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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违规案例

发布时间: 2020-11-25 11:11:06

㈠ 金融法规案例分析

那你这配完了 属正常减持 只要配股都得参与配股 那也不可能不配呀 除非不在配股期 不太看好 可以先减持一部份 不参与配股 那还有那么多肯定参与了.

㈡ 金融监管案例

参考答案: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㈢ 金融违法案件到哪里举报

根据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来划分,国家工作人员的金融犯罪,建议去检察院举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的金融犯罪,建议去公安局

㈣ 求近年金融职务犯罪案例+分析

内外勾结贪污银行巨款案
「案情」

被告人:薛根和,男,32岁,海南省琼山县人,原系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会计。1992年12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贻全,男,52岁,海南省文昌县人,原系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总经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道先,男,50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副总经理兼业务总经理。1977年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2年12月6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赵东方,男,42岁,河北省唐山市人,原系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1984年因犯诈骗罪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1993年2月2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杨绍琼,女,50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成员。1993年2月25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德全,男,41岁,海南省琼山县人,原系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房地产部聘用经理。1993年2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熊元龙,男,25岁,四川省成都市人,原系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财务部聘用经理,系同案被告人熊道先之子。1993年1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戴开业,男,28岁,海南省海口市人,无职业。1992年12月14日投案自首,1993年5月22日取保候审。

1992 年1月至4月间,被告人薛根和与被告人陈贻全经过共谋,以做生意为名,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四张,以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以下简称益通公司)的名义,分别汇往甘肃省物资交易中心10万元,陕西省咸阳市旅游公司产销部5万元,山东潍坊经济开发投资公司10万元,陈贻全自带汇票到陕西省咸阳市解付10 万元,总金额35万元。此款被陈贻全占有使用。

1992年6月5日,被告人熊道先代表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远洋公司),陈贻全代表益通公司,双方达成“合并联合办公,共同办理出口山羊绒业务”的协议。熊道先提出急需解决100万元资金。经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共谋后,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填上100万元金额,以益通公司的名义汇往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分行第一营业所,由熊道先指使其子、被告人熊元龙自带汇票前往解付。解付后,熊道先将其中的50万元转到海南明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将337500元归还海南百威装潢公司欠款,提取16万元交给被告人赵东方、杨绍琼用于修改美元信用证条款的手续费,余款2500元由熊元龙作为解付汇票的费用。

1992年6月间,被告人赵东方、杨绍琼与熊道先、陈贻全、薛根和等人商定,由益通公司、远洋公司和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筹备组(以下简称金龙公司筹备组)联合成立华南金龙企业集团公司。赵东方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和调剂美元为名,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两张,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先后汇给金龙公司筹备组人民币共500万元,由杨绍琼指使其子赵卫(在逃)解付。其中,杨绍琼用100万元偿还贵州省贵阳电视机厂的欠款;赵东方用 12万元在唐山市购买私房,用110万元作为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的注册资金。同时,还汇到远洋公司的海口帐户9万元,分三次汇到益通公司的海口帐户共计140万元(其中陈贻全偿还广东省徐闻县粮油饲料公司的个人欠款561100元)。余款129万元被陈贻全、赵东方、杨绍琼占用挥霍。

1992 年6月中旬,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共谋,为支付香港国华银行开出的600万美元信用证的开证费,由杨绍琼与香港恒基公司蔡德基签订了所谓的山羊绒包装袋合同。同年6月17日和29日,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两张,以益通公司的名义,汇往广东省东莞市霄边商行人民币400万元,并由陈贻全将汇票带到广东省南海县交给赵东方、杨绍琼,再由赵、杨将两张汇票交蔡德基带到东莞市霄边商行解付。然后由霄边商行将人民币400万元兑换4494949元港币汇到香港宝生银行蔡德基妻子罗沛雄私人存折上。其中,蔡德基用于600万元美元信用证的开证费及中间人手续费2614000元港币,余款1880949元港币由港商邓××提取占用。

1992年6月18日,熊道先、陈贻全与薛根和密谋,以定购山羊绒需要资金为名,由薛根和将一张银行空白汇票带到熊道先的办公室,当着熊道先、陈贻全的面,按照熊道先提供的收款单位和帐号,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填写汇票金额200万元,并将汇票交给熊道先。熊指使远洋公司的业务员林晓彬到中国工商银行包头市分行环城路办事处解付。林晓彬按照熊道先的指使,汇回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大英山办事处45万元并提取现金,交给海南昌华房地产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李诗锦为熊道先、熊元龙、黄康仁、田静办理出国护照费用;汇105万元到包头市商检劳动服务公司,其中又转50 万元偿还熊道先在湖南株州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的个人欠款,转呼和浩特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40万元作为定购山羊绒的定金,10万元由马长春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其余50万元由林晓彬提取现金后与熊道先、熊元龙等人共同使用。

1992年6月29日,熊道先、薛根和密谋策划购买房屋。薛根和将一张银行空白汇票带到熊道先的办公室,按照熊所提供的收款单位及帐户,以益通公司的名义,填写金额人民币400万元,并将汇票交给熊道先。熊指使黄康仁(在逃)自带汇票到广东省电白县解付,黄康仁将395万元转回远洋公司帐上。同年7月2日,又转到海南华秀开发承包公司3906757元用于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三号楼二单元和七号楼。除广东省电白县石化公司占用5万元外,余款43243元被熊道先占用。

