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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性错误

发布时间: 2020-11-26 23:33:58

❶ 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应当说,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当努力地避免出现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只有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无法避免时,不构成故意犯罪。但如何认定行为人是无法避险违法性的认识错误呢?应当说,行为人必须运用条件对行为合法与否进行确认: 1、对法的状况产生了疑问时。如果行为人没有认真地考虑疑问,实施了违法行为时,就属于可以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应当成立故意犯罪。 但如果行为人对行为违法与否的疑问进行了认真的咨询的情形下,认为行为不违法,即使实际上违法,也不成立犯罪。 例如,行为人遵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产生了违法性的错误;在判例有分歧的时候,遵从了上级法院的判例而产生了错误时;信赖了主管机关的意见而产生了违法性的认识错误时。这些均认为是不可避免的错误,即行为人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不成立故意犯罪。 行为人信赖专家的意见而产生了违法性的错误时,原则上,成立故意犯罪。当然,特殊情况下应当区别对待。 2、知道要在法的特别规制领域进行活动时。行为人必须努力收集相关法律情报,如果没有认真收集,产生了违法性认识错误时,实施了违法行为时,应当成立故意犯罪。例如,在金融证券犯罪领域、在招投标过程中。 例如,对于捕鱼人、守猎人,必须了解特别的相关规定,如禁渔期、禁猎期必须明确。 3、知道其行为侵害基本的个人的、社会利益时。此种情形下,即使违法性的认识发生了错误,也成立故意犯罪。(如把小偷抓回来打一顿,基于大义灭亲把小孩杀了,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本身都是心虚的) 当然,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为人因不知道法律的存在而不能认识行为的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例如,国家颁布法律规定,捕杀麻雀构成犯罪。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连对于捕杀麻雀是否构成犯罪的疑问都不存在,确信捕杀麻雀是不构成犯罪的,当然不成立故意犯罪。

❷ 责任阻却事由里,违法性认识错误和缺乏期待可能性的概念分别是什么

违法性认识错误是指法律规定的行为是违法的,但因为以其本人的素质还认识不到该行为违法。如某人向法院咨询某一行为是否违法,法院回答其不是违法行为,他就去做了,但事实上该行为法律规定为违法。由于该人没有认识到该行为违法而实施了,就不构成犯罪。这就是违法性认识错误。

缺乏期待可能性是指从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予实施违法行为,而应实施合法行为的情形。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只有当一个人具有期待作出适法行为的可能性但却做出违法行为时,才能对行为人进行谴责,如果不具有期待可能性,也就不能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谴责与非难。

(2)违法性错误扩展阅读:

刑事违法性:

刑事违法性是指触犯刑律,即某一个人的行为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征,是对犯罪行为的否定的法律评价。在罪刑法定原则下,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因此,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

刑事违法性之违法具有不同于其他违法行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违法行为可以分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此外还有诉讼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共同特征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法律规定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原因。

而法律规定是各种各样的刑法行为其他部门法的制裁力量,其规范主要由假定与处理两部分构成。例如,“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是罪状;“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

❸ 公安局民警违法违纪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执法错误。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过错与处罚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中,公安业务部门、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互相支持,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公安机关的执法过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范围和认定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规定,对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销,对不应当立案或者撤销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销的;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三)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实错误,检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诉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
(四)应当报捕而未报捕导致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报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审批机关或有关部门不予批准的;
(六)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事实错误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七)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刑事强制措施,或者超过法定期限办案情节严重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作出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办理保外就医、所外执行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十一)违反法律规定,使用警械、武器,情节恶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当事人行使申诉、控告、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履行办案协作职责,或者阻碍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四)错误执行或者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的决定、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的,应当根据人民警察在办案中各自承担的职责,区分不同情况,分别追究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办案人、鉴定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办案人、审核人、审批人都有故意或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应当分别承担责任,其中审批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条 审批人在审批时改变或者不采纳办案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审批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条 违反规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职权造成执法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办案人或者审核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导致审批人错误审批造成执法过错的,由办案人或者审核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二条 因鉴定人提供虚假、错误鉴定结论造成执法过错的,由鉴定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三条 下级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请示的案件,因上级公安机关批复、决定错误造成执法过错的,由上级公安机关有关责任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变案件定性、处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责任:
(一)法律规定不明确或者有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预见或无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错误发生的;
(三)执行上级命令的;
(四)按照办案协作规定协助办案的。

