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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扩建

发布时间: 2020-11-27 01:15:17

❶ 私自违章搭建阳台,触犯了那几条法律

私自违章搭建阳台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第六十六条,是属于未经批准进行零时性的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2、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3、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1)违法扩建扩展阅读

未拆除的办法: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❷ ,违法扩建违反那条法律法规

你好大律师网相关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的解释: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
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
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❸ 违法扩建归建设局管吗什么是违建

不能简单地说,把围墙推倒,重新往外建,就是非法扩建,你要看土地使用证有没有合理的证据才行?

❹ 楼房违规扩建问题寻求法律解答!

1.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回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2.作为小区业主,您有权向规划部门举报违章建筑事宜,只要是违章、违法的建筑,就应当拆除,法律上没有“法不责众”。
3.扩建需要依法办理建设审批手续。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❺ 一楼扩建阳台违法吗

你好:你那边有物业吗?一楼扩建阳台乱打乱建本来按照规定是不可以的,在搭建的情况下要有利害业主同意,也就是楼上业主同意。打官司的话如果在他扩建的十五日向人民法院起诉才可以,过了就不可以了,按照物权法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你搭的棚子影响外观吗,一楼没有权利让你交给他5000元。业主对共有部分享受权利前提不得损害其它的业主的合法权益。

❻ 违法建筑,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能获得拆迁补偿吗

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如记载与实际不符的,除违章建筑外,应以实际为准。
补偿安置的时间界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❼ 违法加建,扩建有什么样的处罚

不会坐牢,只要你把后面的手续补办齐全就可以了,罚款的话看你当地的情况怎么样,说点好话,把手续补全应该也不会罚款。其实一般农村里面是不会监管的太过严格,你可以看情况定。
望采纳!

❽ 私自扩建房子,所扩建的房子有什么权利吗

房地产法和城市规划法相关规定,未经审批的改扩建为违法行为,但扩建后经土地、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重新补批并补交相关费用和补齐相关手续后可认定为合法建筑。
如你上所说,其扩建部分实属违规建筑,所以扩建部分更无产权之说!!只是相关职能部门没来查处而已亦或没有人举报而已!!故购买此类房屋要慎重!你现在买了,只能取得一定情况下(不被拆迁、不被举报、不被查处的情况下)的使用权,而不能取得该扩建部分的产权!如遇今后拆迁其无产权部分是得不到任何补偿的!!
如你实在要买,必须对扩建部分作出详细约定,把扩建部分的价格转为按你实际可以使用的年数来计算!!比如:如扩建建筑可作价10万的话,因为没有产权故最起码打一半的折扣!!也就是值5万,而5万也不是全部计入房款,而是计入2万,剩余3万中的2万5年后支付,而1万10年后支付。如使用不足5年就被拆迁或其他非买家原因而导致扩建部分使用不满5年的,剩余3万不予支付!!具体可协商!!不过我建议你还是不要买这种房子!

❾ 在自家宅基地自建房改建扩建未审批怎么办属于违章建筑吗政府可强行拆除吗

一、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用地:
(一) 使用的土地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使用土地许可证或临时用地许可证的;