1992年6月至7月间,薛根和与潘正东(在逃)多次策划盗取银行资金。薛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五张,分别以海南昌华房地产开发公司、远洋公司的名义,先后汇往湛江市、长春市、南海县九汇镇等地,由潘正东等人解付,总金额为人民币559万元。潘正东用其中180万元购买7辆轿车(组装件),尔后将其中5辆车转给熊道先的远洋公司使用。薛根和用其中228万元为远洋公司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三号楼二单元和七号楼提供购房手续费,办理房产证费、装修费、电话安装费,办理美元信用证等费用;用30万元购买海口市岭下村70号三层楼私人住宅一栋;用36万元购买海口市沿江西路433号三层楼私人住宅一栋;用162000元归还挪用海口市橡胶三厂经营部等企业款;以许雪梅、麦惠芳的名义存入银行(定期)40万元;余款29万元被薛根和挥霍。

1992 年8月25日,薛根和察觉事情将要败露,找熊道先、张德全、潘正东策划携款外逃。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以远洋公司的名义,填写金额人民币400万元,交给熊道先、张德全带到湛江市通过陈丹(在逃)解付。熊道先交给赵东方60万元,先后两次又转回远洋公司100万元;陈丹交给薛根和和现金40万元;薛根和外逃时在陈丹处取走现金13万元。案发前陈丹转回远洋公司191万元。

1992年10月9日,薛根和与熊道先、陈丹等人共谋,以购买海口市滨海花园小区的两栋楼房需要装修费的名义,由薛根和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填写金额人民币150万元,以远洋公司的名义汇往昆明市(收款人李可文),由陈丹在昆明解付后汇回远洋公司帐户。案发后由于发现及时,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将该款分录冲销,故未造成损失。

1992 年10月9日,赵东方打电话给薛根和、熊道先,谎称已经搞到6000万元港币汇票,但需要手续费人民币600万元,并将收款单位、解付银行传真到远洋公司熊道先处。薛根和与熊道先密谋后,由薛盗用银行空白汇票一张,以远洋公司的名义,按赵东方提供的帐号,将人民币600万元汇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公司怡新商店。由于薛根和在填写汇票时没有打盖密押,此款被及时发现扣押,未造成损失。

此外,薛根和利用本人掌管同城票据交换、综合的职务之便,分别于1991年12月5日、12月10日先后两次伪造两张进帐单夹进原两张同城票据凭证的进帐单中,与二三五暂收款项对转入帐,以假充真,将4710元分两次转入益通公司陈贻全处。陈贻全提出现金4650元交给薛根和,供薛挥霍使用。

薛根和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涂改同城票据(代付)凭证的收款单位,编造假进帐单的手段,分别挪用海口市化工三厂、海口市大海服务部、海口市橡胶三厂、海口市轮胎厂等企业单位结算资金共6笔,计人民币162458.03元,用于他人做生意及归还陈贻全的欠款。

1992 年10月15日,薛根和在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东风办事处接到外地查询汇票电话后,觉察到自己和同伙的犯罪事实即将败露,便与熊道先、张德全、熊元龙以及被告人戴开业策划潜逃。熊元龙、戴开业即连夜开车将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送往广东省港江市。10月16日薛根和等人从湛江市郊劳务粮油公司购销部经理陈丹处提取现金后,由熊元龙开车把他们送到广西边境,当晚由戴开业找人带路,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偷越国境,逃往越南,案发后戴开业于1992年12月 14日到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投案自首。

「审判」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等人,采取内外勾结,盗取银行汇票,擅自打盖密押,隐匿和销毁底联的手段,共开出银行空头汇票19张在外地银行进行解付,共同贪污公款3344万余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逐)。此外被告人薛根和采取伪造银行进帐单的手段,贪污银行代收手续费4710元。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与被告人薛根和相勾结,由薛根和采取盗取银行空白汇票,开空头汇票不上帐的手段,共同贪污银行公款。被告人薛根和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伙同贪污,均构成贪污罪的共犯。其中,被告人薛根和、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张德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被告人薛根和还采取涂改同城票据(代付)凭证的收款单位,编造假进帐单的手段,挪用海口市橡胶三厂经营部等企业资金共6笔共计人民币162458.03元,已构成挪用公款罪。被告人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为逃避法律制裁而偷越国境,情节严重,均构成偷越国境罪。被告人熊元龙、戴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有重大犯罪嫌疑而协助他们逃避法律制裁,将他们转移、窝藏,均构成窝藏罪。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本案各被告人的具体罪责如下:

被告人薛根和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张德全共同贪污人民币33444710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薛根和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6124650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2573912.34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贻全勾结薛根和并伙同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12354710元。陈贻全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175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人民币65941.7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熊道先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赵东方、杨绍琼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2050万元(其中600万元贪污未遂)。熊道先本人实际占用人民币749 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4685775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赵东方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熊道先、杨绍琼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900万元。赵东方与杨绍琼等人实际共同占用人民币311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12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杨绍琼通过赵东方勾结薛根和并伙同陈贻全、熊道先等人,参与共同贪污人民币900万元。杨绍琼个人挥霍并与赵东方共同占用人民币339万元。案发后追回赃款和赃物折款共计人民币1264576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张德全受薛根和的指派,与熊道先一起参与解付400万元汇票的犯罪活动,是本案从犯。张德全归案后能积极协助检察机关抓获薛根和、熊道先等主要案犯,对侦破此案起了一定的作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熊元龙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帮助他们偷越国境,窝藏犯罪分子,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戴开业明知薛根和、熊道先、张德全属重大犯罪嫌疑对象,为了使他们逃避法律制裁而积极帮助他们偷越国境。案发后尚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并向检察机关提供线索,对侦破此案起了积极作用,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共追回赃款人民币4974255.18元(不包括贪污未遂的600万元和工商银行冲销的150万元),追回赃物折款人民币6271570元,两项共计人民币11245825.18元,尚有14698884.82元没有追回,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的规定,于1993年8月13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根和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陈贻全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熊道先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被告人赵东方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杨绍琼犯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六、被告人张德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七、被告人熊元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八、被告人戴开业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九、以下追缴的赃款赃物,依法退回中国工商银行海口市分行,对依法不应退回的,上缴国库。(赃款赃物清单略)

