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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打卡处分

发布时间: 2020-11-26 00:14:59

Ⅰ 新冠疫情期间,学生未按时打卡学校给处分合理吗

这种情况一般都是由学校自行规定的 因为每个学校在疫情期间要求都不一样 所以没有合不合理这个说法

Ⅱ 钉钉打卡旷工十二天受什么处分

看公司的吧。一般这种情况是已经严重到无法让上司为你找理由留下的了。还是自己乖乖的离职吧
我们公司是连续旷工两天就会被炒的

Ⅲ 擅自撕毁公告破坏公公物品托人打卡伪造考勤怎么处分

这个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了刑法,单位可以选择报警,或者内部处罚如下岗待岗,扣发奖金,工资或开除。

Ⅳ 您好,请问公司直接以我多次找人代打卡的行为开除我,我可以仲裁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么

这种情况,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可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Ⅳ 员工哪些违纪行为会给予警告处分

每个公司的规章制度不一样,以下是我在学信学院工作中总结出来的,希望能帮到你
不得代替他人打卡(每个公司都会有这条规定)
出差期间应注意人身安全,不得私自会友探亲(每个公司也都会有这条规定)
对于旷工一天的员工会给予警告处理,若连续旷工3天或1年累计旷工超过10天的情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处理(每个公司也都会有这条规定)
在工作期间不能使用私人QQ对接工作
不得任何人私自使用工作账号,建QQ群和微信群

不得传播有损学院的及他人的言论,如有意见直接汇报领导
对于工作中伙伴反映的事项或情况,相关负责人必须在2个小时能回复确认
伪造、销毁、隐匿、转移证据材料的
公司所有的规章制度未经领导批准而私自执行的

等等我就不一一列举
我个人认为一个好的公司,必须有一套完整的公司管理体制,这样有助于公司的发展壮大,我认为学信学院的管理体制就蛮健全的。
我作为公司的员工,无论是哪家公司的规章制度我都会去遵守,这样对公司对个人都是有好处的,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望采纳!!

Ⅵ 顺丰员工忘记打卡超过几次警告处分

这要看公司怎么规定的呀。如果公司硬性规定,忘记打卡算旷工或是不算工时,那就白上班了。如果公司规定忘记打卡可以由直属上司签名证明,那就只能麻烦上司了。但是一般公司里都是由本人写申请忘记打卡单,注明在确有上班的时间,然后请直属主管签名交人事更改考勤记录

Ⅶ 代打卡算是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吗

代打卡是不是会被辞退要看你们公司是否有明文规定"代打卡"属于应该辞退的处罚范畴内吧,一般来说代打卡应该属于大过,我们员工手册的规定是累计满两次大过就能予以辞退,你去看看你们那的员工手册,是否有处罚条例的相关规定。

还有,要看你那天让人代打卡的动机是什么?是为了不被发现迟到还是旷工?也许公司对情节的严重程度会做不同轻重的处罚.如果是旷工的话就是"代打卡"加"旷工",他两罪并罚了。另外,怀孕期间做检查有的公司是可以请假的,每个月一天,这些都可以问清楚公司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况:

一、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甚至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刻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注意:对于劳动者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情形,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概要: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

(1) 概要

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

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适用情形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非过错性辞退

(1)概要

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

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2)适用类型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仍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注意以上每个条件之间的先后顺序关系)

3、经济性裁员

(1)概要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

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

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2)适用情形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裁员时应优先留用的人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裁员后重新招录的限制

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5)经济性裁员的例外

即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第40条非过错性辞退和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带打卡处分扩展阅读:

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动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都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Ⅷ 在富士康代替别人打卡怎么处罚

代替打卡,俩人都取消。富士康每年都有人跳楼,你不压力大啊

Ⅸ 公司规定每天打卡4遍,我是补打的两遍卡说我违反公司规定,降职降薪处分并强制执行扣薪,可否维权补偿

公司的考勤制度还是应该以公司的要求为准,只要这些制度没有违反法律。另外,用你名字注册的公司,自己没有运营的话,最好还是注销了好

Ⅹ 在工厂一个科长让员工天天打卡不上班两年这个科长和员工要受什么处分请律师解

首先要搞清楚两个问题:这是私人工厂还是国营工厂? 你确定是这个科长的个人行为吗?
国营工内厂在用人容上会受到一系列的制度规定约束,但私人工厂是没有这个约束的。其次,一般来讲科长是没有这个胆子这么做的,他能够这么做必定有所依仗。
所以,不要问这个科长和员工要受什么处分,还要从法律上求解。你刚踏入社会不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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