殊用途化妆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
1、全面调整人体内分泌平衡;增强或提高免疫力;助眠;失眠;滋阴补阳;壮阳;
2、消炎;可促进新陈代谢;减少红血丝;产生优化细胞结构;修复受损肌肤;治愈(治愈系除外);抗炎;活血;解毒;抗敏;脱敏;
3、减肥;清热解毒;清热袪湿;治疗;除菌;杀菌;抗菌;灭菌;防菌;消毒;排毒
4、防敏;柔敏;舒敏;缓敏;脱敏;褪敏;改善敏感肌肤;改善过敏现象;降低肌肤敏感度;
5、镇定;镇静;理气;行气;活血;生肌肉;补血;安神;养脑;益气;通脉;
6、胃胀蠕动;利尿;驱寒解毒;调节内分泌;延缓更年期;补肾;祛风;生发;
7、防癌;抗癌;
8、祛疤;降血压;防治高血压;治疗;
9、改善内分泌;平衡荷尔蒙;防止卵巢及子宫的功能紊乱;去除体内毒素;吸附铅汞;
10、除湿;润燥;治疗腋臭;治疗体臭;治疗阴臭;
11、美容治疗;消除斑点;斑立净;无斑;治疗斑秃;逐层减退多种色斑;妊娠纹;
12、毛发新生;毛发再生;生黑发;止脱;生发止脱;脂溢性脱发;病变性脱发;毛囊激活; 13、酒糟鼻;伤口愈合清除毒素;
14、缓解痉挛抽搐;减轻或缓解疾病症状;处方;药方;经××例临床观察具有明显效果;
15、丘疹;脓疱;手癣;甲癣;体癣;头癣;股癣;脚癣;脚气;鹅掌癣;花斑癣;牛皮癣;传染性湿疹;
16、伤风感冒;经痛;肌痛;头痛;腹痛;便秘;哮喘;支气管炎;消化不良;
17、刀伤;烧伤;烫伤;疮痈;毛囊炎;皮肤感染;皮肤面部痉挛等疾病名称或症状;
18、细菌、真菌、念珠菌、糠秕孢子菌、厌氧菌、牙孢菌、痤疮、毛囊寄生虫等微生物名称; 19、雌性激素、雄性激素、荷尔蒙、抗生素、激素; 20、药物;中草药;中枢神经;
21、细胞再生;细胞增殖和分化;免疫力;患处;疤痕;关节痛;冻疮;冻伤;
22、皮肤细胞间的氧气交换;红肿;淋巴液;毛细血管;淋巴毒等。
迷信用语:
带来好运气,增强第六感、化解小人、增加事业运、招财进宝、健康富贵、提升运气、有助事业、护身、 平衡正负能量、消除精神压力、调和气压、逢凶化吉、时来运转、万事亨通、旺人、旺财、助吉避凶、转富招福等。
化妆品虚假宣传用语:
特效;高效;全效;强效;速效;速白;一洗白;XX天见效;XX周期见效;超强;激活;全方位;全面;安全;无毒;溶脂、吸脂、燃烧脂肪;瘦身;瘦脸;瘦腿;减肥;延年益寿;提高(保护)记忆力;
提高肌肤抗刺激;消除;清除;化解死细胞;去(祛)除皱纹;平皱;修复断裂弹性(力)纤维;止脱;采用新型着色机理永不褪色;
迅速修复受紫外线伤害的肌肤;更新肌肤;破坏黑色素细胞;阻断(阻碍)黑色素的形成;丰乳、丰胸、使乳房丰满、预防乳房松弛下垂(美乳、健美类化妆品除外);改善(促进)睡眠;舒眠等
(2)违法广告法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总则-第九条(三)明确规定了禁用用语,如下:
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3. 特价违法广告法了吗
“特价”——指特别优惠的价格、特别低廉的价格,是一种比市场价格要低的一种商品价格。是一种常见的营销与宣传手段,目的是为了招徕顾客并促进销售。
“特价”一词在表述上是有着一定的夸张成分在内,且存在模糊含义。在目前主要的广告法违禁词检测工具的检测结果中基本均标识其为广告法违禁词。建议不要使用。
目前各大电商平台、网站基于对广告法的解读,所整理归纳出广告宣传的不当用词(极限化用词、虚假夸大用词、误导诱导用词、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用词)通常被称为广告法违禁词,使用此类词语,通常是比较容易违反广告法。
随着广告法的解读不断深入,违禁词范围不断扩大,相关违法违规的处罚也是日趋严厉,因此对于被明显归类到广告法违禁词范畴的用词,还是需要谨慎使用,最好是不要使用。所以在运营推广中还是建议使用相应的广告法违禁词检测辅助工具(各类词库、在线检测、检测软件等),力保文案安全合法,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天猫词库,词牛
4. 新广告法违禁词,有哪些
广告法禁用词汇 _
1、与“最”有关:_ 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 学。_
2、与“一”有关_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 大品牌之一。_
3、与_“级/极”有关_ 国.家级、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 顶级享受、高级、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_
4、与“首/家/国”有关_ 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首发、全网首发、全国首发、XX.网独家、首次、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 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中.国驰名(驰名商标)、国际品质。_
5、与品牌有关 _ 大牌、金牌、名牌、王牌、领.袖品牌、世界领先、(遥遥)领先、领.导者、缔造者、创领品牌、领先上市、巨星、著名、掌门人、至尊、巅峰、奢侈、优秀、资深、领.袖、之王、王者、冠军。_
6、与虚假有关_ 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特效、无敌、纯天然、100%、高档、正品、真皮、超赚、精准。_
7、与权威有关_ 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特.供、专供、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免抽检、国.家 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_
8、与欺诈有关_涉嫌欺诈消费者_ 点.击领奖、恭喜获奖、全民免单、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_涉嫌诱导消费者_ 秒杀、抢爆、再不抢就没了、不会更便宜了、没有他就XX、错过就没机会了、 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_
9、与时间有关_ 限时必须具体时间(目前看京东消息是这样说)_ 今日、今天、几天几夜、倒计时、趁现在、就、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必须有活动日期)_严禁使用_ 随时结束、随时涨.价、马上降价
5. 广告法中哪些是算违法的
广告法中违法的如下:
(一)非法经营广告
非法经营广告是指违反《广告法》的规定,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营业证照,擅自承办广告业务或超出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广告经营活动。非法经营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1.无证经营广告,即没有办理《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无论是从事常年性的广告经营活动,还是从事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都属于违法行为。
2.超出经营权限范围经营广告。《广告经营许可证》对广告经营的范围有明确的界定。凡超出经营范围的广告经营活动,均属非法经营。
3.新闻单位内部非广告经营部门从事广告经营活动,以及新闻工作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等。
4.外国企业或组织、外籍人员未经中国的具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单位的代理,直接在中国境内承揽广告。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承办经营性印刷品广告、赞助广告、大量发行邮寄广告等。 对于非法经营广告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六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发布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以欺骗方式进行不真实的广告宣传。 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行为如下:
广告主介绍的商品、服务本身即是虚假的。
(1)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性能、功效等的说明,不符合商品的实际质量、性能、功效等。
(2)擅自改变食品、药品、农药等特殊商品的《广告审批表》批准宣传的内容,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3)利用虚假广告招生办学、培训技术。
(4)发布虚假的“致富信息、实用技术”广告骗取钱财。
(5)无商品可供,或以次充好,以邮购为名骗取购物款,非法牟利。
2.广告主自我介绍的内容与实际不符。
