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权转让
⑴ 股权转让中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该如何处理
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那么无权处分行为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呢?《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无权处分的合同并不属于无效合同。依据《合同法》五十二条明确了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与郭某、万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未有《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该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
⑵ 按份共有人的处分权和分割权都包含转让,请问有什么区别
分割权里的转让是把自己的份额出让给其他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处分权中的转让是处分整个共有物
⑶ 民法中的善意取得为什么须转让人没有处分权
善意取得的转让人所转让的物必须是委托物,如:租赁、保管等基于合法原版因,遗失物不适用于善权意取得,因为是委托物,所以转让人没有处分权,如果他有处分权就不存在善意取得了,并且对方是善意无过失的,即对于对方没有处分权是不知情的,就适用于善意取得~~
⑷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怎么办
那就须要区别受让人是否是善意第三人。
如果是善意的话,你的东西就要不回来了,你只能让无处分权人给你赔偿。
如果受让人不是善意第三人,你可以要回你的物品。
⑸ 最高院关于无处分权人擅自转让他人股权如何处理的判决案例
原则上是有效的。这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确定的。夫妻一方签字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影响效力。北京姜德福公司股权律师团队为您服务。北京姜德福律师,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⑹ 分不清民法里 处分和转让的区别。抵押是转让吗比如 物权法规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无需公示就可以取得
转让是处分行为的一种。比如商标专利使用权的转让。
处分包括对物权、回债权、知识产权等的处分。如转移答物的所有权,让与债权等等处分是所有权权能之一,所有权一般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转让财产是行使所有权中的处分权的一种,就是变更所有权。
⑺ 为什么用益物权不包括处分功能呢建设用地使用权不是可以转让吗谢谢。
用益物权人可依法将其享有的用益物权转让、抵押等,但不具有对财产的所有权进行处分的权利。所以依你所述,应明确处分的定义,应该是所有权的处理,其他的权利不限制。
⑻ 无处分权人擅自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能否追回
现实问题
高某与田某是同寝室的同学,一天田某趁高某回家将高某留在寝室里的手提电脑卖给了不知情的霍某,卖价为4000元,在霍某将钱交给田某后,田某当场将该手提电脑交给了霍某。高某回后来发现,找到霍某索要电脑但是遭到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那么,高某是否有权利向霍某索回电脑呢?
律师解答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无处分权人将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并以合理的价格转让的,且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那么,该受让人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因此,上述电脑基于法律对善意取得的规定而使霍某获得了该电脑的所有权,高某应当找田某要求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⑼ 车位使用权如何二次转让
车库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实为租赁协议,不具有物权法规定的“物的归属”(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属于“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
根据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见“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的性质是因“使用、收益”而付费的租赁合同。
但是,根据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可知,使用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必须按照无效处理——把对应的钱款先退回来。
所谓“车库车位使用权协议”不符合符合《物权法》的规定,物权归属处在未登记状态,无论是开发上还是“租”车位的业主,都没有物权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法》,所谓“车库车位使用-付费”的行为属于“租赁”范畴,即使是开发商有产权证,租期超过20年也是违背合同法的,超过期限的约定无效;
“出租方”不能证明自己拥有车位车库的登记物权,用这个获利没有法律依据;业主明知对方没有资格登记过户,还要依然掏钱的话就不是“善意第三人”,以后被真正产权人收回车库车位物权的时候,掏钱“卖使用权的”损失就很难补救(不受法律保护)。
(9)处分权转让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产权车位。车位年限与车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样长。因此,在购买时可查看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开发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期限。再者,根据《物权法》规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自动续期,一般而言,不需要为产权车位使用年限的问题担忧。
2、使用权车位。只有使用权、没有产权的车位买卖,其实质是一种租赁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建议业主在签合同时要问清“年限”,否则日后起争议就比较麻烦。
3、车位出售价格要根据小区的位置,楼房的价格,参考行业平均状况等因素定价,评估出可以销售出去的价位。
4、车位的价格也会因位置、类型不同而价格不同,比如说子母车库(可以停一大一小两个车位)就相对比两个正常车位要低一些。