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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出借资金

发布时间: 2020-11-24 16:59:46

A. 出借资金直接打到法人个人账户上违法

违法的,公司法和金融管理法都有规定,公司财务。

B. 出借资金问题

1、 既然合同已经签订,也就有证据证明不能收到货物,预付款可以转入其他应收款
2、 按合同规定的利息支付日确定利息收入
3、 按合同规定的利息支付日所在月缴纳营业税、所在季度预缴所得税

C. 财务借钱给公司,在公司资金出现问题时,自己从公司账中提取出自己的出借资金是否违法

公司可以要求你还钱。
直接问公司财务,该员工是否事后到公司补办手续,你的借条是内怎么处理的?容处理完毕应还你借条或给你开收据(如果原借条已入账)。

追问:

要是一切都是领导设计好的,就是为了骗我。那我应该怎么办?
追答:

好像短信在一定时间内是可以取证的,但只有公安部门才能查。
直接问公司财务,该员工是否事后到公司补办手续,你的借条是怎么处理的?处理完毕应还你借条或给你开收据(如果原借条已入账)。
确定是设局,报案吧,早晚要面对的。也不知道1.5年的信息还查的到否,而且就“钱已送到”也不知能证明什么。
追问:

到现在领导都没有提过这个事,只是感觉不踏实, 这种借条有时效吗?
追答:

从财务的角度来说,你应立即与公司财务部门取得联系,按财务规定清理该账务。
否则有可能发生由于你没有及时清帐,被同事以报账名义再从公司领取20万元。你的借条是挂在你名下的,同事报销凭领导签字就可以去领钱了,与你无关

D. 社区书记违规出借集体资金违反了什么法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和违反财经纪律的违纪行为分别做出了规定。

挪用公款行为是指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由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构成。行为人主观上处于直接故意。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条例》第十一章规定的,违反财经管理法规和纪律,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财经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财经法规和纪律,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的行为。行为主体既有单位,又有个人;既有特殊主体,又有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需要具体分析。行为人的主观上多是故意的。

本案中,涉案单位向职工出借公款的行为是否属于挪用公款行为,应根据违纪行为的构成要件及相关司法解释来判断。挪用公款行为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财经制度,不经合法批准,私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而本案中,该单位出借公款是经集体研究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精神,“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的涉案单位向职工出借公款的行为是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的,并非个人决定,因此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款的情形,与挪用公款行为的构成要件不符,对该单位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挪用公款行为。

该单位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具体分析。财政部曾明确规定“国家预算资金、企业生产资金等所有公款一律不准用于职工借支。”该单位的领导明知此项财经制度,仍违反规定,向职工出借公款,侵犯了国家财经管理秩序,符合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本案中该单位经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出借给职工的行为属于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及行为人的责任大小认定其行为性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还应该根据具体情节确定是否构成单位违纪,同时应及时追回出借的公款。

E. 社区书记违规出借集体资金违反了什么法规

挪用公款罪。如果涉嫌非法占有的话,可能转化为贪污罪

F. 单位违规出借公款应如何定性处理

单位之间融通资金,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涉及牟取非法利益,也不涉及归个人使用。只能说违反了财经纪律或内控制度,不涉及刑法调整范围(不涉及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贪污罪)。

G. 事业单位出借资金给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是违反了哪条法规

除非依法而行,否则违反的是: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版办法》
请看:中央级事权业单位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应在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由于"出借资金给......"通常是借入单位急需的,出借单位只能赚到利息,而"利息收入"很少编在"事业发展需要"的规定里,只能报批,核准了才不违法。

H. 公务员出借资金收取利息合法吗

合法,民间借贷,只要利息在合理范围内,在我国是合法的

I. 扶贫办将财政资金出借给个人企业违反什么规定

财政资金借给企业是不合法的,但如果企业将此资金用于公共设施领域是属于合法的。
财政资金是指以国家财政为中心,它不仅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还包括与国家财政有关系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的货币收支。财政资金是一个国家社会资金的主导,它对社会资金的运作有巨大的控制力和影响力。
根据政府补助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企业收到的财政资金的会计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⒈企业收到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性质的财政资金,如基本建设投资、国债投资项目,这类资金属于国家以投资者身份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当增加"实收资本-国家资本",对于超过注册资本的投资则应增加"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增加实收资本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⒉属于投资补助性质的财政资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补助、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投资项目补助等,这类资金是对投资者投入资本的补助,但是与前一类资金最大的区别是国家不一定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主要是政府为了贯彻宏观经济政策或实现调控目标,给予企业的具有导向性的资金,企业应当根据政府部门下达的文件规定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或根据文件精神由某个单位持有或享有。增加实收资本的,应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⒊企业收到的大部分财政资金如粮食定额补贴、鼓励企业安置职工就业的奖励款、贷款贴息、税收返还(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科技三项费用、挖潜改造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国有企业亏损补贴、关闭小企业补助等,这类资金一般是对企业特定经济活动支付的成本费用的补偿,应按照政府补助准则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先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递延收益",然后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费用或损失的,在取得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营业外收入"。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企业应在收到款项时,按照到账的实际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递延收益"。将政府补助用于购建长期资产时,相关长期资产的购建与企业正常的资产购建或研发一致,通过"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归集,完成后转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自相关资产可供使用时起,在相关资产计提折旧或摊销时,按照长期资产的预计使用期限,将递延收益平均分摊转入当期损益,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或结束前被处置(出售、转让、报废等),尚未分摊的递延收益余额应当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营业外收入",不再予以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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