(二) 擅自改变用地位置或扩大用地范围的;
(三) 转让、交换、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
(四) 擅自改变用地性质的;
(五) 临时用地逾期不交还的;
二、凡属下列行为之一者,则属违章建筑:
(一) 未经市规划局(或被授权机关)批准,未领取建筑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二) 擅自改变经批准的设计施工图纸施工的;
(三) 擅自改变建筑物的规模或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四) 临时性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
三、违章处理办法:
(一) 经检查确认属违章用地或违章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接到规划、城管部门的违章处理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工,听候处理。对不服从制止的,各有关部门应按规划、城管部门的通知协同处理;基建施工管理部门吊销其施工单位的施工证书;开户银行停止拨款;供水部门停止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电;房管部门不予产权登记,公安部门不予办理入户,工商部门不发或吊销营业执照;规划部门停止办理用地、报建业务,直至结案为止。继续违章抢建的,要加重处理,强行拆除或按每平方米罚款一千元。对情节恶劣或造成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损失者,则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二) 凡违章用地,一律限期退出,并给予罚款,建筑物给予没收或拆除。罚款金额按用地面积每平方米三百元计算,并没收其转让、买卖、租赁或变相买卖、租赁土地的全部违章所得。
(三) 凡违章建筑,视其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拆除、没收或罚款的处罚。
1、经市规划局审定认为可以保留的,经罚款后可补办手续。违章建筑罚款,按违章建筑面积或长度计算。属临时性建筑,每平方米罚款二百元;属永久性建筑,每平方米罚款六百元;永久性建筑物屋顶违章搭建的每平方米罚款三百元。凡一九八二年三月二十九日以后的私人违章建房,超过三层以上部分及扩大占地部分,均应拆除,三层以下违章部分每平方米罚款五百元。
逾期交纳罚款者,每天加收百分之五的滞纳金。
2、经审定限期拆除,逾期不拆者,应强行拆除,以料抵工,并予以通报。如不能以料抵工者,拆除的全部劳务费由违章者负担。
3、对参与违章设计的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处理:对设计单位除没收其全部设计费外,并给予每平方米罚款十元;对违章施工单位的罚款,按工程总造价的10%计算;今后再继续违章设计或施工者,在半年内停止承担任何设计任务和施工任务,情节严重者,由市基建办吊销其设计或施工证书,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 对违章用地的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或违章个人,视违章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分。对违章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罚款,每人五百元。

❿ 改扩建是否适用于未批先建罚款范畴

未批先建并已投产满两年的是否需要按照“未批先建”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实务中对“未批先建”属于一种连续的环境违法行为并无异议,但对如何认定“未批先建”这一违法行为终了存在不同的观点,环境保护部在不同时期的复函中也有不同意见。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违法建设行为停止,比如项目建成投入使用或者停建了,即认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终了;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建设项目未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则“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状态。

环境行政执法一线人员大多持第二种观点,其朴素的理由是,建设项目建成还未办理环评手续比在建而未办理环评手续的社会危险性更大,如果不对此种“未批先建”行为进行处罚,明显不公。

1. 涉及“未批先建”的法律有哪些?

对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与“未批先建”行政处罚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如下:

旧环评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前两款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新环保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新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

2. 未批先建并已投产满两年,如何罚?

从前述法律规定来看,我国法律所规制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有两个组成要件:一是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二是开工建设。

因此,虽然建设项目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已停止建设的,则应视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经终了。“未批先建”并已经投产的建设项目及“未批先建”未建成即停止建设的建设项目,均满足“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这一要件。

同理,若“未批先建”并已经投产满两年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未批先建”行政处罚,则已经停建满两年的建设项目亦应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从常理来看,已停建满两年的项目再进行处罚也就显得更不公平了。

实务中,很多基层环境执法人员之所以存在不理解,主要是因为:第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执法理念尚未变更。项目建成投产满两年后,即使不能对其进行“未批先建”的行政处罚,还可以通过“三同时”及日常环境监管对企业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第二,不理解对行政处罚实施时效限制的法律意义。行政处罚时效限制本身就是为了让行政执法人员及时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同时避免行政相对人处于一种长期错误的信赖之中,以为不会有事或者不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

笔者认为:企业“未批先建”违法行为长期未被处罚,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环境行政执法不作为或难作为;二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过广,不但增加了社会运行成本也加大了环境行政执法难度。

综上,建设项目未批先建并已投产满两年的,不应再按照“未批先建”进行行政处罚。

3. 过渡期间,法律如何适用?

新环保法2015年1月1日施行,新环评法2016年9月1日施行,这些法律修改也使得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在法律适用上存在疑惑。根据“法不涉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以及“从旧兼从轻”原则,笔者将相关适用规则梳理如下:

1.基本规则

(1)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是连续的违法行为,项目完工和项目停止建设均可视为违法行为终了。

(2)环保部门对建设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应根据违法行为终了之日所适用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2.环保部门对违法行为终了之日于位于不同区间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具体适用如下规则(对照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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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段I: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至今满2年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时间段II:结合新环保法及旧环评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根据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一例外,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环保部门在新环评法生效后才进行查处的:(1)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如果按照新环评法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罚款额度较轻的,适用新环评法的规定。

(3)时间段III:结合新环保法和新环评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依照新环评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处罚,具体规定如下:“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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