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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违法

发布时间: 2020-11-24 14:07:19

① 什么是土地违法案件

土地违法案件 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所形成的案件。构成土地违法案件必须具备四个要素:
(1)必须有土地违法行为发生。
(2)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具有法定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土地违法行为必须达到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程度。
(4)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和立案。

② 土地违法如何举报

如果来是违建违法占地可源以去国土部门举报,如果是土地使用权的纠纷可以去法院起诉。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根据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0种:
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②、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③、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④、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⑤、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⑥、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
⑦、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③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主要有哪几种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是指单位、法人或个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包括土地违法行为和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土地违法行为一般分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和土地刑事违法行为。土地行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依其危害程度,法律认为不构成犯罪,但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土地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土地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土地违法的具体行为包括非法买卖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破坏耕地,非法占用土地,非法批地,侵占、挪用征地款项及其他有关款项,拒不交还土地,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非法批准或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土地规划,逾期不恢复耕作条件,不按法定要求划定基本农田,破坏或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侵占、挪用耕地开垦费,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阻碍土地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不作为,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一般分为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矿产资源民事违法行为和矿产资源刑事违法行为。矿产资源行政违法行为简称矿政违法,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关系秩序,依其危害程度,不构成犯罪,但应当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矿产资源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矿产资源刑事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情节严重,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具体形态主要包括违法开采行为,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行为,违法勘查行为,违反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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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畅通国土资源违法举报渠道,及时掌握各地国土资源违法动态,提高执法效率,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和群众利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党组的决定,2009年6月25日正式开通部、省两级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同年8月底,部、省、市、县四级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全部开通;2009年12月,以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为核心与主渠道,整合信件举报、电子邮件举报、领导批办、下级上报、媒体反映等渠道,建立了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统一处理平台。

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开通以来,为发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机制,努力形成“防范在先、发现及时、制止有效、查处到位”的新格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9年6月25日至2011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12336共受理违法违规线索79800个(其中,举报电话68630个,举报电子邮件4602个,举报信件5068个,举报传真1500个),平均每个工作日200余个;国土资源部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80起违法案件中,来自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掌握的线索有44起;在已办理的重大违法违规线索中,经快速初查属实的占56%。

④ 什么是土地违法案件处理

土地违法案件处理 指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土地违法案件立案调查、定性、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的概念。广义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后,进行调查取证、定性、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执行、结案、立卷归档的全过程。狭义的土地违法案件处理是指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定性,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

⑤ 土地违法使用如何处理

是未批先建还是什么形式的违法用地,未批先建的话,现在只能说不能转让和翻建了

⑥ 土地违法多少构成犯罪

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达到“数量较大”即构成犯罪。
《刑法》规定: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三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⑦ 什么是土地违法行为

土地违法行为 指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要求而实施的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主要有如下几种:
(1)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2)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3)非法占用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行为。
(4)非法行使土地审批权以及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
(5)经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满不归还的行为。
(6)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后,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
(7)在耕地上挖沙、挖土、采石、采矿等,严重毁坏耕地种植条件的行为。
(8)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碱化的行为。

⑧ 什么是违法用地哪些行为构成土地违法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二)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四)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五)据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
(六)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
(七)据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
(八)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
(九)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十一)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
(十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
(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违法行为;
(十四)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非法转让房地产的违法行为;
(十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房地产的违法行为;
(十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十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⑨ 土地违法行为有哪些类型

根据《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刑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土地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二)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四)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五)据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六)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费、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的违法行为;(七)据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八)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九)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十一)应将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而不划入的违法行为;(十二)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违法行为;(十三)擅自批准出让或者擅自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的违法行为;(十四)不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非法转让房地产的违法行为;(十五)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划拨土地房地产的违法行为;(十六)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十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违法行为。

⑩ 土地违法用地超过多少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一、违法批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毁坏。

第三条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二十亩以上;

(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四十亩以上;

(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六十万元以上,或者造成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十亩以上或者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达到二十亩以上毁坏。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四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二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的"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一)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八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四十亩以上草原被毁坏的;

(三)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草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六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

二、违法占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第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

第六十七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占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单种或者合计五亩以上的;

(三)非法占用其他林地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占用本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的;

(五)非法占用其他农用地数量较大的情形。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耕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耕地大量毁坏"。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者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者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被毁坏林地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属于本条规定的"造成林地大量毁坏"。

三、违法转让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

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八条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span>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

第八十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破坏农用地类追究刑事责任规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

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通知》第六十七条。

(10)土地违法扩展阅读:

土地违法行为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即不履行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强化土地执法监察,规范土地执法行为,依法维护土地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有下列各类违法行为之一,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应及时予以立案。

但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者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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