十、本案中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及与本案有关的查封、冻结的财产依法继续追缴处理。

宣判后,薛根和服判不上诉。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以他们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为理由提出上诉,熊元龙、戴开业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理由提出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1)项的规定,于1993年8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复核,确认一、二审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于1993年9月9日依法作出刑事截定如下:核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对被告人薛根和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陈贻全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熊道先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偷越国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赵东方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杨绍琼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评析」

本案是建国以来全国最大的贪污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薛根和骗取银行巨款的行为定贪污罪没有异议,但对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能否定贪污罪,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在主观上缺乏贪污的故意,客观上他们的行为是分别代表海南益通实业贸易公司、海南省远洋贸易公司和贵州金龙企业经贸总公司实施的,是法人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法律上没有法人犯贪污罪的规定。所有款项均用于公司费用,他们并未非法占有,中饱私囊。而且他们四人均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因此,他们的行为均不构成贪污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理由如下:

(1)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多次勾结薛根和,由薛利用职务之便盗取银行空白汇票,他们向薛提供收款单位及帐号,并参与填写汇票。汇票填好后,又由他们亲自携带汇票或指使他人去外地解付,进行占用。杨绍琼明知汇票是薛根和从银行盗取的,却指使他人解付并共同占用。这表明他们主观上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是十分明确的。

(2)陈贻全所在的益通公司和熊道先所在的远洋公司经查均没有国有资产,注册资金来源是诈骗所得的赃款,在经营过程中没有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有关制度进行管理,分配方式也不是按全民所有制企业分配方式进行的。上述两公司是名为全民所有制实为个体的企业。且益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陈贻全的时间是1992年8月24日,在这以前陈贻全没有任何法人授权委托书。熊道先虽然有远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但其实施的行为已超过了授权委托范围。因此,陈贻全、熊道先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而非法人行为,应由他们个人负责。赵东方、杨绍琼所在的贵州金龙公司的注册资金是赵、杨勾结薛根和等人伙同贪污银行的公款,且该公司是在1992年10月12日注册登记的,而本案案发时间是在1992年10月15日,在此以前赵、杨使用贪污款所进行的经济往来是个人行为,并且是非法的。再者,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参与贪污所得的赃款,绝大部分用来购买私房、金银首饰、豪华小汽车和其他个人挥霍。因此,他们的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虽然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资格,无职务之便可以利用,但他们与薛根和相互勾结,伙同贪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上述第二种意见,认定陈贻全、熊道先、赵东方、杨绍琼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是正确的。

㈤ 有谁知道在哪里找有关近几年来银行金融犯罪的案例,急需!

落实国九条又一重大举措上证所获准推出ETF

买入ETF基金,指数一涨就赚
赎回ETF基金,获得50只股票,卖出股票套现。
上海证券交易所7日宣布,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证监会已正式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证所于2003年成立了ETF小组。此后,上证所反复开展研究论证和市场调查,完成了ETF的产品方案和技术方案设计。
这位负责人认为,适时推出ETF不仅有助于解决当前中国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难题,而且对发展完善中国证券现货市场也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他表示,今后一段时间,上证所将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加紧准备和调试相关的技术系统,制订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具体业务规则,进一步完善风险监控制度,以确保首只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顺利推出。
由于ETF简单易懂,市场接纳度高,自1993年在美国首度亮相以来,在全球范围内发展迅猛。10多年来,全球共有12个国家(地区)相继推出了280多只ETF,管理资产规模高达2100多亿美元。
研究表明,ETF在中国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不仅有助于吸引保险公司、QFII等机构和个人储蓄进入股市,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而且能够活跃二级市场交易,增加市场的深度和广度。 新华社

