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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违法犯罪

发布时间: 2020-11-26 02:57:41

Ⅰ 发现职务违法犯罪线索如何处置

监察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Ⅱ 在职时发生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现在已离职纪检监察机关如何处理

将继续追究责任人。
劳动者离职后,发现有职务犯罪的行为,那么单位可以起诉劳动者,而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Ⅲ 对职务违法犯罪中的违规收入如何处理

必须没收,并根据犯罪轻重给予刑事处罚。

Ⅳ 怎样防止贪污受贿等职务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党的十八大对反腐败工作作出了总体部署,要求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预防职务犯罪是一项系统工程,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为更好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行为的滋生蔓延,对加强我县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议:

(一)着力构建社会化“大预防”格局
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完善在检察院设立的县预防职务犯罪领导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能,构建由县委领导、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参与、检察院承担的“大预防”格局。发挥检察预防的骨干作用,调动县直机关各部门全面参与,分系统、部门查找廉政风险点,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创新机制,推进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进一步完善预防考核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构建纵横结合的预防体系,构建社会化“大预防”格局。

(二)注重建立检察机关“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
增强检察机关预防工作力量,建立检察机关内部的“惩防一体化”工作机制,反贪、反渎、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等各部门在惩治职务犯罪的同时,结合案件办理,拿出更多的力量投入的到预防工作中,全力参与预防。统筹办案和预防的关系,牢固树立办好案件是政绩,结合办案搞好预防、减少犯罪是更大政绩的理念,积极推进侦防一体化机制建设。

(三)发挥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作用
查办职务犯罪是最行之有效的预防方法。一要保持案件查办力度。贯彻落实十八大反腐败战略方针,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各相关涉案单位和部门要重视和支持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二要突出案件查办重点。今后要着重加强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部位和领域的监督,加大对人财物管理使用、关键岗位履行职务的监督,集中力量查处影响基层农村和谐稳定、损害民生民利、破坏生态文明建设的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案件,加大惩治发生在涉农资金领域、工程建设、征地补偿、行政执法、环境保护、医药卫生、新农村建设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热点行业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运用职务犯罪预防的各种手段和方法,扩大案件查办成果,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方的效果。

(四)着力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
以“六五”普法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廉政文化建设,注重抓好全民廉政教育,在强化社会公众的廉政观念和监督意识的同时,提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加大预防宣传力度,通过电台、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力量宣传预防工作,让预防宣传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扩大社会影响力;继续开展好“深入反腐败、大家来预防”的主题活动,扩大预防工作的辐射面。加强警示教育。加强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强化宗旨教育、廉洁奉公、勤政为民教育引导国家工作人员从思想深处提高境界,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慎用手中职权,抵制腐败诱惑。真正做到“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

(五)注重进一步延伸预防工作职能
健全完善预防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预防调查、预防专题研究、预防检察建议、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平台等的作用。进一步提高预防检察建议的质量,扩大发送范围,建立建议落实反馈机制,促进预防效果。健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管理体系和查询制度,与有关单位加强联系与协作,实现信息共享,拓展查询应用范围。结合查办的重大、典型案件,认真开展预防调查和专题研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Ⅳ 如何做好严重违纪(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们从法律上确认职务犯罪证据的基本依据和标准。也就是说,能否成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关键看其能否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证据效力如何,关键看其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程度。所以,确认职务犯罪证据,首先要看其能否做到供述一致。

Ⅵ 法律规定严重职务违法判多久

一、严重职务违法判多久
严重职务违法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利用职务便利犯罪涉嫌的罪名很多,如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受贿罪、职务侵占罪等。犯罪主体、违法行为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不同,刑事责任也有所差异。严重的职务犯罪如贪污罪,最高可处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二、职务犯罪的危害有哪些?
(一)、动摇国家政权的根基。
一个政权的维系取决于公众对政治体系合法性的确认和信仰。职务犯罪的多发、频发、高发态势会导致公众认为国家已背离了存在的初衷,成为权力拥有者发财致富的工具,或成为被滥用和不负责任加以行使的对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现存政权合法性必然产生危机,社会就会出现动荡局面。
(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危害国家政权的法治基础。
(三)、职务犯罪对政府现代化运作形成阻碍。
(四)、破坏市场经济及其发展
像徇私舞弊罪、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等,其实都属于职务犯罪,也就是说职务犯罪中包括了多种罪名,但是这些罪名都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行为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同时实施上述犯罪行为,也是充分利用了自己的职务便利的。而成立不同的犯罪,考虑到具体情节的不同,最终的处罚也就不一样。
延伸阅读:
职务犯罪法律法规是怎么规定的
职务犯罪的种类有哪些
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Ⅶ 管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那职务犯罪具体指什么犯罪

监所检察部门承办监狱、看守所内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并对刑罚执行和看管行为进行检察。
除非具体检察院有明确分工,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一般不经办监所职务犯罪。

Ⅷ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什么,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监察委员会的组织和职权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第一百二十七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8)职务违法犯罪扩展阅读:

监察机关是对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使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职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纠举的国家机关。属于国家机关中的监察机关。中国在建国初期,政务院曾设有人民监察委员会。

后政务院改为国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国家监察部。1959年4月监察部被撤销。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恢复并确立国家行政监察体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Ⅸ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如何区分

职务犯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专有职权属,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顾名思义,职务犯罪是一种犯罪,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职务违法是指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违法行为(未达到追诉标准,不构成职务犯罪)。
两者的区别:职务犯罪比职务违法后果更加严重。

Ⅹ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哪个机关互相配合互相

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从2018年3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需要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和国家监察委员会互相配合。国家监察委员会专职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检察院、法院和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职务违法犯罪的线索,要及时已送同级监察委员会,同级监察委会在按照程序调查职务违法犯罪后,要按照程序已送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进行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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