第三章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五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应当根据其违法事实、情节、后果和责任程度分别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发生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作出以下处理:
(一)辞退;
(二)限期调离公安机关;
(三)停止执行职务;
(四)延期晋级、晋职;
(五)通报批评;
(六)取消评选先进的资格;
(七)离岗培训;
(八)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九)减发或者停发岗位津贴、奖金。

第十七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公安机关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依法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外,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生执法过错案件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应当依照《公安机关追究领导责任暂行规定》,追究公安机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严重的执法过错或者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局、派出所和办案单位,本年度不得评选为先进集体。

第二十二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当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考核、定级、晋职、晋升的重要依据,记入档案。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由于轻微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纠正的;
(三)执法过错发生后能够配合有关部门工作,减少损失、挽回影响的;
(四)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阻碍对执法过错责任进行追究的;
(三)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打击报复的;
(四)连续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五)情节恶劣、后果比较严重的。

第四章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由发生执法过错的公安机关负责查处;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公安机关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

第二十六条 公安法制部门负责执法过错案件的检查和认定,并提出纠正意见。
公安业务部门对本部门发生的执法过错案件,应当主动检查和纠正。
对于需要追究执法过错的纪律责任的,由法制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门研究决定后,报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决定的,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公安机关申诉;接受申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答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❹ "违法性错误阻却故意"是什么意思

你在准备司考?首先要理解什么是违法性错误:指行为人认识客观事实,但不知道该事实被法律禁止。也就是不知法的人犯了法就确定不是故意的。这句话不对,不为法律界认同。主观有责构成中,认识错误有三类:事实认识错误,法律认识错误,涵摄的错误(事实符合法律判断时的错误),这三类还有很多下位概念,有的阻却责任,有的阻却故意,有的啥都不阻却。慢慢学吧

❺ 听信律师是否属于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一般是不属于。

❻ 什么是违法性认识错误

违法性认识错误也称法律认识错误,下面我以三段论推理举例说明;
大前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小前提:甲在朋友乙家做客,看到阳台的金丝雀叫声凄厉,心生怜悯,打开笼子,将其放飞。
结论: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对你有所帮助 。

❼ 笔录记录错误违法证据三性指的是什么

证据的“三性”是指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
一、合法性判断。
证据合法性,侧重于形式,主要解决证据资格也就是证明能力的问题。
二、真实性判断。
证据真实性,即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三、关联性判断。
证据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关联性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免罪证据两种。定罪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内在的直接的关系,而免罪证据与事实之间则是外在的间接的关系。例如死刑案证明标准更严格,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❽ 甲准备打乙,但是认错人,打了丙。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 对么为什么

不对,应该是事实认知错误中的对象认知错误。
主观认知错误包括法律认知错误和事实认知错误。法律认知错误简单说就是(1)把有罪行为认为无罪(2)把无罪行为认为有罪,(3)对行为的定性以及处罚轻重的错误认识。法律认知错误一般不影响定罪量刑!
事实认知错误比较复杂,必须自己系统学习,我简单的说一下。一般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1)因果关系认知错误 行为人对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不符合实际的错误认识。如行为人其行为本来与危害结果无关系,而错误的认为有关系,此时行为人不用负刑责(无罪),反之就正好相反。
(2)客体的认知错误 对行为的性质认知错误,如假想防卫、假想避险,其实是犯罪的,而认为无罪
(3)对象认知错误 即犯罪对象认知错误。如你所说的,不论甲真实打了乙还是打了丙,都是故意伤害(达到轻伤,轻微伤不算犯罪)
(4)打击错误 也称之为行为偏差,导致行为人所欲侵害的对象与实际受害对象不一样,但同样要受到处罚。如甲欲枪杀乙,但丙在乙旁,但甲未瞄准而杀了丙,甲同样负故意杀人罪。
(5)工具认知错误 即手段认知错误,是犯罪行为本身的方法或者所凭借的工具发生错误的认知。如甲将误以为枪里有子弹而射杀被害人,而实际是空枪。
最后 记得给分啊

❾ 下列选项中,对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侵权行为违法性表现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答案是: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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