严防新的金融风险点---金融审计发出的警示

虚假个人消费贷款案、关联企业骗贷案、票据欺诈案……从去年审计披露的"骗取中国建设银行广州市芳村支行按揭贷款案",再到今年披露的"广东省佛山市民营企业主冯明昌骗贷74亿元案"------近两年审计署披露出的一起起金融大案令人触目惊心。
"当前我们明确把防范金融风险作为了审计的重点。"审计署金融审计司司长范鹏表示:"主要以揭露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为突破口,揭示反映金融领域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立足于从政策、制度以及监管等方面提出审计建议。"
从单纯检查"财务收支"到深挖"金融大案"
"审计署成立以来,金融审计工作从只查金融机构的财务开支,到以资产质量真实性为中心重点揭露金融机构违规经营问题,再到关注金融机构重大风险和对效益有重大影响的突出问题,走过了三个阶段。"范鹏说:"经过20年的发展,金融审计逐渐发挥出了它不可替代的金融监管作用。"
我国的金融审计伴随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深化而不断变化。1984年,即审计署在成立后的次年,便下发了《审计署关于对金融保险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通知》,拉开了金融审计的帷幕。
1995年之前,金融审计以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为主要目标,以重点检查金融机构财务收支为主要内容,并不涉及信贷计划的执行情况。"因为当时存在片面认识,不少人认为,金融审计就像过去的财务大检查一样,查查银行的财务开支就行了。而信贷规模的控制等,那是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干的事情。"范鹏说。
查财务收支账的阶段一直持续到上世纪90年代初期。真正的转变是在1995年审计法颁布实施之后,法律指出,审计部门可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和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直接进行审计。这样一来,无论从审计范围、还是审计内容上,金融审计的实际内容就有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在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以后,金融审计围绕资产质量的真实性,以揭露问题为主,着力发现大案要案线索。无论是从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上看,都呈现出了广泛性、综合性的特点。金融审计的工作水平和质量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2002年以后,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金融审计又进一步将审计目标确定为"防范风险、促进管理、提高效益",并大力推进计算机技术,使金融审计工作进入了风险审计阶段。
金融风险呈现诸多新苗头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风险往往会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害。尤其是在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基础正发生变化,金融运行的独立性更强,金融稳定不能再过多依赖国家信用的支撑和行政措施的庇护。
"近两年来,新形式的、具有苗头性的案件不断,反映为银企内外勾结、关联企业骗贷、金融票据诈骗、城市建设贷款和消费信贷风险开始暴露等突出问题,这应引起金融机构和监管部门的警惕。"范鹏说。
审计情况表明,当前商业银行金融犯罪呈现出新发案件多、涉案人员层次高、涉案金额大、手段更为隐蔽的特点。究其原因,与银行的一些分支机构依法经营意识不强,内部控制不完善,特别是对一些分支行的"一把手"管理监督不力有很大关系,这需要引起监管机关和商业银行的高度重视。
资深审计人员表示,多数骗贷大案都是内外勾结的结果。以冯明昌案为例,如果不是冯明昌与中国工商银行南海支行相关人员内外勾结,银行又采取逆程序审批、超权限审批等种种违规行为,冯明昌绝不能顺利贷出74亿元的高额贷款。
当前也有一些金融机构人员认为,为了寻求银行效益,银行可以对违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钱收回来,不造成损失就行。"金融机构必须要合规经营,切实防止权力失控。"范鹏说:"违规虽不一定每次都造成损失,但违规容易让坏人钻空子。如果让其一次得逞,就带来重大损害。"
更为重要的是,当前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不是没有,而是很多时候没有落到实处。"虽然贷款程序执行了,手续也办了,但只是个形式。"范鹏说:"相关权力监督制约机制根本没有跟上,内控机制形同虚设,这是引发金融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早披露 早主动 早治疗
范鹏表示:"目前,我们将带有苗头性的、具有警示意义的典型案例对外公布,以提醒金融机构注意防范此类金融案件,目的是促进金融机制高效安全稳健运行。"
早披露,早主动,早治疗。金融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几乎所有国家都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作为政府的重要任务。当有些风险大到难以避免的时候,就必须诚恳披露这些典型案例,才能起到取信于民的作用,这也正表明我们有信心、有能力防范和降低风险。
事实也证明,这些年来,金融审计以公布典型性、苗头性的金融大案,揭示反映突出问题为突破口,对促进宏观经济健康运行,防范化解金融潜在风险,起到了积极效果。
比如,在2001年审计中国银行时,通过揭露一些金融机构利用票据市场管理中的漏洞将大量商业银行资金投向股市等突出问题,促进人民银行整顿了票据市场,挤出股市泡沫;2002年,通过揭露房地产开发商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资金,制造房地产虚假繁荣等突出问题,促进了国家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的有效管理;2003年,通过揭露一些地方政府不顾自身财力利用银行贷款大搞城市建设等突出问题,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
几乎没有人质疑,金融犯罪在所有经济案件中的查处难度较大。而目前随着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我国的金融风险又呈现出新的表现形式,金融犯罪的手段也更加诡秘,这均对当前金融风险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务必要做到早发现,早治疗,把金融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 新华社

曹凤岐称:四大行上市将造成“失血”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近日表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国内上市一定要谨慎。”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的环境并不是很好,如果在市场低迷的情况下发行和上市,不仅筹不到很多资金,而且可能进一步伤害证券市场,有可能造成证券市场资金失血。
对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市问题,曹凤岐呼吁一定要谨慎,“因为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上市的条件还不具备。”
对于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问题,曹凤岐认为,现在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程度了。而国有商业银行改革采用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是一个比较理想的选择。(钟经)四川金融投资报

二、机构论市:

