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处分制度
『壹』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处分分为几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于扰乱教学秩序、损害师生利益、破坏公共财产、道德品质不良的学生,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依照本条例进行处罚。
第二章 处罚
第三条:违纪学生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劝退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初中学生)等七种。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5节者;
2.首次发现在校内听mp3、随身听、打游戏机、接打手机等者(物品没收并由家长来学校领取);
3.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者;
4.衣冠不整、佩戴饰物、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身份经指出整改力度不大者;
5.随意在课桌、椅等公物上刻字、画者;
6.有上课吃东西、随手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经教育不改者;
本条例第2条打游戏机包括文曲星等电子用品。本条例第3条,指在走廊及教室进行打篮球、踢足球等必须有规定场所的体育活动。第4条关于仪容仪表的标准为:女生不化妆,不留长指甲,不染指甲,不穿高跟鞋,不留披肩发、短碎发,不染发,刘海不能超过眉毛;男生不留长发,不留长鬓角,刘海儿不能超过额头一半;男女生着装要符合中学生特点。
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8节者;
2.有顶撞老师、扰乱或影响教学秩序,经教育不改者;
3.在校内追逐打闹,经教育不改者;
4.发现在校内听mp3、随身听、打游戏机、接打手机等,经教育不改者;(物品没收并由家长于学期末来学校领取)
5.有衣冠不整、佩戴饰物、仪容仪表不符合中学生身份,经教育不改者;
6.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进行体育活动,经教育不改者;
7.在上课期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经教育不改者;
9.携带各类危险品进校者;
10.故意毁坏公物损失在50元以下、情节较轻者。
本条例第2条,指教师教学活动不受干扰,如遇需向教师说明情况的,在课后向教师说明,不得影响教师的教学进程。本条例第7条未经请假指不经班主任、老师和教导处签名同意视为私自外出。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16节者;
2.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破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3.在教室和走廊追逐打闹,严重损坏公物或造成他人轻微伤害者;
4.经常进网吧,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5.有偷盗行为者;
6.从校外带入非本校学生,未经门卫登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7.参与打架斗殴者;
8.未经班主任同意并强行进出学校大门者;
9.翻越校园围墙者;
10.故意毁坏公物损失达50元以上者。
11.上学期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者;
以上条例中,涉及经济损失的,先赔偿,再处分。第11条规定中,如因翻越围墙造成自己伤害的,依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由学生自己承担一切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24节者;
2.扰乱教学秩序,并辱骂教师者;
3.打架斗殴,先出手并致人轻微伤害者;
4.参与在其它学校打架闹事事件,干扰其它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者;
5.与校外不良人员联系,并帮助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6.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轻伤者;
7.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经教育不改者;
8.男女生之间超出一般同学友谊,造成严重影响者;
9.盗窃他人财物,数额不大或抢劫、强借他人财物者;
10.故意毁坏公物损失达100元以上者。
11.在校外发现抽烟、酗酒者;
12.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屡教不改并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一学期旷课累计达40节以上者;
2.打架斗殴,致人轻伤,经教育不改者;
3.参与在其它学校打架闹事事件,严重干扰其它学校教学秩序,严重影响学校荣誉者;
4.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后果者;
5.不按规定时间或不在规定的体育场所进行体育活动,造成他人伤害,构成重伤者;
6.经常进网吧,严重影响学习、身心健康,并因此引起纠纷,造成严重后果者;
7.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经教育不改者;
8.多次故意毁坏造成公物损坏,情节严重者;
9.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者。
10.在校内接打手机,经教育不改且态度恶劣者;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劝退或勒令退学:
1.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者;
2.有流氓行为者;
3.发现在校内抽烟、酗酒者;
4.多次顶撞老师并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对教学造成严重影响者;
5.同校外不良人员联系紧密,并帮助校外不良人员对本校学生实施威胁、殴打或敲诈、勒索,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或送工读学校处分:
1.有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犯校纪校规者;
2.打架斗殴,致人重伤者,除处罚外,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参与在其它学校打架闹事,严重干扰其它学校教学秩序,损害学校荣誉,造成严重后果者;
4.多次敲诈、勒索本校学生,造成严重伤害者;
5.有流氓行为,造成后果者;
6.对教职工实施人身攻击,造成伤害者;
7.传播、唆使他人阅读、观看淫秽书刊、音像制品,造成严重后果者;
8.触犯国家法令,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及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三章
第十一条:受到相应处分后仍不思悔改,再次违反校纪者,视情节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作业经常不交,上学多次迟到,视情节轻重给予上述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需处理的必须报教导处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发生违犯学校规章的事件,班主任应及时与学生监护人联系,并和年级长、教导处沟通。
第十五条:发生伤害事故,班主任或现场教职工应及时对受伤害学生进行及时处理,之后再向年级长和教导处汇报。
第十六条:学生处罚由班主任将材料落实后,与年级长共同研究,根据《*****学生违纪处罚条例》提出处理意见,由教导处作出处理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涉及校外的事件和跨年级的事件由教导处处理。
第十七条:考试违纪处分依据教导处制定的《石嘴山市六中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学生所有处分教导处都将备案。
第十九条:学生各类处分责成教导处执行,“记过”以上处分由校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凡是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一年后有良好表现且欲撤销处分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班委会写出该生处分后的具体表现,班主任签字上报教导处,经学校研究决定是否撤消处分。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在执行中不断修订完善。
第二十二条:以上未尽事宜由学校校务会集体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
