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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处分

发布时间: 2020-11-27 20:47:02

1. 执行异议复议期间法院处分了查封冻结的财产怎么办

如果执行错误的,可以执行回转。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党纪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执行回转)

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二、《刑法》第399条【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受贿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 法院刑事判决可否作为党纪处分依据

法院刑事判决可以作为党纪处分的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3. 法院能撤销违法的处分吗

当然可以了
只要你去起诉,只要是违法的,就可以撤销

4. 民事诉讼法法院查封财产不能处分的规定有哪些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二、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应当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
首先查封法院应当在收到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商请移送执行函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并告知当事人。
移送执行函应当载明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先查封债权的相关情况等内容。
三、财产移送执行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在处分或继续查封该财产时,可以持首先查封法院移送执行函办理相关手续。
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对移送的财产变价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分配,并将相关情况告知首先查封法院。
首先查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应当按照首先查封债权的清偿顺位,预留相应份额。
四、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就移送查封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该财产的执行法院。

5.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是什么

律师解答: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当事人基于处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实体权利与诉讼权利的处分权,但是,由于我国并未实行当事人完全自由处分的制度。因此,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与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处分其权利的行为予以监督的合理结合就成为一条贯穿民事诉讼始终的主线,大家理解这条主线对全面理解和掌握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制度极其关键。
我们可以从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来看当事人处分权与法院审判权相结合这一诉讼主线。如甲机械公司与乙加工公司签订一份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因甲机械公司供应的机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致使乙加工公司遭受原材料损失10万元,双方就该损失赔偿问题发生争议。此时,当事人可以基于其处分权而引起并推动诉讼程序的进行,具体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是否起诉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乙加工公司自行决定。当然,乙公司的起诉行为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条件的规定,否则,人民法院将行使审判权裁定不予受理。
第二,诉讼程序开始后,原告乙加工公司如何提出诉讼请求、是否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以及被告甲机械公司是否承认或者反驳原告乙加工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以及是否提出反诉,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然,双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需在法定期间内并且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
第三,对该争议案件是否进行调解,是否以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由双方当事人决定。当然,双方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需经法院审查是否合法。
第四,对于调解不成或者没有经过调解的争议案件,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后,是否上诉引起二审程序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五,法院依法作出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该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此外,还可以向检察院、人大等机构申诉。
第六,假如法院判决责令甲机械公司赔偿给乙加工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10万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如果甲机械公司拒绝支付,是否通过法院强制执行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第七,在执行程序中,究竟是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现乙加工公司的实体权利,还是双方当事人通过执行和解行为实现乙公司的实体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再行处分。当然,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和解协议需经法院的认可。

6. 擅自处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第(3)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亦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究竟按民事责任处理还是追究刑事责任要根据具体案情、情节轻重等因素综合考虑。我国《刑法》第314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即:”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罪的构成要件是:①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④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根据法律规定,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而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未对”情节严重“所包含的具体情况进行更为细致的阐述或列举说明。因此,如果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而使该财产难以追回且损失较大的情况下,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7. 法院和检察院公务员的处分决定由谁来做

首先,跟这位朋友解释一下。
人大是权力机关,对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有监督职能,但不具备处分的职能,在处理人大、法院、检察院违反《公务员法》的干部时,首先,要根据所犯错误的实际情况来处理,一般性的错误,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除此之外,根据所犯错误性质不同还分为,行政处分和党纪处分,前者由监察局来处理,后者则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
人大、法院、检察院公职人员如果涉及到犯罪(走司法程序的),人大的干部,是哪一级别人大代表,就报哪一级别的人大常委会,经批准后,可由本级检察机关进行公诉,如果不是人大代表,检察机关可直接进行公诉。。法检两院的干部如果犯错误,报上级法院、检察院即可。
有什么不明白的可继续发消息继续问我,我尽量给你答复

8. 法院之间对处分财产争议怎么办

因查封、冻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分属不同部门的,由其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一、最高法 最高检 公安部 国安部 司法部 国土部 住建部 交通部 农业部 人民银行 林业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民航局《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查封、冻结措施有关规定》

1、第四十七条 要求查封、冻结涉案财物的有关国家机关之间,因查封、冻结事项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级机关决定;分属不同部门的,由其各自的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意见办理。


2、第四十八条 需要查封、冻结的或者已被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涉及扣押或者民事诉讼中的抵押、质押或者民事执行等特殊情况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查封、冻结财物的权属状态和争议问题,与相关国家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自报请上级机关协商解决。

协助执行的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争议机关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意见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6.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9.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解读

最高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说,条例共有五大特点:一是特色鲜明,把审判执行工作中的违纪行为作为纪律约束的重点来规定;二是系统全面,包容了散见于过去颁布的多个纪律条规中的内容;三是简洁明了,避免了条文与条文之间的重复与冲突;四是与时俱进,针对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添了新的约束性规定;五是针对性强,加重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违法调解”以及“司法不作为”等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最高法院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廉政监察员认真履行职责,不断增强发现违纪线索和突破违纪案件的能力。上级法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对下级法院执行条例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纠正个别地方法院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存在的“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现象,确保条例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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