"三低"再现昭示底部临近

从历史走势来看,导致沪深股市每一次调整的深层次原因均是制度创新带来重新洗牌,而近期这种倾向尤其明显。
在主板新股跌破或接近发行价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板块的高定位,给投资者带来价值判断的混乱,混乱的定位体系下难以形成一个有效健康活跃的市场。当然,这还是短期的行为,对中长期股价定位影响更大的将来自于全流通预期以及"双Q"(QFII、QDII)制度下的国际化进程。全流通始终是一种预期,但"双 Q"下的国际化倒是十分真切。我们对同时发行A股与H股的上市公司股价作了比较:在2003年6月13日、12月31日以及2000年4月30日、6月21日的A-H股溢价幅度分别是238%、108%、171%、179%。虽然不同市场有不同的供求关系、不同的投资偏好,但在具有同等股东权益的比价效应驱动下,A股股价中枢必然会继续下移,QDII预期将加大这种接轨的力度。
与此同时,也不要轻视机构投资者结构缺陷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证券投资基金数量从2003年开始加速扩张,成为当前证券投资机构的绝对主力,但超常规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负面影响。
不规范以及理念单一反而会加大市场波动性。实证研究显示,目前国内股市中的机构投资者存在着显著的"羊群"行为,而且在卖出股票时的羊群行为要强于买入股票时的"羊群"行为。另外,开放式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企业年金等都属于超长线机构,而中短期活跃机构如券商、私募基金等明显处于弱势地位,机构投资者的结构畸形也加大了机构博弈的风险。什么类型的主力资金决定了什么样的行情,我们认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沪深股市仍然会呈现典型的"单边市"特征,即单边上涨与单边下跌。
不过,站在中短期角度,股市涨跌与市场成本、历史趋势等有更直接的关系。我们通过比较历史上重要转折点时的平均股价、市盈率、市净率等指标,清晰发现目前沪深市场处于历史低位区域,市盈率、市净率与"5.19"行情启动前1049点位置相当,而且重现稳定型股价结构,即5元以下、5-9元、9元以上的股价结构呈两头小、中间大的橄榄形形态。历史规律表明,这是一个低风险投资区域。重现历史低位区域特征后的上涨行情,其力度又常常超出人们的预期,而且上涨行情可能是单边的。
从短期走势上看,也出现了许多"转势"信号。首先是反弹阳线数量出现突破,4月7日至5月10日,反弹阳线最多一根。5月11日至6月28日,反弹阳线持续出现两根;6月29日以来至今,首次出现四根阳线。反弹阳线数量的增加,反映的是信心增强。其次是持续上涨的天数开始增加,上一次反弹(5月底)持续时间只有5天,此次已打破。最后是"地量"出现的密集度明显上升,这意味着空方力量的衰竭。目前缺的是还没有找到一个能够引起市场共鸣的突破口。

上海证券报 广东证券

三、上市公司新闻:

第二只“日本概念股”抢滩A股市场 荣事达三洋质地堪忧

首只“洋股票”宁波东睦上市就高派现的余音未了,日本三洋又如愿登陆A股市场。昨日,合肥荣事达三洋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发布《招股说明书》,该公司将于7月12日发行8500万A股。这样一来,A股市场的前两只洋股票都是“日本概念股”。
日本人占公司主导地位
《招股说明书》显示,日本三洋及关联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49.16%,中方公司荣事达集团持有50.24%,中方公司似乎在企业中占控制地位。实际上,公司主导产品洗衣机和微波炉用的就是日本三洋的商标:“三洋”和“SANY0”,虽然公司并非独占性使用;自公司创立时即1994年2月起,其生产技术就是从日本三洋引进的,公司称“今后仍然需要从日本三洋引进”,且不能保证将来新引进的技术日方不给第三方使用或者日方会继续给予技术提供;自组建荣事达三洋以来,日本三洋就一直在公司重大事情上占据主导地位。
盈利能力堪忧
近几年来,在其“本国兄弟”和韩国产品的挤压下,日本三洋在中国的业务疲态尽显,影响力大不如日资其他企业如索尼、松下。而荣事达三洋本身的公司质地,也难以让人恭维。
此次荣事达三洋在发行股本高达8500万股的情况下,仅能够募集资金20091.65万元,在A股中,如此大的流通股本和如此弱的募集资金能力都较为少见。其发行价为2.6元/股,也是继中国联通之后又一低发行价,但其发行市盈率并不低,按发行前总股本计算为18.18倍。其实,加上如下因素,荣事达三洋才刚刚满足上市标准:近三年公司从税务部门返还的增值税款分别为165.74万元、170万元和161.3万元;因是安徽的“外商投资先进企业”,2002至2004年该公司的所得税率仅为10%,比一般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率减了一半。
此次发行后,公司将在微波炉项目上投资7814.46万元,这不由得让人马上想起号称“价格杀手”的国内微波炉巨头格兰仕来;用募集来的资金6000万元投入市场网络建设,虽然和公司大股东有意重振三洋品牌在中国的整体占有率想法一致,但在国内家电巨头林立、销售格局已大变的情况下,这6000万元巨资到底是否当用、用了会起多大作用的确让投资者难以放心。
上市前赶紧派现
在此之前,宁波东睦上市即高派现就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荣事达三洋似乎也不甘落后。公司称,根据公司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前公司已“及时”给老股东按每10股送5股派2元进行了利润分配。这样,除了正常进行年度分配外,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中,2693.652万元现金股利也已由老股东单独享有,目前可由新老股东享用的未分配利润仅余440.1443万元。而去年该公司的每股收益才0.14元。 (记者 杨杰)成都日报

天威500千伏变压器抢滩国际市场

日前,我国第一个500千伏变压器出口项目---苏丹麦罗维大坝输变电线路变压器供货合同在哈尔滨签字,该项目是由保定天威集团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电站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中标的。
该项目变压器共24台,合同总金额1.52亿元人民币。这是继向美国、伊朗、孟加拉国等出口产品之后,天威集团今年的又一次重大出口项目中标。该项目的中标,为天威集团叩开了通往非洲市场的大门,对其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具有积极意义。 河北日报

四、华龙研究:

每日投资指南04.07.08

昨天两市股指低开低走,欲振乏力,出现了小幅下跌。其中,沪指低开于1448点,之后指数全天基本上在前日收盘点位下运行,收盘1438点,下跌12点;深成指同样低开3397点,随后逐步走低,尾市报收3364点,下跌33点。两市在成交量方面较前天出现萎缩,总共成交86亿。

