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决定书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 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版为:
(一)警告
(二)记过;权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2. 考试违纪处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书有什么区别
处分是决定书,基本一样
3. 党纪处分决定书必须签字吗,如果不签字对处分期满撤消有影响吗
不一定,签字是表示处分决定已通知到被处分人,但也可以通过召开全体党员大会传达处分决定的方式通知被处分人,做好会议记录就可以。另外,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不存在撒消。如果不服处分,可向上级党组织提起申诉,这是党员的权力。
4. 处分决定书和处分通知书的区别
处分决定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决定给予违反相关纪律及规定的人员处分时所作的书面决定。
对于决定不服,你可以上诉。而通知书仅仅告知你这个事情,并不具有效力,你也无权上诉要求解决
5. 处分决定怎么写
处分决定书的格式内容及要求
1、版头
2、发文字号
3、标题:一般有受处分人姓名、处分种类及文种组成。
4、正文:正文由四部分组成。
(1)被处分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主要职务。若被处分人曾经受过处分,应写明何时因何原因,受过何种处分。
(2)违纪事实。违纪事实,是指经过纪律检查机关审定的、作为处分依据的事实。如果被处分人具有从轻、减轻或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应当写明。违纪事实作为处分决定的依据,是党纪处分决定书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述要用词准确、逻辑严谨、详略得当、符合法规要求,切忌渲染夸张。
(3)处分决定及法律法规依据。应用概括、规范的用于写明违纪行为的性质、决定给予的处分种类及定性量纪的法规依据,引用法律法规、规定要完整引用题目及完整的条款。
6. 没有收到处分决定书,申诉有效期怎么算
学校的处分程序失当,没有依法送达本人,处分决定还没有生效,可以请求学校撤销所作出的决定,学校不予撤销的,可以向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6)处分决定书扩展阅读:
再审流程
申请再审
一、申请再审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申请再审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原审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继受人及其近亲属。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申请再审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三、对民事案件提出再审请求有什么限制
申请再审人对民事案件申请再审、是针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错误而提出的,故民事案件申请再审人提出再审请求不得超出原审诉讼请求。
申请再审人在民事再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原审已反诉的除外)。
7.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决定应当由哪些内容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政处分,按照管理权限,主要有两种情况:
1,由上级监委会决定的处分;
2,由本系统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决定的处分。
处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处分理由;
2,处分事实;
3,处分依据;
4,处分结论。
8. 公务员行政处分决定书如何写
标题:XXXX行政处分决定书
处分文号:X处分字(****)***号
正文内容:被处分人的基本情况,违纪经过介绍,单位党组的研究决定,处分期限。
结尾:落款(单位名称,时间)
9. 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处分决定放入当事人档案前,是否需要当事人签名。依据条款是什么
需要当事人签名,这是处分执行的送达环节,告知本人正式处分、听取本人申辩等。
依据如下:
《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一般情况下,案件在提请本级纪委常委决定前,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本人如对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提出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
没有书写能力的,应由谈话人将其意见整理成书面材料,并交本人签字。与犯错误党员谈话,应作好谈话记录。
(9)处分决定书扩展阅读:
《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其他相关规定
第七条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呈报审批的请示;
(二)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错误事实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有关的各级纪委和党组织的审查意见;
(五)犯错误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
(六)党组织对犯错误党员所提意见的说明。
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立案依据;
(二)错误事实材料、被检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意见及检查组对其意见的说明;
(三)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四)被检查人的书面检讨。
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一)行政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处理意见或决定、调查报告、主要证据材料、与本人见面材料、本人意见和有关组织的说明;
(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检查交待等材料;
(三)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免予起诉或不予起诉决定书的副本、侦查终结报告、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四)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应具备起诉书、判决书或裁定书、摘抄或复制的主要证据和本人交待等材料。
第八条案件审理部门或审理人员,接到下级纪委呈报的案件或本级纪委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或行政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移送的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的,给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