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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违规

发布时间: 2020-11-26 10:54:49

⑴ 我因团伙诈骗被刑事拘留30天 然后被取保候审了 派出所扣押我的手机还能取回来吗

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案件没有结束之前扣押手机不会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

第四十六条 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处置涉案财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以外,公安机关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处置涉案财物。

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并注意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需要追缴、返还涉案财物的,应当坚持统一资产处置原则。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应当将有关涉案财物及其清单一并移送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 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涉案财物,公安机关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但是可以轮候查封、冻结。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涉案财物,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必要时,可以申请当地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或者委托有关机构代管。

(1)债券违规扩展阅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六章 涉案财物的控制和处置

第四十八条对自动投案时主动提交的涉案财物和权属证书等,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接收,如实登记并出具接收财物凭证,根据立案和侦查情况决定是否查封、扣押、冻结。

第五十一条对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以及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公安机关应当如实登记,妥善保管,随案移送,并与人民检察院及时交接,变更法律手续。

在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时,应当收集、固定与涉案财物来源、权属、性质等有关的证据材料并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或者依法不移送的实物,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第五十二条涉嫌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有证据证明权属关系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及时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可以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开具发还清单,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返还被害人。办案人员应当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诉讼程序终结之前返还:

(一)涉嫌犯罪事实尚未查清的;

(二)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

(三)案件需要变更管辖的;

(四)可能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五)可能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不宜返还的。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立即解除对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及时返还有关当事人:

(一)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二)人民检察院通知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应当返还的。

第五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

(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

(四)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物的。

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虚假交易等方式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当出具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一)重大的走私、金融诈骗、洗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三)涉嫌重大走私、金融诈骗、洗钱犯罪的单位被撤销、注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逃匿、死亡,导致案件无法适用普通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现有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公安机关可以继续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⑵ 股票和基金的区别都有哪些

1.证券投资基金来是一种利益共享,自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

2.股票是股份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是公司股份的形式,投资者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发行公司的所有者,按持股份额获得经营预期年化收益和参与重大决策表决

3. 底层资产不同,基金的选择更加丰富. 股票买的是公司的所有权。本质上我们买的是公司的盈利能力; 基金本质上是一种集合投资。底层资产较为丰富了,股票只是其中的一种。基金还可以投资债券、大宗商品、房地产、黄金、银行存款、各种指数等等。

⑶ 请大神用通俗语言解释一下ppp项目资产证券化是什么意思。另外,资产证券化是什么意思。

PPP项目在线介绍资产证券化主要操作流程如下:
第一步,确定证券化资产,组建资产池
选择若干资产,打包重组后组成一定规模的资产池;然后,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该资产池在未来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进行评估,从而确定该资产的公允价值。
第二步,设立特设信托机构(SPV),并取得信托财产的受益权。SPV是资产证券化的关键性主体,它是一个专为隔离风险而设立的特殊实体,设立目的在于实现发起人需要证券化的资产与其他资产之间的“风险隔离”。在SPV成立后,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出售给SPV,将风险锁定在SPV名下的证券化资产范围内。
资产所有者作为委托人分别与信托公司签订财产信托合同,将各自拥有的资产信托给信托公司,并在信托合同中指定一名唯一的受益人。
第三步,受益人向投资者转让受益权。
资产的真实销售。即证券化资产完成从发起人到SPV的转移。在法律上,实质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移应当是一种真实的权属让渡,在会计处理上则称为“真实销售”。其目的是保证证券化资产的独立性—发起人的债权人不得追索该资产,SPV的债权人也不得追索发起人的其他资产。
财产信托合同中的受益人将受益权分割转让,即在相关金融机构的协助下向投资者转让受益权,从而提前收回现金流。
第四步,投资者再转让受益权。
当投资期限届满时,既可以是初始受益人溢价回购投资者持有的受益权,也可以是第三方收购投资者持有的受益权。这样,投资者便可收回本金并获得约定的投资收益。
资产证券化九个步骤概括如下:
第一步,发起人(也即资金的需求方)明确其将要实施证券化的资产,必要情况下也可以将多种相似资产进行剥离、整合组建成资产池;
第二步,设立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 SPV),其作为证券的发行机构,并保证其能够实现和发起人之间的破产隔离;
第三步,发起人将其欲证券化的资产或资产池转让给SPV,且转让必须构成真实出售;
第四步,发起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对已转让给SPV的资产或资产池进行信用增级;
第五步,由中立的信用评级机构对SPV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信用评级;
第六步,SPV以特定的资产或资产池为基础,进行结构化重组,通过承销商采用公开发售或者私募的方式发行证券;
第七步,SPV以证券发行收入为基础,向发起人支付其原始资产转让的款项;
第八步,由SPV或其他机构作为服务商,对资产或资产池进行日常管理,收集其产生的现金流,并负责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和相关税务和行政事务;
第九步,SPV以上述现金流为基础,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还本付息,在全部偿付之后若还有剩余,则将剩余现金返还给发起人。