盘中看,市场热点依然集中在中期报告的炒做上,“中报”行情的预演仍在继续。厦门钨业、大唐电信、中牧股份、深天马等中期业绩有较大幅度增长的股票不仅抗跌,并且还受到市场资金的继续追捧,逆市上行。业绩作为衡量股价的重要标尺,在经历了去年“价值投资的理念”后,市场对它的理解更加深刻,“涨时重势,跌时重质”的股训也引领着资金投向经营有方、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中去,相信随着市场参与者的博弈越来越机构化,股票基本面的好坏将成为投资与否以及定价的重要指标。而在ST宏峰等业绩有好转的ST股票上涨带领下,该板块中部分个股出现了低位放量、短线拉升的形态,由于这些公司基本面的不稳定性,建议投资者尽量避开这些品种,或者短线参与,快进快出。与此同时,在两市跌幅榜上,业绩预警预亏的股票则继续下行,川投长钢、金自天正等位居跌幅前列,面临中期报告的来临,绩优、绩差股将继续出现分化。而昨天中小板块的普遍下跌也带动了主板市场的科技类股票下跌,进一步加大了指数的压力,并且在市场出现了一些不确定的扩容利空的影响下,指标股也出现了一定幅度的回落,影响到指数的运行。

技术上看,由于技术面的短线超买,加重了指数调整的压力。分时图上看,指数若在1428点上方形成支撑,则反弹仍可期,但该点位若被击穿,则指数面临回落1410点的可能,而相应的技术指标显示已经回落至较低位置,继续下穿的可能性比较低。均线系统上,沪指回落至5、20日均线之下,下方10日均线将接受考验。从下降通道的角度看,昨天的下跌是对上轨的一次回抽确认,只要股指不重回到通道内,反弹仍然值得期望!

总体来看,在技术上出现超买、消息上偏空以及短线资金获利套现的多重因素下,指数出现回落。建议近期密切关注消息面的变化!(华龙证券 吴晓峰)

每日潜力股推荐(2004.7.8)

申达股份(600626)

公司为上海纺织自营出口和全国纺织自营进出口的龙头企业,随着出口配额的扩大和取消,公司纺织产品在日本和欧美市场的份额将进一步的提升,从公司的发展环境和产品的规模优势情况看,公司未来几年业绩增长比较有保证。公司2003年每股收益为0.397元,现市盈率16倍左右,远低于市场的整体平均市盈率。从股价走势情况来看,现股价止跌企稳,成交量正不断放大,正处于底部蓄势阶段。考虑到公司已公布配股方案,建议投资者短线关

注。

山东海化(000822)

公司极具规模优势,主导产品纯碱生产规模居亚洲第一,也是国内最大的溴素生产企业,2005年新项目投产后,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合成碱行业公司。公司主导产品有纯碱、溴素、三聚氰氨、硝盐、氯化钙等,在国内市场占有相当的份额,属于全国化工类重点企业之一。上市公司业绩比较稳定,近两年上市公司的业绩可以持续保持在0.3元之上。从化工行业增长情况和公司业绩表现来看,业绩持续增长可期。从二级市场走势来看,前期股价涨幅曾超过90%,机构应该对其基本面有良好的预期,股价跌穿250日线之后,股价呈现企稳的走势,且大盘反弹以来该股反弹幅度不大,建议关注。 (华龙证券 万晓伟)

(特别声明:在本机构、本人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或推荐的证券没有利害关系。)

五、市场传闻:

7月8日传闻及参考

据传,浙江广厦(600052)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厦南京房地产投资实业有限公司目前正在开发南京邓府巷项目与碑亭巷项目,据测算,项目的总投资约16亿元,开发周期约2-3年。由于该项目投资额较大,公司拟进行信托融资。
据传,上海宝钢集团近日宣布,该集团下属的宝钢上海联合公司开发的宝优特强化木地板已成功打入市场,近几个月的销售猛增,显示出后来居上的势头。
据传,据韩国双龙汽车主要债权人之一的朝兴银行透露,双龙的竞标者已经被限定于上汽集团以及美国的一家养老基金。这意味着上汽在和其它公司争夺双龙的过程中离目标又近了一步。
据传,备受关注的波导股份(600130)与德国西门子移动的战略联盟日前正式启动。目前,双方的合作已经进入具体实施阶段,本月内就将开始建立培训中心。
据传,日前,万科与国际专业房地产投资银行(简称HI)签订合作协议,为即将开发的中山项目进行境外融资安排。协议主要内容为,HI公司为中山项目提供总额不超过3500万美元,最长不超过42个月的贷款。同时,万科公司的深圳万科17英里项目获得了新华信托1.9995亿元信托贷款。另外,万科的19.9亿可转债发行也即将实施。

