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范围
Ⅰ 《条例》中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界定范围是哪些
党员领导干部专指共产党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机构的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
一是党政机关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中担任各级领导职务和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中共党员。
二是国有企业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大型、特大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中型以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领导班子,以及上述企业中其他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层次的中共党员。
三是事业单位中的“党员领导干部”,包括事业单位(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领导班子和其他六级以上管理岗位的中共党员。
此外,已退出上述领导职务、但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中共党员干部也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范围。
(1)处分范围扩展阅读
第八十五条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者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党员领导干部
Ⅱ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适用范围
对所有党员适用!
第八十五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Ⅲ 国有企业负责人受到行政记过处分在什么范围宣布
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人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Ⅳ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什么
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内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容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Ⅳ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一条 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5)处分范围扩展阅读:
媒体报道(摘要):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公务员“行为禁区”划定
一名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如果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他还可以留在机关继续工作吗?在以前,这个问题并不是特别明确,有的单位出于人情关系等方面的考虑,就允许这些人员上班。
现在,这种做法被绝对禁止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处分条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有关专家说,《处分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处分条例》的出台,将使长期以来存在的行政惩戒工作随意性较大的现象得到改变。
令人关注的是,《处分条例》中的不少规定,有着鲜明的现实针对性,是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
比如: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再比如: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造成不良后果的;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还比如: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包养情人的,等等。
可以说,这些是一些公务员身上存在的较为突出的问题,对此做出明确的处分规定,是规范公务员行为的必然,体现着老百姓的要求和愿望。
彻底克服行政不作为现象,需要做很多工作,首先要建立行政责任与利益挂钩的机制,用制度的办法强化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就有这个作用。此外,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些也是非常重要的。
参考资料:人民网-《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实施公务员“行为禁区”划
Ⅵ 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具体内容:其一,处分权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不享有处分权;其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对象包括处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贯彻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主要体现在:第一,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直接关系着民事诉讼程序能否开始;第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对于诉讼程序的发展和终结有着重要影响;第三,审判保护的范围和方法,一般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Ⅶ 处分的范围和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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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违纪是包括哪些范围
答:所谓违纪竞合,是行为的想象竞合与行为的法规竞合的统称。根据《处分条例》第26条规定,违纪竞合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的想象竞合。即某行为是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违纪过失实施的,但在客观上却同时触犯了《处分条例》分则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条款。这里的违纪故意、违纪过失,是指行为人故意违纪、过失违纪的心理状态。根据《处分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对行为的想象竞合,采取从一重处断的方法。也就是说,如果同时触犯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如果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最重的条款定性处理。如果所触犯的条款处分相同的,则依照最能体现其行为特征的条款来定性处理。例如,张某是个严重违纪的党员,其严重违纪行为同时已构成犯罪,党员李某对张某进行包庇。从《处分条例》的规定来看,李某的行为既符合第170条第1款关于对包庇犯罪分子行为的处理规定,也符合该条第3款关于对包庇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受纪律处分人员的处理规定。这就属于行为的想象竞合。由于前者规定处分最重的是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后者规定处分最重的是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前者的处理要重于后者,因此,对李某的行为应适用第170条第1款而不能适用该条第3款的规定。
二是法规的竞合。即对某违纪行为适用《处分条例》时,发现其构成同时符合两个条款规定的情况,其中,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前者属于特别规定,后者属于一般规定。违纪构成要件是指构成违纪行为所必须的主客观条件,它包括四个方面的要件,即违纪主体、违纪客体、违纪主观方面和违纪客观方面。违纪主体是指构成某一具体违,纪行为对该违纪行为实施者的身份要求。根据不同的违纪行为对实施者身份的不同要求,违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一般主体指所有党员,特殊主体则指具有特殊身份的党员。违纪客体是指构成某一具体违纪行为对该违纪行为所侵犯的党内关系和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方面的要求。换句话说,只有侵犯了某种特定的党内关系或者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才构成某一具体违纪行为。违纪主观方面是指构成某一具体违纪行为对实施者过错心理上的要求。过错心理具体可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其中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又可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违纪客观方面是指构成某一具体违纪行为对实施者具体行为及相关后果的要求。也就是说,必须有某种特定的行为存在或者实施,或者造成了某种后果才可能构成某一具体的违纪行为。根据《处分条例》第26条第2款规定,对法规的竞合,适用时采取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做法。例如,《处分条例》第156条关于卖淫的规定,其构成要件完全包含在《处分条例》第155条关于进行色情活动的规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