⑷ 套取企业债券资金作为他用违规吗

违规,小心谨慎别触犯法律,收到惩罚

⑸ 易方达基金违规操作问题

明显只看其成交价格看似是没有问题,看似是低买高卖,实际上并不是如此的,实际上如果知道债券交易规则的就知道这个成交价格是有问题的。
在上述的情节中所说的债券交易全价,并不是债券交易的净价,实际上全价和净价是债券交易中的常用术语,所谓的净价就是指在债券交易过程中不含应计利息的债券价格,全价是债券净价加上该债券自起息日到交易日为止的应计利息。
由于详细情况没有更细说明,以下只能按我理解的来说了:
此债券的发行日是2008年6月23日,发行结束日是2008年6月26日,其持有五天是以发行结束日开始算起的,但其基金买入的全价是按发行日算起的,实际上该基金的持有计息时间是八天,该债券的票面利率是4.41%,按照每天的利息来算每张债券的每天应计利息是100*4.41%/365(注:100是每张债券面值),如果计算一下就会发现其卖出时的交易全价实际上只是大约是其从买入全价计算再加上五天的应计利息,而实际是有八天的应计利息,这就是变相的高买低卖。

⑹ 理财提现说违规要通过债券转让一个月内到账

你这是被骗了吧?,建议你报警处理,或者是找银行的工作人员帮忙查看一下,就知道是不是被骗了

⑺ 财务公司违规的法律后果是什么承担什么样的法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清算,根据其特点确立了以下重要规则:
解散原因首先是取决于投资人的意愿,如果不愿继续经营的就可以解散,不需要提出什么理由;第二是由于投资人的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则应解散;第三是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需要解散;第四是由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进行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公司违背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约定的义务,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公司不按批准的资金用途使用发行债券所募资金,以及公司连续两年亏损,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限定的期限内未予改正,没有消除上述情形的;
3.上市的公司债券的期限届满进入还本付息阶段的;
4.发行债券公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
5.公司因违法被责令关闭的;
6.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财务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其董事会有义务对财务公司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同时,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形责令其进行整顿:
(一)出现严重支付困难;
(二)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o%;
(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整顿的情况。
中国人民银行责令财务公司整顿后,可对财务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财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二)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活动;
(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四)责令改变股权结构;
(五)责令财务公司重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财务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一)已恢复支付能力;
(二)亏损得到弥补;
(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另外,根据《办法》的规定,财务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可对财务公司实行接管。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财务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恢复财务公司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财务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织实施。同时,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予以解散:第一,组建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解散,财务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第二,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第三,股东会议决定解散;第四,财务公司因分立或者合并不需存在的。财务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依法对其予以撤销。财务公司解散或撤销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可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清算组在清理财产时发现财务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财务公司破产。凡违反《办法》有关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财务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务公司违规的可能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将公司解散了,有的还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有的公司经营不下去了会整顿修整,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就会终止公司上市。

⑻ 中国证监会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区别

两者没有根本区别,原因如下:

1992年10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在法律法规中经常可以看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原因是便于法律条文的描述,避免因机构名称变更而修改法律。

另一个,早期还有一个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委),而中国证监会成立时间较晚。

(8)债券违规扩展阅读:

1、为了保证证券监管机构顺利履行其法定职责证券监管机构有权采取以下执法措施:《证券法》第168条特别规定

1.进入违法行为发生场所调查取证。鉴于该条款没有使用“违法行为地”概念,而采“违法行为发生地”术语,故在严格意义上,本条款仅指违法行为发生地或发生场所,如从事违规交易的证券公司的营业场所,不应包括违法行为之结果地。

2.询问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被调耷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证券监管机构在询问和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

3.查阅、复制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对可能被转移或者隐匿的文件和资料,可以予以封存。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交易记录、登记过户记录、财务会计资料等文件不仅是关于某种事实的证明文件,而且是财产权利的载体,证券监管机构仅得在可能发生文件转移或隐匿情况下予以封存,但不影响资料和文件的所有权归属。

4.查询当事人和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此属关于“查询权”和“冻结建议权”的规定。本条款关于冻结建议权的规定最为重要。

按照规定,

(1)证券监管机构只具有冻结建议权,而无权对违法资金、证券进行直接冻结,即证券监管机构不享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

(2)冻结建议权以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证券迹象”为前提,而不以确知违法行为人将转移或隐匿资金及证券为条件,至于何种情况构成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之迹象,应依具体环境而定;

(3)鉴于证券市场流动性强,证券投资风险大,受请求之司法机关对证券监管机构的合理申请只需进行形式审查,但无权拒绝或拖延采取冻结措施。

根据《证券法》第171条,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时,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对证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行使审批或者核准权;

(2)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登记、存管、结算,进行监督管理;

(3)依法对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证券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依法制定从事证券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5)依法监督检查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6)依法对证券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7)依法对违反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实施跨境监督管理。

网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网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⑼ 金融支持的含义及其一般内容

金融支持就是为了产业的发展、地区的发展,金融机构和金融政策上专门的、针对性地开展一些工作和出台政策。

针对民营企业,财政部、发改委、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的负责人都公开发表了重要讲话,并且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整体而言,为了保证民企可以心无旁骛创新创造,在金融支持方面,中央和各部委、地方管理部门已基于市场的真实情况和现实需求。

政府部门提出了系统性的政策方案,全面覆盖了股权、债权融资支持,优质项目支持和市场信心稳定等方面。

(9)债券违规扩展阅读:

金融支持政策主要包括:

银行的支持作用。各商业银行向高新技术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出发点应是:以效益为中心,加大信贷投入。

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支持科技进步的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完善企业内部运行机制,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建立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风险投资体系,培育和发展促进资本与高新技术相结合的一套新的金融机制和模式。

依托资本市场。资本市场的发展为风险投资建立的退出机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尽管风险投资的成功率一般低至10%一15%左右,但是绝大部分风险投资的创业公司中有一两个迅速成长并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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