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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经商办企业

发布时间: 2020-11-20 22:36:53

① 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有哪些

国家严禁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198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下达以后,党政机关办的企业大部分已经停办或者同党政机关脱钩;参与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大多数已经回到机关工作或辞去党政职务。

② 党政机关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形成的企业资产如何处置

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③ 如何界定领导干部及其子女违规办企业

这个问题,可以参照上海市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主要包括:
(一)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局级副职以上(含局级副职,下同)的干部;
(二)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局级副职以上的干部;
(三)本市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商办企业主要包括:
(一)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后回国(境)从事经营活动等情况;
(二)领导干部配偶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投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等情况。
第四条 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主要包括:
(一)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
(二)市委副秘书长,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市纪委、市委各部门正局职,市政府工作部门正职,区县党政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市管正职等岗位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市高级法院及中级法院、上海海事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市检察院及检察分院,市公安局领导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三)国有企业中的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市管正职领导人员的子女及其配偶和市管副职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人员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四)除第一、二、三项以外的其他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七条 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领导干部,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主动退出所从事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由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第八条 对不如实报告或者未及时纠正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领导干部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5月)

④ 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 属于违反八项规定吗

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不属于违反八项规定,因为八项规定主要是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做为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根据其不同身份则违反以下相关条例规定:

《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及《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4)违规经商办企业扩展阅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⑤ 如何界定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

《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现实中个别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一边在公家上班,拿着工资,一边自己经商办企业,当起老板。这种行为看起来一举两得,终将得不偿失。

“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会大量占用工作时间和精力,且容易导致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孙永军表示,一段时间以来,党和国家都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并不禁止党员正常的经商办企业行为,第八十八条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通过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并不违反本条规定。

(5)违规经商办企业扩展阅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

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因此,界定官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如果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就不存在违规行为,是没有任何问题的。

⑥ 国家事业单位用私办企业收取费用违反了哪些规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6)违规经商办企业扩展阅读

严禁党和国家机关及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贯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党员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主要有五种情形:

一是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

二是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

三是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四是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

五是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作出了规定,

一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二是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指出,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不得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根据相关规定,这方面的时限要求一般是离职或者退(离)休三年内

⑦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下属违规经商办企业,对于上级该领导应该进行怎样的处罚

除非下属是大张旗鼓经商办企业,否则领导就说自己不知情,恐怕也很难处罚他吧

⑧ 领导干部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有什么规定

党政干部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了党政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影响了党政干部的形象,容易滋生腐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纪委、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切实解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突出问题的通知》(纪发[2007]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的行为,制定本规定。 一、党政干部要严格执行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违规在企业兼职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的规定。 二、党政干部配偶、子女不准以任何形式参与矿山(煤、铜、锰、铁、陶土、河砂等采掘业)、民爆物资等经营活动。 三、党政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党政干部管辖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相关代理、评估、咨询等有偿中介活动。 四、党政干部配偶子女不准从事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业和洗浴按摩等行业的经营活动。 五、党政干部的配偶、子女及配偶不准从事与该党政干部管辖业务相同或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以及不符合规定的某些特种行业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党政干部不准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党政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近亲属从事宾馆、酒店、茶楼、美容美发等服务业的,该党政干部所在单位和直管单位的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到这些场所进行消费。 七、党政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所办的宾馆、酒店、茶楼、美容美发室等营业性场所,发生卖淫、嫖娼、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除由公安机关实施处罚外,还要追究该党政干部的纪律责任。 八、凡党政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事经商办企业或投资入股办企业活动的,党政干部本人要作为重大事项按规定进行报告,并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中说明,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九、中央和省制定的关于厅局级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配偶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的具体规定适用于我市党政干部。 十、党政干部及其配偶、子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党政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退出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行业,或者该党政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组织责令该党政干部辞职、对其工作进行调整,或按有关规定给予该党政干部纪律处分。对党政干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活动谋取利益的,一经查实,从严惩处。 十一、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在永单位的党员、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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