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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库违法

发布时间: 2020-11-25 19:52:47

㈠ 小金库是什么意思算违法

小金库,是指在单位财务以外另设账目的公款。目前私设小金库仅属于违纪行为。并不违法。
基层单位小金库资金来源的途径主要有三条:
一是收入不记账。(注意,这里的收入是明文规定的,废料可没有一条文件规定要卖钱上缴)如某镇派出所,将三个月近10万元的罚款收入不记账,直接放入小金库。
二是截留上交款项。有些单位的收费理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但是个别单位采取缴大留小的方式,将其中的一部分留下来。如某局乡建科,将本应上缴市局的20万元收费截留下来,建立了小金库。
三是虚列支出。有的采用支少报多的方式,有的则直接虚列支出项目。如某单位虚构了一个办公楼维修项目,将40万元公款划入小金库。

㈡ 民营企业分支机构私设小金库违法大吗

企业中私设小金库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情节是否严重需要根据小金库的金额以及涉及的人数认定,不过,只要企业追究,就是属于经济犯罪行为。

㈢ 集体企业私设小金库发放奖金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19号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2009年11月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09年9月2日、财政部2009年8月17日、审计署2009年8月21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一月五日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
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条
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五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治理“小金库”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前,有设立“小金库”或者使用“小金库”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18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小金库”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0年2月15日起施行。

相关资料:http://www.tysnlw.com/xian/html/010110/news_201252518140.html

㈣ “小金库”违法行为惩处的方式有哪些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对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基本可分为
(1)责令改正(责令停止执行);
(2)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调整有关预算科目或预算级次);
(3)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4)限期退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5)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国家建设资金);
(6)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核减或停止拨付工程投资);
(7)销毁非法票据或撤消非法账户。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依法对行为相对人违反法律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是该行为的法律规范。《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行政处罚种类主要包括:
(1)警告;
(2)通报批评;
(3)罚款;
(4)没收违法所得;
(5)公告。
此外,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对违反《会计法》的有关会计人员,县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有权吊销其会计做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省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违法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有权:暂停其执行业务、撤销会计师事务所、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等。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需要特别说明三点:
一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二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是《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党纪政纪处分:是指党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党的纪律或行政纪律的中共党员、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发﹝2003﹞18号)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划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撤销党内职务;
(4)留党察看;
(5)开除党籍。
《行政监察法》和《公务员法》规定,政纪(行政)处分包括:
(1)警告;
(2)记过;
(3)记大过;
(4)降级;
(5)撤职;
(6)开除。
实施行政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和任命机关。
为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政策,中央纪委、监察部下发了《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严肃追究责任。
组织处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处理是指党组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涉嫌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进行必要的岗位、职务调整的组织措施。组织处理的方式有三种:
(1)停职,即暂时停止履行职务,检查反省问题;
(2)调整,即调离现工作岗位;
(3)免职,即免去或者建议免去担任的党内外领导职务。以上组织处理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㈤ 单位私设小金库做单位经费支出违法吗

单位私设小金库做单位经费支出当然是种违法行为,单位所有开支都已由财政预算支配,私设小金库就没通过财政评估。

㈥ 设立小金库在新纪律处分条例中违反哪一条

《中国共产党纪复律处制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㈦ 私设小金库违法么

是违法犯罪的行为。

司法实践中偷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包括私设小金库、伪造、变造账簿、记账凭证、、多行开户、隐瞒收入。

偷税罪的法律依据:

按照《刑法》第201条规定: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

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且数值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

(7)小金库违法扩展阅读

案例:私设“小金库”供个人挥霍

利用职务之便私设11个“小金库”,将本应上缴财政的资金中饱私囊。9月5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尹彦波、孟凡久提起公诉。

2013年8月,大庆市审计局在审计该市国土资源局大同分局财务账目时发现3张共计40余万元的假发票,遂将该情况上报该市纪检委。纪检委对涉嫌此经济问题的孟凡久、尹彦波立案调查,尹彦波随即潜逃。

2013年9月,在大庆市纪检委将尹彦波、孟凡久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过来后,龙凤区检察院依法对二人以涉嫌贪污罪立案侦查,并对尹彦波开展网上追逃。同年9月25日,大庆市检察院对孟凡久决定逮捕。10月14日,尹彦波在黑龙江省肇东市被抓获归案。

2009年至2013年,尹彦波伙同该分局局长孟凡久私设6个“小金库”,将本应上缴财政的土地年租金、征地管理费和土地测量费截留在“小金库”账户中,累计截留资金905万余元。

二人将其中的521万余元私分,孟凡久分得327万元,尹彦波分得194万余元。此外,尹彦波个人还将账户中的287万余元资金私自占有。所得资金均被二人用于买车买房和保险理财等个人花销上。

㈧ 为什么私设“小金库”仅属于违纪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私设“小金库”仅属于违纪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主要和实际的危害性质有关,目前主要为重经济处罚,轻责责任处罚,法律会逐渐强化该项立法。

小金库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小金库”资金(资产)来源众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13种: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资产处置收入;资产出租收入;经营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等。

(8)小金库违法扩展阅读:

清查治理小金库

对于清查出来的各项“小金库”资金,要严格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进行处理。凡在自查期限内,单位主动自查自报的“小金库”资金,已用于生产和集体福利的,要转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在自有资金项下作列收列支处理。

已用于职工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要纳入单位奖金发放总额,按规定补交奖金税;余额部分,不分资金来源,一律上交财政50%,单位留用50%。留用的款项,全部转入单位财务会计部门的帐目,作单位自有资金管理。

对不认真自查而被上级派出的检查组查出的各项“小金库”资金,凡已经支用的,不分资金用途,全部由单位用自有资金补足,上交财政;余额部分,全部没收,上交财政,并处以罚款。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还要追究单位领导和财会负责人的责任。

在自查和被查中,如发现有抗污等触犯刑律行为的,应移交司法机关。

依法惩处。要发动群众积极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要适当给予奖励。对有打击报复行为的,要从重从严处理。

清理和检查“小金库”的工作,由各级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各级大检查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要指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各级银行要积极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把清理、检查“小金库”的工作做好。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大检查办公室,要在同级银行开立“清查小金库资金”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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