㈥ 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案件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中小金融机构的支付风险。近几年来,一些中小金融机构特别是前几年的农村基金会,一是由于内控机制不健全,管理混乱以及严重的违规经营,加上管理人员素质低下,违法犯罪活动经常发生,导致经营陷入困境,出现支付危机;二是由于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社会信用保障机制不健全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干预,造成中小金融机构经营举步艰难,而出现支付风险。中小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一般表现为:备付率低,到期存款支付困难,资金回笼慢,缺口大;经营收入少,往往收不抵支,财务状况恶化,亏损严重;不良资产居高不下,难以盘活;丧失社会信誉,出现存少取多的恶性循环,往往难以吸收新的存款。金融支付风险暴发力强,社会影响极坏,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倒闭,引发金融风险,危急社会稳定,导致社会动荡。 (二)金融机构潜在的经营风险 1、贷款垒大户,潜伏巨大的资产风险。市场经济发展到新阶段,许多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银行都以大企业大项目为主要信贷服务对象,贷款投向过于集中,单户贷款比例、最大十户贷款比例都严重超过规定的标准。由于违背了信贷风险分散原则,企业经营风险的产生直接导致金融风险的产生,企业破产,金融机构就会损失惨重。 2、内控机制缺乏约束力,潜伏着案件风险。一是监督机构不健全,特别是对高管人员权力缺乏有效监督,金融机构稽核审计人员都是在领导班子成员、甚至一把手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未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使行、社领导的管理行为难以得到约束和规范。城乡农村信用社虽然都设立了“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但均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再加上裙带关系的原因,对一些违纪违章行为往往查而不处,甚至视而不见,长此下去,留下严重的案件隐患;二是目标任务分配考核不合理。有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存款任务都是作为硬指标分配,而且在考核中占有很大的分值,部分金融机构为了完成任务指标,默许辖内机构进行违规经营,留下后遗症;三是日常管理制度不健全,对重要工作环节,重要工作岗位缺乏有效的制度约束和监控,如信息备份,电脑操作人员的密码更换,临柜人员的交接,以及出入库、查库等经常出现漏洞,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员工内部作案也轻而易举,潜伏着随时发案的危险。 3、从业人员素质低下,潜藏着道德风险。当前,金融系统中个别干部职工一些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抬头,极端个人主义膨胀责任心,全局观念,法律纪律观念淡薄,有的以权谋私甚至贪污挪用,受贿行贿,走上犯罪道路,其根本原因在于素质问题,金融业是一个政策性、廉洁性、信用性、纪律性很强的行业,员工没有职业道德,缺乏自律或法制纪律观念,没有高度的责任心,道德风险因而产生。 4、违规经营,潜藏着法律风险。少部分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在如何强化经营管理上做文章,而是在经营决策时,过多考虑眼前利益,为完成各项经营指标,不惜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为代价,进行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金融程序的稳定,其中尤以高息揽存和违规放贷最为突出,它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引起经营成本增高和不正当竞争,还会因为经营行为得不到法律保障而引起法律风险。 5、经营环境不佳,引起信用风险。金融业经营环境不佳,有信用保障机构不健全的原因,有行政干预或行政不作为的原因,有社会个体素质及观念的原因,社会信用的严重缺乏,金融机构发放贷款难以收回,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也难有回报,因而出现“惧”贷现象,个体或企业将出现“贷款难”,这是信用风险的具体表现。 (三)金融“三乱”风险。 金融业乱设机构,乱放贷,企业乱集资的“三乱”现象涉及面广,艰根除,易复发,前几年非法经营网点及农村基金会乱放贷,个别企业乱集资,曾引起社会经济程序混乱和影响政局稳定,目前经治理整顿虽有好转,但由于投资渠道不畅通、居民金融风险意识不强、国家宏观控制信贷规模过快增长而使资金供应偏紧等原因,“三乱”风险将长期存在并有随时复发的可能。

