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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 2020-11-25 20:08:08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区别

行政机关是为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其实没多大区别 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的。

2.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2)行政处分条例扩展阅读:

媒体报道(摘要):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公务员“行为禁区”划定

一名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如果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他还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吗?在以前,这个问题并不是特别明确,有的单位出于人情关系等方面的考虑,就允许这些人员上班。

现在,这种做法被绝对禁止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有关专家说,《处分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处分条例》的出台,将使长期以来存在的行政惩戒工作随意性较大的现象得到改变。

令人关注的是,《处分条例》中的不少规定,有着鲜明的现实针对性,是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比如: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再比如: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还比如: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养情人的,等等。

可以说,这些是一些公务员身上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对此做出明确的处分规定,是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必然,体现着老百姓的要求和愿望。

彻底克服行政不作为现象,需要做很多工作,首先要建立行政责任与利益挂钩的机制,用制度的办法强化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就有这个作用。此外,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也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资料:人民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公务员“行为禁区”划

3.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对地方各级正级领导处分由什么决定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 对地方各级正级领导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2、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
3、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宣传漫画
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五)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离任、辞职或者被辞退时,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者拒不接受审计的;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其他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规定报告、处理的;
(三)对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专项款物疏于管理,致使款物被贪污、挪用,或者毁损、灭失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五)对需要政府、政府部门决定的招标投标、征收征用、城市房屋拆迁、拍卖等事项违反规定办理的。
第二十二条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三条有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警告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包养情人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条参与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吸食、注射毒品或者组织、支持、参与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为赌博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在工作时间赌博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挪用公款赌博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利用赌博索贿、受贿或者行贿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4. 行政处分有哪些种类

行政处分有六种。根据《公务员法》规定:

(1)警告。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主体提出告诫,使之认识应负的行政责任,以便加以警惕,使其注意并改正错误,不再犯此类错误。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轻微的人员。

(2)记过。记载或者登记过错,以示惩处之意。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轻微的人员。

(3)记大过。记载或登记较大或较严重的过错,以示严重惩处的意思。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比较严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一定损失的人员。

(4)降级。降低其工资等级。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一定损失,但仍然可以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5)撤职。撤销现任职务。这种处分适用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严重,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的人员。

(6)开除。取消其公职。这种处分适用于犯有严重错误已丧失国家工作人员基本条件的人员。

(4)行政处分条例扩展阅读:

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的主要区别

(1)针对的对象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

(2)作出决定的机关不同。行政处分一般由与被处分人有从属关系的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由特定的和法定组织作出。

(3)针对的违法行为不同。行政处分针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行政处罚针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4)制裁的种类不同。行政处分的种类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的主要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等。

(5)执行的程序不同。行政处分由作出处分的行政机关执行。处分决定归入被处分人的人事档案,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不服,不能向法院起诉,只能依法定程序申诉;行政处罚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自己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 《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受理

《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规定,有情形之一的,受理公务员复核、申诉的机关应当版撤销处分决定,权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违纪事实证据不足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6. 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处分条例》有哪几项内容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章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六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7. 行政拘留党纪、政纪给什么处分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

1、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2、党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3、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7)行政处分条例扩展阅读

2003年12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等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形势发展,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的实践需要,为此,党中央决定予以修订,

2015年10月正式印发。新修订《条例》坚持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围绕党纪戒尺要求,明确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类违纪行为,开列负面清单,重在立规,将党的十八大以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落实八项规定、反对“四风”等从严治党的实践成果制度化、常态化,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共11章、133条,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公布,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

8.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有哪些

一、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章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二、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

1、警告—6个月

2、记过—12个月

3、记大过—18个月

4、降级、撤职—24个月

(8)行政处分条例扩展阅读:

违法违纪行为

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罢工,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后果,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等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违反议事规则,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拒不执行交流决定、回避制度,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的判决、裁定、决定等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

3、违法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反职责纪律的行为

4、贪污、索贿、受贿、行贿、挪用公款、挥霍国家资财,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等违反廉政纪律的行为

5、压制批评、打击报复、违法摊派、非法拘禁等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6、失密泄密、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等违法和违反公务员职业操守的行为

7、拒不承担赡养、抚养义务,虐待家庭成员,组织迷信活动,参与黄赌毒活动等违法和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9. 事业单位人员适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吗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版反法律、法规、规章以权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法本条例给予处分。”根据这一规定,本《处分条例》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公务员。
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党的机关、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政协机关以及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范围。
同时,《处分条例》第五十四条还规定了参照适用主体: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10. 行政局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十七条 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对其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判处刑罚、罢免、免职或者已经辞去领导职务,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人事部:被判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将"一律开除"
人事部新闻发言人28日就自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答问时表示,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将一律给予开除处分。而此前,被判缓刑的公务员有的仍可保留公职。
此外,《条例》还从两个方面就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力度作出了规定:明确规定对有违反政治纪律、廉政纪律,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从严量纪,直接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规定对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串供、包庇同案人员”等情形的,应当从重处分。
这位发言人说,从纪律惩戒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借鉴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的经验,《条例》对能够明确规定处分种类的,作出了明确规定;对难以明确规定处分种类的,规定了量纪幅度,由处分决定机关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决定应给予处分的种类。
发言人同时指出,在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时,要遵循错罚相当原则,宽严有据,宽严适度,既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纪律的特权,逃避处分,也不是越重越好,更不是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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