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三违处分 » 违法案件

违法案件

发布时间: 2020-11-24 15:42:53

1. 这宗违法用地怎么隐蔽了20年——对一宗违法案件中存在的系列行政过错的分析

□胡盛东
阅读提示:1983年,城镇居民张某未经审批,从村民王某处购买宅基地。1988年,因城市建设需要,张某房屋被拆除。县政府在张某未能提供拆迁房屋及所附土地合法权源证明的情况下,给张某批地100平方米建造住宅。后来,县国土资源局在该宗土地尚未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张某没有提供土地合法权源证明等必要资料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于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过错,违法行为延续了20年之久。
[案情]
1983年,县城镇居民张某从南山村村民王某处买来房屋2间,总占地面积40平方米,双方立有契约,但一直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1988年3月,因城市建设需要,张某房屋被拆除。1988年9月,县政府同意在南山村另安排给张某100平方米山地建造住宅。1989年11月,张某建成占地120平方米的3层楼房1幢。1993年11月,张某向南山村村委会付了一定费用,在住宅南侧地块建造了一层砖混结构厨房,占地30平方米。
1995年11月,张某向县政府申请土地初始登记,确权面积350平方米,并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1年6月,张某因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需要,遂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县国土资源局与其补签了土地出让合同,后张某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确权面积为340平方米。
2005年,根据群众举报,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发现这是一起违法用地行为。
[分析]
本案时间跨度较大,案情复杂,法律关系众多。笔者现就本案中几个比较关键的问题进行分析。
关于1983年居民张某与村民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契约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颁布实施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五十六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着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意见》第六十条规定,村镇公民之间由于买卖房屋转移宅基地使用权而发生的纠纷,应根据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审查、批准手续处理。
国务院1982年2月1 3日颁布实施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现已废止)第十四条规定,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
结合本案,笔者认为,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应认定无效,且张某不能享有该宗宅基地的使用权。其理由是:根据《意见》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张某与王某房屋买卖行为有效成立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买卖双方自愿;②双方立有契约;③买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④没有其他违法行为,只是买卖手续不完善。但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符合前三个条件,不符合第四个条件。《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张某从王某处买来房屋后,并未按规定办理宅基地的审查、批准手续,应属《意见》第五十六条提到的“其他违法行为”。所以,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此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之前,才有必要讨论该协议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后,《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明确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因此这类买卖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关于县政府1988年9月批准张某使用100平方米土地建住宅的合法性问题。笔者认为,由于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无效且张某不能享有原宅基地使用权这一大前提,县政府在张某未能提供拆迁房屋及所附土地合法权源证明的情况下,在张某房屋被拆除后,批准张某使用100平方米土地建造住宅,存在行政过错,批准文件应予撤销。
关于张某向南山村购买住宅南侧地块的定性问题。笔者认为,张某通过向南山村付一定的费用,并对承包户进行一定的补偿,南山村同意其使用住宅南侧地块,且张某确已实施占地行为,而且这一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南山村和张某这一行为的实质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张某所占的340平方米土地,其中的100多平方米在县政府批准文件撤销后,土地应当收回。张某如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地论处。其余240平方米土地自始至终未经批准,应以非法占地论处。
关于土地登记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如何处理的问题。笔者认为,鉴于张某所占340平方米土地不是合法取得,县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土地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系错误登记。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及时办理更正登记,报经县政府同意后注销该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于张某所占340平方米土地,一直未办理征收(征用)手续,其所有权应仍属南山村集体所有。县国土资源局应将张某所占340平方米土地变更登记为南山村集体所有。一般情况下,集体土地上不能设定抵押权,故县国土资源局应同时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银行因抵押权不能实现而造成的损失,应通过司法途径等解决。
关于地上建筑物的处理。由于张某所占的340平方米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责令张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执行完毕后,县政府可报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将该340平方米土地征收为国有,经评估后,将该34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一并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本案中,县政府在张某未能提供拆迁房屋及所附土地合法权源证明的情况下,批准张某使用100平方米土地建造住宅,存在行政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县国土资源局在该宗土地尚未被征收为国有土地、张某没有提供340平方米土地合法权源证明等必要资料的情况下,为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后为其补办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存在行政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县政府和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过错,给张某造成的损失,张某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依法提起国家赔偿。

