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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处分

发布时间: 2020-11-26 00:07:25

① 有谁知道"保安处分"是什么意思谢谢

保安挨罚咯

② 保安处分制度确立于

D.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
1935年刑法在第十二章专章规定了保安处分制度。保安处分是典型的现代刑法理念,它的刑事基础理论主要是刑事实证学派的实证主义哲学观。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各国为进一步防止犯罪,稳定社会秩序,以巩固政权统治,不断探讨以刑罚以外的方法协助加强对社会的控制,保安处分制度应运而生。“保安处分制度,是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对实施了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的无责任能力人、限制责任能力人以及法律上特定的有相当社会危险性的有责任能力人所施以的刑罚以外的医疗措施、保护观察等特定措施,以预防和控制犯罪,确保社会平安和矫治行为者本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的各类刑事制裁制度的总和。”保安处分制度重在对于某些具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和罪犯给予特别处理,以弥补普通处罚所不能达到的保护社会、预防犯罪的功能,有其积极意义。保安处分以事前积极预防的保安措施与因人施教的刑事政策弥补了刑罚事后补救的,对社会安全和个人矫治的局限,在相当程度上被视为刑法现代化的标志。该法规定的保安处分种类有:感化教育处分、监护处分、禁戒处分、强制工作处分、强制治疗处分、保护管束、驱逐出境处分。采纳保安处分制度,加强了对于特定犯罪和犯罪人的特别预防,降低了刑罚的任意介入,符合刑法谦抑性理论。

③ 刑法修正案(八)中有没有关于保安处分的规定

保安处分是指利用矫治、感化、治疗、隔离、禁戒等手段对特定具有社会危险性的行回为人所采取的司法答处分之总称。和传统刑罚相比最大区别是注重事前预防,而不是事后处罚。
保安处分大致可分为:(一)剥夺自由的,如监护隔离、收容矫正、强制劳作、强制治疗等。(二)不剥夺自由的,如禁止就业,禁止出入娱乐场所、公共场所,限制住所,驱逐出境等,还有保护观察,也叫保护管束、社区矫正,也由法官作出决定,由社区、寺院、教会、慈善机构、社会团体承担矫正责任;另有少年保护处分,由少年法院、少年法庭、或者少年裁判所、家庭裁判所作出决定,通过感化教育、医疗救助、监视保护等方法对未成年人予以矫正。(三)对财产的保安处分,如没收物品、撤销营业执照、善行保证等。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有关社区矫正的内容,这属于保安处分性质的规定。我国现在尚无社区矫正立法,该制度也在试行阶段,刑法中予以正式规定,必然加速该制度的立法、完善和实施。
简单这样回答。

