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的处罚
Ⅰ 对一种违法行为的处罚,认定依据和处罚依据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可以吗
本来违法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就是两件事,很可能是依据不同的法律
Ⅱ 违法招标怎么处罚
违法招标包括招标无效,招标人不予受理这两方面进行处罚,具体如下所述:
(一)招标无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
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
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
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
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
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招标赔偿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招标人不予受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按照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两份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外;
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招标人有权拒绝
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
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
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Ⅲ 违法 犯罪 会受到 处罚 吗
1.违法犯罪必将受到处罚。主要形式是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违法犯罪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违法犯罪会侵害他人权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国家主席令〔2009〕21号)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赔偿损失;
(7)赔礼道歉;
(8)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3.违法犯罪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一般,违法行为会违反行政规定。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2017〕76号)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4.违法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家主席令〔2015〕30号)第十三条【犯罪概念】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第三十二条【主刑和附加刑】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规定,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规定,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5.综上所述,违法犯罪必将受到处罚。主要形式是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Ⅳ 违法行为已经刑事处罚能否进行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已经刑事处罚还可以行政处罚,同一个行为可能同时触犯行政法规和刑法,这是两个不同部门的管辖范围。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这里的规定是”分别”作出,并没有排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再移送司法机关的做法。
(4)违法的处罚扩展阅读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国务院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
6.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Ⅳ 违法停车如何处罚
驾驶人在复现场的口头制警告并劝其离开,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5)违法的处罚扩展阅读:
违章处理需要的材料:
1、违章车辆的行驶证
2、违章人的驾驶证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从开罚单之日起15日内去处理违章并缴纳罚款,如果不去处理,将开始产生滞纳金。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Ⅵ 违法和犯罪的处罚依据是不同的
违法和犯罪的处罚依据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