㈦ 金融行业道德风险案例

2008年,华尔街“明星经纪人”麦道夫500亿美元证券投资诈骗案,不知道算不算啊。

㈧ 金融犯罪案例研析的目录

总序
前言
第一章 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
案例:万某熔币制假港币案
——对伪造货币罪与变造货币罪的界定
第二节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
案例:任某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认定
第三节 购买假币罪和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共同犯罪
案例一:李某、杨某共同购买假币案
——对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共同购买假币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郭某、胡某以假币换取货币案
——对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共同实施以假币换取货币
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潘某、李某分别实施购买和换取货币案
——对金融工作人员与非金融工作人员分工实施购买换取假币等
行为的认定
第四节 持有、使用假币案的司法认定
案例一:蔡某盗窃假币案
——对实施非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的上游犯罪而持有假币行为的
认定
案例二:李某持有假币案
——对持有、使用假币罪交叉行为的定性
案例三:周某等购买、使用和持有假币案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罪数等问题认定
第二章 危害金融机构设立管理制度犯罪
案例一:胡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对“擅自设立”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某信用社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合法的金融机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是否属于“擅自设立”
案例三:杜某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
——对私设地下金融组织行为的定性
第三章 危害金融机构存贷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高利转贷罪
案例一:福鼎工贸有限公司高利转贷案
——对“高利”标准的认定
案例二:某公司高利转贷案
——对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的界定
案例三:齐某套取银行资金高利转贷案
——对“行为人将自有资金抽出高利借贷给他人”行为的定性
第二节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
案例:罗某骗取贷款案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第三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例一: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彭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对“委托理财”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定
案例二:渭南市尤湖塔园有限责任公司及惠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如何认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案例三: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的界定
案例四:冯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资格等问题的认定
第四节 违法发放贷款罪
案例一:周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违法发放贷款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案例二:古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违法发放贷款罪与挪用公款罪、玩忽职守罪的界限等
案例三:钱某违法发放贷款案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等
第五节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案例一:马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案例二:某保险支公司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违法运用资金罪的界限
案例三:杨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案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与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第四章 危害客户、公众资金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案例:某支行背信运用受托财产案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中“违背受托义务”的认定等
第二节 违法运用资金罪
案例一:李某违法运用资金案
——违法运用资金罪的主体认定等
案例二:王某违法运用保险资金案
——违法运用资金罪中“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等
第五章 危害金融票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案例一:王某等伪造信用卡案
——伪造信用卡行为的定性
案例二:刘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案
——对填充空白票据行为的认定
第二节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案例一:洪某、薛某等人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案
——对“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葛桌等人骗领多家银行信用卡案
——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王某等人冒名办卡、售卡案
——对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四:孙某、杨某等人信用卡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案
——对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界定等
第三节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案例:杨某非法出具票证案
——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主观方面的认定
第四节 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
案例:张某等违规承兑票据案
——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的界定
第六章 危害证券、期货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案例一:何某、祝某内幕交易案
——对内幕交易罪的主体和内幕信息的认定
案例二:张某、李某等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对“建议”行为和“不作为”行为的定性
第二节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
案例一:韩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界定
案例二:张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未遂案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第三节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
案例:李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案
——对“虚假信息”的认定等
第四节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案例:陈某、李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案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主观方面和主体的认定
第五节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案例:赵某操纵“莲花味精”股票价格案
——对“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行为的认定
第七章 危害外汇管理制度犯罪
第一节 逃汇罪
案例:王某等人逃汇案
——对逃汇罪主体的认定
第二节 骗购外汇罪-
案例:王某、石某骗购外汇案
——对骗购外汇罪的认定
第八章 洗钱犯罪
案例一:元某信用卡诈骗案
——洗钱罪主体的认定
案例二:游某洗钱案
——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认定
案例三:汪某洗钱案
——洗钱罪与隐瞒毒赃罪的界限等
案例四: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洗钱罪客体的认定等
第九章 金融诈骗犯罪
第一节 贷款诈骗罪
案例一:张某转移资金逃避偿还贷款案
——对事后故意不归还贷款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贷款诈骗案
——对单位进行贷款诈骗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李某、姜某非法取得他人贷款案
——贷款诈骗罪与贪污罪、诈骗罪等犯罪的界限
案例四:陈某、李某骗取贷款案
——对贷款诈骗罪犯罪形态的认定
案例五:刘某贷款诈骗案
——对以骗取担保形式骗取贷款等行为的定性
第二节 票据诈骗罪
案例一:游某票据诈骗案
——对盗窃空白票据后使用行为的定性
案例二:吴某票据诈骗案
——票据诈骗与合同诈骗罪的竞合问题
第三节 信用证诈骗罪
案例:张某信用证诈骗案
——构成信用证诈骗罪是否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四节 信用卡诈骗罪
案例一:陈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伪造”与“恶意透支”行为的认定
案例二:蒋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冒用”、“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三:金某盗窃以及信用卡诈骗案
——对盗窃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四:李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冒用他人信用卡”行为的认定
案例五:林某侵占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案
——对“侵占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案例六:杜某等抢劫信用卡并使用案
——对“抢劫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等行为的认定
案例七:肖某伪造金融票证案
——对“伪造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的认定
案例八:张某信用卡诈骗案
——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行为的认定
第五节 保险诈骗罪
案例一:吕某等保险诈骗案
——对瑕疵投保骗取保险金行为的定性
案例二:张某等故意杀人、保险诈骗案
——对保险诈骗罪罪数的认定
案例三:张某保险诈骗案
——对“冒名骗赔”行为的定性
案例四:航运公司协助毁损货物所有人事后骗保案
——对事后投保、骗保行为的定性
案例五:郑某、常某内外勾结骗保案
——对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等共同骗保行为的定性

㈨ 金融案件维权要清楚的几个问题(值得收藏)

(一)通过多个渠道投诉
目前理财产品呈现多样性以及产品更新速度快的特点,如果仅依靠消法来解决这当中的欺诈、误导性销售或者投资陷阱,是不太理想的,应该多渠道解决。投资理财的服务往往是订立服务合同的过程,通过主管部门进行维权是一部分,相关投资者也可以利用《合同法》等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投资者投诉还可以找监管单位,比如证监会、银监会或保监会,甚至可以找人民银行,如果涉及诈骗,还可直接去公安机关报案。同时,投资者也可以向相关的媒体报料,曝光行业黑幕,引发社会关注,促使企业尽快解决问题。
(二)报警
报警是投资者的无奈之举,只有在他们自己没有办法追回款项的情况下,才会去报警。当然实践中的一些经济纠纷,很多当事人也想通过报警的方式来解决,这是行不通的,因此,公安部有相关的规定,明确要求公安机关不能涉足经济纠纷。因此,当投资者去公安机关报警的时候,多数时候,公安机关都以是经济纠纷为由不予立案,除非案件人数持续增多,媒体也进行了大量报道。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诉讼
在案件发生后,很多当事人都不选择诉讼,原因无非是诉讼时间长、成本高,还不一定能赢,甚至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投资款根本无法执行回来。但是对一些案件,在公安机关不管,相关监管部门也无法处理的情况下,诉讼则成了维权的唯一途径。至于如何诉讼,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设计具体的诉讼思路并准备证据。不同的案件、不同的案由,需要不同的证据来支持。

从过去那些金融诈骗案例的处理结果来看,无论是好还是坏,投资者都将为之付出巨大的代价。有的苦苦等待,有的抱团维权,经常要花费数年才能得到最终结果,而且很多结果都不是很理想,能全额追回投资款的少之甚少。其实这些案件中并不是说犯罪分子的手段有多高明,投资者都或多或少犯了一些错误,有的没有风险防范意识,有的是过于贪婪,有的是盲目跟风而没有自己的判断力。只要我们提高警觉能力,大部分的陷阱都能够避免。对于投资者来说,事后努力想办法弥补永远没有事前深思熟虑更有价值。

㈩ 我国在1979~1991年金融违法案件有哪些

主要有金融诈骗,虚开增值税发票,电话诈骗,高利贷等等。它们通过自己的想法给老人,无知的人编好剧情来诈骗与下套来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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