④ 保安处分在我国刑法上有没有存在的必要

我国刑法中没有保安处分这一制度,保安是一种职业,对于从是这种职业的人相关人员犯罪,可以适用刑法分则的相关罪名定罪处罚gDzw

⑤ 保安处分的起源

一元主义认为,保安处分与刑罚没有什么区别,二者从本质上是相同的,二者的区别只是量上的差别。这是因为:
1、从目的观上看,无论是适用刑罚还是采用保安处分,都是为了保卫社会安全,二者虽然手段不同,但实际上都是殊途同归。2、近代刑法并不以给犯人一定痛苦为目的,而是以改善犯人,预防再犯为其主要目的,这与保处分的特殊预防作用具有共同之处。3、刑事古典学派主张罪刑相称,随着刑法理论的进化发展,不定期刑的出现,预示着绝对的罪刑均衡已被打破,这必将会使刑罚趋同于保安处分。4、刑罚与保安处分在实践手段上都具有一定强制性。 二元主义认为,尽管在理论和立法上存在着完全以保安处分替代刑罚的倾向,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区别仍然是显而易见的。保安处分与刑罚的区别表现在:
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人;而保安处分既可以适用于犯罪人,也可以适用于非犯罪分子。2、适用条件不同。适用刑罚必须以行为人具备犯罪构成的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和可罚性为必要条件;而适用保安处分则以受处分者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人身危险性为决定性要件。至于行为的违法性和行为人的责任能力,一般情况下并不影响保安处分的适用。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方法由刑事裁判机关依法裁决;保安处分既可以由刑事裁判机关裁决,也可以司法行政机关或者非诉讼裁判机关科处(也有人主张只能由法院统一科处)。4、适用原则不同。适用刑罚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均衡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刑种、刑名、量刑幅度,根据犯罪的轻重判处相应的刑罚;而适用保安处分并不以构成犯罪为前提,处分的种类和轻重应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相适应,处分期限的长短应视教育改善的效果而变更,从而不定期原则成为必要。5、预防时间不同。刑罚对犯罪的预防是一种消极的、事后的处置,是国家对犯罪的已然状态的司法干预;保安处分对犯罪的预防是一种积极的、事前的预防,是国有对犯罪未然状态的超前干预。6、预防手段不同。刑罚对犯罪的预防重在制裁和惩罚;保安处分对犯罪的预防则强调教育改善。 与一元主义、二元主义相关的还有一种观点,试图对一元主义与二元主义进行折衷,认为保安处分有行政法意义上保安处分与刑事法意义上的保安处分。
关于保安处分的性质,一元主义认为保安处分与刑罚没有区别,是同一的,保安处与刑罚都是刑事制裁措施。因此在立法上,主张保安处分在刑法典中进行规定。在刑罚与保安处分的执行中,要么以刑罚代替保安处分,要么以保安处分代替刑罚。二元主义认为,保安处与刑罚不是一回事,即保安处分是一种非刑事制裁措施。表现在立法上,二种不同性质的措施不能规定在同一法典中,在适用中也不能以其中的一种代替另一种。折衷主义认为保安处分既是刑事制裁措施,又是行政制裁措施。
笔者认为,保安处分是一种刑事制裁措施。首先,保安处分区别于刑罚但更接近刑罚。保安处分是在刑事古典学派对犯罪预防无能为力的情况下,由刑事实证学派提出的一种注重个别预防的预防犯罪措施,它是以预防犯罪为目的的,直接与刑事法相联系;刑罚主要是惩罚已然犯罪,同时考虑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保安处分是以预防未然犯罪为其主要功能,主要适用于对刑罚反映迟钝或者没有刑罚感受能力之人或者有严重危险性的初犯;同刑罚一样,保安处分也表现为对适用对象一定权利的剥夺,这种权利通常是自由和财产。其次,保安处分区别于行政法意义上的制裁措施。保安处分与行政制裁措施的适用对象不同,前者主要适用于已经犯过罪的人,或者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的初犯;后者则只能适用于轻微的不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的实施者,常表现为轻微的违法行为人。保安处分与行政制裁措施的适用目的不同,前者的适用目的在于预防犯罪、保卫社会;后者适用目的虽也有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功能,但主要是想纠正轻微违法行为。保安处分与行政制裁措施的适用条件不同。保安处分由于涉及处理有关当事人的重大权利,所以在适用时要求的条件很严格,行为人必须具有特定的经过严格程序认定的人身危险性,并且这种处分的适用主体通常由法院或者司法行政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而行政制裁措施则没有这么严格的条件与程序,这一方面由于这种制裁措施涉及的权利不那么重大,另一方面行政机关的性质决定了行政制裁措施的适用程序也没有法院的复杂。

⑥ 1983年前的《行政处罚法》叫什么名字

(三)劳动教养在实践中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和混乱性

首先,由于劳动教养的审批权事实上由公安机关一家行使,致使:不够劳教条件的,作了劳教处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降格作劳教处理;有些案件,证明有罪不足,但又没有充分证据否定有罪,公安机关为避免被检察机关退回,干脆不移送检察机关,而采取劳教的办法;还有的案件,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按照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刑事诉讼法》第143条),但有的公安机关不但不放人,反而对其处以劳动教养。[10]其次,由于《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颁布后,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有关部门又相继颁布了多达几十个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补充,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单行条例、决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委颁布的行政法规、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一些“通知”、“批复”之类的规范性文件。它们散见于各种效力不一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中,既零散又混乱,这种局面给劳动教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随意性。例如,按照《试行办法》的规定,劳动教养收容的对象是有地域限制的,即“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和“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但《关于禁毒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等则没有地域限制,由此导致各地执法的不一致,有的认为劳动教养应继续控制在“大中城市”的范围,有的则突破到乡镇、农村地区。[11]又如,对哪些行为可以适用劳教,理解也是颇不一致,有的认为不到20种,[12]有的认为有20多种,[13]还有的认为《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模糊用语,几乎包容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所有行为,因而“凡够得上治安处罚的,就可以适用劳动教养。”[14]更有人认为,由于“法出多门”,一再扩大劳动教养的适用范围,致使“劳动教养变成了一个筐,什么人都可以往里装”,甚至连够不上治安处罚的也可以适用劳动教养。[15]