2. 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是什么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执纪、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中,瞒案不报、压案不办的;
(二)对他人要求保护合法权益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和办理的;
(三)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的;
(四)对依照规定应当移交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的案件不移交的;
(五)在办案工作中因违反有关规定或者不负责任导致有关人员伤亡等事件的。
在行政裁决或者案件侦查、起诉、审理、审判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枉法裁判的,或者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或者经查证确属冤假错案而不予纠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 如何做好严重违纪(职务违法犯罪)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是我们从法律上确认职务犯罪证据的基本依据和标准。也就是说,能否成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关键看其能否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而证据效力如何,关键看其对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程度。所以,确认职务犯罪证据,首先要看其能否做到供述一致。

4. 哪些违法案件可以立案

(1)非法转让土地类:

①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②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③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非农业建设的。

④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⑤以转让房屋(包括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以土地与他人联建房屋分配实物、利润,或者以土地出资入股与他人共同进行经营活动,或者以置换土地等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⑥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2)非法占地类:

①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

③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

④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⑤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

⑥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

⑦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⑧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

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⑩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未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擅自下发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的。

(5)其他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

①依法应当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②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

③依法应当对土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④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擅自同意减少、免除、缓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滥用职权的。

⑤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照土地管理的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颁发土地证书,或者在土地调查、建设用地报批中,虚报、瞒报、伪造数据以及擅自更改土地权属、地类和面积等滥用职权的。

(6)依法应当予以立案的其他土地违法行为:2005年9月23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时,又补充了如下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①未经批准,擅自转让以减免地价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②不符合出让合同规定条件而擅自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③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而实施倒卖转让土地的。

④违反有关规定,应当进入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而不进入的。

⑤承担缴纳耕地开垦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的期限和数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

5. 中纪委最新解决违法案件的四种方式是什么

先学习了一下才回答:举报身边违法违纪行为有四种方式:来信、来访、电话和网络举报。

6. 档案违法案件立案的条件是什么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
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
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

7. 什么是土地违法案件

土地违法案件 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所形成的案件。构成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1)必须有土地违法行为发生。
(2)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土地违法行为必须达到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
(4)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和立案。

8. 什么叫“案件嫌疑人”

所谓案件嫌疑人,也称治安案件违法嫌疑人,是指公安机关怀疑该人违反了治安行政法律法规,但对其治安违法行为尚未查证属实。
在公安机关对其治安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前,对该人就称为违法涉嫌人;查证属实后,就称为违法行为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管辖的行政案件,违法行为地公安在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二十四条公安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9

 9
 

9.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中国国土资源统计年鉴.2005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续表

10. 重庆市青少年发生的违法案件

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例 有人把青少年比喻成祖国的“花朵”,也有人把它比喻 成“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在十几二十几岁这个令人羡慕 的黄金年龄段。

热点内容
影视转载限制分钟 发布:2024-08-19 09:13:14 浏览:319
韩国电影伤口上纹身找心里辅导 发布:2024-08-19 09:07:27 浏览:156
韩国电影集合3小时 发布:2024-08-19 08:36:11 浏览:783
有母乳场景的电影 发布:2024-08-19 08:32:55 浏览:451
我准备再看一场电影英语 发布:2024-08-19 08:14:08 浏览:996
奥迪a8电影叫什么三个女救人 发布:2024-08-19 07:56:14 浏览:513
邱淑芬风月片全部 发布:2024-08-19 07:53:22 浏览:341
善良妈妈的朋友李采潭 发布:2024-08-19 07:33:09 浏览:760
哪里还可以看查理九世 发布:2024-08-19 07:29:07 浏览:143
看电影需要多少帧数 发布:2024-08-19 07:23:14 浏览: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