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考试违规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为考试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3.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4.在考试范围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6.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7.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有以上违纪行为的通报批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为考试作弊: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7.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8.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有以上作弊行为的该科考试成绩作废,并受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考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有以上行为的,停止该次考试,由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贰』 教师应怎样遵守党纪处分条例和廉洁自律准则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
『叁』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吗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指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内中小容学校是事业单位,但不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所以不适应公务员处分条例,如果违纪按照事业单位人员违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肆』 班主任运用奖励和惩罚制度时要注意什么
作为班主任,在学生成长过程中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如果是小学生,他们会不分是非的跟你学;班主任要跟学生约法三章奖也不能超出自己或学生的能力范围,最好不涉及金钱,把学生奖的开心把自己也奖的开心。
在惩罚上我认为还是应该给他们既记忆深刻受到教育又不伤害他们的自尊下去教育他们。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大多数教师都避免不了对孩子进行奖励与惩罚。奖励的方法包括一般的赞许、表扬、物质奖励等,惩罚的方法一般包
括批评及较严重的处分和体罚等。孩子的表现达到或超过我们的要求时,我们要给予表扬或实际的奖励。
如果孩子失败了,违背了我们的期
望,我们就批评或惩罚他们。奖励和惩罚有时候能起到明显的作用,但实施不得法,往往会造成师生之间的对立,甚至扼杀学生的学习积极
性,心理健康受到较为严重的摧残。
所以在奖励和惩罚孩子的时候,我们要因材施教,因地制宜,巧妙的运用好奖励和惩罚。
(4)教师处分制度扩展阅读:
教学中运用奖励手段:
对学生的奖励,应该有目的的。同时要注意精神和物质相结合。对学生的精神奖励,一般表现为口头言语方面:如对学生的正确回答,可
以说:“你真棒!”“相信你,你肯定行。”对于学生的作业本,则可以批语“你有很大的进步!”
“以后做作业再细心点。”“你的字真漂
亮。”甚至平时教师一个亲切的微笑和动作,如摸摸学生的头,对学生投以赞许的目光等,效果同样很好。对学生的物质奖励,则可以有针对
性。如在某次比赛活动中,对表现优异的学生颁发荣誉证书等。
当然,奖励不能过于频繁,否则会产生失效的后果,效果降低。过多的奖励会使学生失去荣誉感,使奖励流于形式。此外,还应该掌握好
奖励的时机,做到及时反馈,哪怕还有一点点的进步,也应及时鼓励,一点点强化,促进其良好行为的形成。
教师在对学生进行奖励时,必须
充分考虑学生的个体差异,对自信心差的学生应给予更多的表扬与鼓励,对于自信的学生则应更多的提出严格要求,只有这样,奖励才能发挥
它应有的作用。
不同的学生对表扬与奖励的反应不同,故应因人因时因地采取不同的表扬与奖励方式,这一点要求老师要严格的分别:即是口头表扬还是
以光荣榜的形式写出来;是当众表扬还是单独谈话时称赞;是精神鼓励还是物质奖励。
对经常调皮捣乱、破坏纪律、人缘不好的学生,当众表
扬他,这样可以帮他恢复名誉,创造利于学生树立优秀品质和行为的环境。
对性格内向、成绩落后的学生,找他单独谈心,表扬他遵守纪律的
优点 ,鼓励他上课大胆发言,积极参与活动,改进方法,提高效率;对考试进不大的学生,发几个作业本给他以示奖励。这样运用不同的方法
针对不同学生进行表扬,效果很不错。
『伍』 教师因计划生育受到党纪和行政处分,但两个处分有效期怎么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应当依法给予党员内干部行政处容分;新版条例第34条的规定,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广大党员都应自觉遵守、执行。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删除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主要是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既然国法有规定,党员就应当模范遵守。《条例》不再重复规定,绝不意味着是对党员在遵守国法、计划生育国策方面的松绑。如果党员违反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就要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予以处分。
『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哪些教师处分是否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公务员,主要是包括一些行政职务人员,科级以上
『柒』 教师在纪律处分条例应该注意哪些关键点
《中国纪律处分条复例》中规定的"六大制纪律"分别是指: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一、“政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发表危害党的言论等行为、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等行为、损害中央权威、妨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实施行为、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组织和参加迷信活动行为、叛逃及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行为、违反政治规矩等行为。二、“组织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行为、侵犯党员权利行为、违反组织工作原则等行为、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在国(境)外擅自脱离组织等行为。三、“廉洁纪律”主要违纪行为 以权谋私行为、违规接受礼品礼金和服务等行为、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行为、违反工作生活待遇规定等行为、违反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违反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行为、权色交易等行为。四、“群众纪律”主要违纪行为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漠视群众利益行为、侵占群众知情权等行为。五、“工作纪律”主要违纪行为党组织失职行为、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行为、失泄密行为、违反外事工作纪律等行为。六、“生活纪律”主要违纪行为生活奢靡行为、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等行为。
『捌』 教师是否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教师不适用公务员法,原因是:教师法中没有规定教师属于公务员。另外,学校不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学校是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而像保监会、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就属于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所谓经过批准,就是在国家法律或文件中明确规定属于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单位。学校没有在任何法律和文件中被批准为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因此,教师不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