二、 劳动教养的改革方案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将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制定违法行为矫治法列入立法规划,说明立法机关已认识到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但迄今为止,这一社会各界翘首以待的法律草案还没有任何雏形。据说主要是起草中遇到了困难,有人认为这个制度方便、有效率,从实用角度觉得对维护治安有好处。但大多数人都觉得这个制度应当改,现在依法治国、保障人权这些宪法原则都确立了,劳动教养的程序缺陷、期限偏长等问题不解决确实说不过去。我们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加快劳动教养的立法步伐,以增强改革后这一制度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有人质疑:为什么不彻底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我们认为,如果我国刑法能取消定量规定,则劳动教养制度可以取消,而将其调整的内容统一并入刑法。[16]但在目前情况下,要对我国刑法结构进行革命性调整似乎不现实,也就是说,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仍然保留了既有定性规定又有定量规定的做法(而西方国家的刑法一般只有定性规定,没有定量规定,如盗窃,在我国盗窃要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但西方国家却没有数额的限制),定量规定决定了我国刑法奠基于结果本位,忽视行为人的人格状况,刑法的这一特点又决定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必定以结果为本,这样两者均着重于从处罚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及其危害程度上去衔接,而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因素考虑不够,从而在预防和治理犯罪上留下一种结构性缺陷,这一结构性缺陷需要劳动教养这样一种侧重行为人的主观恶习而关注其人格矫治的方法来弥补。不过,现行劳动教养制度的种种弊端又确实不容忽视,因而迫切需要对其进行改革。基本构想如下:

1、关于劳动教养的性质。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属于保安处分性质。所谓保安处分性质,是指这种制度关注行为人的不良人格或病理身心,强调教育改善和积极预防,以“走出消极惩罚和事后补救的狭谷,在更广泛的范围和更深的层次上,完成控制和预防犯罪的使命”。[17]由于这种处分涉及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故需纳入司法程序。[18]对涉及人身自由的处罚和措施通过司法机关来决定,这是当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普遍做法,我国台湾地区过去的《流氓检肃条例》曾经赋予警察部门对那些威胁社区安宁、搞得人心惶惶的“流氓”处以剥夺其人身自由处罚的权力,但后来通过“大法官会议”的“释宪”,宣布此种做法“违宪”,必须接受司法的裁决。

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如何纳入司法程序?我们考虑可借鉴英国的“治安法院”体制,[19]在基层和中级两级人民法院创建“治安法庭”,专门负责此类案件的审理。案件由公安机关直接移送,程序可参照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实行法官独任制。法庭开庭审理案件时应通知检察院,检察院认为必要时可派员出庭监督审理过程。被告人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辩护,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上诉。[20]

2、关于劳动教养的对象和范围。改革后的劳动教养,总的说应对其适用对象进行严格限制,集中在与治安有关、需要进行保安处分与矫治的那部分人身上,大体可分为以下几类人:一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屡教不改的;[21]二是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分或者不起诉,但又由于行为人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不宜直接放回社会的;三是依照《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而需要由政府收容教养的;[22]四是依照《刑法》第18条的规定,需要由政府强制实行医疗的精神病人;[23]五是需要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24]

对于卖淫嫖娼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1年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中分别规定了“收容教育”制度和劳动教养制度(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但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因为其第76条有关强制性教育措施(即劳动教养)的规定只涉及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屡教不改等情形,并没有包括卖淫嫖娼本身。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没有规定收容教育。据此,有学者认为,依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对卖淫嫖娼的不再实行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而只能处以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25]我们是同意这种观点的,但目前实际中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育和劳动教养还有,原因可能在于《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以及国务院1993年通过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并没有被明令废止。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应吸收掉收容教育措施,并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的基础上,对屡教不改的卖淫、嫖娼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者,予以适当期限的“劳教”。

对于被“劳教”人员的下限年龄,现行的劳动教养法规并没有规定,公安部在1981年《关于劳动教养人员年龄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凡年满16周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凡不满16周岁的,送工读学校或少年犯管教所。1983年公安部在对辽宁省公安厅《关于当前是否放宽对劳动教养人员年龄限制的请示》的答复中指出:对当前那些轻微、不够判处刑罚而又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送劳动教养,待社会治安恢复正常后,再按前述规定执行。我们认为劳动教养立法应当对此予以明确。鉴于《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均规定受处罚的最低年龄为14周岁,因此原则上改革后的劳动教养也可以此为下限。但由于该法的法律后果主要不是惩罚,而是教养和矫治,因而对于那些虽然在14周岁以下,但对社会治安危害较大,其监护人又确无能力管教的,可以经监护人请求,通过法院判决,对确有必要的,送教养场所。[26]现行劳动教养制度没有年龄的上限规定,考虑到年龄太大的人接受教育矫治的能力下降,因此原则上对60岁以上的人不宜实行劳动教养(但经诊断确有社会危险的精神病人等除外)。

