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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扣押

发布时间: 2020-11-27 00:07:26

1. 私自扣押受害人多少时间算违法

一般来讲是非法拘禁超过24小时的就算违法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超过二十四个小时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时,就涉嫌非法拘禁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从这一规定看,非法拘禁罪的成立没有情节的规定,只要是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不论时间长短,次数多少,恶劣程度轻重,就应该构成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的情形有两种,一是具有殴打、侮辱的行为,二是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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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3.行为人有造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结果;

4.行为人采用了捆绑、关押、禁闭等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体包括无权行使拘禁权的人和有权行使拘禁权的人滥用职权两种非法拘禁行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行为会产生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故意为之,并积极追求这种结果产生的故意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刑法

2. 什么是违法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法规的人实施的短期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专种行政处属罚形式。它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为严厉的一种。由于拘留是以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为手段的惩戒措施,因此,我国法律对行政拘留的机关资格、拘留条件、程序以及期限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则为违法的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治安、安全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合法行政拘留决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五个条件:

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机关必须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安全机关;.行政拘留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给予行政拘留的期限必须在15日以内;.作出行政拘留决定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显失公正的问题。

凡违反上述条件之一的,即属违法行政拘留。

3. 私自扣押他人物品多长时间为违法

正常情况下是24小时,但是也有按当时实际情况而定。

4. 非法扣押,占有他人财物一定时候违反什么法构成什么罪

非法扣押,占有他人财物一定时候违反《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罪。被侵占期间的收益归所有人所有,造成的损失由侵占方负担。对数额没有要求,界定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其犯罪对象仅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侵占罪与其他侵犯财产犯罪的一个关键区别在于侵占包括两个密不可分的行为特征,即合法持有+非法侵吞:行为人将自己业已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转归为己有,并且拒不交出、拒不交还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明文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他人保管的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占为己有,拒不退还的是侵占罪。可见除了要占有他人财物之外,还必须具备“拒不退还”的行为才构成侵占罪。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什么是“拒不退还”有着很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财物所有人发觉财物被侵占后,要求占有人退还而不退还的就是拒不退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拒不退还是指财物所有人向法院起诉前多次向占有人索要而不退还的行为。

第三种观点主张,拒不退还是指在一审判决做出前,占有人仍不退还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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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要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案件

2017年11月28日,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总经理管某安排社会人员王某、朱某等5人到某县“收取”一辆分期付款但未按时还贷的白色奥迪Q3越野车,王某、朱某等人找到该车辆后,未对车上人员说明情况。

以推、拉、抬、抱等方式强行将车辆驾驶人饶某宝以及车上乘坐人员饶某从车内赶出。在强行“收车”过程中,饶某宝与饶某两人受轻微伤。当地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立案侦查,并将朱某等人刑事拘留,并提请审查逮捕。

当地检察机关在审查认为当事人之间存在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未批准逮捕,并要求当地公安机关撤销案件。该案件中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不一的情况,其实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案件的现状。

在实务中,没有统一处理标准,有的按民事纠纷处理,有的以违反治安管理进行行政处罚。2017年1月23日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在《人民公安报》第05版实务周刊中刊登了题为“收不回款扣押对方车辆,是债务纠纷还是抢劫?”一文。

文中阐明男子胡某与女子曹某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到了还款日期,曹某却无力偿还,经胡某多次催要后仍以各种理由搪塞,且故意躲避胡某。一次偶然机会,胡某发现曹某在南陵县经济开发区附近驾驶一辆宝马轿车,待曹某停车后,胡某便上车要求曹某还款。

遭拒绝后,胡某明知汽车非曹某所有,却将车钥匙拔走后离开。基于案件事实,本案亦存在两种争议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曹某与胡某之间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第二种观点认为胡某的行为涉嫌抢劫罪。

安徽省芜湖市公安局认为胡某未对曹某施以暴力或威胁手段,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胡某扣押车辆后未进行处分,故不构成抢劫罪,遂定性为债务纠纷,不予立案。

笔者以为,在我国刑法现行的罪名框架下,胡某的行为虽不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但胡某在明知汽车为他人所有的情形下,无视我国法律规定与社会秩序,依然私自扣押他人车辆,若以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予立案,他人合法财产又如何得到有效的保护?

私自扣押他人车辆轻则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重则严重伤害他人身体健康,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显然具有违法性,不应按民事纠纷处理了之。

对于如何处理非法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的行为,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苏06行终503号行政判决中表达了不同的观点。

2016年2月16日王平驾驶一辆奥迪小型越野车与龚某、高某等人在启东市吕四法庭门口发生争执,启东市公安局接到龚某报警后,立即指派民警出警,经调查了解,王平与龚某、高某等人存在经济纠纷,于是当地公安机关以情节轻微,双方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处理了之。

当晚,龚某等人为防止王平将车开走,将王平停在吕四法庭门口的奥迪小型越野车的轮胎放气。王平发现轮胎气被放后,遂开车至某汽修厂充气,高某、龚某等人知晓后,赶赴该汽修厂,意图阻止王平派去开车的人将车开走。

并在该车辆行驶至水产路时,龚某等人用汽车将王平的车前后围堵,王平的外甥见此情形,立即报警,出警民警以告知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之。次日王平派人去水产路开车时,发现车辆被抢走。

王平便报警,当地公安经调查发现,该车系被高某等人扣押,且车辆后轮被卸掉。当地公安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高某等人扣押车辆是为了王平能够出面解决双方的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当王平再次向启东市公安局提出刑事立案要求时,启东市公安局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

高某等人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由于启东市公安局以双方存在民事纠纷为由不予介入,王平的车辆一直被高某等人扣押,王平遂要求启东市公安局对高某等人的非法扣押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启东市公安局再次以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告知王平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王平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启东市公安局以存在经济纠纷为由对王平车辆被扣未做处理的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启东市公安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存在民事纠纷并不构成公安机关履行保护公民财产权这一法定职责的障碍。高某等人以私力强占方式实施的自我救济行为,侵犯了王平的财产权,且扣押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存在民事纠纷并不成为当事人可以实施违法行为的正当理由。

亦不构成公安机关履行治安管理职责的障碍。由于社会经济生活的迅速民事化,公安机关对民间纠纷案件有义务从防范公共安全风险和维护民事生活和社会秩序的角度进行及时和必要的干预,以压抑频繁出现的不正当私力救济。

5. 私自扣押他人不够12小时属于违法么

人家有证据表明你扣押她你是会构成犯罪行为的!

6. 私自扣留身份证违法吗

私自扣留身份证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7. 私自扣押车辆是什么罪

是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

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

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

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

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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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注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2、职务侵占罪与侵占罪的界限

(1)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且非国家工作人员,为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单位的财物而决意采取侵吞、窃取、欺诈等手段非法占为己有;而后罪的主观内容则明知是他人的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而决意占为己有,拒不交还。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即化公为私。但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的是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但财物是否先已为其持有则不影响本罪成立,

而后者则必先正当、善意、合法地持有了他人的财物,再利用各种手段占为己有且拒不交还,行为不必要求利用职务之便。

(4)本罪所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其中既有国有的,也有集体的,还有个人的:后罪所侵犯的仅仅是他人的3种特定物,即系为自己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他人仅是指个人,而不包括单位。

8. 私自扣押户口簿违法吗

违法。
户口簿、身份证属于个人证件,他人无权扣留。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举证难的问题,在对方仅仅是扣留(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一般很难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

9. 私自扣押员工工资是否犯法

不合法,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公司因员工辞职扣押工资的做法不合理,更不合法。如果公司有此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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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3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3、有欠条的,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要求支付欠条里的工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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