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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违纪违法

发布时间: 2020-11-27 22:57:54

①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根据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处分规定》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对象分为四种情况:
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第三条、第四条);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第六条);
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第七条);
四是包括所有监察对象在内的一般主体(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附加:《处分规定》第二条还规定了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参与作出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这样规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因为处分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种制裁,离开了自然人这个条件,处分就不能存在。单位本身不能承担处分,而且单位意志是通过其权力行使者来体现的,因此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② 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手抄报内容

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_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 尊敬的家长:您好! 国务院决定于xxx年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将查清自xxx年第x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于科学制定发展规划,正确处理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关系,统筹安排人民物质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绵阳,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自然人均为普查对象。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普查登记实行以户为单位按现住地和户口所在地同时登记的原则。每个自然人必须在现住地进行登记,不在户口登记地居住的,户口登记地必须登记相应信息。 这次人口普查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取决于方方面面的共同努力,也包括您的大力支持,届时请您积极参与配合,并通过您向您的亲人、朋友、邻居宣传人口普查。同时,希望您及家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等要求,如实申报普查资料。各级人口普查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您所提供资料履行严格的保密且绝不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我们对您的理解和支持表示诚挚的感谢!并祝您家庭幸福,生活美满! 回执单 我已仔细阅读《致中小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并将积极支持和配合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资料。 家长签名: xxxx年月日 注:回执单由班主任老师回收存档家长签名: xxxx年十月日

③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有哪些

1、迟报统计资料
2、拒报统计资料
3、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就是说指标的数据比实际的大或小)
4、未聘用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填表人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
5、未建立能源、主营、工资等统计台帐

④ 人口普查手抄报内容2020年简单

高科技电子设备的快速发展,已经替代了很多人工的工作,所以2020年的人口普查手抄报的内容就简单多了吧。

⑤ 哪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可以对有关负责人给予开除处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惩处和预防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促进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属于下列人员的(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机关公务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分。

第四条 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二)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七条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四)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二)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三)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第十条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受到处分的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可以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二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行政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第十三条 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⑥ 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我国统计法的规定,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追求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⑦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吗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

⑧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主观方面指的是什么

根据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构成的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版实施的权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这是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整理出以下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内容,供您参考: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指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实施者或称行为人,即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
2、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及造成的后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3、客体。是指受我国法律保护的,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的统计管理法律关系。
4、客观方面。是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实施,实施了什么样的行为,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一般表现形式有:作为;不作为;后果;违法违纪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以上列举若是对您有所帮助,请顺手点击采纳!

⑨ 属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种类有哪些

分类:警告、记来过、记大自过、降级、撤职、开除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2月9日第一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8年12月30日第十六次部务会议、国家统计局2008年11月6日第十八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⑩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统计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作为调查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统计机构,作为统计资料管理者的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员,以及作为统计调查填报对象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都可能成为统计活动的参与主体。这些单位的领导人员及其工作人员都有可能发生《处分规定》所规定的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
由于监察机关只对《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监察对象具有处分权,因此,《处分规定》第二条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作了明确规定:“(一)行政机关公务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三)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四)企业、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同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制定的处分规章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各类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同性质和特点,《处分规定》将具体违法违纪行为适用的处分对象分为四种情况:一是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第三条、第四条);二是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五条、第六条);三是统计调查对象(第七条);四是包括所有监察对象在内的一般主体(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此外,《处分规定》第二条还规定了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纪律责任承担主体。单位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纪律责任承担主体是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这里所谓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了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的人员;所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是指担任一定的领导职务,直接作出或参与作出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决策,或者疏于管理,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员。这样规定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纪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因为处分是依附于自然人的一种制裁,离开了自然人这个条件,处分就不能存在。单位本身不能承担处分,而且单位意志是通过其权力行使者来体现的,因此对单位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处分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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