至于现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适用范围的地域限制,我们认为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应予以取消,理由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加快,中小城镇发展迅速,农村也较过去大为活跃,上述几类人在这些地区同样存在,因而取消收容对象的地域限制,不仅是维护这些地区社会治安的需要,也是教育、挽救和改善这些人的需要,同时,亦可体现我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3、关于劳动教养的严厉程度和期限。许多关于劳动教养的改革意见都提出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在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方面过于严厉,而且期限太长。这是有道理的。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应从根本上有别于刑罚,降低其严厉程度。现行的劳教场所应改为“教养学校”和治疗之类的机构,通过对被教养人进行道德法纪、文化知识、科学技术、劳动生产等方面的教育以及对症下药的心理和生理矫治,把他们改造成为遵纪守法、具有一定文化知识和生产技能的、身心健康的有用之材。只有这样,这种较长时间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才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和实质的合法性,也才能真正达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

与此同时,还要对现有的劳动教养期限予以大幅缩短,一般而言,带有惩罚性质的处分不要超过6个月,必要时经法庭同意也可延长到最多不超过1年的时间;带有治疗性质的则可采取“不定期”的方案,如对需要强制实行医疗的精神病人和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等特殊对象,通过定期接受医疗科学的监管和法庭的审查,在确认不会再对社会构成威胁的前提下予以释放。[27]

鉴于我国刑法实践正在试点和推广社区矫正,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改革后的劳动教养也应充分考虑运用社区矫正的措施,否则就又会出现矛盾:刑罚都可用社区矫正来替代执行,“劳动教养”却反而不能。

4、关于劳动教养的立法模式和名称。我们主张,应以劳动教养的立法升格为契机,制定一部比较系统的、集实体与程序于一体的中国保安处分法,将有关涉及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一律纳入该法典,这样便于从《公约》第9条第1款的“正当程序”出发来约束对各种性质的人身自由的剥夺,以免出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现象。

至于该法的立法名称,“劳动教养”这个名字是肯定不能再沿用了,理由除了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制度已不再以强制劳动为其基本特征外,还基于《公约》有关条款的考虑。例如,《公约》第8条第3款规定:任何人不得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除非在那些把苦役监禁作为一种对犯罪的惩罚的国家里,按照由合格的法庭关于此项刑罚的判决而执行的苦役。如前所述,改革后的劳动教养在法律性质上不属于对犯罪的一种惩罚,因而若在我国的刑罚制度之外仍继续保留一种冠之以“劳动教养”的制度,势必在国际社会造成不必要的误会。那么,叫什么法呢?目前已有的建议中提出了《强制教养法》、《矫治处分法》、《教导处分法》、《教养处遇法》、《收容教养法》、《违法行为矫治法》等名称,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暂取《违法行为矫治法》名。我们考虑,如果按本建议书的涵盖范围,《违法行为矫治法》似乎包括不了精神病人和14周岁以下者的行为,因为这些行为主体要么是事实上属于无责任能力人,要么是法律上假定他们无责任能力,总之不好说他们“违法”。可将该法定名为《保安处分与矫治法》,“保安”反映了该法的社会功效,“处分与矫治”突出了其“处分”和“矫治”的双重特征,可以比较全面地概括该法的内容。

⑦ 浅析我国保安处分的立法化 翻译到英文

Analysis On legislation Of Punishment For China's Security Guards

⑧ 治安管理处罚与保安处分的区别

1、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
2、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施。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公共利益的措施。它适用的对象不限于有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

⑨ 保安处分与行政制裁措施的区别

保安处分是指,以特殊预防为目的,以人身危险性为适用基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特定人所采用的,以矫正、感化、医疗等方法,改善适用对象,预防犯罪的特殊措
施。刑法上用以补充或代替刑罚以维护阶级统治的措施。它适用的对象不限于有犯罪行为的人,也包括有犯罪嫌疑或妨害社会秩序嫌疑的人。
行政制裁措施:
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者所实施的法律制裁。即根据法律或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对犯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分,或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行政制裁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反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实施的行政制度,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六种形式;行政处罚
是指由特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七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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