(1)谎称自己已取得生产许可证、商品注册证;谎称产品质量已达到规定标准、认证合格,并获得专利等;谎称产品获奖、获优质产品称号等。
(2)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科技成果以及假冒他人名义为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作广告宣传。
3.对产品、服务的部分承诺是虚假的,不能兑现的且带有欺骗性的。 根据《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违禁广告 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作广告,即构成发布违禁广告的违法行为。 对发布违禁广告的行为,《广告法》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发布超越经营范围或国家许可范围的广告 超越经营范围,是指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客户超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营业证照所明确规定的营业范围而经营广告业务的行为。《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广告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不得刊播、设置、张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弄虚作假的,贬低同类产品的。”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核准广告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时按照申请者的营业能力规定了营业范围。每个广告经营者都必须严格按被规定的营业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无证照或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取缔其非法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条例》第八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对广告经营者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广告客户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广告费两倍以下罚款。"
(五)发布有产品获奖内容,但不标明产品获奖级别、时间、颁奖部门的广告 《广告管理条例》所指的获奖产品包括两类。一类是指获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授予各类奖的产品和获得国际组织授奖的产品。另一类是指获得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国务院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国优、部优、省优质产品奖的产品。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第三款规定:“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 《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广告客户违反《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伪造、涂改、盗用或者非法复制广告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告经营者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予以通报批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负连带责任。”
(六)发布无合法证明或证明不全的广告 广告证明,是指表明广告客户主体资格和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的文件、证件。 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承办广告业务时,应当依法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提交和交验上述两类证明文件,并保证所提交的广告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办广告业务时,应当要求广告主提供相应证明,并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证明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代理、发布无合法证明或证明不全的广告,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七)广告主伪造、涂改、盗用或擅自复制广告证明 伪造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假造。制作广告证明文件;涂改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对广告证明文件证明的内容进行改制,变换其内容,以适合其需要;盗用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广告证明窃为己有,非法使用;擅自复制广告证明是指广告主非法复制法律规定不能自行复制的广告证明。 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广告主提供虚伪证明文件,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为广告主出具非法或虚假广告证明 为广告主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是指《广告法》没有授权的机关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为广告主出具无效的、虚假的证明。 对于出具非法或虚假广告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予以严惩。凡因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而给他人造成伤害的,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六条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广告经营过程中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1.垄断行为的表现 广告经营过程中的垄断行为,是指广告活动的当事人或经济组织对广告市场运行过程或这一过程的某些方面的排它性控制,即对其他的合法广告经营活动进行排斥、控制。其具体行为表现如下: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广告经营者签定限制竞争的协议。它包括:签订分割广告市场的协议,规定各自不进入对方占领的市场或进入后互不竞争;一致同意共同对付外来竞争或规定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的条件等。
(2)在市场上占优势的企业,以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独占地位。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某一类广告经营者以外的其他广告经营者作交易;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搞歧视性价格,对不同的广告经营者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2.不正当竞争行为表现。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欺骗性的、有害的竞争方法与同类企业进行竞争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如下:
(1)编造、散布有损于竞争对手的不真实的消息。
(2)采用贿赂或变相贿赂等非法手段招揽广告。
(3)违反国家广告收费标准规定,采用改变广告代理收费标准的手段,争抢客户。 《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对在广告活动中进行垄断或不正当竞争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5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止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